蘇州高新區通安群體事件法律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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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高新區通安群體事件法律思索 發表時間:2010-10-4 17:35:00 閱讀次數:27 所屬分類:未分類http://kangyun28.fyfz.cn/art/744769.htm近日《中國改革》發表「蘇州城鄉一體化反思:大規模群體事件持續半月,朝野震動」一文,文章就今年7月發生於蘇州高新區通安鎮大規模群體事件予以全方位觀察。 對該事件的興趣和關注,源於自身維權經歷,且仍有兩起案件於法院審理。以法律人的視角觀察「通安事件」,該事件的發生似乎存在著某種必然因素,地方政府與失地拆遷農民補償利益之爭,也可被視為法律之爭。 一、征地拆遷合法性之爭文章報道:蘇州高新區數鄉鎮大規模征地拆遷運動,發起者為蘇州高新區政府,發端於21世紀初,被叫作「農村三集中」 (農民居住向社區集中、工業企業向園區集中、農業用地向規模經營集中) 的模式,正在蘇州推廣,2002年底,高新區做出「北擴西進」部署,滸墅關、通安、東渚被納入新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車道。2006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蘇州高新區被納入「新農村建設」的軌道,於是從2003年開始,大規模征地拆遷運動在蘇州高新區如火如塗展開。但據報道,政府未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規範的征地拆遷程序進行,未有審批部門同意征地文件,在2003年的拆遷中,高新區滸墅關鎮的村民們並沒有看到征地公告。2004年10月14日,在蓮香村村民周福興收到的滸墅關鎮政府發出的裁決申請書上,村民們才看出由來:滸墅關工業園區總規劃面積約15821畝,涉及楊安、牌樓、永安、蓮香、青燈五村村民房的拆遷。村民代理律師稱:「這遠遠超過了高新區的審批許可權。」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 政府拆遷村民房屋依據為國土部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無法律依據,滸墅關鎮獲批蘇新國拆字(2003)第25號《蘇州新區房屋拆遷許可證》,該許可證屬於國有土地拆遷許可證,以此來徵集體的土地不合法,且村民沒有看到拆遷公告。 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征地人與被征地人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徵收人應作出責令交地具體行政決定,被征地人不服的,依法有複議及提出訴訟權利,蘇州高新區征地拆遷過程中,似乎背離了法定程序。 二、補償方案違法,且顯失公平正當據文章反映事實,被征地拆遷農民補償安置內容為:一是依照被拆遷房屋面積補償重置價,每平米補償標準數百元不等,宅基地徵收不予補償;二是按人均30平方米安置面積給予農民安置房,不考慮農民被拆遷房屋面積。按照該補償安置政策,尤其對於居住房屋面積大的被拆遷人,被剝奪心理感受強烈。 該補償安置政策與其他地方農村征地拆遷政策存在類似處:補償對象為被拆遷房屋,補償准為房屋重置價,被拆遷農民按安置房建安成本價購買安置房;政府「計劃定量」安排被拆遷人住房面積,不考慮被拆遷房屋面積。徵收補償方案體現政府強勢行政色彩,缺乏雙方合意交集與協商過程,對於農民最關心的宅基地徵收補償,大多數地方政府似乎選擇性迴避。 這樣的補償方案,農村房屋面積大,人口少的拆遷家庭,自覺經濟上最受剝奪,文章中列舉政府頗為頭疼那些「刺頭」老上訪戶,情況莫不如此。權利人住房拆遷面積與安置面積嚴重不對等原因,除農村征地拆遷法律法規不完善,主要根源在於政府與民爭利,尤其發生在因商業原因征地拆遷行為中。儘管安置補償標準違法不公現象已引起國務院重視,國土資源部也發文督促地方政府合法公正解決征地拆遷矛盾,但該問題確需國家立法解決。政府補償安置政策違法失當,極易引發社會矛盾,危害社會穩定,政府不應僅考慮「經濟債」,更應注重處置不當帶來負面政治效應。「通安群體事件」起因於政府拆遷政策嚴重不公行為。蘇州高新區轟動社會群體事件起因於今年7月初,華通花園有村民在新一輪拆遷中發現,附近一村莊同等面積的被拆遷住房補償金額比以前多出很多,其中包括每戶近40萬元宅基地費,而此前並無該項補償款。村民們懷疑被幹部私吞。於是拆遷群眾圍困鎮政府,堵塞交通要道,該群體性事件造成重大社會影響,事發後,有多名政府官員被免除職務。根據法律法規,村民宅基地補償要求合法依據,政府前有違法不補償之錯,後有違反公平原則之誤。 三、法律維權,何其難 蘇州高新區征地拆遷引發糾紛,法律維權之門始終對權利人關閉,村民上訪不斷,社會矛盾激化。目前法律法規賦予被征地拆遷人維權途徑,結合江蘇省實際,基本有以下兩種方式:一是被征地權利人不服政府征地行為提出行政複議或訴訟。按照法定程序,征地人在權利人拒絕交出土地和拆遷房屋情況下,應依法定程序作出責令行為人交地具體行政決定,權利人可依法維權。二是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江蘇省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被征地人對政府征地補償標準不服的,可以申請地方政府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有權申請省政府作出行政裁決,權利人對裁決不服的,有權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據報道,政府部門拆遷農民房屋依據為高新區國土部門發給鎮政府拆遷許可證,2005年6月30日,俞根元、丁佰英、陳建國、朱法明、宣衛明等20位被拆遷戶代表,向虎丘區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確認高新區國土局頒發給滸墅關鎮政府的拆遷許可證不合法,並予以撤銷,無論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還是省高級法院對村民們提起行政訴訟,長達5年不予立案。本人不加猜測法院不立案原因,但正象代理律師指出的:許可證屬於國有土地拆遷許可證,以此來徵集體土地不合法。政府似乎未依法對徵收農戶土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權利人無法行使複議、訴訟權利,有否政府有意為之,實不敢揣測,但確是封堵了村民法律維權之路。 第二種申請政府土地裁決途徑,具體到該地方征地拆遷村民,似乎已無現實性,《江蘇省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實施於2007年11月,蘇州高新區鄉鎮大規模征地拆遷發生在2003年,權利人無法行使土地裁決申請權。 但法律維權途徑並未完全失去,「通安事件」發生後7月16日,俞根元等20位被拆遷農民,向江蘇省人大法制委提交《規範性文件審查建議書》,建議撤銷《蘇州新區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建議書稱,《暫行辦法》越權制定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制度,越權設定了行政許可,設定房屋拆遷許可的條件違法,造就了大量的先佔後批的違法建設,規定的補償安置不合法。本人此前為征地拆遷權利人也設計了該維權途徑,根據《江蘇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公民認為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違法的,有權申請同級以上人大常委會予以合法性審查,並撤消該文件。可以發現,法律維權之路儘管關山重重,但俞根元們仍然選擇在法律體制內頑強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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