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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機構與職官

漢朝機構與職官(缺圖)

漢朝在司法審判機構的設置方面,依然承繼了秦朝所確立的體制,即在皇帝絕對專制權力控制下,中央設立專門機構,地方則實行司法與行政合一制。但在機構的具體設置與分工上,則進行過適當的調整與更改,使得組織更為嚴密,體系更加詳備。  一、中央司法機構  漢皇帝實質上是國家的最高司法審判官,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凡有重大疑難案件,均應上報廷尉,廷尉不能裁決的,則奏請皇帝決斷。如漢高祖七年就頒詔規定:「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得令以聞。」其次,皇帝不僅對重大疑難案件實行審核,而且有權親自審理。史載西漢宣帝就「常幸宣室,齋居而決事,刑獄號為平矣」(《漢書·刑法志》)。光武帝劉秀也「留心庶獄,常臨朝聽訟,躬決疑事」。再次,大赦和特赦之權也屬於皇帝。凡國家遇到喜慶大典及災異祥瑞,水旱變亂等,均可由皇帝頒布大赦令或特赦令,總計漢代大赦170次左右。  在皇帝之下,漢朝中央設立有廷尉,「掌刑辟」,為最高司法審判機關。但是在「景帝中元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復為廷尉。……哀帝元壽二年,復為大理」。至東漢仍復舊制,稱為廷尉。廷尉的職責:一是審理皇帝交辦的詔獄案件;二是審核平決地方上奏中央的疑難案件,即是:掌平獄,奏當所應,凡郡國讞疑罪,皆處當以報」,並「掌平決詔獄」(《續漢書·百官解》)。  在廷尉這一機構中,設有廷尉卿,全面負責各項事務。其下又設一系列輔佐官吏,協助廷尉卿處理具體司法審判事務。這些輔佐官吏主要有:正、左右監,系沿秦制,秩皆千石(秩,是官吏的俸祿,可引伸為官階等級);左右平,於漢宣帝地節三年(前67)設置,秩階六百石;廷尉史,武帝時已設置,史載武帝時,張湯為廷尉,「決大獄,欲博古義,乃請博士弟子治《尚書》、《春秋》,補廷尉史,平亭疑法,奏讞疑」(《漢書·張湯傳》);奏曹掾,史載「廷尉光以(路)舒溫奏曹掾」,也稱奏讞掾,如「廷尉(張)湯以兒寬為奏讞掾」;還有廷尉文學卒史、從史、廷尉書佐等,「員吏百四十人,其十一人四科,十六人二百石廷吏,文學十六人,百石,十三人獄史,二十七人佐,二十六人騎吏,三十人假佐,一人官醫」(《續漢書·百官志》)。  漢代廷尉為專理刑獄的機構,凡「天下用法皆為之輕重」,被視為「天下之平」。  除廷尉之處,還有一些中央機關也可行使司法審判權。這些機關主要有:  三公曹尚書。始置於漢成帝建始四年(前29)(與尚侍尚書、二千石尚書、戶曹尚書、主客尚書為五曹尚書)。「主斷獄事」至東漢光武帝時調整尚書台各曹職掌,又以二千石曹「主辭訟事」、以中都宦曹「主水火、盜賊事」(《晉書·百官志》)。  御史。漢代監察機構御史台的侍御史也有司法審判之權,《漢書·百官公卿表》載:「侍御史有繡衣直指,出討姦猾,治大獄,武帝所制,不常置」。治書侍御史,要選拔「明法律者」充任,「冠法冠,秩六百石,有印綬,與符節郎共平廷尉奏事,罪當輕重」(《續漢書·百官志》)。  公府掾。太尉之下有掾史屬24人。「辭曹主辭訟事,賊曹主盜賊事,決曹主罪法事」(《續漢書·百官志》)。  少府、光祿勛、執金吾、衛尉。這四種官吏「有獄事即自斷之,不皆之廷尉也」。  二、地方司法機構  漢代地方行政劃分實行郡、國並行的制度,即除了郡、縣外還設置有許多諸候王國。這些諸候王國最初享有高於郡一級的權力。一般由諸候王「掌治其國」成為半獨立性的地方行政區域。但自景帝時平定吳楚等七國之亂之後實行削藩,令諸候王「不與政事」,剝奪了其「掌治其國」的權力,從而使得諸候王國成為等同於郡的地方區域。在這種情況下,地方司法機構也相應地分為郡(國)、縣兩級。但到東漢末年,又將西漢時設置的刺史改為州牧,從而確立州治,地方司法機構相應的也變成為州、郡(國)、縣三級。  不過,漢代在都城所設立的司法審判機構雖然也屬於地方機構,但同郡(國)卻不盡相同。這主要表現在它的地位要高於一般的郡(國)機構。西漢時期,最初是「內史」「掌治京師」,武帝太初元年更名為「京兆尹」,又增設左馮翊、右扶風,「皆秩中二千石」,分別管轄長安以東,長陵以北,渭城以西的三個地區,號稱三輔,但「皆治長安城中」。至東漢以洛陽為都城,「更為河南郡為尹」,設「河南尹一人,主京都」。其下設「仁恕掾三人」,協助河南尹「案獄」。不管是西漢之京兆尹,還是東漢的河南尹,「其訟獄自決論之,不之廷尉也」,即使是事關中央百官的重大案件,京兆尹亦可依據詔令鞫審,如漢宣帝地節年間,丞相府發生婢女自殺一案,時任京兆尹的趙廣漢上書漢宣帝告丞相之罪。宣帝制令「下京兆尹治」,趙廣漢即親自帶領吏率突入丞相府,召丞相夫人「跑庭下受辭」,並收捕府內十餘人責問取供。可見其僅力之重超乎一般地方郡守。  此外,漢代還設有「司隸校尉」,主「察三輔、三河、宏農」,於漢武帝征和四年設置,「持節,從中都官徒千二百人,捕巫蠱,督大姦猾」(《漢書·百官公卿表》)。  郡一級設有郡守,漢景帝中二年改名太守,除主管政務外,還是一郡的司法審判官,此所謂「太守掌治民,決訟檢奸」(《續漢書·百官志》)也。郡太守秩干石。其下設有丞,如是邊郡,則另設長史「掌兵馬」,秩六百石,協助太守處理各項政務和司法審判事務。  在郡守之下,還設有專門負責司法審判的官吏,主要有:決曹掾史,主管「罪法事」,如史載西漢時於公為「郡決曹,決獄平」;賊曹掾史,亦稱賊捕掾,主管「捕賊者也」,「主刑罰」。此外尚有獄吏,獄小吏等。  與郡平級的諸候王國,最初設有內史,「治民」,「典獄事」,至成年綏和元年,「省內史,更令相治民,如郡太守」,這樣,諸候王國的「相」就成為與郡太守平級的地方行政與司法長官。在其下也設有獄史。  在郡之下者為縣,其長官「萬戶以上為令,不滿為長」。縣令(長)的職責是「掌治其民,顯善勸義,禁奸罰惡,理治平賊,恤民時務,秋冬集課,上計於所屬郡國」。既作為行政長官,又負責司法審判。在縣令(長)之下,設立丞一人,「署文書,典知倉獄」,尉大縣二人,小縣一人,「主賊盜」(《續漢書》)。此外,與司法審判有關的尚有:獄掾史,協助縣令(長)處理司法審判事務;賊曹,主捕賊。縣中疑事皆問焉。  在縣之下,漢朝亦繼承秦代的鄉、亭之制。在鄉一級立三老掌教化,薔夫職聽訟,收賦稅,游繳繳循禁賊盜。亭則仍然設立亭長,主管亭一級各項事務,當然也負責司法審判事務。但鄉、亭之吏大約只有調解權,而無判決權。  州作為一級地方組織,在西漢及東漢中期以前僅是監察區。到東漢靈帝中平五年,太常劉焉以四方多事,剌史威輕,建議宜改為牧。從此,州成為高於郡的一級政權,最高長官為州牧,除負有行政職責之外,還行使司法審判權。

  註:  1、中央以廷尉為專司司法審判的機構;但丞相、太尉、三公曹尚書、御史台等也有司法審判之權,故列入圖中。  2、圖中實線表示司法審判機構間的直接隸屬關係,有虛線者表示僅有監察關係。  3、圖中所標機構,不同時期名稱有變化,隸屬亦有調整,未一一註明。  4、上郡轄:膚施、陽周、木禾、平都、淺水、京寶、洛都、白土、襄洛、原都、漆垣、奢延、雕陰、推邪、楨林、高望、雕陰道、龜茲、定陽、高奴、望松、宜都、獨樂等23縣。  5、漢中郡轄:西城、旬陽、南鄭、褒中、房陵、安陽、成固、沔陽、錫、武陵、上庸、長利等12縣。  6、左馮翊轄:高陵、櫟陽、翟道、池陽、夏陽、衙、粟邑、谷口、蓮勺、鄜、頻陽、臨晉、重泉、合陽、祋祤、武城、瀋陽、襄德、征、雲陵、陽陵、雲陽、長陵、萬年等24縣。  7、京兆尹轄:長安、新豐、船司空、藍田、華陰、鄭、湖、下邽、南陵、奉明、霸陵、杜陵等12縣。  8、右扶風轄:渭城、槐里、戶、周至、斄、郁夷、美陽、眉、雍、漆、旬邑、隃麋、陳倉、杜陽、千、好畤、虢、安陵、茂陵、平陵、武功等21縣。  9、縣之下的鄉、亭等基層組織雖有獄訟官吏,因不屬一級政區,故未列入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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