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蘭解讀丨224號文解讀之電票代理接入

普蘭解讀丨224號文解讀之電票代理接入

一、背景

今年8月份工行13億電票事件受到各方關注,目前案件審理進程尚未公布,但是案件衝擊很大,部分銀行對「電票代理接入」業務一刀切。8月中旬以來,工行、招商、中信等開設電票接入服務的銀行陸續暫停電票代理接入系統,大部分銀行也停止了與代理接入的電票機構進行交易,對存量電票進行檢查,電票市場交易活躍度有所下降。(具體可以「閱讀原文」查看「普蘭解讀之如何看待電票的代理接入」)

二、224號文新增內容

1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主體的其他金融機構通過代理接入加入電票系統;

2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主體的其他金融機構在電票系統中的主體識別碼採用「RC03」;

3代理機構應管理被代理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許可權;

4直連接入電票系統的金融機構需審核被代理機構的基本信息及身份的真實性;

5明確了使用大額支付系統進行核實以及查詢內容的具體欄位。

三、224號文對代理接入的影響

1代理接入的範圍擴大

受制於系統建設費用,系統維護費用,通信專線租用費用等,之前代理接入的主要機構是三農機構,而224號文增加了其他參與債券市場的金融機構。我們測算了下扣除非法人的債券市場參與者,剩餘的非銀法人機構涵蓋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境內外保險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境內外證券公司、投資公司、RQFII近923家。

2代理接入可以通過特殊代碼識別

其他金融機構可以通過主體識別碼進行識別,但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目前還沒有辦法進行識別,主要通過看電票的承兌行與承兌行的開戶行是否一致,並不能通過票號來辨別。

3電票代理審核更嚴格,機構可以放心跟代理接入機構進行交易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中明確了接入機構為客戶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未對客戶基本信息盡審核義務的,影響電子商業匯票業務處理或造成其他票據當事人資金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224號更多明確了核實方式和手段,打消電票的參與者的疑慮,能夠活躍電票市場。

四、建議

1電票代理接入服務商需增加,目前只有工行、中信和招商提供代理接入服務,需要代理接入服務的機構需求很大,其餘的大行或者有能力的銀行能否開展代理接入服務;

2各行的代理接入服務的收費、規則、許可權等制度性文件還需要明確;

3接入機構應加快審核代理接入機構的身份,儘快放開合理合法的代理接入機構的許可權,讓更多的參與者進入到電票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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