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過失診療致患者死亡,院方承擔次要責任。

醫院過失診療致患者死亡,院方承擔次要責任。

事件經過

某乙系某甲之父,某丙系某甲之母。2015年7月3日,患者某甲因「間歇性音啞4月,加重2月」入某醫院住院治療,完善檢查過程中發現左肺下葉背段不規則空洞型病變,轉胸外科治療。同年7月18日,某甲出院,實際住院15日。出院診斷為,左肺下葉空洞,聲帶息肉。出院醫囑建議,繼續規範化藥物治療;定期複查胸部CT;關注體溫及癥狀變化,病情變化隨診。同年11月29日,某甲入丁醫院進行胸部CT檢查,檢查結果為,左肺下葉背段可見不規則形淺分葉高密度腫塊影,大小約4.4*4.4厘米,其內可見偏心性空洞,其上壁較薄,外下壁較厚,空洞內緣欠光整,腫塊邊緣邊界欠清,周圍可見暈征伴淡片影,局部可見胸膜牽拉。考慮肺癌可能性大。同年12月3日,某甲入甲醫院住院治療。同年12月9日,某甲行全身骨掃描顯示:多發骨轉移,無手術指征。當日,某甲出院,實際住院6日。出院診斷為,左肺下葉腺癌;多發骨轉移癌出院醫囑建議,注意飲食、休息;繼續內科就診;繼續放療科就診;定期複查,不適隨診。之後,某甲繼續在甲醫院門診治療。2016年6月22日至7月13日、8月10日至8月30日、9月26日至9月30日、10月26日至11月7日,某甲先後四次入戊醫院住院進行放化療治療,實際住院57日。同年11月7日,某甲入某區中心衛生院住院治療,同年11月11日,某甲出院,出院診斷為:肺癌伴多系統轉移化療後;腦轉移行全腦放療後;繼發性癲癇;死亡。上述治療期間,某甲共住院82日。

患方觀點

2015年7月3日,某甲入某醫院耳鼻喉病房進行聲帶息肉相關術前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肺部有陰影,後轉到某醫院胸外科病房進行CT、氣管鏡、血液等相關檢查,進行抗感染治療後,未進行手術。2015年12月,某甲在甲醫院被確診為肺癌晚期。2016年11月11日,某甲死亡。我認為某醫院未對某甲進行手術,也沒有進行活檢穿刺,且出院告知中未告知某甲的複查項目及期限,導致某甲延誤檢查與治療,最終死亡。某醫院對某甲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造成某甲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故我訴諸法院,望判如所請:

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52955.43元、誤工費434619.54元、護理費99093.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0元、營養費14910元、交通費10000元、喪葬費52302元、被扶養人生活費765120元、死亡賠償金1145500元、複印費67.2元,以上費用,由被告按照50%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

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院方觀點

患者某甲在我院的診療符合診療常規,其死亡是自身疾病發展的結果,與我院的診療行為無關。鑒定結論認為我院存在未積極檢查(手術切除或活檢穿刺)的過錯,該檢查均無法實際操作,故此不能成其為院方的過錯。鑒定結論認為醫方告知存在不錯,但我方已對患者進行了告知,該複查時間段符合醫療指南的規範,且患者某甲也是按照醫方告知的時間段進行複查,故即使告知不明確,我方也不存在過錯。據此,我方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另外,某甲在甲醫院為三級護理,即生活完全自理,無需人護理,且對二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標準不予認可。

專家評析

(一)醫方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1、根據被鑒定人入院時主訴、現病史、體格檢查及影像學檢查所見,醫方初步診斷「聲帶息肉」成立,安排完善術前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左肺葉下葉背段空洞,邀請胸外科會診並轉胸外科治療,符合診療常規及患者病情的客觀變化。2、轉胸外科以後醫方在積極完善的檢查情況下,安排抗炎、化痰等治療,未見明顯過失。支氣管鏡檢查記錄左右側存在矛盾,不除外檢查方向偏差(左肺下葉背段腫物,檢查了右側)的可能性。

2、根據影像學片所見,本例為偏心、壁不均勻伴結節增生的空洞,經1周抗炎治療後空洞周圍實變影未見明顯縮小,考慮到腫瘤及空洞破裂出血的風險,醫方應行穿刺活檢或肺楔形切除明確診斷,醫方抗炎治療後建議出院存在過錯。

3、針對住院期間診斷不明確的患者,醫方出院未告知病情及詳細複診安排,存在告知不充分的過錯。

(二)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其責任程度。

被鑒定人某甲因肺癌伴多系統轉移經治療無效,於2016年11月11日死亡,被鑒定人死亡後未行屍檢,確切病理學死亡原因無法獲知。根據現有資料推斷其死亡原因為肺癌多系統轉移,並發呼吸循環衰竭死亡的可能性大。本例被鑒定人某甲肺部腫物經病理檢查明確為:腺癌,由於初次就診未行進一步檢查,無法明確淋巴結及遠處轉移情況,僅根據初次發現時腫塊的大小,推斷腫瘤在Ib期以上,根據國內外文獻報道此類腺癌臨床5年存活率為55%-61%。原始疾病為被鑒定人最終死亡的根本原因。醫方在被鑒定人初次就診時未積極檢查明確診斷、出院告知不充分的過錯,導致被鑒定人延誤肺癌診斷及治療,是被鑒定人生存時間縮短的因素之一。本例被鑒定人為青年人(時年33歲),無明顯肺部癥狀和體征(咳嗽、咳痰、痰中帶血等),無吸煙史,無家族腫瘤史,為肺癌的低風險人群,鑒於其聲音嘶啞可以用聲帶息肉解釋,因此臨床診斷上存在一定的難度。綜合考慮醫療風險、原始疾病及醫院級別,建議醫院過錯與被鑒定人某甲死亡之間存在次要因果關係。

五、鑒定意見:某醫院對某甲的診療行為存在初次就診時未積極檢查明確診斷、出院告知不充分的醫療過錯,醫方的醫療過錯與某甲死亡之間存在次要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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