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采蘭草獲刑將再審,「烏龍」判決如何連闖三關?
來自專欄抱柱
河南盧氏縣農民秦某在林坡上挖了 3株蘭草,回家路上被當地森林公安查獲。經河南省林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秦某採挖的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蕙蘭。2016年12月,盧氏縣法院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且屬情節嚴重,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3000元。
與「掏鳥判刑」「玩具槍判刑」「賣玉米判刑」等案一樣,由於跟公眾的「常識」「預判」相去太遠,消息一出,即引來網路熱議。
在大家群起驚愕之際,國家林業局表示,蕙蘭非重點保護植物。
這就尷(打)尬(臉)了。
相當於沒有犯罪客體,卻判人有罪!
這麼一個烏龍判決,是怎麼出來的?
辦案機關、檢察院、法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斷案時,僅僅依賴一份司法鑒定就可以鐵板釘釘地就出移送、起訴、判決了?
更要命的是,如果當事人有辯護律師,也與司法機關同站一條船,對蕙蘭是否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根本不進行必要的調查?
好在,盧氏縣法院近日作出再審決定書,稱經審查,原判決存在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決定由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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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院認為原判有誤決定再審
據澎湃新聞報道,因採摘三株蘭草被判刑的秦某介紹,今年5月10日他向盧氏縣法院提出申訴,請求法院再審該案,判其無罪。5月23日,盧氏縣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稱,經審查,原判決存在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決定由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該案判決書顯示,法院查明,2016年4月22日,秦某在未辦理野生植物採集證的情況下,擅自在盧氏縣徐家灣鄉松木村八里坪組柿樹溝林坡上採挖蘭草一叢三株,返回途中被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民警查獲。
經河南林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秦某挖的蘭草系蘭屬中的蕙蘭。
法院認為,秦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蕙蘭3株,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且屬情節嚴重。
國家林業局:蕙蘭非重點保護植物
2017年4月20日,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司相關負責人接受媒體採訪時證實,目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官方只發布了第一批,蕙蘭不在其中,並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同時,記者查詢發現,河南省政府2005年1月4日公布的《河南省重點保護植物名錄》中不包括蕙蘭。
中國已加入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將包括蕙蘭在內的所有蘭科植物列入附錄I和附錄II。該公約第二條基本原則的第四款明確規定,「除遵守本公約各項規定外,各締約國均不應允許就附錄Ⅰ、附錄Ⅱ、附錄Ⅲ所列物種標本進行貿易。」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相關法律條文,並沒有要求《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和附錄II中的植物按照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監管保護。
追問:烏龍判決,是如何連闖三關的?
尚權律師事務所主任毛立新去年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蕙蘭未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不能成為本罪的對象,即使採伐也不構成「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罪刑法定,任何一個判決都必須於法有據,不得任意擴大解釋,既然蕙蘭並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盧氏縣法院對秦某的判決就沒有法律依據。即使蕙蘭屬於地方重點保護植物,採伐行為可能構成違法,但絕對不是犯罪。
那麼,一個相當於沒有犯罪客體卻判人有罪的烏龍判決是如何連闖三關、炮製成功的?
一樁刑事案件,最後審理判決後,要經過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理宣判三道大關。公檢法作為國家司法機關,肩負維護國家法律權威、保護守法者不受侵犯、違法者罰當其罪的重大職責,辦案機關、檢察院、法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斷案時,都有嚴格的程序和證據要求,並對收集的證據進行合法性、關聯性等進行審查。而這起案子說明,三方僅僅依賴一份司法鑒定就鐵板釘釘地就出移送、起訴、判決了,難道審查的限度僅此而已?
更要命的是,如果當事人有辯護律師,就更加說不過去了。律師是當事人最後的保護者,應該窮盡一切可能的辦法,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動動手指,即可在百度上搜出蕙蘭並在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名錄上,「高抬貴手」,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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