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艷芬的微博爆料是否能夠使其減免解約所需要的違約金?
我記得塞納河有不少聚聚是法律專業人士。請從法律角度幫忙分析下這一系列操作在專業層面的得失:
1 爆料相關人員的在其退團前後於工作群中的發言,疑似排擠。2 爆料之前成員間經濟糾紛3 與在團成員關於之前在團期間衝突的隔空爭論
可能性極小,反而絲芭可能加大違約金。
正常情況下,聰明的律師會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畢竟敗訴後被自己的當事人投訴被律協或司法局處罰的也不是沒有。反觀曾艷芬最近的一系列操作,反覆無常,如果背後真有律師指點,那麼這個律師早晚要惹禍上身。
就像很多人都提到的,如果曾真的有大的爆料,私下與絲芭公司接觸是最好的。但如果像曾這樣,先用模稜兩可的語言在網上「爆料」,暫時引導信息缺乏的圍觀群眾,可以取得一時勝利,但這樣卻逼迫絲芭不能與其私下和解,因為在陰謀論盛行的地方,如果真的私下和解,無疑是在告訴別人:曾的「爆料」的確是真的,絲芭公司的確有這樣或者更大的問題,會進一步影響公司形象,而且永遠錯失澄清的機會。
反觀曾的一系列爆料,先看最早的「歌詞事件」和「被誣打人」。曾的爆料反覆指出被同隊的李藝彤「誣陷」打人,並放出了與前隊友徐言雨、前舞蹈老師的對話截圖,但從來沒有人指明,「李藝彤誣陷曾艷芬」打人,如果訴至法庭,她也需要舉證並尋找證人來支持自己,前隊友徐言雨及前舞蹈老師可以嗎?至少此前她們沒有說過。
法庭有時候確實有用,至少我曾見過30多歲的大男人被一句「做偽證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嚇哭」,這還是要看事實,我不知道,不予評價。
再說歌詞的事情,至今為止曾一直宣稱自己的「歌詞」被「李藝彤」拒絕簽名,引發「造謠打人」,但目前為止還未見過歌詞。營業性演出的經營機構是必須要對演出內容負責的,所以絲芭如果審查過歌詞,應該留有記錄。從絲芭唯一的回應和曾的「爆料」看,的確有「隊友簽名即可使用」的說法,但對這一說法的理解會很複雜,從我的理解看,單純的隊友簽名的確會有「綁架」之嫌,曾的後續回應也證明「的確隊友只是簽名而不審核歌詞內容」,至少曾是這樣要求隊友的,在這一點上,如果對質,曾沒有什麼優勢。
2017東方衛視跨年演唱會時的「小團體排擠」和之後的「麥克風給誰」事件,據說是因為「小團體耍大牌不排練」以致和保安爭執,這個可以傳喚當事人質證。還有曾稱有人造謠自己「潛規則拿到麥克風」(疑似指責李藝彤造謠),解釋是因為之前與主持有過合作,也需要質證。
之後的極速前進被舉報,說實話這件事沒什麼用。雖然曾說過「確實因舉報丟了極速前進」但那即使是真的,也是節目組綜合考慮,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而換人的。政治因素很複雜,即使絲芭公司,也會主動避讓,拿這一點證明絲芭「沒有幫自己澄清」,法院也通不過啊。
之後2018年12月時,曾在網上爆料的隊友李藝彤的一系列事件我就懶得總結了,在她的爆料中充斥了許多主觀猜測,比如「李藝彤看到利益故意和黃婷婷賣CP,之後又拆CP」「公司買熱搜黑黃婷婷、鞠婧禕意圖洗白李藝彤」……等等,這種庄惠觀魚的無聊邏輯懶得辯論,且當時曾已「無故脫隊」一段時間,舉證困難,反絲芭可以以此舉證「曾艷芬惡意抹黑公司形象」,曾想證明,除非有人給她消息,而這樣可以扯出更多的人。
再之後就是最近的一系列爆料了,零散到無從下手。
回看曾艷芬的所有爆料,目前一個在法律上有殺傷力的都沒有啊,反而絲芭公司及一些隊友的名聲在粉絲圈已經被她搞臭了,既然這樣,憑什麼給她減免違約金?而且,以她表現出的這種性格,就算減免了,簽什麼保密協議有用嗎?
加違約金倒是有可能,減是不可能了。
如果手裡真的有料,直接和公司談就可以了。甚至是爆給娛樂記者為要挾也可以。
不需要放到網路上讓粉絲看也能辦成事兒。
現在擼力是和公司談解約,這事兒成員能多大影響?
擼力在和同事搞僵關係之前,她也一直是不怎麼合群沒和隊內什麼成員有太多集體活動吧?目前我看到的情況是,也就和室友關係相對好一點。
所以我比較傾向於即便成員有什麼值得爆的料,她也不會聽說,也就是沒料可爆。。。當然不排除有誰故意提供內容給她爆料,但如果這樣那麼爆料材料提供人的目的更大可能是讓這個料爆出來,而一旦爆料,也就對解約沒用了。
要不然這個能減違約金的料送給擼力用來減合約,這人就是真愛了1 不能 可能會增加,更多的違約金,天價,不可能,阿芬不是內馬爾
2 如果是成員之間的矛盾爆料,大不了前成員(現成員)出來發個長微博,或者說真的吧XX前成員給炸出來,那才叫大的。而這些傷害成員,傷害不了公司(運營)的真的不會對運營任何觸動甚至說改變策略
3如果是有前公司員工,把更多的,公司的料提供給阿芬,那不僅僅是阿芬爆料這樣簡單,鐵定有本後更深的秘密和動機(讓這團倒下,或,逼王子出來新聞發布會說明)甚至帶上敵軍(團)如AKB48 akb中國等。讓上海48自顧不暇,疲於應付,引起娛樂新聞,黨報關注,那就厲害了,但是這一他(她們)自己冒著更大的風險,吃雞不成反蝕米,這樣對以後生存,甚至得到資源都會影響。甚至讓合作者忌憚。
4現在 除非有大表哥 大表姐 或者像灣灣那樣的家境,阿芬才能解約,否則現在「解約」滾雪球的越滾越大,那就是自取滅亡
如果證明公司內部對其有打壓或許能有些用吧,如果只是成員間矛盾,這樣爆料內部事務之可能增加自己的違約金吧,畢竟可能對公司聲譽造成損失。
相信絲巴的合約不至於沒有需要退團後保密的條款吧。
可能性為零,因為曾艷芬的爆料都是針對恩隊的,她這是在處理私人恩怨,對她自己的解約官司沒有任何幫助,我想曾艷芬即使在情緒化,關於解約的事,她還是清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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