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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釋疑篇 十五、佛法與國法

(一)釋疑篇 一五、佛法與國法

  諸位!前星期在此所講的,為佛教與民國,而今日的講題,是《佛法與國法》。二者是同是異?前系主義,今是方法。吾人如能將此兩題,略為對照一下,可知其中之梗概。茲將本題大意分述如下:

  「法」之一字,據通俗人的見解,可略分為五——(1)法即事,指一切事而言。(2)法即物,指一切物而言。(3)法即則,指一切法則而言。(4)法即方,指一切方法而言。(5)法即律,指一切法律而言,所謂一切事事物物之規則是也。若約佛法言之:(1)持義——能持自性;(2)軌義——軌生他解,所謂無論世出世間,一切事事物物,有為無為,凡能保守本體,令他了解者,皆可名為法。

  國法云何?非限於國家之法律而論,乃包括全國之事務規則與方法之謂,蓋法律僅國法之一部份。今言國之內含,乃以人民為根,所謂國無民不(P125)立,民無國不存,二者有其不可分離的關係。國既以民為本,則維持人民之主要條件有三:(1)經濟,(2)政治,(3)軍事。非經濟不能維持人民之衣食住行,非政治不能治理人民之衣食住行,非軍事不能保護人民之衣食住行。經濟、政治、軍事,三者乃國之大綱,民之要素,如鼎三足,缺一不可。然經濟之來源,乃出於農工商各業之轉徒貿易,故農工商業發達,則經濟充裕,國以強,民以富。是故改良農工商各業,實國家之要務;惟如何改良,則非待政治修明不為功。政治二字之意義,即為治理全國之事務。一國人民之好歹,事物之治亂,文化之優劣,全在執持政事者,能「除惡進善」為斷。主政善,則人民國事無不受其善;主政惡,則人民國事無不受其惡。此乃自然之理,據實之論,非異說欺人也。然欲政治修明,又非軍事相輔不為功,否則內擾外攘,難以制御。所以經濟、政治、軍事,三者並重,不可缺一,此但約國法之良面而言。若約國家之根本而論,則全視乎教育,教育好,則經濟、政治、軍事莫不好。反之,試思國家經濟之破產,政治之窳敗,軍事之敗亂,果何由而致耶?或曰:「各國之教育,不為不良;教育方法,不為不(P126)善。」曰:「否!此約枝末之追求,而根本未能改善使然。」

  佛法的內容,一曰人乘,二曰天乘,三曰聲聞乘,四曰緣覺乘,五曰佛乘。五乘又可判為二法:前二世間法,後三出世間法。後三又可分為二,聲聞、緣覺為自度法,佛乃自度度他法。今人不知佛法內容有五乘法,遂武斷佛法為消極,是厭世;殊不知「聲聞、緣覺」,乃過渡之階段,非究竟之目的。至於大乘佛法,完全以利他為工作。菩薩發心,未成佛前,經三大阿僧祗劫,行善薩道,六度萬行,何一非利益眾生,豈能謂之消極厭世?至於人乘之持五戒,天乘之修十善,此乃法律所應守,天理所應為,人倫所應遵,與儒家之所謂五常「仁義禮智信」同。人群若離乎此,而背覺以逐迷,則國不成國,民不成民,自將不保,遑論其他。今人謗佛法者,截斷兩頭,不知佛教主持人道、守法主義,及大乘積極救世主義,便信口雌黃,謂佛教說空,說無我,說無常,遂武斷佛教為消極厭世。殊不知佛教說空,說無我,說無常之真意義,乃正積極救世根本之辦法。何以故?蓋世人果能知空,則不執實有,既不執實有,則不執私我,化私為公,豈有爭殺予奪之事?夫舉世之(P127)人不能相安者,其原因在不覺悟世事無常,如幻如化,是以鉤心鬥角,於大好人間變為修羅之場,互相殺戮。倘使世人依佛教人乘之正法,嚴持五戒——不亂殺、不亂取、不亂淫、不亂言、不亂飲食,國法不犯,自由自在,各守本份,各安本職,一國如是則國治,世界如是則天下平。若再加行十善,廣修十度——施、戒、忍、進、禪、慧、方便、願、力、智,則利人救國之功績,唯佛陀能言之,唯佛徒能倡之;倘使人人力行,豈唯天下之人民得安,則積極救世之能事亦畢,成佛作祖,決定可期。

  綜上諸義觀之,國法者,乃治世之法也;佛法者,乃救世之法也。非國法難以治世,非佛法無以救世;國不治則不成國,國不救則同歸於盡,二者相倚不可相離明矣。故吾所謂「佛法與國法」,「與」之一字,正含有聯帶關係;吾人若加以判別,自當明了也。若能依聲聞之四諦(知苦、斷集、慕滅、修道),緣覺之十二因緣,了知無明為生老病死之源,則無明滅,生老病死亦滅。從此依四諦,推自及他,發四宏誓願,所謂「眾生無邊誓願度,煩惱無盡誓願斷;法門無量誓願學,佛道無上誓願成」。廣修六度,勤行四攝(布(P128)施、愛語、利行、同事),則成佛度生,必能達到目的。(P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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