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議員選舉制度

日本議員選舉制度
來源: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 時間:2007-11-21 12:46

   日本實行責任內閣制,首相和內閣主要成員均為議員。在全國範圍,國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國家惟一的立法機關,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現有眾議院議員480名,其中自由民主黨 233人,民主黨127人,自由黨22人,共產黨18人,社會民主黨8人,公明黨31人,保守黨7人,其他24人;參議院議員 252名,其中自由民主黨104人,民主黨56人,自由黨12人,公明黨、改革俱樂部24人,共產黨23人,社會民主黨14人,兩院俱樂部4人,參議院之會10人,無黨派5人。在地方,都道府縣、市町村通常都設有議會。國會眾議院議員任期為4年,但內閣總理大臣有權提前解散眾議院重新進行選舉。參議院議員任期是6年,每3年改選一半。日本地方議會,按照法律規定,每 4年選舉一次

  一、議員選舉制度的歷史發展

   1889年的《大日本帝國憲法》,最早對選舉和選舉制度作了法律上的規定:只有年滿25周歲以上、繳納國稅15日元以上的男子才有選舉權;而作為候選人,則必須繳納2000日元的保證金。當時的選舉制度具有嚴格的財產和性別限制。後來,選舉人的財產限制有所變化,1900年降為10日元,1919年降為3日元。 1925年,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財產限制被取消,但性別限制依然存在,而且選舉也僅僅局限於眾議院議員的選舉,參議院議員則由天皇直接任命。

   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後,對選舉制度進行了改革。同年12月公布的《眾議院議員選舉法修改綱領》,將選民的年齡降為20周歲,被選舉人的年齡降為25周歲,同時婦女也獲得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這個修改綱領,日本實行大選區制:根據地域人口的比例,全國劃分為54個選區,各選區分配的候選人名額從2名到14名不等。1946年4月日本舉行的戰後第一次大選,就是採取這種方式進行的。但結果是各黨派議員的票數過於分散,獲得最多票數的自由黨也只以140票就取得了絕對的優勢。為了改變這種票數過於分散的弊端,1947年3月再次對該選舉法進行了修改,將選區劃分由大選區改為中選區制:全國劃分為 117個選區,每個選區分配3—5名議員候選人名額。以後,根據人口變動等情況,又對選區作了適當調整,改為全國劃分為130個選區,每個選區選舉產生3—5名議員。

   1946年日本頒布的新憲法,將參議院議員由天皇直接任命改為普選產生。按照其後制定的《參議院議員選舉法》,參議院共設252個參議員席位,其中100名是以全國為一個大選區,統一選舉產生;另外152名參議員,最初與眾議員一樣,即從全國的 130個選區中選舉產生。

   1950年5月頒布的《公職選舉法》對國民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議員定額、選舉程序、選舉活動及選舉經費管理、違法行為處罰做了具體規定。

   1982年,國會通過一項改革參議院議員選舉方式的決議,將 152名參議員由全國130個選區中選舉產生,改為按地方選區選舉產生,即按全國47個都道府縣各設1個選區,每個選區按人口比例分配2-8名議員名額;將100名全國議席的參議員選舉改為限制名簿式比例代表制,選民在選舉中直接投政黨的票,而不是具體的候選人,而內閣首相,則由國會議員選舉、天皇任命、間接選舉產生。

   1993年日本大選後,通過了《政治資金規正修正案》、《政黨助成法案》,對議員選舉中經費問題作出了規定。

   1994年,日本對議員選舉制度再次進行大幅度的改革,實行混合代表制(即採取雙票制):即將全國劃分為300個小選區,每個選區產生1名眾議員;同時將全國再分為11個大選區,以比例代表制方式產生其餘的300名眾議員。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同時投兩張選票,一張投給小選區的某個候選人,另一張投給大選區中的由某個政黨提出的候選人名單。小選區以簡單多數制產生議員,但所得票數不得少於有效總票數的六分之一;在大選區的選舉中,一個政黨只有擁有5名國會議員或擁有該大選區議員總數20%的議員,並在最近一次選舉中獲得2%以上的選票,才有資格提出候選人名單。通過這次改革,基本形成了日本現行的議員選舉制度。

  二、議員選舉的程序與規則

   (一)選舉的分類

   日本國會議員的選舉,分為總選舉或稱大選、通常選舉或稱定期選舉、再選舉和補缺選舉四種:

   1.總選舉

   指眾議院議員的選舉。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因議員任期屆滿舉行的選舉。按照規定,應在議員任期屆滿前30日內舉行新一屆議員的選舉。如果議員任期屆滿正值國會開會,選舉可從國會閉會之日起31日以後或35日以內進行。另一種是因內閣總理大臣解散眾議院而舉行的選舉。這種選舉必須在從國會閉會之日起40天以內舉行。

   2.通常選舉

   指每三年舉行的改選半數參議院議員的選舉,選舉日期均在 6月或7月。

   3.再選舉

   指選舉的全部或一部分因無效而重新舉行的選舉;選人不足,為補足人數而舉行的選舉。

   4.補缺選舉

   指國會議員出缺達到一定數額,為補充名額而舉行的選舉。眾議院選舉區的眾議員出缺2人,參議院全國選舉區及地方選舉區的參議員出缺達到選舉名額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時,均需要進行補缺選舉。

   (二)選區劃分

   國會眾議員與參議員的選舉採取不同的選區劃分辦法。眾議員選舉,實行單選區和比例選區並列制。全國劃分為300個單選區和11個比例選區,即北海道、東北、北關東、南關東、東京、北陸信越、東海、近畿、中國、九州、四國。眾議院議員定額是 500名,其中單選區佔300名,比例選區佔200名。

   參議員選舉在選區劃分上與眾議員不同。它實行的是在選舉區與中選舉區相結合的劃分方式:即252名參議員中,除100名議員由全國選區按比例代表制產生外,其餘152名在全國47個都道府縣的行政區劃中,按人口比例進行分配,並按簡單多數制選舉產生。

   (三)選民和議員候選人資格

   凡年滿20周歲的日本國民,在市、町、村的區域內連續居住三個月以上的,都有選舉權,可登記為選民。但有下列情況下,無選舉權:(1)禁治產者;(2)被判處監禁以上刑罰,監禁尚未到期者;(3)被判處監禁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者,但緩刑者不在此限;(4)違反有關選舉、投票及國民審查的法律,被判處監禁以上刑罰,正在緩刑者;(5)在選舉中違反公職選舉法有關規定者。凡年滿25周歲的國民,均可當選為國會眾議員或地方議會議員;凡年滿30周歲的國民,可以當選為國會參議員。

   (四)候選人的產生

   在選舉委員會接受候選人申請登記的期限內,凡申請候選人者,必須向選舉委員會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並經本人同意或由其他選民推薦。在某一選區已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同時在其他選區重複登記。候選人在提出申請登記的同時,必須繳納相應數量的選舉保證金:參加國會兩院選舉的,要繳納200萬日元的保證金;參加地方議會選舉的,要繳納100萬日元保證金。

   由於參議員的選舉實行名簿式比例代表制,其提名及選舉過程比較特別,具體是:各政黨將本黨候選人名簿提交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向選民公布候選人名簿;由選民投票,但只對政黨投票,不對候選人本人投票;各政黨根據選舉結果,按得票比例分配參議員名額;當選者按照各黨提交的競選名簿順序確定。在參議員的選舉中,已登記為全國選區議員候選人的,不得重複申請登記地方選區的候選人。

   (五)競選活動及其管理

   根據公職選舉法的規定,國會議員候選人在開展競選活動時,可以設置選舉事務所,但必須向相關的選舉管理委員會報告,選舉事務所一般只能設一處,但在偏僻、交通不便的地區可多設到5個,參議院全國選區的候選人每人可設15個選舉事務所。可以散發明信片、張貼海報或在大眾媒體上刊登廣告等。競選眾議院議員和參議院地方選區議員的候選人,可使用汽車三輛或船舶一艘、廣播器材一套。競選全國選區參議員的候選人,可使用汽車三輛或船舶三艘、廣播器材三套。個人演講會可另設廣播器材一套。

   日本的選舉管理機構分中央和地方兩個層級。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由正式委員和候補委員各5人組成,由國會從年滿30周歲以上、國會議員以外的選民中選擇推薦,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任期3年。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參議院全國選區議員的選舉組織工作。地方選舉管理委員會由正式委員和候補委員各4人組成,由地方議會從選民中選定,任期4年,其工作受內閣自治大臣的指導和監督。地方選舉管理委員會不僅要負責都道府縣等地方議會議員和知事的選舉組織工作,還要負責眾議院議員和參議院地方選區議員的選舉組織工作。

   選舉管理機構對競選活動的要求主要有:(1)候選人郵寄給選民的明信片不得超過35000張。參議院全國選區的候選人發送的海報不得超過10萬張,明信片不得超過12萬張,個人傳單不得超過35萬張。(2)電視、廣播、報刊對候選人,應給予同樣的待遇。眾議院、參議院地方選區的候選人登載個人競選廣告不得超過5次;參議院全國選區的候選人不得超過6次。(3)選舉管理人員以及與選舉有關的國家公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競選活動。(4)候選人,或者候選人選舉事務所的工作人員,不得對選民進行挨門挨戶訪問;禁止為競選而進行的聯名簽字活動;不得發表有關候選人的民意測驗結果;不得向選民提供飲食,設置休息場所,或為候選人組織車隊等。(5)政府為國會議員候選人提供一定的選舉費用。候選人可免費寄送明信片、宣傳品,也可免費在大眾媒體上刊登廣告。政府還免費為候選人提供一定的交通便利。

   (六)投票及選舉結果

   日本法律規定,國會眾議院和參議院換屆選舉的投票日期,由內閣確定,並要以天皇詔書的形式予以公告。日本憲法還專門規定,投票地點應選在市、町、村的公立小學內。議員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眾議員選舉時,選民一人一票;參議員選舉時,選民一人兩票,即除投地方選區議員一票外,還要同時投全國選區議員一票。選民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投票。盲人可以用盲文投票。

   投票結束後,開始統計選舉結果。通常,按照得票多少順序和議員選舉定額,確定候選人是否當選。其中,得票多,且達到規定的得票比例者才能當選:眾議院議員,必須得到該選舉區議員選舉名額除有效選票總數的1/4以上選票;參議院全國選區的議員,必須得到該選區議員選舉名額除有效選票總數的1/8以上的選票;參議院地方選區的議員,必須得到該選區議員名額除有效選票總數的1/6以上的選票。當選者由相應選區的選舉管理委員會予以確認後公布,並發給當選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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