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的股東都不知道---將公司營業收入轉入個人賬戶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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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可以說90%的企業投資人都不知道,將公司的營業收入轉入個人賬戶的法律風險,下面通過小案例來分析將企業營業收入轉入個人賬戶所面臨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等法律風險:

案例

甲公司的股東乙將公司的營業收入1000萬元直接轉入個人賬戶,沒有將公司的營業收入轉入公司的賬戶。甲公司在財務處理上仍然將1000萬元的收入正常入賬,且及時進行納稅申報,交納稅款。對於甲公司乙股東的行為法律分析如下:

  一、稅法上的責任

  按照常理,股東乙如果不是出於避稅的考慮(此處分析不考慮股東乙對於現金的要求及轉移公司財產的目的),沒有必要將本來歸屬於甲公司的1000萬元的營業收入不經過公司的基本賬戶,直接轉入到個人賬上,這樣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一)1000萬元的貨款需要交納170萬的增值稅,如果企業正常登記入賬,對於增值稅的交納上不存在風險。

  (二)在交納企業所得稅方面,1000萬元也是要交納的。拋開成本要素不考慮,1000萬元需要交納1000*25%=250萬的企業所得稅。如果甲公司對於企業所得稅也正常交納的話,對於企業所得稅不存在風險。

  (三)股東從本應該入公司的帳的資金轉到個人賬上,按照我國稅法的規定,該行為視為對於股東個人的分紅。股東個人的分紅應該繳納20%的個人股息紅利所得稅,乙股東的個人股息紅利所得稅為200萬元。因為股東乙直接將本應入公司的帳資金轉到個人帳,等於股東沒有繳納個人股息紅利所得稅。偷逃200萬元的稅款屬於重大違法犯罪的行為。

  (四)對公司年度報告公示的影響(以前屬於企業年檢)。公司本來有1000萬元的現金流入,但是由於股東將本應該入公司的帳的資金轉到個人名下,直接導致公司少了1000萬元的現金,對於年度報告公示會產生重大影響。

  二、刑法上的責任

  (一)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1000萬元的營業收入本來屬於公司的貨幣資金,在會計上歸屬於公司的資產。

  如果公司股東乙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佔公司的貨幣資金1000萬,有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由於1000萬金額比較大,屬於嚴重的職務侵佔行為。

  (二)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股東乙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若將1000萬元的貨款挪作他用,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由於1000萬金額較大,屬於嚴重的挪用資金的行為。

  三、民事上的責任

  (一)1000萬元的營業收入屬於公司的資產,假如企業的組織形式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話,直接後果可能出現企業與個人財產的混同,當對外需要承擔責任時,可能會導致無限連帶責任,帶來重大的法律風險。假如企業的組織形式為公司的話,抽走1000萬元的股東需要將1000萬元返還公司,在1000萬元以內承擔責任。

  (二)客戶將1000萬元沒有經過公司基本賬號直接打到股東乙的賬上,說明客戶並沒有與公司結清債權債務關係。在民法的角度上講,客戶轉給股東乙一筆錢,但是公司與客戶1000萬元的債權債務仍然存在,對於客戶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因此客戶不經過公司基本賬號打到個人賬上風險大,客戶採取這張方法的可能性偏小。

  四、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1.《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結算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

  (一)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二)獎勵證明。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六)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該條款說明,公司如果將資金打給個人帳,也就是日常所說的公對私,若轉賬金額達到一定的額度,要向銀行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且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的審批。若給股東乙轉賬1000萬是比較困難的。如果轉賬金額在5萬元以下,可以直接轉賬給個人。但是1000萬如此大的金額,在操作上比較困難。

  2.第四十二條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銀行應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複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第六十二條 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銀行應對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

  第六十七條 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二)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四)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五)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六)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銀行對於公司的賬號會進行監管,防止公司帳外帳的存在。若公司違反規定對外轉賬,將面臨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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