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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成 | 信用卡透資後如何防止被刑事追究





信用卡透資後如何防止被刑事追究

身邊經常會有這樣的情形發生,一些原本過著富足生活的企業家,因投資不當陷入經濟危機,致使原本信用卡透資的款項超過規定期限無法及時還款,發卡銀行通常會進行多次的催收,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無法償還的,發卡銀行通常會通知持卡人涉嫌惡意透資,將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刑事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那麼什麼是惡意透資型信用卡詐騙罪呢?如何避免在偵查階段被採取強制措施呢?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資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主觀上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第二,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超額或者超限透支」且「經兩次以上催收不還」的行為。行為人被傳喚至公安機關,通常已經具備了第二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有待公安機關進行偵查。關於第一個條件中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解釋》也作出了具體的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列舉了認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六種情況:(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為防止行為人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被採取刑事拘留等刑事強制措施,行為人應做好如下工作,證明自己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首先要配合公安機關,查清行為人申領信用卡時的信息真實性、歷史還款記錄,及還款能力,不存在因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資的行為。

其次要配合公安機關,查清行為人透資款項的用途。未進行肆意揮霍及使用透資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再次要配合公安機關,查清未能及時還款的原因。如果行為人因投資失敗、突發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時還款,不及時還款的行為則不構成「非法佔有的目的」。

行為人在出現以上情況時,還要積極與發卡銀行配合,盡自己最大的可能積極還款,如不能還款,要與發卡銀行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表明積極還款的態度,避免逃避發卡銀行的催收。

因投資失敗、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行為人不能及時還款的行為不是刑法規定的打擊對象,事件發生以後,行為人要積極應對,使發卡銀行或公安機關充分掌握行為人所面臨的實際困難及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避免因逃避催收而遭受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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