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2017了,你還沒看過婚姻法?
嘿,新年伊始,我們再聊聊新婚姻法吧。
本文屬於科普性質,關注婚姻法的朋友可能早就知道啦~更多內容歡迎大家自己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婚前、婚後遇到的各種問題,還是有必要向專業的律師去諮詢的。
關於婚姻法,我們應該知道:
一、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男方婚前買房做聘禮(付了首付),並且在婚後在房產證上寫了女方的名字,那麼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的時候怎麼分?
三、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以婆婆的名字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婆婆名下,離婚時能分房產嗎?
四、房子是共同財產,只是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結果被他自作主張地賣了,你們法院管不管啦?
五、老公在外面的小三生了私生子,他能不能拿家裡的錢養那個孩子?
六、妻子妊娠期間,男方能不能提出離婚?
七、女方擅自墮胎,侵犯男方的生育權嗎?
八、傳說中的「婚姻法二十四條」是什麼?
一、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
但必須注意的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夫妻婚後,一方的父母給買的房子,除非註明是贈與夫妻雙方,否則不、是!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另一方是不能分這套房子的;一方父母的遺囑里明確說明「我的遺囑只留給自己的孩子」,那麼另一方也是沒資格分這部分財產的!
下面來看例題:
1、男方父母說對女方說:未來兒媳婦,你嫁過來先跟我們一起住,等你懷了孩子,我們給你們小夫妻買一套新房子……
小心有坑哦!除非男方父母明確將房子贈與給小夫妻並公證,否則這套房子跟女方一點關係都沒有!就算女生生了娃住進新房子,一旦感情破裂,結局就是被掃地出門——那套新房子,不是女方的房子。
解決方法:領證後,夫妻任意一方購買的房子都屬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房產證上寫了幾個人的名字。離婚時,原則上該房產要平分。
婚後買房請父母協助,可以請父母直接把買房的錢給子女,讓子女自行購買,當然啦,必要的時候可以給父母打借條,以借款的形式將房錢籌齊。
二、男方婚前買房做聘禮(付了首付),並且在婚後在房產證上寫了女方的名字,那麼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的時候怎麼分?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房產證上寫了誰的名字,房產就由誰共同所有。也就是說,房產證上寫了女方的名字,她就擁有了一定的產權——但有產權不等於就能在離婚時能平分房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男方如果在婚前就付了房子的首付,那麼原則上,這套房子就歸男方所有。婚後添上女方的名字,只是變更了房子的所屬權,並不等於變更了房產的資產比例。
如果房子首付是男方付的,貸款是男方還的,那麼就算房產證上寫了女方的名字,離婚時女方基本上分不著什麼,法院會考慮雙方對房產進行的貢獻(結婚時間長了,法院也會考慮一方對家庭、老人贍養的付出,予以相應補償);
如果房子首付是男方付的,貸款女方參與償還,房產證上寫了女方的名字,那麼離婚時,女方能分到的只有自己貸款的那部分資產!以及那部分資產的升值!還是平分!!!
如果房子首付是男方付的,貸款女方參與償還,房產證上沒有寫女方的名字——那麼房產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女方無法證明自己參與了還貸,離婚很可能什麼都分不著!
上述男女雙方角色互換也是一樣的。
新的問題來了:除了婚後共同買房之外,還有其他確保房產共有、且保證離婚時能分到房產的方法嗎?
有的,就是兩人共同首付,在房產證上寫清出資比例,然後共同償還貸款。
說到這裡,還有一點希望大家務必注意:按揭買房時,購房合同上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房產證上也只會有一個人的名字!如果希望房產兩人共有,要申請共有產權證,這個證可以在法律上標誌房產的共同歸屬,同時雙方約定各自的出資額或所佔份額,這樣如果離婚就可以合理分割。
更多參考:http://china.findlaw.cn/shuofa/shuofadetail/189.html
又是例題:
1、男方對女方說:「老婆,我買套房子給你做聘禮吧?首付我們家湊一湊,結婚以後寫上你的名字,咱們一起還貸款~」
女方應該說:
A、老公你好好哦,么么噠!
B、咱們一起付首付吧,商量好出資份額,房產證直接寫咱們倆的名字和出資份額
C、B選項說的對呀!
D、B選項說的對呀!
2、男方對女方說:「寶寶,你家條件這個樣子,不如我買房,你買車、再負責房子裝修吧!放心,房產證上寫上你的名字!」
女方應該說:
A、親愛的,嚶……
B、可是我連車都買不起呀QAQ
C、我還是跟你一起湊首付買房吧!
D、你是不是當我傻= =
3、男方對女方說:「我有房,你嫁給我我就在房本上也寫你的名字!」
女方應該說:
A、說得好像寫上我的名字離婚時就一定有我的份……
B、親愛的~真有誠意房本上就只寫我的名字嘛~
C、哦,有沒有考慮按揭買新房?我跟你一起出資。
D、ABC都有道理呀。
三、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以婆婆的名字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婆婆名下,離婚時能分房產嗎?
不能。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 第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例題:
女方對男方說:「老公,我媽可以參與房改~她錢不太夠,咱們湊湊給她吧?反正我是獨生女,老人百年之後……房子還是咱們的。」
男方應該說:
A、讓C說
B、讓C說
C、老婆,作者可算讓男人跳坑了我好激動!那啥,你看下第一條,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你媽的遺產未必能分到我頭上……離婚時更是沒戲參與房屋分割,還是算了吧。
D、你們看,C說了
四、房子是共同財產,只是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結果被他自作主張地賣了,你們法院管不管啦!
不管。
新婚姻法規定,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允許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五、老公在外面的小三生了私生子,老公能不能拿家裡的錢養那個孩子?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也就是說,你明知道愛人跟別人生了孩子,還得眼睜睜看著ta拿家裡的錢來養那個娃,直到那個娃能獨立哦。
六、知道嗎,法律規定,妻子妊娠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七、女方擅自墮胎,並不侵犯男方的生育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其他原因導致感情破裂)。
八、傳說中的「婚姻法二十四條」
所謂婚姻法二十四條,其實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里的第二十四條,它是這樣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如果你的愛人在婚後瘋狂刷信用卡買遊戲或者買包包,最後還不起了,這筆錢得用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看起來很合理是不是?
再來看看第二十三條和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目前的很多案例,就是女方已經跟男方離婚兩三年,突然被債主找到要求替男方償還巨額債務,因為男方欠債當時跟女方是夫妻關係。
第二十三條規定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這一條的問題在哪呢?就是說,如果一個男人沒錢卻打腫臉充胖子,婚前通過信用卡透支、各種私人信貸湊很多錢,購買了婚後家庭生活用的房子、車子、傢具等,那麼女方就得跟他一起償還債務。
看到這裡小夥伴會問,二十四條裡面不是還對這種夫妻共同債務做出了限制嗎?
「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
什麼是夫妻個人債務?這個東西目前在司法方面還有爭議,基本是以下幾點(來自百度百科):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而婚姻法十九條第三款則是: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綜上來看,目前規避「離婚後還背上前任的巨額債務」的方法,就是婚內書面約定明確AA,財產與負債完全分割……老實講,現實嗎?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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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今天的小科普,如果有不準確的地方歡迎指出!
內容比較淺顯,沒有太多實質指導作用,面臨相關問題的朋友還是要找專業的法律人士和法律機構去諮詢求助的,在這些方面不要圖省事~小心省下小麻煩,惹了大麻煩哦。
咱們下次再見!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婚姻法解釋(一)
婚姻法解釋(二)
婚姻法解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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