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大調解」工作機制的對策和措施
構建「大調解」工作機制的對策和措施 |
○楊錫靜 為了進一步做好我縣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立足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有效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實現社會長治久安,建立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銜接的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體系,縣司法局在深入調研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構建「大調解」工作機制的對策及措施。 明確工作思路,積極探索機制,努力夯實人民調解的基礎工程
一是加強「四級」網路建設,夯實人民調解基礎。加強縣人民調解協調中心建設。成立由局長任主任,分管領導任副主任,基層股、宣教股、公律股、鑒定股、法律援助中心負責人為成員的縣人民調解協調中心,負責對全縣人民調解機構組建、業務培訓、督查指導,並參與疑難糾紛調解。加強鄉(鎮)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在鄉(鎮)健全人民調解指導小組,選配5—7人組建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並配備不少於1人的專職人民調解員。加強村(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在村(社區)按照3—5人的標準和責任心強的要求,選配人民調解員,建立首席人民調解員制度。加強院戶糾紛信息員建設。按照15—30戶村(居)民戶選聘1名矛盾糾紛信息員,協助排查糾紛、反饋信息、穩控激化,並參與矛盾糾紛的化解。
二是探索「四大」機制,加大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探索以「說事」為載體的預防機制,即以定時說「事」、下訪說「事」、邀約說「事」為載體,搭建訴訟平台,給群眾一個說「事」的地點、時間、方式和對象。探索以「三老」參與為重點的化解機制。選聘離退休老領導、村(社區)退職老幹部和當地德高望眾的老同志擔任人民調解員,參與矛盾糾紛化解。探索個案補貼的激勵機制。根據縣司法局人民調解「以案獎補」考核實施辦法,建立個案補貼激勵機制。探索人民調解的法律援助機制,把特別疑難、當事人準備進入訴訟程序或人民法院提出先行經人民調解、又符合法律援助的案件,納入法律援助補助範圍,組織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引導當事人力求通過人民調解,達到了事的目的。
三是建立「四種」制度,充分發揮司法行政主力軍作用即從建立矛盾糾紛月排查報告制度、建立「有矛盾糾紛請找司法所」工作制度、建立「人民調解流動室」工作制度、建立目標考核制度等四個方面進一步發揮司法行政主力軍的積極作用。
四是突出「四大」領域,主動參與法律服務。我縣處在加快發展的關鍵期,各種矛盾不可避免,人民調解要主動介入加快鶴慶發展「四大」重點領域的服務,即服務好新農村建設、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信訪接待、民生領域的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確保我縣各項重點建設的有序推進。
五是採取「四條措施」,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員業務素質。從樹立一批學習標兵、開展業務技能培訓、組織旁聽「人民調解流動室」調解等四個方面,進一步抓好人民調解員隊伍的建設。
推行「四個統一」,建立「大調解」聯動機制
一是建立統一的接待窗口。在縣司法局、基層司法所和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矛盾糾紛接待窗口,受理群眾調解申請、來信來訪和其它工作事項,並建立工作台帳,做好受理、分流、處理、結案、歸檔等工作。
二是建立統一的信息反饋平台。在縣司法局和基層司法所分別建立信息反饋平台,對重大疑難糾紛和在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中發現的社情民意進行收集匯總。縣司法局負責向縣「大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縣社會矛盾調處中心、縣行政調解中心、縣級相關部門和鄉(鎮)反饋信息,基層司法所負責向縣司法局和相關鄉(鎮)反饋信息。
三是建立統一的調解流程。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受理的矛盾糾紛,屬於人民調解範疇當場能調解結案的,要當場調解結案;不能當場調解結案的,要按照村(社區)、鄉(鎮)、縣三級,經同級調委會調解三次的「三三制」原則開展調解;確屬難以調解的,由受案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帶領當事人到上一個層次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介紹情況,當面轉交,並負責維穩和參與協助調解;對人民調解不成功而進入行政調解或司法調解的,要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並主動與有關部門、人民法院聯繫和配合,建立協作、對接、引導、委託制度,實現「大調解」的無縫銜接,確保有序解決問題。
四是建立統一的監督考核。按照「大調解」工作體系的考核要求,把人民調解工作作為綜治、維穩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統一考核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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