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非法「佔中」頭目明判刑 女友曾傳授坐牢經驗|佔中|法庭|黃之鋒
原標題「佔中」小頭目料明日獲刑 女友曾向其傳授坐牢經驗
16名被告包括已認罪的黃之鋒、岑敖暉。(香港《頭條日報》)
海外網12月6日電 香港特區警方於2014年非法「佔中」期間清理旺角彌敦道「佔領區」時遭遇阻撓,20人涉嫌違反法庭禁制令,被控刑事藐視法庭。4名認罪被告早前各被判囚1個月,緩刑1年,並須罰款1萬港元,而另外16名被告則在明天(12月7日)下午,於特區高等法院被判刑。
據香港《頭條日報》消息,16名被告人包括已認罪的黃之鋒、岑敖暉、張啟康、蔡達誠、司徒子朗、周蘊瑩和朱緯圇,以及否認控罪的熊卓倫、關兆宏、陳寶瑩、馮啟禧、趙志深、黃浩銘、郭陽煜、朱佩欣和麥盈湘。16人皆被控控普通法下的刑事藐視法庭罪。
黃之鋒等人當日阻止警方和法庭執達主任清場(圖源:大公網)
據了解,藐視法庭是普通法地區常見罪行,一般用作保護法庭的莊嚴。庭外行為如阻礙傳送法庭令狀或不接受或更改法庭令狀,而清場禁制令亦屬於法庭令狀。刑事藐視法庭定罪沒有法定的最高刑罰或罰款定額。但根據普通法遵循先例原則,仍可以預測其刑罰程度和期限。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早前,香港「熱血公民」副主席鄭錦滿因「占旺」清場未離開,2017年3月30日在高院承認刑事藐視法庭罪,被判囚3個月,而一些傳統的藐視案件,過往亦有判罰可供參考,諸如沒有依從傳召令到庭,最高可被判入獄兩年;向裁判官或司法人員作侮辱或恐嚇性舉動,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個月;侮辱法官或作出阻礙訴訟程序行為,最高可被判入獄兩年或罰款5000元。
另外,曾有陪審員在高院刑事案件審訊中途沒有現身,因而被控以藐視法庭罪,被判即時入獄3星期。
今年11月末,法庭庭審中,法官宣布將黃浩銘和岑敖暉連同其他共計16名被告人押後至12月7日宣判。庭審後,黃浩銘和岑敖暉在退庭後表明已經有被即時監禁的準備。岑敖暉相信自己的刑罰不會低於「熱血公民」副主席鄭錦滿。岑敖暉預計,參考早前涉及同類案件被告的判刑,可能要判監3個月左右,他表示這已是很輕的刑期。
岑敖暉表示感謝女友與她分享「坐牢經驗」(圖源:香港明報)
岑敖暉亦稱,他感謝16名被告人,其中包括他的女朋友何潔泓,並與他分享入獄的經驗。岑敖暉說︰現在的我是很有信心去面對即時監禁,都能承受這些壓力,很感謝16人,他們先前的經歷和分享獄中的經驗,如何面對監禁,亦很感謝我的女朋友,這幾天的與我分享了很多獄中時光。
據海外網早前報道,黃之鋒、岑敖暉等於2014年非法「佔中」期間與「旺角佔領區」清場之時,無視法庭頒下的禁制令,拒絕離開現場並阻礙特區警方和法庭執達主任清場,被控「藐視法庭罪」。黃之鋒、岑敖暉等11人早前認罪,不認罪的9名被告早前亦全部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
責任編輯: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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