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咸豐時期推行大錢為私鑄大開方便之門

咸豐時期推行大錢為私鑄大開方便之門(2009-02-05 06:06:22)

轉載

標籤: 私錢 清政府 枷號 御史 吳廷棟 咸豐 雜談 分類: 錢幣論文

咸豐時期推行大錢為私鑄大開方便之門

二、咸豐時期推行大錢為私鑄大開方便之門

咸豐初年,清政府財政更加困難。為了籌集鎮壓太平天國起義的軍費,「移緩就急,提後盡前,羅掘之門,實已無微不盡」[1]。但仍然不能供應軍需,在前線鎮壓起義的清軍「需用軍餉,請撥孔亟」。而由於太平軍先後佔領長江中、下游地區,軍威所及,各省地丁、鹽課、關稅、雜賦都無法照舊徵收,以致「地丁多不足額,稅課僅存虛名」。1853年以後,隨著戰區不斷擴大,清朝統治區日益縮小,原有各項稅課每年收數,較之舊額平均不到十之四、五,而政府各項財政開支,幾乎是成倍地在增長著。於是,清政府開始賣官鬻爵以籌集軍餉,但「捐輸」開辦三年之後,收入大減於前。「捐輸不可恃,乃乞恩於內帑」,將內務府所藏的金鐘銅器大批熔化,儘可能移作軍餉。此外補苴之術,如停養廉、開銀礦、提當本、收鋪租,不下數十款,「或只宜一試,或收效尚遲」。「有盡之經營,斷不能給無厭之籲請」。清政府為了籌集軍費,實已無孔不入,羅掘俱窮,而部庫「萬分支絀」,已到了山窮水盡的地步。

在財政危機空前嚴重的情況下,「滇銅亦因道梗不至」,鑄造制錢的幣材也空前緊張。這時,封建統治集團內部有人提出了改革貨幣制度,聚斂社會財富的主張。清政府接受了這一主張,把鑄造大錢,實行通貨膨脹政策,作為應付軍事財政開支的重要手段。

咸豐三年(1853)三月,首先開鑄當十大錢,每枚重六錢。當十大錢與制錢相比,減重百分之四十五至五十。以後,大約在一年多的時間裡,陸續開鑄的銅質大錢有當五、當十、當二十、當五十、當百、當二百、當三百、當四百、當五百和當千等十種。此外,還鑄有當一、當五、當十等三種鐵鉛大錢。京城之外,直隸、山東、河南等省也陸續開鑄。但自大錢發行以後,「未及一年,盜鑄如雲而起。通州所轄之張家灣及長辛店左近西山之內並有私爐鼓鑄」[2],甚至「明目張胆,於白晝鬧市之中公然設爐,毫無忌憚。地方官畏其人眾,不敢查問」[3]。這是因為制錢每千重120兩,熔之可得銅60兩,以鑄當千大錢,可抵30千之用。「利之所在,法難盡除」[4],以致京城「爐匠所用風箱、沙罐,價皆頓長」[5]。

當時,在各地都紛紛拿獲私鑄及販運人犯,甚至在北京城內,正陽門外也有人私鑄。私鑄泛濫,已經威脅到清政府的統治。清政府開始使用嚴刑峻法來加以對付。咸豐四年(1954)六月二十四日和二十六日,清廷接連兩次發布上諭,嚴斥刑部所擬私鑄罪刑太輕,督催刑部從重擬定私鑄及阻撓大錢行使者罪刑。例載私鑄銅錢10千以上,或雖不及10千而私鑄不止一次者,為首及匠人俱擬以斬監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俱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鑄錢不及10千者,首犯匠人俱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及知情買使之犯各減一等。至此,各加一等,私鑄當百以下大錢案內、為首及匠人如數在10千以上,及雖不及10千而私鑄不止一次者,即行正法;私鑄僅此一次,而為數又在10千以下者,仍問擬斬候,入於秋審情實。咸豐七年(1857)正月,又發布上諭:「如查有私鑄匪徒,無分首從,均於訊明後就地正法,甲長、鄰居隱匿不報,分別徒、流治罪」,即無論錢數、次數,皆處以死罪。對於為首阻撓任意折算之商民人等,於違制杖100罪上從重加三等,擬杖80徒二年,再加枷號兩個月;為從,徒一年,加枷號一個月。再犯者發極邊煙瘴充軍,遇赦不赦。

清廷雖屢頒嚴刑峻法,卻遏止不住私鑄狂潮,「雖例禁甚嚴,然利之所在,人皆趨之」。時至咸豐五年(1855),「通州所管地方,及長辛店左近,西山之內,仍有私爐竊鑄當十大錢。奸商私持銀兩前往販買,每銀一兩,至換私錢十千有零。」[6]通州、霸縣、大興、榆林等州縣屢獲私鑄人犯。行使大錢照舊任意折算,「官鑄者七成折算,私鑄者四五成折算」[7],甚至「議論沸騰,一概不使大錢。而私造小錢,俗名水上漂者,今反通行,較國寶易用」[8]。

不但百姓私鑄人犯眾多,地方官府也大規模進行私鑄。咸豐五年(1855)秋,黃鈞宰「道過清江,聞車聲轔轔然來,視之,錢也。問何為?曰鑄錢。曰曷為以錢鑄錢?曰帑金不足,官府費用無所出,今毀制錢為當十大錢,計除工費十可盈四五,則何為而不鑄。是年冬,再過清江,聞車聲轔轔然來,視之大錢也。問何為?曰鑄錢。曰曷為又以大錢鑄錢?曰大錢不行,報捐者買之,當十隻值一二。今毀大錢為制錢而又小之,和以鉛砂,除工費一可化三四,則何為而不鑄。」[9]

百姓和地方官府爭相私鑄,實是由於大錢「分量過輕,當值過多,獲利過厚」的緣故。以銅大錢的鑄造工本和額面法定價值比較來看:如當1000銅大錢額面規定每枚等於制錢1000文,作為金屬貨幣,其金屬比價實際只等於制錢38文,強制增值962文,即凈利為工本的7.8倍[10]。而當百文者可以「一本二利」,當50文者可以「一本一利」[11]。

當時,大錢「獲利過厚」為私鑄提供了可能性,而吏治的腐敗則為私鑄提供了現實性。「私鑄之得以混淆,皆由官錢鑄造不精,式樣無定」,「戶部每月發餉,其中即有輪廓破損,字跡模糊者,且近時戶、工兩局所鑄當十銅錢,與初鑄者輕重大相懸殊,是官鑄大錢先自不能劃一,又何怪私鑄之得以夾雜其間」[12]。「大錢之鑄愈輕小」,完全是「偷漏銅斤,克減工料」的結果。

官錢大小不一為私鑄提供了混雜的機會,貪官污吏又為私錢提供了市場,「各部院給發公費,各旗營給發兵餉,均有蠹吏奸役,私將官錢收藏,另買偽造之錢以充公用。該領用者以頒自部局,信而不疑,或疑而不敢深詰,尤為官私混雜之害」[13]。官錢號也成了私鑄的銷贓所,「或錢票收買私鑄,以致市間制錢日少」[14]。

私鑄盛行,私錢充斥已到了不可遏制的地步。咸豐四年十月以來,「馬蘭峪一帶當百大錢日至日多,米價忽然涌貴」,馬蘭鎮總兵慶錫親至永濟官當,傳到錢、當各商,曉以利害,令將私錢盡數交出,旋據呈繳當百大錢1.9萬餘個,內中官錢約十分三四,私鑄十分六七[15]。

清政府在查禁私鑄的過程中一直處於兩難境地。如對於商民挑剔大錢,即進退失據。「奸民輕官錢重私票,凡以大錢交易者,皆假私鑄為名,多方阻撓。其當十鐵錢,當五銅錢已有不願行使之勢,而當十銅錢復任意挑揀」,「皆妄指為私鑄,一概不用,顯系有意阻撓」[16]。對於此種情況,清政府起初規定:「無論何項買賣,及贖當、還債,均令將銅鐵當十錢與制錢一律使用,不準藉口挑斥阻撓不使」[17]。「凡各城挑剔錢文之案,無不立時究辦」,但「一概不準挑剔」[18]的結果,使得私錢更加泛濫。如順天府出示不準挑剔大錢,「奸民因故持破爛大錢(私錢)買物,有不收者,即勾通差役以阻撓大錢向其訛詐,順天府查知前示生弊,又出示准挑剔破爛大錢不用,遂有藉挑剔而不收大錢者,民間遂訛傳不行使鐵大錢,而鐵大錢竟廢而不用」[19]。老百姓「枷責既不知畏,勸諭亦復罔然」,清政府「欲重懲則人數實多,欲故聽則澆風日熾」,實是無可奈何。

查禁私販的過程也是如此。如北京守城兵丁奉命搜索制錢,鄉民有將城內賣貨大錢復帶入城買貨者,守城兵丁不辨真偽,即指為私販,有錢則買放,無錢則送官,迨至質訊明確,而鄉民已受其拖累。以致鄉間糧食裹足不前,城內米面陡長價值,糧店亦陸續歇業。

在向外省推廣大錢的過程中,地方官吏也面臨舉步唯艱,動輒得咎的處境。如直隸奉諭旨,自咸豐四年(1854)上忙為始,錢糧即收三成大錢,計共收200餘萬串大錢,而直隸因大錢尚未得到推廣,老百姓手中沒有這許多大錢,結果造成私鑄充斥,「誅之不可勝誅」。而官吏「不收私鑄,則可指為阻撓,或折收制錢,又干枉法」[20]。

私鑄嚴重干擾了社會經濟計劃生活。「私鑄太多,真偽摻雜,小民無知,共懷疑畏。遂致買糧辦貨,種種難行。銀市交易,另定大錢價值,任意軒輊」[21]。因為「私鑄摻雜,奸商把持,市間漸不行使當十鐵錢,小民佣趁,日得一二百文,無處覓食。賣食鋪戶多有關閉,貧民藉端滋鬧,竟有情急自盡者」[22]。吏治腐敗,私鑄盛行,給勞動人民帶來了深重的苦難。


[1] 道光十年江南道監察御史徐培深折,《中國近代貨幣史資料》第1輯,上冊,第95頁。

[2] 《光緒順天府志》卷五十九,頁三。

[3] 《中國近代貨幣史資料》第1輯,上冊,第307頁。

[4] 《東華錄》,咸豐三十七年,頁十。

[5] 《中國近代貨幣史資料》第1輯,上冊,第264頁。

[6] 同上書,第315頁。

[7] 同上書,第270頁。

[8] 同上書,第271頁。

[9] 黃鈞宰:《金壺遁墨》卷二。

[10] 彭澤益:《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第1卷,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570頁。

[11] 清代鈔檔:咸豐四年十一月初七日硃批慶錫片。

[12] 咸豐七年四月初四日,御史孟傳金折,《中國近代貨幣史資料》第1輯,上冊,第286頁。

[13] 咸豐四年閏七月十九日,左都御史周祖培折,同上書,第269頁。

[14] 咸豐七年正月十六日巡城御史保恆折,同上書,第281頁。

[15] 同上書,第272頁。

[16] 《中國近代貨幣史資料》第1輯,上冊,第286頁。

[17] 同上書,第275頁。

[18] 同上書,第289頁。

[19] 吳廷棟:《陛見恭記》,《續皇朝經世文編》卷五十九,戶政錢幣中,頁三三。

[20] 吳廷棟:《陛見恭記》,《續皇朝經世文編》卷五十九,戶政錢幣中,頁三三。

[21] 咸豐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惠王綿愉等折,《中國近代貨幣史資料》第1輯,上冊,第275頁。

[22] 咸豐七年正月十六日,巡城御史保恆等折,《中國近代貨幣史資料》第1輯,下冊,第279頁。


推薦閱讀:

方位與五行詳解 方便確定吉方位
母音老人所傳心密增益世間的異方便——正月初九供天儀規
【諸法空相】虛雲和尚雲居山方便開示(40)
大方便佛報恩經卷第一
永嘉禪 五種方便行

TAG:咸豐 | 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