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500克毒品犯罪免死辯護看免死辯點的形成篩選與提煉

來源:原創

作者:李鐵祥,湖北民基律師事務所

投稿郵箱:zhishantougao@163.com

首席內容官:智善爺爺(18995580086)

從4500克毒品犯罪免死辯護

看免死辯點的形成篩選與提煉

毒品犯罪免死辯護,普遍涉及毒品數量大或巨大,這時如何制訂訴訟策略,達到免死的目的,是辯護律師需要考慮和應對的主要問題。下面從我本人親自辦理的眾多毒品案件中選取一起比較典型的毒品犯罪免死辯護,談談體會。

案情簡介

被告人庄某接受嚴某的指使,乘飛機從廣州來到宜昌,入住宜昌市西陵區均瑤酒店2910號房間,擬接受嚴某從緬甸發運,經昆明、荊州到宜昌的裝有毒品麻果的電機快遞寄件。庄某在請麵包車司機將快遞取回,在均瑤酒店地下停車場從車上下第二台電機時,被公安便衣警察當場抓獲,從電機里搜查出麻果24包計4567.94克,從酒店房間搜查出起子、扳手等用於電機拆卸的工具。被告人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此案本人從偵查到起訴到一審審判,全程介入全程跟蹤,較好地把控了案件的走向,經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判,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毒品4567.94克予以沒收。

問題一:這個案件的免死辯點在哪裡?

這個案子的免死辯點,在於未到案的嚴某,也是毒犯,人在緬甸,並且他是毒品的所有者和發運者;本案被抓獲的庄某是受其僱傭及指使的,法庭對庄某量刑時應當考慮未到案的嚴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更大,不能因嚴某沒有到案而對庄某量刑時不予考慮。所以,基於此,庄某應認定為從犯,即使不明確認定為從犯,在量刑上也要有所考慮和側重,這是毒品犯罪武漢會議紀要所規定的,故本案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問題二:如何看待法官在判決書中所認定的理由與問題一講的不一樣?為何?

我們看到判決書陳述的理由是: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態度較好,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似乎是由於這些理由法官判的死緩,保了一條命。俗話說: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本人認為,如果這樣看待判決,就不是專業律師的眼光,就大錯特錯了。實質上,律師在開庭辯護時從證據、事實及適用法律,結合毒品犯罪審判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作了充分闡述,是這樣的免死辯點抓住了問題的關鍵,法官內心有認同,但在判決書中不方便表述,因此就找些四平八穩、上得了檯面的諸如認罪態度好,坦白,毒品未流入社會未造成現實危害性等不疼不癢理由,判處無期死緩。如難道真的是因為這些理由保命的嗎?妖之道,判決書中有這些理由判處死刑的多了去了。從這點延伸開來,結合我20多年刑事辯護經驗來看,現在刑事辯護已經進入一個專業化精準化的專業型時代,與以前的刑事辯護時代—說些認罪態度好,坦白老實,無前科,初犯偶犯,毒品未流入社會這些個辯護理由—相比,完全不可同日而語了。

問題三:刑事案件一般經歷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如何從偵查階段就著手考慮和應對?

文章一開始,律師就把免死辯點講明白了,大家一看一目了然,認為也沒多大神奇。是的,這不是重點,我想說的是,如何從案件中挖掘出對當事人有利的免死辯點,如何去找到他,或者說如何去做案子,這才是最重要的,這才是衡量律師專業技能和實務水平高低的標杆尺度。就像我們聽過的一個故事,說是一台機器壞了,本廠工程師均修不好,後來老闆從外面請了一個美國工程師,代價一萬美金。這個工程師花了一個小時找到了毛病,在機器上有毛病的地方用粉筆划了一條線,說問題在這,怎麼怎麼處理。有人認為貴了,就劃那麼一條線就要一萬美金。這位美國工程師說,劃一根線值一美金,但是知道在什麼地方劃線,值9999美金。

道理同源。結合本案,律師從案件中提煉了幾個大的方向性事實:其一,未到案的嚴某,人在緬甸,也是毒犯,並且他是毒品的所有者,也是毒品的發送快遞者;其二,本案只抓獲了庄某一人,沒有抓獲嚴某,也沒有抓獲在宜昌的毒品購買下家,也就是說,卷宗中是沒有嚴某和下家的證言或口供證據的;其三,到案的庄某交待是受嚴某僱傭及指使,交待是嚴某給付一定費用,庄某與嚴某是微信聯繫,只負責在宜昌取快遞,至於交給誰或如何處理,均是嚴某聯繫安排,庄某一概不知。這個案子從當事人被抓獲後律師介入跟進,從律師會見得知,此案涉毒品數量巨大,在宜昌司法實踐中比較少見,這個時候律師心中就要充分認識到,這是一起毒品死刑案件。如此,在跟進會見、溝通、審前辯護與開庭審理等一系列的過程中,就要注意把握訴訟策略與訴訟技能的協調配合,從偵查到起訴到審判三個環節,用專業和技能一步一步地做案子,才能做到水到渠成,瓜熟蒂落,做到案子應當做到的結果,做到律師期望做到的結果。

問題四:據經驗,一個案子辯點一般不止一個,多的五六個,少的兩三個,這個案子是怎麼樣的情況?又是如何提煉的?

關於免死辯點的形成篩選到最後提煉出來,我的體會是要閱卷看證據,一粗看二細看三帶著問題看,至少三遍以上,案情複雜、罪名比較多卷宗比較多的案子,閱卷工作量更大,遍數更多。粗看是遊覽,是把握案子大致梗概,掌握案子大的全局;細看是看案子的細節,刑事案件很重要的一環,是細節的把握,有時一個細節一個情節,決定案子的走向,決定著案子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重與罪輕,從我20多年辦理刑事案件的經驗來看,我的體會是:魔鬼藏在細節中,細節很重要,一個關鍵細節關鍵情節,有時決定著案件的走向,決定著被告人的生死;帶著問題看,就是用問題把證據打散開來,圍繞一個問題把證據羅列出來,串起來,進行相互比較分析,從中找出矛盾和漏洞。所以,一個案件中的好幾個辯點,是從閱卷中來的,是從研究中來的。

在尋找篩選提煉辯點的過程中,不僅要站在律師辯護的角度看,還要轉換角色,站在公訴人控方立場審視,站在法官審判立場檢閱,來回往複精雕錘鍊反覆推敲,在此過程中隨時校正修正;要敢於否定敢於捨棄一些似是而非不疼不癢花拳繡腿的所謂抗辯,以提煉有力度有深度有準度的辯點。

正如此,這個案子也有幾個辯點,比如,毒品的扣押、提取、保管、稱重、送檢,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照,也有很多不規範的地方,其辯點在於毒品來源不清、毒品同一性問題,此其一;其二,本案公安便衣在準確的時間、準確的地點採取布控措施,將人毒同時抓獲,據此辯護律師可以質疑本案是否存在特情介入因素,進而質疑是否存在犯意引誘或數量引誘;其三,本案的定性方面,是運輸毒品罪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據本案證據,辯護律師可以進行此罪與彼罪的定性辯護;其四,就是問題一闡述的辯點,以嚴某未到案並且嚴某是毒品所有者和發運者作用更大,庄某是受指使受僱傭來作為辯點。

在辯護律師篩選出的四個辯點中,我認為保命辯點只有一個,即第四個,前三個辯點可以在庭審及辯護詞中有表述,但是是作為輔助辯點。對於本案涉及死刑的毒品案件,作為辯護律師,我的體會是,要運用矛盾論的規律,要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主要矛盾中也要分清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結合到案件上,就是要分清主要辯點和次要辯點,在主要辯點中也要分清楚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要抓住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去攻克,從中篩選和提煉出針對本案的保命辯點;之後要突出重點,不要平均用力平鋪直敘,重點辯點重點講,次要或輔助辯點次要講,以增強對法官的說服力和影響力。

問題五:「受指使受僱傭」,本案沒有證據予以證明,辯護律師如何辯護?

本案「受指使受僱傭」的事實,只有被告人供述,因上家下家均沒有到案,沒有相應口供證據予以證實。如何認定這一說法,就涉及到證據標準和證明標準。從證據角度講,「受指使受僱傭」,從大連會議紀要到武漢會議紀要,有一個非常大的轉變。大連會議紀要規定是有證據確認受指使受僱傭,武漢會議紀要規定是不能排除受指使受僱傭,證明程度大大放寬,證據標準大大降低。從證明標準角度考慮,辯護律師只要就控方證據進行組合論證,提出合理性證明或「不能排除」存在合理性,即達到證明目的;而且,還有一個「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如果證據不足以認定,也不足以排除時,此時存疑,即可適用此原則來認定。從這裡可以看出,辯護律師對證據規則、證明標準、證據採信規則也要心中有數熟練運用,所謂「存乎之心,運用之妙」。

本案律師小記:李鐵祥律師,湖北省宜昌市專職刑事律師,湖北民基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宜昌前檢察官,專註刑事辯護20多年,深刻了解公檢法辦案流程職業思維價值取向,以盡心盡責為辦案風格,立足宜昌面向全國專辦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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