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課 從漢至元政治制度的演變

一、教學目標

二、教材分析與教學建議

2.教材分析與教學建議

重點

漢元時期中央集權與君主專制演變的史實。

難點

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特點。

教材內容分析與教學建議

本課的編寫依據,是課程標準中相關的學習要點。相關學習要點的表述為:「列舉從漢到元政治制度演變的史實,說明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特點。」漢至元,時間跨度大,內容繁多,平鋪直述,線索難以清晰,特點不易突出。基於這種考慮,課文子目從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特點考慮,緊密聯繫上一課學習要點的內容:「知道『始皇帝』的來歷和郡縣制建立的史實,了解中國古代中央集權制度的形成及其影響。」承上啟下地設置了「中央集權的發展」「君主專制的演進」兩個子目。講清楚這兩個子目,學生既複習了始皇帝來歷的舊知識,又了解了更多的關於皇帝制度在漢元期間的沿革變化以及君主專制一步一步演進的大致脈絡;既能重溫有關郡縣制建立初期的史實,又能熟悉從漢至元郡縣制度曲折發展的歷程,進而了解中國古代中央集權制度在漢元間的發展狀況,分析中央集權對於中國古代歷史發展的利與弊。講清這兩目,就能掌握中國古代政治制度最主要內容,進而也能從中找出中國古代政治制度最大的特點,即: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不斷加強。

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內容相當豐富。以廣義範圍理解,它主要包括國體和政體,也就是國家的階級內容和政權構成的形式。從狹義範圍理解,政治制度主要是指國家的政治體制。它包括國家各級機關的組織結構、形式,職、權、責、利的劃分和運用,以及各時期總的國家體制和諸如行政、立法、司法、軍事、監察、考試、選舉、政黨、財政、文教衛生、人事管理等制度。為了讓學生對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特點有比較全面的認識,本課又設置了第三目「選官、用官制度的變化」。這一目的設置,一方面是為了提示學生,政治制度不僅包括行政管理制度,也包括考試、選舉、人事管理等制度;另一方面,也是希望讓學生了解,由漢至元官吏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從一個側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特點及其管理水平。

學習本課,需要掌握推恩令、藩鎮割據、行省制度、丞相、三省六部制、察舉制、科舉制等名詞與概念,了解漢元政治制度的演變過程,加強對中國古代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理解,總結出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特點,並進一步認識其對中國歷史發展所產生的影響,提高分析中國國情的深刻歷史洞察力。

本課引言講述的是有關西漢「七國之亂」的一段史實,揭示了西漢初年中央集權與地方封國分權之間存在矛盾。教師可利用引言向學生提問,平定七國之亂後,地方分權的問題是否得到徹底解決?如果沒有,漢景帝的後繼者又是如何去削弱封國勢力以加強中央集權的?漢以後的各代王朝,又是如何面對地方分權問題的。以此導入新課。

第一目「中央集權的發展」,是漢元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講清楚與中央集權相關的政治制度,可為學生總結作史料鋪墊,從而得出中央集權不斷加強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一大特點。

教學本目,應注意以下問題的分析。

①「漢承秦制」與郡國並行制。

「漢承秦制」。兩漢時期中央政治制度基本上沿襲秦朝,但又有所變化。中央行政設三公,秦時即有,漢朝亦設,但到漢武帝時又形成了「中朝」決策機構,尚書令的權力日顯重要。以丞相為首由三公九卿組成的機構,演化為執行機構,被稱為「外朝」。東漢光武帝時進一步剝奪三公許可權,擴大尚書台的權力,「雖置三公,事歸台閣」,這些又是與秦時不同的。郡國並行制。漢仿秦制,實行郡縣制,但同時懲戒秦不分封孤立而亡,又恢復諸侯王分封制。西漢初,郡設太守、國設相,作為郡國的最高行政長官。後封國名存實亡。

② 漢武帝和「推恩令」。漢武帝是中央集權強化進程中關鍵性的人物之一。西漢建立後,很長時間裡,封國的勢力一直比較強大。大臣晁錯為此請求漢景帝削去他們的「支郡」。晁錯的父親知道後,急忙從老家趕到都城,對晁錯說:「上初即位,公為政用事,侵削諸侯,疏人骨肉,口讓多怨,公為何也!」晁錯答:「不如此,天子不尊,宗廟不安。」其父說:「劉氏安矣,而晁氏危,吾去公歸矣!」回去後老人喝毒藥而死,臨終時說:「吾不忍見禍逮身。」「七國之亂」後,雖然景帝採取了一些削弱諸侯王勢力的措施,但地方分權的問題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漢武帝在位期間,採納主父偃的獻策,制定「推恩令」,在政治體制上實行強幹弱枝。推恩的辦法易於為有關的皇族所接受。推恩法不斷加強了中央的統治,也不斷削弱了地方的力量,這對於封建君主專制中央集權政治體制的發展具有深刻的影響。教學本目時,建議教師引導學生回顧初中所學有關漢武帝大一統的內容,結合本目主題展開討論。

③ 節度使與藩鎮割據。唐睿宗為了加強西部與北部邊防,於710年開始設置節度使,以掌管地方軍政。開元以後,唐政府在沿邊相繼設立了安西、北庭等九個節度使和一個嶺南經略使。節度使設置之初,對穩定邊疆形勢曾發揮過積極的作用。但是,募兵制的實行,使邊將得以專兵,節度使的勢力不斷擴大,「既有其土地,又有其人民,又有其甲兵,又有其財賦」,尾大不掉,很快發展成為強大的地方割據勢力。安史之亂後,唐政府不僅對參加叛亂的節度使不予追究,而且還任命安史舊部擔任節度使。平叛過程中設置的節度使也大多保留下來。這樣,藩鎮割據的局面進一步擴大,史稱:「方鎮相望於內地,大者連州十餘,小者猶兼三四。」這些節度使名義上是唐政府的節度使,但實際上「雖奉事朝而不用其法令」,中央集權嚴重削弱。

④ 宋朝加強中央集權。這一部分內容較多,名詞概念既多且難,教材沒有充分展開,教師只需抓住中央政府從軍事、行政、財政三方面削弱了地方的權力,從而加強了中央集權即可。

⑤ 行省制度的創立及意義。元朝在地方設置行省,作為中書省的派出機構,行省之下設路、府或州、縣,對邊遠民族地區設置宣慰司進行管理。元朝的行省制度加強了元朝的中央集權統治,鞏固了多民族國家的統一。行省制度的創立,是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變革,是中國省制的開端,影響深遠。教學這一部分內容時,教師可準備一幅今天的行政區劃圖,讓學生進行比較。

第二目「君主專制的演進」,主要是要說明中國古代中央政府即朝廷內部的組織結構與權力之爭。宰相固然是皇帝的附庸,但在不同的組織結構下,因不同時期皇帝的能力與作為不同,其權力表現也會有所區別。宰相有時會極大地分割皇帝的權力,影響君主的專制。

教學本目,請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的分析。

① 宰相。宰、相之名分別出現於商周及春秋之時,宰相連稱始於戰國。當時的所謂宰、相或宰相,地位均相當於丞相。後來,宰相一直沿用於整個封建社會。不過,除遼代設置「宰相」外,宰相一般只是一個習慣用語,用以指輔佐皇帝行使權力、處理國家政務的主要官吏,而不是一個正式官名。

② 三省六部制。教學中應注意分析其形成和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魏晉南北朝時期,逐步形成三省體制。隋朝時三省為中央政府最高統治機構。唐朝時三省分工明確,既有合作,又相互牽制和監督,保證了君權的獨尊,可說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創造。而隋唐時期在尚書省下設立的六部,則完善了三省六部的管理體制,使此後歷朝都基本沿襲了這種制度。

③ 宋朝的政治制度特點。宋朝時的三省六部有名無實。統治者鑒於唐朝藩鎮割據局面,不斷削弱和分割宰相的職權,以進一步加強皇權。

④ 元朝在加強皇權方面又有了新發展。元朝綜合漢蒙政治制度,設立了中書省和樞密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和最高軍事機關。同時又設置了統領宗教事務和西藏地區的機構宣政院。

由於課文只正面介紹了中書省,教師可以重點講述元朝中書省的設置及其特點,其他相關內容,如果學生不提及,教師不必展開。

第三目「選官、用官制度的變化」,其實講述的是中國古代官吏制度的一個側面。

科舉制,是本目的重點。但是,唐以後科舉制發展變化的具體情況,課文並未過多展開。如學有餘力,教師可參考本課「資料與注釋」或其他資料,適當予以介紹。甚至可結合現今的高考制度,分析科舉制的利弊得失。

三、教學設計與案例

1.教學設計

(1)本課時間跨度大(漢至元長達1575年)、內容豐富,要在有限的一節課內較好的講完學好,實非易事。教師在備課中應吃透教材、理解教材的編寫思路:兩條主線:中央與地方的爭權鬥爭,通過分割、限制地方權力,中央集權得到加強;皇權與相權的矛盾,通過削弱相權,君主專制逐漸強化。三個方面:地方機構的演變,中央官制的演變,選官制度的演變。理解這一點,對於教師從整體上設計教學,大有幫助。

(2)適當採用信息化教學手段或圖表式教學法輔助教學(詳見下列案例)。

(3)力求設計探究式教學案例。古人云:「疑為思之始」,探究問題,首先要提出問題,也就是要善於設問置疑。本課內容無生動情節可言,要在探究問題、深化理性認識上多下功夫。

2.教學案例

案例一 北宋加強中央集權(可作課件或投影)

引入新材料,創設新情境,提出新問題,引導學生思考、探究。

閱讀下列材料:

北宋初,君臣討論國家長治久安之策。宋太祖問:「天下自唐季以來數十年間,帝王凡易八姓,戰爭不息,生民塗地,其故何也?吾欲息天下之兵,為國家長久之計,其道何如?」

宰相趙普對曰:「國家不安者,其故非他,節鎮太重,君弱臣強而已矣。今所治之,無他奇巧也,惟削奪其權,制其錢穀,收其精兵,天下自安矣。」(引自《續資治通鑒長編》)

根據上引材料,並結合課本知識,回答:

① 趙普認為唐末五代以來「帝王易姓,戰爭不息」的主要原因是什麼?你認為趙普的看法是否正確,並結合史實說明之。

答:主要原因是「節鎮太重,君弱臣強」。因為唐朝安史之亂後形成的藩鎮割據局面,持續一百多年,嚴重削弱了中央集權;唐亡後出現的五代十國分裂局面實際上是藩鎮割據的繼續和發展。

② 根據趙普的對策,北宋初年實行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你能概括指出這些措施的兩項基本內容嗎?

答:首先從集中軍權入手,把主要將領的兵權收歸中央,加強禁軍;其次是派文官任地方長官,加強中央對地方軍、政、財權的控制。

③ 試扼要分析北宋加強中央集權的效果和影響。

答:效果:改變了唐末五代以來藩鎮割據的局面,加強了中央集權,成功地防止了地方割據的局面。影響:逐漸導致官僚機構和軍隊的膨脹,為北宋埋下了積貧積弱的禍根。

[提示:回答此問要從課本中多渠道獲取信息。]

案例二 元朝的行省制度

設計思路:引導學生讀《元朝行省圖》和相關課文,獲取圖、文中的有效信息,並層層設問,啟發學生理解和掌握知識要點。

① 元朝為什麼實行行省制度?

學生從《元朝行省圖》中應認知:元朝建立了幅員空前遼闊的多民族國家,開創了中國歷史上第三次大一統局面。為了進行有效的管轄和統治,元朝建立了行省制度。

② 行省制度是怎樣確立的?

元朝在中央設中書省作為最高行政機構,除以大都為中心的中央直轄區(稱「腹里」)和宣政院轄地以外,中書省派官員往地方執政,稱行中書省。元朝共分設11個行省,在邊遠民族地區設宣慰司,由此,行省確立為地方行政機構。

③ 行省制度有何作用?

便利了中央對地方的管轄,加強了中央集權,鞏固了多民族國家的統一。

④ 行省制度有什麼影響?

行省制度的創立,是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變革,是中國省制的開端。行省制度對後世的政治制度影響深遠,明清沿用此制,至今「省」依然是我國地方最高一級行政機構。

案例三 隋唐時期的三省六部制

設計思路:在利用圖示明確三省六部職權的基礎上,重點探究其作用和影響。

① 三省六部的分工與職權(可作課件或投影)

說明:三省分工明確(中書決策,門下審議,尚書執行),互相制衡;三省長官集體行使宰相職權;尚書省下分設六個行政管理機構。

② 三省六部制的作用和影響

作用:第一,分散、削弱了相權,保證了皇權的獨尊。第二,減少決策失誤,提高辦事效率。

影響:三省六部制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創造,它使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制度更加完備,此後歷朝基本沿襲這種制度。

四、問題解答

【學思之窗】

宰相李沆與宋真宗的這段故事,能說明些什麼問題?

解題關鍵:要從相權與皇權關係的角度去說明問題。

思路引領:先要解讀歷史材料,獲取材料中的有效信息;再針對所問作答。

答案提示:說明兩個問題:①北宋從宋真宗開始,相權逐步強化,對皇權有所限制。李沆抵制宋真宗擴大財權的企圖,不僅想維護相權,也是從有利於治國的角度出發的。②中國古代相權與皇權的消長,總體上雖然朝著強化皇權的方向演變,但其間也有相權強化的時候,並非簡單的直線發展。

【探究學習總結】

本課測評

從漢至元,皇權不斷加強,請用宰相職能變化的史實加以說明。

解題關鍵:這是一道大跨度、高概括的論述題,解答此題的關鍵首要的是精心審題:二是題目的時間範圍是「從漢至元」;二是準確把握題目的要求,即運用「宰相職能變化的史實」說明「皇權不斷加強」這一歷史結論。

思路引領:一要依時間順序(分漢、隋唐、宋、元時段)組織答案。二要運用相關史實說明結論的正確,作到史論結合。

答案提示:①漢武帝重用寵信的近臣任尚書令、侍中等,參與國政,使決策國家政務的實權逐漸由相府向宮廷轉移,從而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②隋唐創立三省六部制,唐時三省長官相互制衡,集體行使相權。這樣,就削弱了相權,保證了皇權的獨尊。③北宋增設參知政事(副宰相)、樞密使(掌軍權)、三司使(掌財權)分割宰相(中書門下長官)權力,使皇帝得以總攬大權。④元朝設中書省總攬政務,其長官中書令實為宰相,例由太子兼任,實際政務委以左右丞相等。但元朝後期相權大增,有時甚至威脅皇權。

綜上所述,從漢至元,通過削弱相權使皇權不斷加強。

學習延伸

根據以上材料,想一想,這種措施體現了古代中國政治制度的什麼特點?它有何利弊?

解題關鍵:解讀材料,逐問作答。

思路引領:分三步,首先解讀歷史材料;再由材料中的有效信息(措施)概括出古代中國政治制度的特點;最後,要運用所學知識,進行獨立思考,對「這種措施」加以評價。

答案提示:①特點:中央集權,即地方服從中央、中央控制地方。②利:在防止地方割據勢力上很成功。弊:過度限制地方權力,層層嚴加控制,不利於地方和國家的整體發展,是北宋後來形成積貧積弱局面的原因之一。(此問答案學生只要能言之成理、自圓其說,就應鼓勵。)

五、資料與注釋

1.原始資料

天下初定,制度疏闊。諸侯王僭儗。地過古制,淮南、濟北王皆為逆誅。誼數上疏陳政事,多所欲匡建,其大略曰:「……夫樹國固必相疑之勢,下數被其殃,上數爽其憂,甚非所以安上而全下也。今或親弟謀為東帝,親兄之子西鄉而擊,今吳又見告矣。天子春秋鼎盛,行義未過,德澤有加焉,猶尚如是,況莫大諸侯,權力且十此者乎?

然而天下少安,何也?大國之王幼弱未壯,漢之所置傅相方握其事。數年之後,諸侯之王大抵皆冠,血氣方剛,漢之傅相稱病而賜罷,彼自丞尉以上偏置私人,如此,有異淮南、濟北之為邪?此時而欲為治安,雖堯舜不治。」

──《漢書》卷四十八《賈誼傳》

(元朔二年)春正月,詔曰:「梁王、城陽王親慈同生,願以邑分弟,其許之。諸侯王請與子弟邑者,朕將親覽,使有列位焉。」於是藩國始分,而子弟畢侯矣。

……

(五年)九月,列侯坐獻黃金酎祭宗廟不如法奪爵者六百人……

──《漢書》卷六《武帝紀》

其後更用主父偃謀,令諸侯以私恩自裂地分其子弟,而漢為定製封號,輒別屬漢郡。漢有厚恩,而諸侯地稍自分析弱小雲。

──《漢書》卷五三《中山靖王傳》

相國、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綬,掌丞天子助理萬機。秦有左右,高帝即位,置一丞相,十一年更名相國,綠綬。孝惠、高後置左右丞相,文帝二年復置一丞相。有兩長史,秩千石。哀帝元壽二年更名大司徒。武帝元狩五年初置司直,秩比二千石,掌佐丞相舉不法。

太尉,秦官,金印紫綬,掌武事。武帝建元二年省。元狩四年初置大司馬,以冠將軍之號。宣帝地節三年置大司馬,不冠將軍,亦無印綬官屬。成帝綏和元年初賜大司馬金印紫綬,置官屬,祿比丞相,去將軍。哀帝建平二年復去大司馬印綬、官屬,冠將軍如故。元壽二年復賜大司馬印綬,置官屬,去將軍,位在司徒上。有長史,秩千石。

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銀印青綬,掌副丞相。有兩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蘭台,掌圖籍秘書,外督部刺史,內領侍御史員十五人,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成帝綏和元年更名大司空,金印紫綬,祿比丞相,置長史如中丞,官職如故。哀帝建平二年復為御史大夫,元壽二年復為大司空,御史中丞更名御史長史。

──《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

按自魏晉以來,宰相但以他官參掌機密,或委知政事者則是矣。無有常官。其相國、丞相或為贈官,或則不置,自為尊崇之位,多非人臣之職,其真為宰相者不必居此官。

──《文獻通考》卷四十九《職官·宰相》

按自後漢,時雖置三公而事歸台閣。尚書始為機衡之任。然當時尚書不過預聞國政,未嘗盡奪三公之權也。至魏晉以來,中書、尚書之官始真為宰相,而三公遂為具員。其故何也?蓋漢之典事尚書、中書者,號為天子之私人。及叔季之世。則奸雄之謀簒奪者,亦以其私人居是官。而所謂三公者,古有其官,雖鼎命將遷之時,大權一出於私門,然三公未容遽廢也,故必擇其老病不任事,依違不侵權者居之。

──《文獻通考》卷四十九《職官·宰相》

宰相之職,佐天子總百官、治萬事,其任重矣。然自漢以來,位號不同,而唐世宰相,名尤不正。初,唐因隋制,以三省之長中書令、侍中、尚書令共議國政,此宰相職也。其後,以太宗甞為尚書令,臣下避不敢居其職,由是僕射為尚書省長官,與侍中、中書令號為宰相。其品位既崇,不欲輕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職,而假以佗名。自太宗時,杜淹以吏部尚書參議朝政,魏徵以秘書監參預朝政,其後或曰參議得失、參知政事之類,其名非一,皆宰相職也。貞觀八年,僕射李靖以疾辭位,詔,疾小瘳,三兩日一至中書、門下平章事,而平章事之名蓋起於此。其後,李以太子詹事同中書、門下三品,謂同侍中、中書令也,而同三品之名蓋起於此。然二名不專用,而佗官居職者,猶假佗名如故。自高宗已後,為宰相者,必加同中書,門下三品,雖品高者亦然,惟三公、三師、中書令則否。其後,改易官名,而文瓘以東台侍郎同東台、西台三品,同三品入銜,自文瓘始。永淳元年(682),以黃門侍郎郭待舉、兵部侍郎岑長倩等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平章事入銜,自待舉等始。自是以後,終唐之世不能改。

初,三省長官議事於門下省之政事堂。其後,裴炎自侍中遷中書令,乃徙政事堂於中書省。開元中,張說為相,又改政事堂號中書門下,列五房於其後:一曰吏房,二曰樞機房,三曰兵房,四曰戶房,五曰刑禮房,分曹以主眾務焉。……

──《新唐書》卷46《百官志》

本朝鑒五代藩鎮之敝,兵也收了,財也收了,賞罰刑政,一切收了,州郡遂日就困弱。靖康之役,虜騎所過,莫不潰散。

──《朱子語類》卷128

中書不知與兵,增兵多少不知也;樞密院要兵則添,財用有無不知也;管軍將帥少兵則請增,不計較今日兵籍倍多,何故用之不足也;三司但知支辦衣糧,日日增添,不敢論列,謂兵非職事也;四者各為之謀,以至於此!

──《蔡忠惠公文集》卷18《論兵十事》

宋朝設官之制,名號、品秩一切襲用唐舊,然三師、三公不常置,宰相不專用三省長官,中書、門下並列於外,又別置中書于禁中,是謂政事堂,與樞密院對掌大政。天下財賦,內庭諸中外筦庫,悉隸三司。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帳。門下省主乘輿八寶,朝會位版,流外較考,諸司附奏挾名而已。台、省、寺、監,官無定員,無專職,悉皆出入分蒞庶務。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互以他官典領,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與朝政,侍郎、給事不領省職,左右諫議無言責,而起居郎、起居舍人不執記事之筆;中書常闕舍人,門下罕除常侍,補闕、舍遺改為司諫、正言,而非特旨供職亦不任諫諍。至於僕射、尚書、丞、郎、郎中、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七八。秘書、殿中二省名存實廢,惟內侍所掌,猶髣髴故事,九寺五監尤為空官。六統軍十六衛,每遇大禮,朝會,但遣官攝事,以備儀範。天聖中,始以環衛官補宗室子,東宮官不常置,公主無邑司,節度使不食本鎮租賦,藩府除授雖帶都督之名,而實不行都督之事,京府以及四方大鎮,皆有牧尹,而類非親王不除。諸路無觀察、採訪,而觀察、防禦、團練、刺史,特以為右列敘遷之寵,雖有正任遙領,大率不親本州之務。諸司使付,有東班、西班,又有橫班。橫班之有職事者,獨合門客省、四方館,略有典掌,其他悉無所領。此其大概也。至於官人授受之別,則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差遣以治內外之事。其次又有階、有勛、有爵,故士人以登台閣、升禁從為顯宦,而不以官之遲速為榮滯;以差遣要劇為貴途,而不以階勛爵邑有無為輕重。

──《文獻通考》卷47《官制總序》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師、三公不常置,宰相不專任三省長官,尚書、門下並列於外,又別置中書禁中,是為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天下財賦,內庭諸司,中外筦庫,悉隸三司。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帳;門下省主乘輿八寶,朝會版位,流外考校,諸司附奏挾名而已。台、省、寺、監,官無定員,無專職,悉皆出入分蒞庶務。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預朝政,侍郎、給事不領省職,諫議無言責,起居不記注;中書常闕舍人,門下罕除常侍,司諫、正言非特旨供職,亦不任諫諍。至於僕射、尚書、丞、郎、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八九。其官人受授之別,則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以治內外之事。

──《宋史》卷161《職官》

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軍、監亦如之。掌總理郡政,宣布條教,導民以善而糾其奸慝;歲時勸課農桑,旌別孝悌;其賦役、錢穀、獄訟之事,兵民之政,皆總焉。凡法令條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屬;有赦宥則以時宣讀,而班告於治境,舉行祀典;察郡吏德義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軟不任事,或奸貪冒法,則按劾以聞;遇水旱以法振濟,安集流亡,無使失所。……縣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諸縣除赤、畿外,有望、緊、上、中、下。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平決獄訟,有德澤禁令,則宣佈於治境。凡戶口、賦役、錢穀、振濟、給納之事皆掌之,以時造戶版及催理二稅。有水旱則有災傷之訴,以分數蠲免;民以水旱流亡,則撫存安集之,無使失業有。孝悌行義聞於鄉閭者,具事實上於州,激勸以勵風俗。若京、朝、幕官則為知縣事,有戍兵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

──《宋史》卷167《職官》

元太祖起自朔土,統有其眾,部落野處,非有城郭之制,國俗淳厚,非有庶事之繁,惟以萬戶統軍旅,以斷事官治政刑,任用者不過一二親貴重臣耳。及取中原,太宗始立十路宣課司,選儒臣用之。金人來歸者,因其故官,若行省,若元帥,則以行省、元帥授之。草創之初,固未暇為經久之規矣。世祖即位,登用老成,大新製作,立朝儀,造都邑,遂命劉秉忠、許衡酌古今之宜,定內外之官。其總政務者曰中書省,秉兵柄者曰樞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台。體統既立,其次在內者,則有寺,有監,有衛,有府。在外者,則有行省,有行台,有宣慰司,有廉訪司。其牧民者,則曰路,曰府,曰州,曰縣。官有常職,位有常員,其長則蒙古人為之,而漢人、南人貳焉。於是一代之制始備,百年之間,子孫有所憑藉矣。

──《元史》卷85《百官志·序》

若元,則起朔漠,並西域,平西夏,滅女真,臣高麗,定南詔,遂下江南,而天下為一。故其地北逾陰山,西極流沙,東盡遼左,南越海表。……

……立中書省一,行中書省十有一:曰嶺北,曰遼陽,曰河南,曰陝西,曰四川,曰甘肅,曰云南,曰江浙,曰江西,曰湖廣,曰征東,分鎮藩服,路一百八十五,府三十三,州三百五十九,軍四,安撫司十五,縣一千一百二十七。

──《元史·地理志》

行中書省,凡十[一],秩從一品。掌國庶務,統郡縣,鎮邊鄙,與都省為表裡。國初,有征伐之役,分任軍民之事,皆稱行省,未有定製。中統、至元間,始分立行中書省,因事設官,官不必備,皆以省官出領其事。其丞相,皆以宰執行某處省事系銜。其後嫌於外重,改為某處行中書省。凡錢糧、兵甲、屯種、漕運、軍國重事,無不領之。……至元三年,定一萬五千戶之上者為上州,六千戶之上者為中州,六千戶之下者為下州。江南既平,二十年,又定其地五萬戶之上者為上州,三萬戶之上者為中州,不及三萬戶者為下州。於是升縣為州者四十有四。縣戶雖多,附路府者不改。上州:達魯花赤、州尹秩從四品,同知秩正六品,判官秩正七品。中州:達魯花赤、知州並正五品,同知從六品,判官從七品。下州:達魯花赤、知州並從五品,同知正七品,判官正八品,兼捕盜之事。參佐官:上州,知事、提控案牘各一員。中州,吏目、提控案牘各一員;下州,吏目一員或二員。……六千戶之上者為上縣,二千戶之上者為中縣,不及二千戶者為下縣。二十年,又定江淮以南,三萬戶之上者為上縣,一萬戶之上者為中縣,一萬戶之下者為下縣。上縣,秩從六品。達魯花赤一員,尹一員,丞一員,簿一員,尉一員,典史二員。中縣,秩正七品。不置丞,余悉如上縣之制。下縣,秩從七品。置官如中縣,民少事簡之地,則以簿兼尉。後又別置尉。尉主捕盜之事,別有印。典史一員。巡檢司,秩九品。巡檢一員。

──《元史》卷91《百官志》

大唐貢士之法,多循隋制。上郡歲三人,中郡二人,下郡一人;有才能者,無常數。其常貢之科,有秀才,有明經,有明法,有書,有算。自京師、郡、縣,皆有學焉。每歲仲冬,郡、縣館監課試其成者,長吏會屬僚,設賓主,陳俎豆,備管弦,牲用少牢,行鄉飲酒禮,歌《鹿鳴》之詩,征耆艾,敘少長而觀焉,既餞而與計偕。其不在館學而舉者,謂之鄉貢。舊令諸郡雖一、二、三人之限,而實無常數。到尚書省,始由戶部集閱,而關於考功課試可者為第。律曰:「諸貢舉非其人,及應貢舉而不貢舉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初,秀才科等最高,試方略策五條,其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貞觀中,有舉而不第者,坐其州長,由是廢絕。自是,有所趣向,唯明經、進士二科而已。其初,止試策。貞觀八年,詔加進士試讀經、史一部。至調露二年,考功員外郎劉思立始奏二科並加帖經。其後,又加《老子》、《孝經》,使兼通之。永隆二年詔:明經帖十得六,進士策文兩篇,通文律者,然後試策。武太后載初元年二月,策問貢人於洛城殿,數日方了,殿前試人自此始。

──《通典》卷15《選舉》3《歷代制》下

隋大業中,始設進士科,至唐為盛,每歲不過三十人,咸亨、上元中增至八十人,既而復故。開成間,連歲放四十人,俄仍舊制。太宗即位,旬日之間,放進士三十三人,經科百九十六人,並賜綠袍木簡,未命官而釋褐,新制也。咸平三年(1000),放進士四百一十四人,並九經而下,共一千五百四十六人。景德初,進士遂至七百八十三人,自是取人日益盛矣。……

天聖中,初置武舉,至皇祐罷,治平元年(1064)復置。制舉自乾德二年(964)至治平,應詔人無定數。

──《隆平集》卷2《取士》

2.課文注釋

郡國制

漢代地方政權組織。漢初,郡和王國同為地方高級行政區劃,郡直隸中央,王國由分封的諸王統治,實行地方行政制度郡國並行制。漢初建立了許多諸侯王國,本來的目的是拱衛中央,加強中央集權,但後來的發展卻適得其反。諸侯王依恃其政治、經濟、軍事勢力與中央對抗,並進而覬覦皇帝的位置,以致造成對中央的嚴重威脅。吳楚七國之亂以後,漢中央為了削弱諸侯王國,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使諸侯王不復治國,而由中央置國相以治民,職如太守;後又令諸侯王僅衣食封國的租稅,王國實際上和郡無異。隋以後,廢國存郡,雖封王帶有郡縣名號,但不回到自己的封地,在京師居住,享受一定政治經濟待遇。明代曾分封諸王於各地,靖難之役後,也將權力收回。

節度使

官名。始見於唐睿宗時,以薛訥為幽州鎮守經略節度大使。唐玄宗時在沿邊地區設九節度使,賜給雙旌雙節,總攬一區的軍、政、財、法事。安史之亂後,內地亦設立,轄境大小不等,因其權大,後多成為藩鎮,並將此傳於子孫或部下。至五代時廢置不常。宋初皇帝收回兵權,節度使則成為勛階。遼、金亦設,其權小於唐代。元代廢。

行省制度

行省之制淵源於魏晉之行台。杜佑說:「行台省魏晉有之。大唐初,亦置行台,貞觀以後廢。」(《通典》卷22《行台省》)金於中央置尚書省,在全國襟帶之地又置行台尚書省,除不置尚書令外,一切官屬與中央同。但行台官品均低於中台一等(《金史》卷55《百官志一》)。元置中書省為中央行政中樞,於地方亦曰行中書省。此前的「行台」名義上為中央派出機關,至元代行省制度才完全確立為地方行政制度。當時全國除中央中書省直轄的河北、山東、山西、河南北部、內蒙中部東部地區稱為「腹里」,以及宣政院直轄的吐蕃外,共分置十一個行省,其中在邊疆地區還專設管理少數民族事務的四個行省。元的疆域十分遼闊,嶺北行省的治所在和林(今蒙古烏蘭巴托西南),管轄範圍除了蒙古高原外,北邊一直到北冰洋;東北地區由遼陽行省管轄,省區範圍向東北延伸到庫頁島和北冰洋。江浙行省泉州路在澎湖設巡檢司,管轄澎湖、琉球(即台灣)。西藏雖未設立行省,但屬中央宣政院直接管轄,並在西部烏斯藏、納里、速古魯孫設三路宣慰司都元帥府,在東部設吐蕃等路宣慰司,其下設若干萬戶府;還設置驛站、軍站、派駐軍隊、徵收賦稅,等等。元朝統治者十分重視喇嘛教,國師八思巴就是吐蕃薩斯迦人(今西藏薩迦),因此元朝一代對西藏的統治與治理是很重視的。

行省的主要職官,每省設丞相一員,從一品;平章二員,從一品;左右丞各一人,參加政事二人。行省丞相、平章多由蒙古親王充當,權力極大,「軍國重事,無不領之」。元朝行省制度的建立,加強了元的中央集權統治,鞏固了我國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客觀上也促進了各族人民之間在經濟、政治與文化方面的交流的作用。因此,元朝實行行省制度,實際上是我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一個重大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

中朝與外朝

西漢自漢武帝時起,為加強皇權,便寵信近臣,令其充當中書令、侍中、給事中等高級侍從官職,出入禁中,與聞國政。這樣,管理國家的實權逐漸由相府向宮廷轉移,以便皇帝控制,因而出現了「內朝」與「外朝」之分。由侍從皇帝的宮廷機構組織構成「內朝」,掌握了決策國家政務的權力;以丞相為首的中央政府構成「外朝」,卻逐漸退居到僅只執行政務的地位。

「內朝」也就是「中朝」,《漢書·劉輔傳》注引孟康說:「中朝,內朝也。大司馬左右前後將軍、侍中、常侍、散騎、諸吏為中朝。丞相以下至六百石為外朝也。」關於「內朝」和「外朝」的劃分,清代學者錢大昕說:「孟康此注,最為分明」。錢大昕還認為內朝、外朝之分,漢初是沒有的。「至昭宣之世,大將軍權兼中外,又置前後左右將軍,在內朝預聞政事,而由庶僚加侍中給事者,皆自托為腹心之臣矣。」錢氏說「史家未明言」。漢武臨終前,召大將軍霍光、車騎將軍金日、左將軍上官桀、御史大夫桑弘羊四人,受遺詔輔少主。而宰相田千秋竟不得受遺詔。這件事無疑關係重大,它不僅表明已把宰相放在政治核心之外,同時也表明內外朝之分已經形成。

漢武帝用內朝官來壓抑外朝官以侵奪相權,是漢代中央政治制度發展的一個突出特徵。宰相是封建國家行政管理的最高長官,為天下政本所在。漢武帝要加強皇權專制,自然會與宰相制度發生矛盾。為了解決這個矛盾,漢武帝便引嚴助、主父偃輩入值,參與謀議。自霍光輔政,至於東漢,遂成為外戚與宦官專政的局面。外戚當政者則加「將軍」名號,宦官專權者又多加「中常侍」。不論外戚還是宦官,都是作為內朝官而專朝政的。

漢武帝鑒於漢興以來丞相御史二府的職權過重,因而把處於身邊的內朝私人秘書「尚書」官的地位提高,又相繼設有侍曹、二千石曹、戶曹、客曹。諸曹尚書多引用宦官或外戚擔任,內朝近臣自大將軍、太傅、侍中以下,常領錄尚書事以參決朝政。而外朝的長官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的職權逐漸為內朝尚書台所侵奪。所以,漢武帝以後以至成宣年間,是尚書勢盛,內朝權重,與外朝的相府形成權力轉移交替時期。

尚書本屬於少府,從秦至漢武以前,不過是掌管往來章奏的小吏。但自御史變成監察官之後,皇帝的詔令等事,也成了尚書的專責。武帝時期尚書發展成宮中的重要機構,置尚書四人,分四曹以主眾務。常侍曹主丞相御史事,二千石曹主刺史二千石事,戶曹主吏民上書事,客曹則主外國四夷事。成帝時又置三公曹以主刑獄事。顯然尚書已由公文的傳達機關進而為公文的處理機關。而且處理的結果,並不經過丞相,也無需和外朝的相府商討,而是直接送呈皇帝。漢武帝一面提高近臣和內朝官的地位,使他們「朝覲奏事,因言國家便宜」。有時還讓內臣嚴助等與大臣辯論,使「大臣數詘」。另一方面又壓低丞相的地位。漢武帝所用丞相十三人,下獄死者占其半,生者如田蚡、石慶、公孫弘輩,只能裝聾作啞,唯命是從而已。以至於討論出兵邊疆的大事,漢武帝竟說太尉「田蚡不足與計」。漢武帝如此重用內朝官,用近臣、內朝來壓制宰臣和外朝,所以當他拜公孫賀為相時,賀竟伏地大哭,不受印綬。這在中國歷史上還是少有的。

漢武帝為什麼要把職掌朝政的實權,由外朝的宰相轉移給內朝的尚書呢?主要因為:(一)內朝官地位很低,可以減少對他們盜權竊柄的顧慮;(二)內朝官多是皇帝寵幸的近臣,能很好地貫徹皇帝的旨意,不致受到外朝大臣的牽制;(三)內朝官多由外戚、宦官充任,這些人本是卑微之徒,皇帝可以隨意更換,這樣既能保持外朝相府傳統地位的穩定性,又可以加強皇權對相權的制約力量。

尚書省

中國古代行政管理中樞機關。漢代設尚書台隸屬少府,但自武帝以後即與聞政務,東漢更由其綜理政務。魏始以尚書台為獨立機構,國家正式政務中樞。劉宋時「曰尚書寺,亦曰尚書省」(《通典·職官四》),南朝梁時正式稱省,置尚書令、左右僕射各一人,又置吏、祠、度支、左戶、都官、五兵六曹。至隋唐正式確立三省制度,尚書省成為執政的宰相機構之一,主要職任在負責指揮執行各項政策,領導六部行政。其首長稱尚書令,後因唐初李世民曾居此職,遂不再復設,以左右僕射為首長。唐高宗時改稱中台,首長則稱左右匡政,隨之又改稱南省,首長仍稱左右匡政。武周時曾改稱文昌台、都台、中台,其首長稱文昌左右相。唐玄宗時曾改尚書省首長為左右丞相。又因其官署地處皇城,在太極殿之南,故有唐一代尚書省別稱「南省」。至唐睿宗景雲年間,尚書省降為中央的政務執行機關,不復有相府地位,其首長如不加「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號,即不再為宰相之任。直至宋神宗元豐改制,尚書省首長左右僕射復為宰相,尚書省地位漸高於中書、門下二省。金代實行一省制,以尚書省為相府,尚書令總領綱紀,左右僕射為尚書省實際首長,為宰相之任。元代尚書省三置三廢,基本上是中書省一省制,此後遂不復有尚書省之設。

三省

中國古代皇帝之下的三個最高政務中樞機構尚書省、中書省、門下省的合稱。尚書省由皇帝的私人秘書機構尚書台發展而來,南朝梁時正式稱「省」。但其成為正式政務中樞機構後,又為皇帝所不信任,曹魏時即以皇帝新的秘書機構秘書監改稱中書省,以分割尚書省的權力。隨著中書省權勢日盛,皇帝又恐其侵犯到自己的專制大權,晉時即將皇帝身邊的侍從機構侍中寺改為門下省,參與機密,出宣詔命。魏晉南北朝時,三省之制業已形成。隋正式確立三省同為相府,三省長官共為宰相的格局。唐進一步完善,形成中書省決策、門下省審議、尚書省執行的權力運行方式,確立了三省相互制約的政府體制。但由於最高權力始終集中於皇帝一人之手,最後決定權無不取決於皇帝,因此,事無巨細,遍經三省,往往流於形式,影響效率。故至中唐,由中書門下政事堂行使宰相權力,中書、門下二省漸趨合一。宋初雖置三省,但形同虛設,行政中樞為別置於禁中的中書省。宋神宗元豐改制,又復唐三省之制,至南宋,三省長官互兼,以尚書省為相府,實際上取代了中書、門下二省。遼和金初亦仿唐制置三省,金朝不久即行尚書省一省制,元和明初實行中書省一省制,洪武十三年(1380)中書省亦被廢。

中書省

中國古代中央政府的政務中樞機構。魏始置,以秘書監改稱而來。其首長稱中書令、中書監,出納王命,權尊勢隆。晉時有「鳳凰池」之美譽。北朝中書省雖不及門下省為尊,但仍得參與密議,號稱「西台」,其首長有「西台大臣」之稱。隋初因避祖諱改內史省,以內史令為首長。與尚書省、門下省共為相府。下設內史侍郎、內史舍人、通事舍人等數十人。唐武德三年(620)復稱為中書省,唐高宗時曾改稱西台,武周改稱鳳閣,唐玄宗改稱紫微省,旋復舊稱,其首長由內史令改中書令,再改西台右相、內史、紫微令、右相,至唐肅宗復稱中書令。其下設有中書侍郎為副長官,中書舍人、右散騎常侍、右諫議大夫、右補闕、右拾遺、起居舍人、通事舍人等官亦屬之。集賢書院、史館等機構歸其統轄。因中書省職在秉承帝旨,參與決策軍國要務,故其地位顯要。自唐高宗後,政事堂設於中書省,更顯其權尊勢隆。但隨著翰林學士院和樞密使參與決策籌劃,中書省職權也多歸其間。宋代中書省僅掌冊文、復奏、考帳等事務,但別置於禁中的中書省號稱政事堂,與樞密院對掌文武二柄,為宋初之宰相府。宋神宗元豐改制,復唐三省之制,三省長官互兼,但以尚書省為重。遼初設政事省,旋改稱中書省。金初亦有中書省之設,旋廢去;元則以中書省總政務,為宰相府。其首長中書令例由太子兼任,實際長官為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因元僅中書一省,故六部亦轉歸其指揮。明初曾仿元制,惟不設中書令,但至洪武十三年(1380)廢省,此後不復有中書省之設。

門下省

中國古代中央政府的中樞機構之一。由皇帝的侍從機構侍中寺改設。秦漢有的加官,掌殿內文書往來和侍從皇帝,故稱侍中。東漢時置寺隸於少府,因其常在皇帝身邊代皇帝披閱尚書奏事,漸有參與機密之權。晉始改寺為門下省,掌「盡規獻納,糾正違缺,監封璽書」(《通典·職官·門下省》),北朝尤重門下省,政出其間,其長官侍中為宰相之任,副長官黃門侍郎也有「小宰相」之稱。隋沿置,與內史、尚書二省同為相府,其長官為避祖諱改稱納言,副長官仍舊,下有散騎常侍、諫議大夫、給事中等屬官,並統城內、尚食、尚葯、符璽、御府、殿內六局。唐沿隋制而略有損益。曾有東台、鸞台、黃門監之改稱,其長官稱侍中,並相應有納言、東台左相、左相、黃門監之改稱。又其官署所設的位置,也有北省、左省之別稱。下設給事中、門下錄事、左散騎常侍、左諫議大夫、左拾遺、左補闕等官,並統起居郎、城門郎、符寶郎、弘文館。在職權上,隋時三省尚無明確劃分,唐則以門下省掌審議封駁。自唐高宗時門下省遷入禁中,與中書省漸趨合併,有中書門下政事堂之設。宋雖仍置門下省,但僅主朝儀等事務。宋神宗元豐改制後,門下省復唐制。在南宋時,三省長官互兼,中書、門下實為合一,權不及尚書省。遼及金初亦曾置,迨及金海陵庶人正隆元年(1156)廢之。元明清皆無門下省之設。

六部

中國古代中央政府六個行政管理機關的合稱。秦漢時期,中央行政管理以丞相指揮九卿執行,自尚書台上升為綜理政務的中樞機關以後,其下分曹治事,至晉時,尚書台已備六曹,為六部之前身。隋確立三省六部制,以吏、禮、兵、民、刑、工六部為尚書省之下的政務執行機關。唐沿置,惟為避太宗李世民之名諱改民部為戶部。武則天光宅元年(684),附比《周禮》六官,排六部之序為吏、戶、禮、兵、刑、工,至清不改。迨及元代無尚書省之設,六部隸於中書省。明洪武十三年(1380)廢中書省後,六部分別直接向皇帝負責。但自內閣權重後,六部行政,實受內閣變相指揮。六部首長均稱尚書,副長官稱侍郎。唐、宋、元時期各部之下均設四司,故有六部二十四司之稱。司之長官稱郎中,副長官稱員外郎。明清時所設司數大增,並皆冠以清吏司名。此外,明代因太祖以南京為京師,成祖北遷後,南京仍保留一套中央政府的官制,故亦有六部之設,但僅在南京留都所屬地區行使職權。六部制的確立,是中國古代行政體制的一次重大變化,標誌著中國傳統的行政體制已趨詳備,故得延續達千餘年,至清末在西方政治文化的衝擊下才予以改變。

宋代的中央官制

宋朝的政治機構,適應中央集權的需要,分列為政事、軍務和財政三大系統,相互平行,分別由皇帝直接統屬。另設御史台等機構。地方權力集中到朝廷後,又進一步集中於皇帝。

宰相──宋沿唐制,設尚書、門下、中書三省。尚書、門下列於外朝,中書設于禁中,稱政事堂。實際執政的宰相仍沿唐制,用同平章事名號,無定員,有二人即分日掌印。宋初仍用後周宰相范質、王溥、魏仁浦三人為相。964年,范質等三相請退,獨用趙普作宰相。為了防止趙普擅權,又以薛居正、呂餘慶作副相,稱參知政事,此後成為定製。

樞密使──唐代宗時,開始設內樞密使,用宦官掌管朝廷機密。唐末,樞密使專權,造成禍亂。五代時,仍存樞密院掌管朝政。樞密使等於宰相之外的又一個宰相。宋朝建立後,樞密使改為專掌軍事政令,調動禁軍,與宰相文武並立。中書省與樞密院號稱「二府」(政府、樞府)。樞密院的大事都要奏報皇帝批旨。宰相與樞密使分別朝奏,彼此不相知。皇帝由此分別控制了政權和軍權。

三司使──三司使總管四方貢賦和國家財政,地位僅次於宰相,稱「計相」。三司使統領三部:鹽鐵掌管工商收入及兵器製造等事;度支掌管財政收支和糧食漕運等事;戶部掌管戶口、賦稅和榷酒等事。地方州郡賦稅收入除留一小部分外,其餘全部由中央掌握,三司權任甚重。全國統一後,宋太宗甚至曾親自裁處。

審刑院──宋太祖時,刑部複核各地大辟罪案。宋太宗時,又在禁中設置審刑院。各地上奏案件,先由大理寺斷復,再報審刑院詳議成文,上奏皇帝。審刑院不歸宰相統領,直屬於皇帝。

學士院──學士院設翰林學士若干人,職責是為皇帝起草詔書,包括宰相的任命、對外的國書等。翰林學士還侍從皇帝「備顧問」,可以直接向皇帝提出對國事的建策。

御史台──宋沿唐制,朝廷設御史台為最高監察機構,台分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初無專官,由其他官員兼職。御史中丞是御史台的最高官員。宋太宗時,又任命專職的監察御史(察院),考課朝廷官員得失。官員遭到御史官彈劾,就要貶調。

宋代官制有官、職、差遣之分。「官」是一種等級待遇,供定薪之用,表示祿位、品級的高低。「職」只是一種虛銜,如學士、待制等,不是職務。只有「差遣」才是實際職務,握有實權。

宣慰司

官名。元代置,在行省之下,分道以總郡縣,是行省和郡縣之間的承轉機關,掌管軍民事務。亦有稱宣慰司都元帥府、宣慰使,設於少數民族地區,直屬中央宣政院。明清沿置。

察舉和徵辟

秦朝以後,封建的選官制度有了發展。漢朝主要採用「察舉」和「徵辟」兩種方法來選拔官吏。所謂「察舉」,是地方長官在其轄區內,定期考察、選拔人才並推薦給朝廷。這些被推薦的人,經過考核授予不同的官職。「察舉」之外,皇帝和高級官員也可以徵聘有名望和才能的人來做官。由朝廷徵聘為朝廷官員的,稱為「征」,由高級官員徵聘為自己屬官的,稱為「辟」,或稱「辟除」,因此稱為「徵辟」。

孝廉

漢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議,把孝廉作為選拔官吏的重要科目之一。凡是符合封建倫理道德的人,由各郡國在所屬吏民中薦舉。「孝」就是孝悌的人,「廉」就是廉吏。例如《二十四孝》中的孝子郭巨(今屬山東長清人)「為母埋兒」的故事說:東漢時,郭巨「家貧,有子三歲,母減食與之。巨謂妻曰:貧乏不能供母,子又分母之食,盍埋此子。子可再有,母不可得」。這種殘酷的「愚孝」,當時被渲染為大孝至孝的典型,郭巨遂被薦舉為孝廉。後來,所謂以封建倫理為標準,實際上多由世家大族互相吹捧,弄虛作假,沽名釣譽,以圖被薦舉孝廉入仕,博取高官厚祿。例如鄧禹一家,「凡侯者二十九人,公二人,大將軍以下十三人,中二千石十四人,列校二十二人,州牧郡守四十八人,其餘侍中、將、大夫、郎、謁者,不可勝數」。弘農楊氏四世為三公,汝南袁氏則四世五公。

中正

中正,古代官名,負責品評人才,曹丕當政時始設,隋唐時期「舉選不本鄉曲」,遂罷廢。漢獻帝延康元年(220),「(吏部)尚書陳群,以天朝選用不盡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中正以定其選,擇州郡之賢有識鑒者為之,區別人物,第其高下。」(《資治通鑒》卷69)根據九品中正制(即九品官人法)的規定,各州郡分別推舉一名中正,由司徒府確認,中正都是由本州郡在中央政府機構里任職的官僚來擔任。曹魏末年以後,各州郡的中正都是「上品」(九品中正制把人才分成九個等級,但是實際上一品從來沒有人被評上過,因此二品就是最高等級了,即上品),士族逐漸把持選官。後來,州一級的大中正又稱為「州都」,郡一級的中正,又稱為「郡正」,所以,中正又被稱為「都正」。中正下設「訪問」,作為其屬員。

科舉制產生的歷史背景

魏晉南北朝時,由於士族勢力強盛,選官制度為「九品中正制」。實行這種制度,就為世家大族長期操縱政權提供保證,堵塞了庶族地主做官的道路。然而,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人數比士族多的庶族地主,經濟實力日漸壯大,要求掌握政治權力的願望愈來愈強。況且,世家大族操縱地方政權,稱霸一方,對中央集權的加強極為不利。隋朝建立後,統治者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擴大統治基礎,逐步實行了適應新形勢需要的選官制度──科舉制。九品中正制被廢除,選拔官吏的權力收歸中央。這是我國古代選官制度的重大改革。此後歷朝都沿襲科舉制,並且不斷發展和完善此項選官制度。

隋文帝廢九品中正制,始用分科考試方式選官

由於魏晉以來的九品中正制嚴重地妨礙著中央皇權,開皇七年,隋文帝下詔「罷州郡之弊,廢鄉里之舉」,規定所有官員的選任一律須先分科參加考試,然後由吏部錄用,按考試成績的優劣決定其去留和所任官職的品位。從而開創了科舉之途,至隋煬帝設進士科,科舉正式形成。

隋煬帝時,始建進士科

暴君隋煬帝以荒淫無度著稱於史,但在科舉制的發展史上卻是位有貢獻的人物。大業二年(606),隋煬帝在已有諸科中,又特設進士科和明經科,由吏部按「策試」成績選拔官吏(見《大唐新語》《舊唐書·楊綰傳》),科舉制形成。

武則天時,大量增加科舉取士的人數

唐初,進士科每年應舉者少則八九百人,多則一二千人,而其中能及第者不過十餘人至三十人左右。在貞觀的23年中,考中進士的僅205人。唐高宗、武則天統治的55年中,據不完全記載,進士有一千餘人,平均每年錄取的人數較貞觀時增加了一倍以上。

宋代的科舉

宋代科舉考試,但最主要的有鄉、省和殿試三級考試,大體上每三年舉行一次。鄉試主要在州一級考試,一般由州通判負責主持,本州官私學校學生都可報考。考試合格者稱「舉子」「貢生」,再由州府保舉赴京城參加省試。這裡所說的省試,並不同於明清時各省區里的鄉試,而是指屬於尚書省禮部主持的全國舉子考試。省試通過後要參加皇帝親自主持的殿試。

宋代科舉考試科目很多,其中,以進士科最為重要。進士科考試內容包括詩、賦、策論及儒家經義,重點則在詩賦和策論方面。進士的前三名有狀元、榜眼和探花的別稱。

宋代建國後,充分吸取了唐、五代時科場積弊的教訓,在科舉考試中採取了一系列防微杜漸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有:

①「鎖院」制度。即在「知貢舉」(主考官)、「權知貢舉」(副考官)等考官人選確定後,立即將他們鎖於貢院之中,斷絕他們與外界的聯繫,避免出現考官向親朋好友泄露試題的現象。

②「彌封」制度。即在考生考試結束後,由專人將考生試卷上的姓名、籍貫等部分用紙糊起來,再交給考官評判。直到最後統計成績時,才能拆封公布姓名,否則即為作弊。這也是後世考試中密封試卷制度的起源。

③「謄錄」制度。據宋人記載,實行彌封制後,科場上又發生了考生在試卷上書寫標記、暗語的問題,於是「謄錄」之制隨之出現,即在考生交完試卷後,朝廷雇請一批抄寫書手將考卷重新謄錄一遍,再交考官,其用意在於進一步杜絕「彌封」措施的紕漏。

北宋舉子一旦考取,即不再經吏部的考試而直接授官。對錄取名額,也屢有增加,後來甚至規定按考生總額十一比數加以錄取,並成為定製。科舉制這一變化,擴大了封建統治的基礎,這是專制統治所需要的。另一方面,使應試者激增,考生都試圖「以一日之長,決取終生富貴」,這是造成北宋冗官現象出現的重要原因。

3.學術觀點

唐代政治制度,一直是史學界研究的熱點問題,如三省制、政事堂制度、宰相制度等。以下是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

① 隋唐確立的三省制,魏晉南朝時已在游移發展中。

尚書、中書、門下三省制度確立於隋唐,而三省的淵源卻可以追溯到秦漢。魏晉以來,三省已經成為當時中央統治機器的核心部分,但三省各自的組織規模、地位和作用都還處於不斷的演變之中。概括地說,魏以中書、尚書為主,兩晉中書地位更加顯要,門下也逐漸崛起,與中書分權。南朝三省長官大權旁落,但政仍出於三省。與唐代所確立的三省制相比,魏晉南朝的三省制尚未定型。舊官制的殘餘並沒有絕跡,三省以外的官吏參政偶有出現。錄尚書事名義上管理尚書事務,事實上「職無不總」,凌駕於三省之上。三省還沒有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沒有建立共同議政、互相監督的嚴密體制,因而容易造成個人擅權的局面。三省長官的職權也還不穩定,時有升降浮沉。因此,我們認為魏晉南朝三省還只是處於隋唐三省制確立前的游移發展中的階段。

② 認為以往關於政事堂制度的形成、宰相於門下省議政和中書省政事堂的起始時間,以及政事堂何時才有專印等問題,仍有可商榷之處。其新觀點包括:

· 政事堂制度形成於貞觀十六年(642)前後時期。

· 宰相於門下省議政起始於唐初武德年間不是起始於隋代或北朝。

· 門下省政事堂時期的結束與中書省政事堂的開始,是光宅元年(684)七月。

· 政事堂並不是開元十一年才有專印。

③ 唐代宰相人數之多,制度之完善、成熟,在加強中央集權過程中作用之顯著,國內、國外歷史影響之深遠。

唐代宰相的名稱雖然屢有變更,但這種變更是有規律可循的。從武德五年到六年,是以三省之長或兼判、遙領三省之長者為相;武德六年到貞觀二十三年,是以中書令、侍中、左右僕射為相;從貞觀二十三年到乾元元年,是以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同中書門下三品為相;從乾元元年到唐朝末年到唐朝滅亡,是以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相。經過唐太宗、武則天、唐玄宗三代的更新變革,從而趨於完善成熟。中唐以後,地方藩鎮林立,朝中宦官專權,三省六部制受到破壞,出現了「內相」「使相」,相權終於旁落,宰相制度趨於敗壞。

唐朝丞相選拔制度的特點。唐初,戰功是選拔丞相的主要途徑,從武則天統治直到終唐之世,科舉制度,特別是進士科逐步成為主要途徑。通過科舉取士,經過吏治考試任官,再歷經州、縣,台省任職的鍛煉考驗,具備決斷軍國大事的才能和智慧,方可尋用為相。入相之後,皇帝定期親判其考課,評有等第。由此可見,唐代的選相制度更加健全、完善。

唐代宰相辦公的特點。唐朝的宰相不同於秦漢,多是他官兼職,或是丞相兼領他職,所以沒有獨立的辦公機構──相府,它是集體負責制,主要任務是幫助皇帝議決軍國大政,或者擬訂皇朝政令,自己不能向政權的其他部門發號施令。宰相議事決策,擬訂重大政令的地方叫政事堂。關於其性質,史學界看法不一。有的觀點認為,綜觀唐朝一代,政事堂是宰相協助皇帝駕馭天下的議事決策機關,但若把政事堂看作是凌駕於三省六部之上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權力很大的宰相府,似乎不妥。關於宰相的上班制度,開元以前「午前議政於朝堂,午後理務於本司」。天寶末年以後,更直掌事,政事堂印改為中書門下印後,中書令專斷相權,從而產生了執政事筆的當國宰相。唐朝為了防止宰相專權,利用鄉親、門生故舊拉幫結黨之弊,也為了提倡遵章辦事,發揮宰臣的正常統治效能,還規定了必要的迴避制度。對退休宰相,物質生活上給予關懷和照顧,政治上給予一些榮譽和特權。

4.圖畫說明

河西節度使張議潮統軍出行圖

這幅圖出自敦煌莫高窟第156窟,為晚唐時期的作品。全圖高107厘米,寬857厘米,亦稱張議潮統軍出行圖。位於第156窟的南壁及與其相聯的東壁門南壁面之下部。繪於晚唐咸通六年至八年(865~867)。此窟是張淮深為紀念其叔張議潮所修的功德窟。唐大中二年(848)張議潮在沙州(即敦煌)起兵逐吐蕃,隨即揮軍東進西征,盡復甘、涼、肅及伊西等地,並奉河西十一州圖籍歸唐,結束了吐蕃在河西的百年統治,解除了唐王朝西顧之憂,確保了中原西去通路。大中五年唐宣宗敕封張議潮為河西十一州節度使。此圖即為敕封張議潮為節度使後統軍出行的寫照。畫面可分為相互銜接的三個部分:(1)儀仗先導部分。以各分列左右的四對鼓角乘騎為先導;隨後是兩面大旗及持矟的四對武騎儀仗;繼之有墨書榜題為「左馬步都押衙」的五對文騎,文騎之間八名軍營舞伎分為兩列,四人著漢裝,戴襆頭,四人著吐蕃裝,束雙髻;後有由十四人組成的樂隊,舞伎在笙、簫、笛、篳篥、箜篌、琵琶的吹彈聲中踏著大鼓、細腰鼓、拍板的鼓點節奏,揚袖起舞,徐徐前行;舞伎前有二人騎馬持牌橫於道,指揮舞樂的行止緩急。(2)主體部分。其中心為節度使張議潮,也是全畫的中心。張氏戴襆頭,著大紅袍,腰束革帶,揚鞭騎白馬正過雕欄石橋,其側有:「河西十一州節度使張議潮□除吐蕃收復河西一行圖」榜題,其形式與唐太宗騎馬過金橋的「金橋圖」相仿。張議潮馬前有榜題為「散押衙」者三人,正執轡引馬過橋,橋前方接伎樂之後有六騎持旌分列左右,其後有執牙旗(榜題曰「門旌」)小幡二人,旗後有二乘騎舉皇帝敕授藩鎮一方的權力象徵的「節麾」,榜題為「衙前兵使」「節」後有題為「銀刀官」者三騎和分兩列於左右的八名持棒步行衛士。張議潮馬後,擁簇騎衛多人,再後為帥軍大纛旗及出行將士隊伍。(3)輜重後勤部隊。這部分畫獵騎馳射黃羊、奔鹿和運送軍需的駝隊等。畫卷將張議潮繪於全畫中部,形象也較其他人物高大,更以白馬過橋來提示和突出主要人物。整個畫面長8.5米、高1米有餘,人物逾百、駿騎八十餘,出行隊伍旌旗飄揚,延綿浩蕩,顯示了這支隊伍的嚴整軍儀和威武雄風。這是一幅珍貴的歷史畫卷。本畫與相對壁面同位置的「宋國河內郡夫人宋氏出行圖」同繪於一窟,前者肅穆嚴謹,後者歡快輕鬆,恰恰相反成對比,可稱敦煌壁畫出行圖中之雙璧。

5.參考資料目錄

① 韋慶遠、王德全主編:《中國政治制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② 白鋼主編:《中國政治制度通史》(1—10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③ 陳仲安、王素:《漢唐職官制度》,中華書局1993年版。

④ 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⑤ 龔延明:《宋代官制辭典》,中華書局1997年版。

⑥ 劉澤華:《中國的王權主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⑦ 祝總斌:《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

⑧ 王亞南:《中國官僚政治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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