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對紀檢監察機關的啟示

新刑訴法對紀檢監察機關的啟示 【發布時間】 2013年6月21日 10:07 【字體】 大 中 小 【來源】 中國紀檢監察報

面對新刑訴法提出的新要求,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在遵守黨內法規及行政監察法的基礎上,提高對被調查人權利保障的認識,否則有可能導致辦案中取得的證據無法在刑事訴訟中取得證據資格,不利於追究腐敗分子的刑事責任。 2012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刑事證據制度、強制措施、偵查程序等作出了重大調整,修改後的新刑訴法至今已生效半年之久。對紀檢監察幹部來說,準確把握新刑訴法的精神,對於做好辦案工作是極有必要的。 在某種意義上說,此次刑訴法修改的最大亮點是明確了人權保障的價值理念。這不僅體現在新刑訴法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而且體現在對辯護制度、證據制度、偵查制度、強制措施等進行了很大修改,旨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嚴和基本權利得到更為周到的保護。這無疑是對過去司法實踐中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重有罪推定輕無罪辯解的傾向的矯正。 從實體與程序的關係來看,此次刑訴法修改更為強調程序公正的保障,比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證人出庭作證的要求、偵查訊問制度的改革,等等。這些修改使刑事訴訟法不僅致力於實現實體公正,而且努力以公正、科學、透明的程序去實現實體公正,做到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齊頭並進。 從公正與效率的關係來看,新刑訴法也並非絕對強調公正而忽視效率。為應對刑事案件數量增加、司法資源有限的現實難題,新刑訴法擴大了簡易程序的範圍、增設了獨立的財產沒收程序、賦予了檢察機關技術偵查權等。當然,這些規定的實施前提依然是確保刑事司法公正的實現。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必須樹立人權保障理念 新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該規定如同一個「連接器」,將紀檢監察辦案工作與刑事訴訟活動更為緊密地銜接起來,使紀檢監察工作從職務犯罪案件查處的幕後走到台前,在刑事訴訟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為此,紀檢監察機關必須順應立法的新變化,轉變辦案思維。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必須樹立人權保障理念,按照新刑訴法確立的標準,保障被調查人的各項基本權利。在《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中,對於被調查人的權利保障有明確規定,比如必須保障被調查人的申訴、申辯等權利。面對新刑訴法提出的新要求,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在遵守黨內法規及行政監察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提高對被調查人權利保障的認識,否則有可能導致辦案中取得的證據無法在刑事訴訟中取得證據資格,不利於追究腐敗分子的刑事責任。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必須樹立程序公正理念,重視和遵循公正的辦案程序。辦案程序的歸結點在於證據。儘管新刑訴法規定,紀檢監察機關辦案所取得的證據可以直接在刑事訴訟中使用,但同時要注意,紀檢監察辦案程序中的瑕疵可能會導致由此取得的證據無法具備刑事證據能力。因此,紀檢監察機關在辦案中,尤其是在取證活動中,應當準確理解新刑訴法的立法目的,按照新刑訴法關於取證程序的要求開展取證活動,以實現紀檢監察與刑事追訴之間的良好銜接。紀檢監察機關在本職工作中,必須不斷提高對程序公正的認識,為被調查人提供較為周全的程序保障,以程序公正理念規範辦案程序。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應當樹立權力有限性理念。新刑訴法實施後,紀檢監察機關應繼續堅持依紀依法辦案,不得以紀檢監察調查處理代替職務犯罪偵查,不得以紀律處分代替刑事處罰;在辦案中需要採取諸如搜查、通緝等措施而自身又無權採取的,應由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等法定主體採取。 加強協作 更加有效地懲治腐敗 在反腐敗鬥爭中,紀檢監察機關在與檢察、審判機關相互配合中,對司法機關的程序進行了許多學習和借鑒。因此,一些刑事訴訟的原則和程序,逐漸被引入到紀檢監察工作領域,如案件調查中的調查取證方法等。紀檢監察機關制定的工作程序,也與刑事訴訟法律的相關規定內容接近。這些變化和發展,使得黨政紀律案件的調查審理在一定程度上帶有了准司法的性質。新刑訴法實施以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借鑒法律規定,繼續完善辦案模式和取證方式,以便更好地與職務犯罪刑事追訴工作相協調,更加有效地懲治腐敗。 1993年11月,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共同制定了《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反腐敗鬥爭中加強協作的通知》,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違紀案件,如認為已觸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有關案件管轄的規定,及時將有關證據材料移送相應的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根據案情,應在移送前後對當事人作出黨紀政紀處理;對於查處有阻力或涉及黨紀、政紀、法紀交叉的大案要案,經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協商,可由一個部門為主調查,另一部門進行配合,必要時由聯席例會決定由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聯合調查。根據上述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調查取證的環節,可以共同就同一案件開展調查,進行談話取證工作,在這一過程中,其取證方向和方式方法也逐步相互學習借鑒,並趨向一致。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紀檢監察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均強調依法客觀收集證據。中央紀委在辦案工作中非常重視規範調查人員的權力以及對於被調查人的權利保護,對此還出台了許多具體制度。比如,有關黨紀條規專門規定,對能夠證實被調查人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證據要收集,對能證明其無違紀違法行為的證據也要收集,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關於查處黨員違紀案件中收集、鑒別、使用證據的具體規定》,進一步規範了紀檢監察機關調查取證的活動,為保障被調查人的合法權利,還特別規定被調查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新刑訴法對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提出了新的要求。這就對紀檢監察機關的調查取證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取證時就應當考慮到隨後進行的刑事訴訟程序對證據的要求,並在職權範圍內,嚴格按照取證程序進行取證。具體而言,在收集實物證據時,不得採取暴力、脅迫方式,應當建立完善的證據保管和傳遞鏈條,使每一次證據的流動都有跡可循、有案可查,防止因保管鏈條的斷裂或缺失而導致證據失去證據能力。 新刑訴法實施後,紀檢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強配合,更加有效地打擊腐敗犯罪。在現實的辦案層面,兩大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調查取證的合法性、追訴犯罪所需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明力等事項要求的標準可能存在差異。在紀檢監察機關向檢察機關移交案件的過程中,由於當事人迫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壓力,往往會改變在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期間所作交代,這就對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案件與檢察機關如何更好地銜接,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由於檢察機關主要負責從刑事訴訟角度進行調查取證,雙方要加強合作,以適應新刑訴法對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證明力等方面的要求,紀檢監察機關也應更積極地參與各項訴訟活動。 (周長軍,山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縱博,四川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推薦閱讀:

深化監察體制改革,推進試點工作
紀檢監察案件談話的方法和技巧——紀檢檢查業務學習之三

TAG:機關 | 紀檢監察 | 刑訴法 | 刑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