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倒賣文物大案擱淺 九朝故都洛陽「十墓九空」

2002年末,一封海外來信令洛陽地下文物盜賣猖獗的現象進入國家公安部視野。經有關負責人批示,公安部刑偵局召集河南、廣東兩省公安廳負責人召開專門會議,要求查清洛陽經廣東直通境外的文物盜掘、倒賣網路。就此,部督「12·10」專案組在河南洛陽展開調查行動。

2004年7月,被洛陽指控為洛陽文物倒賣集團首要人物的宋彥慶,以倒賣文物及非法拘禁兩項罪名,被判處徒刑5年半。不到兩個月之後,宋保外就醫。此時,宋彥慶之兄宋彥彬,專案組認定的文物集團另一頭目,至今負案在逃。

洛陽警方一度認定宋彥慶、宋彥彬兄弟團伙涉及203人,涉嫌各種罪案161起,但經檢方批捕者僅27人,法院判決12人。

記者調查發現,有關警方打擊盜掘古墓葬及倒賣走私文物行為,取證難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因為地下文物一旦進入市場,非法盜掘的痕迹就在一次又一次的轉手中不斷洗刷。對於警方而言,人贓俱獲的機會微乎其微。

警方人士進而指出,手握文物暴利的違法分子,有可能通過各種途徑,為案件查處製造重重阻力。在這個中途擱淺的部督文物大案背後,中國文物保護法律暴露出打擊力不平衡的問題,文物販子和盜墓農民,其獲利狀況和刑罰風險並不對稱。就此,參與文物法制定的權威人士指出,要嚴格國內文物執法,重點打擊文物走私集團的幕後指揮者。

2004年歲末,來自國家文物局的消息也顯示,國家正在著手整頓文物流通市場,以期從源頭上遏制日漸猖獗的盜掘走私問題。

河南洛陽,九朝故都。城北邙山一脈,綿亘190餘公里,土厚水低,宜於殯葬。

古諺云:「生在蘇杭,死葬北邙」,此地為歷代帝王顯貴埋骨之所,所謂「邙山無卧牛之地」,正是指陵墓密集的程度。

然而,盜墓行為也恰與洛陽的墓葬文化相始終。百多年前,邙山南麓馬坡村盜墓賊李鴨子發明一種半圓筒形的鏟子,將這種鏟子接上一節節的木棍,可查勘數十米地下的古墓。這就是洛陽鏟,今日的考古專家仍嘆服這種簡單工具的效能。

據介紹,新中國成立後,盜掘地下文物的現象一度偃旗息鼓,但上世紀80年代以來,盜墓再度猖獗。按洛陽市第二文物隊隊長朱亮的說法,如今的邙山古墓群,已是「十墓九空,甚至九九空」。

2002年底,一封海外商人反映洛陽盜掘古墓、走私倒賣文物犯罪猖獗的舉報信引起公安部重視。時任公安部副部長白景富作出批示,當年12月10日,公安部刑偵局召集河南、廣東兩省公安廳負責人召開專門會議,要求查清洛陽經廣東直通境外的文物盜掘、倒賣網路。此為部督「12·10」專案。

河南省公安廳隨即成立專案組,洛陽市公安局具體負責案件的偵破。

2004年9月,被洛陽警方專案組指控為洛陽文物倒賣集團首要人物的宋彥慶保外就醫,時距其案件判決不足兩個月。判決中,宋以倒賣文物及非法拘禁兩項罪名,被判處徒刑5年半。 宋彥慶之兄宋彥彬,專案組認定的文物集團另一頭目,至今負案在逃。洛陽警方一度認定宋彥慶、宋彥彬兄弟團伙涉及203人,涉嫌各種罪案161起,但經檢方批捕者僅27人,法院判決12人。而「12·10」專案組此前遭遇種種阻力,工作已陷停滯。

2004年8月及12月,記者兩下洛陽調查,與專案組警員及盜墓者、文物販賣者家屬均有接觸,案件疑雲重重至今尚不明朗,但已可窺見現行文物體制下,警方打擊盜墓行動之艱難,而文物盜賣鏈條所形成的巨大利益,更足以令操縱者掌握與強力機構相博弈的力量。

盜洞遍布田野

2004年8月1日,洛陽市北郊洛龍區商屯村,距離著名的龍門石窟不過兩三公里。

走進村北的玉米地,不時可見直徑約40厘米的圓洞,這些洞有的已被泥土淤埋,有的則洞壁光滑,四周堆著新翻出的黃土,深淺大約四五米。

「這就是盜洞。」洛陽市第二文物工作隊隊長朱亮介紹說,750平方公里的邙山地區,古墓總量足有幾十萬座,而此地的一些農民,長年累月地挖掘著盜洞。

朱亮說,盜墓者通過洛陽鏟來分析地下的土層變化,以辨別是否有古墓。然後,用兩種辦法挖洞,一是系一小包炸藥放入洞內,引爆後便可將土層擠到周圍,形成可容一人上下的洞穴,二是直接挖出一細洞,然後由身材矮小、瘦弱者下入洞中盜取墓葬品。

據稱,這樣的盜洞,最深可掘至地面以下20米。記者現場所見證明,商屯村的盜墓者,並沒有因為一年前有村民被捕而停止行動。2003年1月14日晚,商屯村村民張彥森、張利傑被拘。

警方隨後查明,上述兩張在商屯村村北田野中曾盜掘數座古墓。其中,張利傑被拘前一個月,曾從一處唐代墓葬中大有斬獲,所盜文物包括兩件黃白釉駱駝、兩件黃白釉騎馬俑、兩件白釉馬,還有一件三彩武士俑、一件三彩文官俑以及四五件小俑。

此為「12·10」專案組首次發動大規模抓捕行動。洛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證實,當晚在商屯村雖抓獲張利傑、張彥森兩人,但該村被警方列入盜墓嫌犯名單者不下10人,至少七八人在逃。

此時的「12·10」專案組,由當時的河南省公安廳廳長張程鋒任組長,相關副廳長和刑警總隊隊長等負責人組成專案領導小組,時任洛陽市公安局局長張太學具體負責查辦案件,洛陽市公安局從各縣市公安部門抽調精幹力量組成了調查組。

2003年1月份的專項抓捕行動中,警方認定的主要嫌犯宋彥慶落網,此外抓獲幾十名涉嫌盜墓、倒賣文物的犯罪嫌疑人、繳獲各類文物565件,其中三級以上的文物144件,查封凍結主要犯罪嫌疑人贓款贓物、房產有價證券等700餘萬元。

盜賣四級網路

「12·10」專案組當時認定,以宋彥慶、宋彥彬兄弟為首的文物犯罪集團,形成了四級體系的盜賣網路。

商屯村村民張彥森、張利傑被認為屬於這個盜賣網路的最低一層。這些洛陽郊區及孟津、偃師等周邊縣市的農民,以各自居住地劃分勢力範圍,在附近鄉鎮的田野盜掘古墓葬,以非法獲取地下文物。

按專案組的看法,這些農民是被人組織起來盜墓的,組織者正是那些文物販子。張彥森、張利傑挖出的文物都賣給了同一個人———洛陽鐵路分局水電段退休工人,52歲的海乾民。

專案組警員認為,僅在洛龍區商屯村,被海乾民組織來挖墓的農民就達10餘人,而海這樣的文物販子是盜賣網路的第二層,他們懂鑒定,也懂行情,一般通過相對固定的下線組織盜掘古墓,或者負責收集「圈外」盜墓者手中的零散文物。

在海乾民這樣的小文物販背後,宋彥慶、宋彥彬兄弟構成了盜賣網路的第三層。按一份官方材料的說法,宋氏集團控制了洛陽地下文物流通渠道,壟斷了洛陽倒賣文物的黑市。專案組警員從兩個方面提供了事實以證明宋氏兄弟在洛陽文物黑市上的壟斷地位。

1997年秋,文物販子馬好強在洛陽白馬寺董村收購了一口北魏時期的石棺,上有龍和弓箭圖案浮雕,宋彥慶聽說後帶領何建康等10餘人持五連發獵槍、棍棒駕車前往,馬好強見狀,表示退出,宋彥慶當時沒有帶錢,又逼馬好強墊付24萬元將石棺買走。

2001年8月,廣東文物販子「阿明」在洛陽花15萬元購買了6件文物三彩馬上人,帶回廣州賣了兩件後,當其他買家得知文物不是出自宋氏兄弟,均不敢再購買此文物,後阿明將其餘4件文物拿回洛陽,通過宋氏兄弟的「下線」賣出。

與宋氏兄弟形成穩定交易關係的廣東文物販子,被認為是盜賣網路的第四層。這一層面的人物,直接把持文物走私出境通道。

專案組警員證實,宋彥慶強行收購的北魏石棺,就是通過鄭州一名文物販子「小安」以75萬元的價錢賣給了澳門買主李某,李以100萬元又賣給台灣的王某,致使該文物流失國外,至今下落不明。

根據山西省公安廳提供的材料,每年大概有10萬件以上的非法出土文物先從全國各地彙集到河南洛陽、陝西西安和甘肅這幾個內陸文物集散地,再從這些地方通過鐵路輸往廣州、深圳、福建等地,最後經過海路和航空貨運抵達香港和台灣。

有證據顯示,宋氏兄弟在壟斷洛陽文物黑市的同時,還將「業務」範圍擴大到山西長治、晉城和陝西西安等地。

宋氏「兩紅兩黑」

宋彥慶、宋彥彬兩兄弟的壟斷地位如何形成?

「12·10」專案組的審訊口供顯示,一些文物販子必須通過宋氏兩兄弟進行交易,否則很難逃過公安機關的處理。專案人員還發現,在洛陽從事倒賣文物活動者,大都受過公安機關不同程度的處理,但宋氏兩兄弟卻是個例外。另一種情況是,宋氏兩兄弟的手下被公安機關抓住,也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在洛陽民間,人們對宋氏兄弟「兩紅兩黑」的特殊背景格外關注。宋彥慶在家排行第三,宋彥彬是其大哥。而家裡的另兩個親生兄弟均為洛陽當地警員。

老二宋彥海現任洛陽市孟津縣公安局政委,主管紀檢;老四宋彥紅,原為洛陽市刑警支隊民警,2004年調入洛陽市公安局新成立的禁毒支隊。

據宋彥海、宋彥紅本人向記者透露,「12·10」專案發動抓捕行動時,他們兩兄弟均曾接受洛陽市公安局問詢。2003年1月13日晚,專案組發動的首次抓捕行動中,宋氏兩兄弟均未落網。

「第二天就把我叫去了,說我通風報信。」宋彥紅回憶說,當時找他談話的就是洛陽市公安局局長張太學和刑警支隊支隊長李小選,談話結束,他被暫停工作。

1月28日,宋彥慶被抓捕歸案。「如果我通風報信,他們怎麼能抓住我哥?」宋彥紅說,雖然他當時在刑警支隊工作,但他並不清楚案件的情況。一個月後,他恢復工作。

宋彥海則將談話的內容概括為「主要領導肯定了我的工作,讓我放下壓力。」但他事後得知,他在孟津縣公安局的財務情況被暗中調查過。「如果我有1000塊錢的問題,我也不會像現在這樣,坐在這裡跟你講話了。」宋彥海說。

按「12·10」專案組提供的說法,宋彥彬、宋彥慶從上世紀90年代初期就開始從事倒賣文物活動,並因此起家。

但宋彥海、宋彥紅均表示,只知道兩個兄弟做生意,但對他們倒賣文物的情況毫不知情。「如果之前知道三哥倒賣文物,肯定會予以制止,如果他不聽,我們肯定就翻臉了。」宋彥紅說。

宋彥海、宋彥紅兩人也否認自己充當兄弟的保護傘。宋彥紅認為,這種沒有根據的傳言甚至波及了他的岳父。據介紹,宋彥紅岳父潘漢平,原任洛陽市主管組織的市委副書記,現任洛陽市政協主席。

  神秘緝私隊長

12·10專案組在調查中發現,宋彥慶、宋彥彬兄弟與洛陽市刑警支隊原緝私大隊隊長曲某有些蛛絲馬跡的聯繫。

專案組人員講述了一個細節。曲某辦公室里曾陳放著一件價值很高的大型根雕,後來不知去向,而專案組警員抓捕宋彥慶時,在其住處發現了這一根雕。

另據洛陽市刑警支隊人士指出,1998年10月,宋彥慶通過孟津縣文物販子黃俊民以60萬元的價格賣給廣州陳鈞聖兩件一道釉野馬,事發後,黃俊民和陳鈞聖兩人均被曲某所領導的刑警支隊緝私大隊(第四大隊)作了處理,而獲得絕大多數贓款的宋彥慶卻沒有受到任何處理。

第三個引起專案人員懷疑的事實是,曲某和宋彥慶、宋彥彬兄弟曾多次同去香港。

至2003年,曲某擔任洛陽刑警支隊緝私大隊隊長達10年,專門負責打擊全市的文物盜賣活動。而宋氏兄弟倒賣文物發家也正是在這個時期。

「他因為打擊倒賣文物犯罪分子,自己都成了文物專家。」與曲某熟悉的洛陽警員張建軍介紹說,曲曾到北京、石家莊等高校講學,還曾撰寫文章痛斥倒賣文物給國家帶來巨大損失。

據本地媒體報道,曲某曾從香港拉來捐款在洛陽建設了四所希望小學。報道稱,捐資者為香港警察。張建軍解釋,曲某曾兩次到香港接收被倒賣的文物,因此結識香港警察。

2003年下半年,「12·10」專案查辦過程中,曲某離開洛陽,其本人對同事自稱是被借調到省紀委工作。

洛陽市刑警支隊有關負責人提供的說法是,洛陽市公安局曾多次通知曲某回單位接受調查,但均被拒絕。2004年12月8日,記者在洛陽豫東大酒店與這位備受爭議的原緝私隊長見面。

曲某認為,宋氏兄弟案根本就是憑空捏造出來的一個文物案,而關於他本人是保護傘的傳言,更是無中生有。

「如果我有一個案子辦得不對,存在包庇行為,我的保護傘也當定了,肯定也進去了,可事實證明,我沒有問題。」曲某說,專案組曾將他10年來的辦案卷宗查了一遍,未曾發現任何問題。

對於那件惹人起疑的根雕,曲某稱,那件東西價值不過50元錢左右,是他從宋彥慶那裡借來玩玩的,不過一周時間便送回了。他說單憑一塊根雕並不能說明什麼。

對於黃俊民、陳鈞聖案中沒有處理宋彥慶一事,曲某表示,案子是他手下的中隊處理的,宋彥慶有沒有涉案,卷宗中都有很明確的記錄。

至於與宋氏兄弟同去香港的問題,曲某解釋說,那是應香港某組織邀請,由宋彥慶為一些畫家出資,到香港參加研討會。他本人是以洛陽市政協委員的身份出席研討會,但費用是自己負擔的,與宋家兩兄弟都是「各走各的」。

另據「12·10」專案組調查,1999年4月,湖北省鍾祥市「娘娘墳」被毀,52件珍貴文物被盜,洛陽文物販子蔡武堂涉嫌倒賣了其中46件。

2003年春天,洛陽警方對蔡武堂進行抓捕時,發現曲某和蔡在洛陽市牡丹大酒店同住一室,當時蔡武堂逃脫。

曲某對記者否認曾與蔡武堂同住一室,但他表示,蔡武堂和宋氏兄弟中的老大宋彥彬都是他的線人。

曲某說,在他擔任緝私大隊隊長時,曾在整個洛陽文物黑市廣布耳目,由此才能掌握諸多線索進行破案。他解釋說,這些線人必然是從事文物買賣又不構成犯罪,這樣既能提供信息又避免自己陷得太深。

不均衡的打擊力

但至少從案件判決的情況看,已很難用「從事文物買賣又不構成犯罪」來概括宋彥慶、宋彥彬兄弟的行為。宋彥彬既已逃亡,宋彥慶被焦作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7起倒賣文物罪行,隨後在法院判決中均被認定。

對於宋彥慶5年半的量刑,焦作市檢察院公訴科一位人士認為「距離當初想像的判決結果相差很大」,而作為查案方的洛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人員則直言判決太輕。

洛陽市文物局一位負責人指出,我國目前的文物保護相關法律,「重兩頭輕中間」,對文物倒賣人員難以形成震懾。所謂「重兩頭輕中間」,是指對於文物盜賣的整個過程,盜墓和走私處罰重,倒賣處罰輕。

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盜墓的量刑則重得多,為三年以上直至死刑。而對於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量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上不封頂。比照洛陽上述文物案相關判決,盜墓農民與文物販子的刑罰和非法獲利並不對稱。

農民張利傑等三人將盜得的黃白釉駱駝等十多件文物賣給海乾民,得款5萬三人平分;而海乾民一轉手即獨自獲利5.8萬元。同時,海乾民還從多起盜墓行動中收購地下文物並獲利。

對比判決結果,張利傑獲刑四年,罰金一萬元;海乾民獲刑三年,罰金四萬元。張利傑家屬就此認為其量刑過重。

宋彥慶僅北魏石棺一單已非法獲利51萬元,其餘各宗認定倒賣文物罪行,獲利均在數萬、數十萬元不等。而其量刑為五年半(含非法拘禁罪並罰一年),罰金10萬元。

洛陽市文物局第一文物工作隊黨委書記史家珍認為,在這種法律現狀下,文物販子寧願冒著被抓的危險從事暴利的倒賣活動,因為幾年牢獄有可能換取一生安逸。

問題的另一面是,洛陽周邊農民收入不高,一些農民在文物販子的利益誘使下挖墓,一件文物一般獲利幾百至幾千元,被抓後即被重判,但他們賭的是警方查處「掛一漏萬」。

洛陽市公安局警員透露,2004年12月初,洛陽郊區幾名農民拉著一車白菜被截停,挪開白菜,幾件泥土斑駁的瓶罐暴露出來,農民們承認,那是剛從地底下挖出來的。

更早前的1998年春節,洛陽市郊唐太子墓恭陵被炸藥炸開,這被認為是繼軍閥孫殿英盜挖清東陵之後最觸目驚心的盜墓大案,而盜墓農民事先就得到了香港、澳門不法商人的「訂單」,不到一個月,盜挖的文物出現在香港拍賣市場上。

警方取證之難

據媒體報道,近年來全國發生盜挖古墓案件10萬餘起,被毀古墓20餘萬座。「12·10」專案組成員的親身體會是,查處文物盜賣案件,取證難是最大的障礙。

據介紹,通常情況下,文物一經出土進入倒賣流通環節,在沒有第一現場的情況下,警方便很難掌握其流向,文物一旦流失國外,更難尋其蹤,找不到文物持有者,就很難逆流追查。

而警方在順流調查時,只能依靠盜墓者或者文物販子的口供來取證。一個事實是,就一件被盜地下文物而言,如果文物販子和盜墓者均保持緘默,那麼警方也很難認定盜賣事實。

宋彥慶、海乾民兩案的判決書顯示,法院在認定倒賣文物行為時的依據主要是涉案人員的口供。由於案件時間跨度大,一些被盜賣的文物早已流失境外,文物部門出具的鑒定書甚至都只能提供間接的認定———根據所盜墓葬的年代或出土的文物來判斷流失物的等級。

相關事實是,商屯村村民張彥森被指控於2002年11月盜掘古墓,由於檢方未提供對墓葬的鑒定,張本人當庭否認後缺乏其他證據,法院判決時未予認定。

兩份判決書的另一個共同點在於,警方在宋彥慶、海乾民兩人家中均查獲大量文物,其中宋彥慶家中搜出白陶牛車等三級文物12件,青花瓷瓶等一般文物41件。但焦作市中級法院認為,對於該部分文物,沒有證據表明其有主觀牟利的目的,不能認定其收藏文物的行為即構成倒賣文物罪。

換言之,對於查處文物案件的警方人員而言,「人贓俱獲」的機會微乎其微。洛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一名民警說,這種情況給破案帶來很大的壓力,其結果必然是查處掛一漏萬,讓很多文物販子逍遙法外。

作為中國、河南省兩級收藏家協會會員,宋彥慶案發前在洛陽市投資興建了一處大型文化城———洛陽縱橫文化城。

這個縱橫文化城坐落於黃金地段洛陽青少年宮旁邊,四層大樓佔地約2000多平方米,一樓經營茶社,二樓經營桑拿按摩美容沐足等服務項目,三樓曾是當地第二大文物交易市場。

在「12·10」專案組調查人員看來,宋氏兄弟正是利用這個文物交易市場來「洗白」非法盜取的地下文物,因為根據口供,許多非法文物交易就是在這個市場中完成。

2003年初,警方人員曾多次對該文化城展開大規模夜間搜查,但除查獲宋擁有大量文物外,並未查到交易中的文物倒賣行為。

根據嫌犯口供,「12·10」專案組一度認定宋氏集團成員涉及盜掘古墓、倒賣文物案件149起,涉及文物達1116件,交易額達1363.3萬元。但相關指控與法院最終認定的事實顯然有較大差距。

「種了一棵大樹,摘了一顆小果。」洛陽市公安局法制處政委張建軍認為,「12·10案」的查辦動作太大,取證不足。

宋彥慶的二哥宋彥海則稱,宋彥慶只是愛好收藏文物,在行使一個文物市場物業管理者的職能時,參與倒賣了幾件文物,而被洛陽警方捏造成一個文物倒賣集團的首犯。

而警方在查案時大量依賴口供,也令宋氏家屬產生刑訊逼供的程序性質疑,宋彥慶在判決後迅速保外就醫,亦與此有關。

小金庫問題

2004年12月,「12·10」專案組一位負責人與記者交流案情時表示,要達到公安部要求,查清洛陽經廣東直通境外的文物盜掘、倒賣網路,難度一在線索,二在經費。

這位負責人的意思是,要上追多年前的盜墓案情,下追文物販賣者層層倒手的流通渠道,辦案者必須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但出乎這位專案人員預料的是,經費問題以另一種形式影響了「12·10」專案的進展。

2004年春,河南省有關部門進駐洛陽查處洛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的小金庫問題。相關調查顯示,此前10年間,洛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共存有總額約1600多萬元的賬外資金。

對於這筆賬外資金,洛陽市公安局副局長兼刑警支隊支隊長李小選解釋說,刑警支隊曾長期存在辦案經費缺口,後經市政府有關領導同意,刑警支隊先後成立煙草中隊、電力中隊,配合煙草和電力部門打擊相關領域違法行為,為此,煙草、電力部門每年直接向刑警支隊各劃撥50萬元酬勞,同時再加上緝私罰沒品的返還等,10年左右,該部分款項達到了1600多萬。

李小選認為,刑警支隊的這筆賬外資金問題是體制遺留問題,「關鍵是這些錢並沒有被個人侵吞,而是全部用於辦案。」

「巧合的是」,李小選說,因小金庫問題被有關部門調查的刑警支隊人員近10人,均為12·10專案組成員。而另一位接受調查的專案組警員則透露,有關人員找其談話時,曾問及「12·10」專案的進展情況。記者曾就相關細節向河南省有關部門求證,但採訪被婉拒。一個事實是,正由於小金庫問題被查人員的「巧合」,「12·10」專案組的進一步調查自2004年4月起陷於停滯。專責查辦案件的洛陽市公安局原局長張太學已調任河南省人防辦副主任。8月初,張太學在電話中對記者說,不想再提及宋氏團伙倒賣文物案。

2004年12月13日,洛陽市公安局副局長兼刑警支隊支隊長李小選對記者說,在現行文物體制下,一些文物販子通過非法文物盜賣鏈條獲得暴利,這種巨大的利益已使他們有可能疏通關節,為案件查處製造難以想像的障礙。

在洛陽,非法文物利益曾顯示其驚人的腐蝕能力。1990年左右,洛陽市洛龍區公安分局緝私隊隊長郭勇,倒賣沒收文物獲取暴利,最終被處極刑。

宋彥慶倒賣文物七宗罪

●1997年7月,宋彥慶、何建康夥同毛韻生等以24萬元從董紅傑處購買其所盜挖一北魏石棺板,後賣出致文物流失。

●1997年8月,宋彥慶、何建康夥同毛韻生以20萬元購買當地村民李建軍等人所盜挖兩塊北魏石棺板(三級文物),後賣出致石棺板流失。

●1998年冬,宋彥慶、陳兵夥同馬好強從伊川縣張見偉處以24萬元購買兩件三彩馬,後以60萬元的價格賣出致文物流失。

●1999年秋,宋彥慶指使何建康、陳兵以4萬元的價格從馬俊卿等人處購買三件三彩俑,後何、陳兩人將文物交給宋彥慶,此三件文物至今未追回。

●2001年8月,宋彥慶、郝建立從海乾民處以5.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四件三彩騎馬俑(三級文物),宋將其中兩件以5.5萬元倒賣給洛陽中原置業公司董事長宋宏洲,案發後,文物已被追回。

●2001年,宋彥慶分別以8000元和1.5萬元的價格兩次倒賣給宋宏洲三件白釉高足盤(三級文物)和一件三彩駝(二級文物)。

●2002年秋,宋彥慶將兩套三彩杯盤、兩件白釉瓷碗等共計8件三級文物以3萬元價格頂賬倒賣給宋宏洲,案發後,上述文物均已追回。

「百度」一下「文物倒賣」,相關網頁多達44600篇。洛陽一起部督倒賣文物大案擱淺,顯示現行文物體制下,警方打擊文物倒賣之艱難。(劉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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