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考必備——主觀阻卻事由(上)
06-04
一、刑事責任年齡劃分
1、完全無責任年齡:<14歲,生日第二天才算滿一周歲,對所有違法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2、相對責任年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主觀上都必須是故意;包括法條競合和法律擬制來的八種罪。
【注意】事後轉化搶劫,這是法律擬制來的搶劫,原本15周歲的人要對此負責,但司法解釋例外的規定不負責任。
3、完全責任年齡:≥16歲;對所有違法行為都要負刑事責任。
4、減輕責任年齡:14≤年齡<18,應當從輕或減輕;≥75
故意:可以從輕或減輕;
過失:應當從輕或減輕。
二、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故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只是一種消極判斷。
在判斷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對於無責任能力的判斷,應同時採用醫學標準與心理學標準。即首先判斷行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斷是否因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2)完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
不負刑事責任;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5)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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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倒計時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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