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2017司考必備——主觀阻卻事由(上)

一、刑事責任年齡劃分

1、完全無責任年齡:<14歲,生日第二天才算滿一周歲,對所有違法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2、相對責任年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主觀上都必須是故意;包括法條競合和法律擬制來的八種罪。

【注意】事後轉化搶劫,這是法律擬制來的搶劫,原本15周歲的人要對此負責,但司法解釋例外的規定不負責任。

3、完全責任年齡:≥16歲;對所有違法行為都要負刑事責任。

4、減輕責任年齡:14≤年齡<18,應當從輕或減輕;≥75

  • 故意:可以從輕或減輕;

  • 過失:應當從輕或減輕。

  • 二、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故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只是一種消極判斷。

    在判斷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對於無責任能力的判斷,應同時採用醫學標準與心理學標準。即首先判斷行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斷是否因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2)完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

  • 不負刑事責任;

  •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5)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泥萌,周一早~

    又是新的一周

    司考倒計時124

    關注司法考試線上私教,分享更多司考資訊,歷年真題,方法技巧~

    CONTINUE~


    推薦閱讀:

    責任要件(主觀構成要件)
    幾類典型毒品案件推定主觀明知的科學運用
    怙主觀世音,為除眾怖畏,加持自聖號

    TAG:主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