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哈特與劉星觀點之比較
06-04
論文摘要 什麼是法律,許多法學家特別是法理方面的學者對這個問題研究已久,不同的學者對此持不同的觀點,然而,儘管有如此多的法學家花了如此多的時間來討論這一問題,對於法律的概念依然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本文僅從哈特與劉星對這一問題的不同觀點來剖析法律的概念,主要是從規則的內在方面、次要規則及規則的確定中心來分析,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一點看法,希望能對進一步加深對法律概念的理解貢獻一點微薄的力量。論文關鍵詞 規則的內在方面 次要規則 規則的確定中心一、哈特對於法律是什麼的主要觀點哈特關於法律是什麼的理論主要有三個方面,即「規則的內在方面」、「次要規則」、「規則的確定中心」,這也是其法律本體論的三個要素。(一)規則的內在方面由於分析法學者忽略了懷有正面心理的主體的存在,無法解釋一些不存在強迫性的行為,法律規則並非都具有強制性,有的具有授權性質而非強制性。這是分析法學面臨的一個困境。哈特為了對此作出一種合理解釋,提出了「規則的內在方面」的理論。在哈特看來,正面心態行為者之所以「反省」是受「規則的內在方面」的影響,行為的規律性是「規則的外在方面」的體現。「任何社會規則的存在,包含著規則行為和對作為準則的規則行為的獨特態度之間的相互結合。」豍「內在方面」是規則存在的至關重要的本質特徵。哈特相信,法律行為模式是一種規則行為模式,「規則的內在方面」必然存在於其中,正是因為內含了內在方面,才決定了法律規則的存在。(二)次要規則根據規則的內在方面,仍然無法將法律規則與非法律規則區別開,於是哈特提出了次要規則的觀點。他將規則分為兩種。一類是基本規則或主要規則,規定人們必須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而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一類是輔助或從屬於前一類規則,規定人們可以做某些事情或說某些言論,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前一類規則的範圍和作用。前一類規則叫做主要規則,主要是規定義務;後一類規則叫做次要規則,主要是授予權利。哈特以為,法律便是這兩種規則的結合。「法律的獨特性質在於它是不同類型規則的結合,這即使不是法律的獨特性質,也是其一般性質。」豎哈特十分強調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的結合,認為這是「法律科學的關鍵」,「法律制度的中心」。豏次要規則具有重要作用,正是次要規則的存在,使得一種不同於道德規範的規範即法律凸現出來。哈特所講的次要規則包含三種,即承認規則、改變規則和審判規則。在哈特看來,承認規則是三者中最重要的,事實上,它是「法律制度的基礎」,它「提供了用以評價這—制度其他規則的效力的準則」。(三)規則的確定中心語言具有「意識中心」和「開放結構」兩個特性,所以,由語言構成的規則既有確定的一面,也有模糊的一面,認為規則只具有確定性或只具有模糊性都是錯誤的。通過官員的「內在觀點」所表現的事實,可以發現具有確定性的承認規則的存在;通過具有確定性的承認規則的存在,便能發現法律是什麼。「意思中心」的含義,是指語言在某些情況下其含義不存在爭議。正是基於此,人們的相互理解與交流才有可能。語言本身的含義雖然在不同的語境中會有不同的理解,但在確定的語境中其理解是一致的。因此,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強調:「法律規則可以具有一個無可爭議的意思中心,在某些情況下,或許難以想像發生關於一個規則的意思的爭議。」當存在爭議時,就屬於「開放結構」的領域了。二、劉星對哈特關於法律概念理念的分析與批判(一)對於哈特的內在方面的觀點的分析與批判哈特的理論認為,規則行為模式中的某些人表現出來的積極反省態度,是負面心理人被迫依照一定行為模式行為的義務根據。但是,有時有人對納稅持反對態度其心理並不在於企圖偷稅漏稅以損公肥己,而是認為納稅是不公正的、是錯誤的、是不應該的,他的確認為,國家徵稅沒有正當的可以說服人們的道德理由。這類人被迫去納稅的確可以算是一種「被迫」行為,可以理解。在這種情況下,難道還能認為其納稅義務的根據是積極態度的內在方面么?再如,對於「安樂死」、「墮胎」等頗具爭議的行為,是否反對者的積極態度足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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