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行政處罰程序和文書製作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和文書製作

1997年10月25日農業部發布的《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農業行政執法起步發展階段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適應農業行政執法的改革與發展,農業部組織力量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規定》,於2006年4月25日第63號部長令宣布,2006年7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們農業系統進行農業執法必需遵守的基本法則。

下面根據農業行政處罰基本要求和處罰程序相關內容,結合我們農業執法實踐和文書製作(在幻燈片中穿插講解),做一簡要介紹。

(一)農業行政處罰主體

農業行政處罰主體是指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授權,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或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權,並對國家和社會承擔義務和責任的農業主管部門或農業管理機構。

《規定》界定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範圍,即:種植業、畜牧、草原、獸醫、漁業、農墾、鄉鎮企業、飼料工業和農業機械等行政主管機關;明確了農業行政處罰機關。

實踐中如何把握主體:

執法主體法定 執法主體必須能夠行使處罰權,並能獨立對外承擔由於實施行政處罰權引起的法律後果。《規定》第3條第2款:本規定所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是指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農業管理機構(如動植物檢疫機構)。

注意 第3條第1款和第2款關於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處罰機關區別!第4條法律、法規授權的農業管理機構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過去農業綜合執法機構,其執法地位不明確,這次《規定》從立法上明確了農業綜合執法機構在實施農業法律中的職責。即《規定》的第4條第2款明確了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的實施行政處罰權的主體地位,即: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具體承擔農業行政處罰工作。需注意的是農業綜合執法機構要以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第5條)。

近幾年,在省廳法規處的直接領導下,省廳已經成立了農業綜合執法辦公室,有10市、147個縣(市)區組建了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全省的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可以說基本建成,農業綜合執法工作正向規範化發展。

(二)行政處罰管轄

行政處罰管轄是指行政處罰主體之間對行政違法行為查處的許可權劃分。

1、地域管轄 是指根據行政機關管轄地域的不同對實施行政處罰所作的分工。

(1)農業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

地域管轄實際上就是屬地管理。比如有一個在石家莊市註冊的農藥生產廠將其生產的假農藥「樂果」銷售給邯鄲市一經銷商張某,張某在銷售過程中被當地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發現,當地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只能對張某的違法經營行為管轄,而不能對在石家莊市註冊的農藥生產廠的違法行為管轄。但如果該農藥生產廠在石家莊市進行生產,運輸經過邢台市,直接銷售到邯鄲市,有些產品儲存在衡水市,那麼石家莊、邢台、邯鄲和衡水四個地方的違法主體都是該農藥生產廠。因此,這四個地方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都對該農藥生產廠的違法行為都有權管轄。

追究違法生產行為——構成違法生產行為地

違法行為發生地

追究違法經營行為——構成違法經營行為地

(2)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農業行政處罰機關都有管轄權的,應當由先立案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

上述案例中,四個地方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對該農藥生產廠的涉嫌生產經營假農藥「樂果」違法行為都有權管轄,這就涉及到了共同管轄問題。《規定》第10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農業行政處罰機關都有管轄權的,應當由先立案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

2、職能管轄 是指同一行政區域內的不同行政機關根據各自的管轄職能對實施行政處罰所作的分工。如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農業、工商部門都可以管轄,但經營未審定品種只有農業部門管轄,而工商部門就無權管轄等。

3、指定管轄 是指上下級行政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級機關對某一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上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在10日內對報請的管轄請示作出書面決定。

4、級別管轄 是指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實施行政處罰的許可權分工。《規定》第8條做了明確分工,縣轄區內重大、複雜案件由市級、省級直至農業部管轄。「重大、複雜」是指違法行為性質、危害後果、社會影響嚴重,違法主體、違法事實、法律關係等難以理清的情況。另外,有的法律法規也有具體規定,如《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明確規定品種的侵權案件只有省以上農業部門管轄(第39條)。《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條例》規定未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擅自將農業轉基因生物投入生產和應用的只有農業部管轄(第45條)等。

5、管轄權的轉移 管轄權的轉移是指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將有權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交由系統內另一行政處罰機關管轄。《規定》第11條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上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必要時可以管轄下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二是,下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認為行政處罰案件重大複雜或者本地不宜管轄,可以報請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

6、移送管轄 是指無行政處罰管轄權的機關將其受理案件交給有管轄權的處罰機關處理(第13條)。注意接受案件的審查與調查,審查是否屬於法定職能範圍、是否具備辦案基本條件如證據、時效等。

7、涉嫌犯罪的移送 《行政處罰法》第7條規定,行政機關不能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

移送案件的相關規定:國務院2001年7月9日第310號令《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省農業廳和公安廳2007年6月22日轉發的農業部、公安部(農市發(2007)15號)《關於在農資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見》;河北省整規辦、檢察院、公安廳、檢察廳2007年8月21日印發《關於印發〈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實施辦法〉的通知》(冀整規辦〔2007〕10號)。

以此要求我們:一是,明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和程序。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資打假中需要移送的涉嫌犯罪行為主要涉及以下幾個罪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種子、農藥、獸葯、化肥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經營罪等。我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刑法》、《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加強溝通,堅持刑事優先原則,及時移送。二是,強化證據收集,做好證據的轉換與銜接。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集、調取的證據移送給公安機關後,能否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使用,是決定移送成效的關鍵。各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重視收集、調取證據過程的規範化和合法性,加強與司法部門合作,做好證據的轉化和銜接工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假劣農資案件中,要及時、全面、客觀地收集涉案證據,以便進行準確定性。對涉及農業生產責任事故的,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農業部有關規定成立事故鑒定委員會,並出具事故原因和損害程度鑒定報告書;涉及假劣農資貨值的,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現場全面清點並予以估算;涉及假劣農資銷售金額的,要取得相關銷售台帳或進銷貨發票等,必要時可請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協助提供有關證據。三是,準確把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時機。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監管對象涉嫌犯罪的,在收集整理相關證據後,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監管對象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轉移證據的,可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配合行動。涉及跨區域的犯罪案件,依照屬地管理原則,由主要行為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給當地公安機關處理。當地公安機關不予受理或不能受理的,應及時報請上級公安機關決定,確保依法嚴懲制售假劣農資犯罪行為。四是,加強移送後的工作銜接。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法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並書面通知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說明原因。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共商案情,並繼續提供有力證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要儘快開展偵查工作,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8、《規定》中與管轄相關的新規定

(1)關於案件協查的規定。《規定》第15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辦理跨行政區域案件時,需要其他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協查的,可以發送協查函。有關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予以協助並及時書面告知協查結果。

(2)關於告知有關機關的規定。《規定》第16條規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對需要其他部門作出吊銷有關許可證、批准文號、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查處結果告知作出許可決定的部門並提出處理建議。

(三)農業行政處罰簡易程序

1、簡易程序步驟

亮證→現場檢查→認定違法事實並收集必要證據→告知處罰理由和依據→聽取陳述申辯→當場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複議權和訴權→當場交付當事人→或收繳罰款(開據)→2日內交回執法機關備案。

2、簡易程序條件把握

(1)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2)處罰種類只有警告、罰款。對公民處罰是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組織則為1000元以下。

(3)執法人員人數,1人即可。

公 民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公民一般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1年以上)居住地視為住所。

個體工商戶 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型大小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型大小。

法 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企業法人、機關事業法人、社團法人。

其他組織 《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40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應有三要素: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但其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只能以自己有限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不足的部分應有其法人承擔。

其他組織的認定

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3、簡易程序應注意問題

(1)亮證並表明身份。要有書面證據,當事人簽字認可在詢問筆錄或現場檢查筆錄中記載。

(2)履行告知義務。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和做出處罰決定之後救濟渠道(《規定》第20條)。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告知處罰的事實和理由後,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在處罰決定書或者詢問筆錄中記載固定下來。

(4)固定證據。應完善現場檢查情況記錄和必要的詢問筆錄,固定違法重要證據和告知當事人權利以及聽取陳述申辯情況,書面證據必須有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字。

(5)當場填寫並簽發蓋好行政機關公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6)當場收繳罰款條件和方法。注意當場收繳罰款的條件規定,《規定》第54條,當場收繳罰款的兩種情況,一是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二是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規定》第55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開具合法票據。

由於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金額許可權只有20元,按照上述規定,對超出20元罰款(包括一般程序罰款的)需當場收繳的,應當有當事人書面委託。

案例:《雲南首例受罰司機告贏交警罰款返還司機》2005年 5月28日下午,昆明市民先生從昆明西山區法院執行法官手中拿回了被交警處罰的200元罰款和200元訴訟費。錢雖不多,但意義非凡,因為先生是雲南司機中,因為不服交警違法處罰決定狀告交警,並最終告贏交警的第一人!

具體情況是:2005年10月26日上午8點45分先生開車經過石安公路原大觀收費站路段時,被一名執勤交警攔下,說先生逆向行駛,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先生當即申辯自己屬正常行駛,沒有逆行。先生說「我不申辯還好,他只罰我100元扣2分。我向他申辯後,他開出的處罰決定書卻是罰款200元扣3分。並在處罰決定書的當事人簽字一欄寫上『拒簽』後,直接把處罰決定書交給我就不管了。」

2006年1月16日,交納了罰款的周先生一紙訴狀將交警七大隊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處罰決定。對於周先生的訴訟,交警七大隊表示:周先生無視各種交通標誌的存在,駕車在西向東車道內由東向西逆向行駛,民警看見其違法行為後,對其作出當場處罰。交警認定事實清楚、處罰程序合法、適用法律依據正確、處罰內容適當。

然而庭審中,交警部門證明周先生違法的證據僅有一份《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交警部門認為:「這屬於瞬間違法,是不可預知、無法捕捉的,要求交警提供證據確實很難。」

2006年4月,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周先生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周先生未能提交其他證據,證實自己的行為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在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說我違法要拿出證據,而不是要我拿出我沒有違法的證據。」周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昆明中院經審理認為:「交警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當場處罰負有法定舉證責任,且對違法事實的認定須達到『違法事實確鑿』的證明程度。」此案中,交警僅提交了《處罰決定書》以證明周先生存在「逆向行駛」的違法事實,然而這並非是交警作出處罰決定時的事實依據。換言之,交警並未提供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現先生否認存在「逆向行駛」,交警對此舉證不能的情況下,交警所作行政處罰應依法認定為沒有任何事實根據。此外,交警在對先生實施罰款處罰的同時,還對先生實施了記3分的教育措施,根據相關規定也應當撤銷。

據此,昆明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交警七大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四)行政處罰一般程序

相對簡易程序,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指除了適用簡易程序外,處罰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情節比較複雜、處罰比較重的案件所適用的行政處罰程序。

1、一般程序的幾個階段

1、執法檢查或接到投訴舉報等;

立情案

2、初步調查;

3、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

案 4、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

1、亮證調查(2人以上);

2、現場檢查、勘驗,收集相關證據,製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

調

取證

3、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填寫《證據登記保存清單》或依法實施並填寫《查封(扣押)通知書》;

證 4、抽樣取證,填寫《抽樣取證憑證》;

證 5、詢問當事人或證人,製作《詢問筆錄》;

6、對專門問題進行鑒定和檢驗,有關機構出具鑒定結論或者檢驗報告;

7、審查固定證據,確定違法事實。

處罰決

定定期定鼻祖

1、製作《案件處理意見書》,機關負責人審查,重大案件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

2、製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告知事實、理由和依據;

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責令改正通知書》;

5、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結案情論

1、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或經複議、訴訟後結案,製作《行政處罰結案報告》,機關負責人簽署意見。

2、整理案卷,立卷歸檔 。

2、一般程序按照不同階段應當注意把握的幾個問題

第一,立案階段

1、注意案件來源。清楚準確記載,對舉報人應記載舉報的基本情況,最好有書面舉報材料,是法人單位的,要出具蓋有公章的公函。

2、執法檢查必須2人以上。

3、注意把握立案條件,不具備立案條件不能立案:

① 有違法主體;

② 有證據證明違法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

③ 該行為屬於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

④ 屬於本機關管轄。

第二,調查取證階段

1、現場檢查必須亮證,表明身份,同時必須固定在有關書證中。

2、製作現場勘驗筆錄,複雜情況必須製作現場檢查記錄,當事人必須到場並簽字。

3、證據登記保存。注意先行登記保存應有負責人批准(情況緊急可電話請示,而後補辦文書),20個文書中沒有,僅有證據登記保存清單,需自己製作;注意登記保存的方式及地點,《文書製作規範》第23條第2款規定,根據需要選擇就地或異地保存。注意異地保存應噹噹場封存3份樣品,當事人簽字;第3款規定,可以在證據登記保存的相關物品和場所加貼封條,封條應當標明日期,並加蓋處罰機關印章。

《規定》第35條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下列處理決定並告知當事人:

(一)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鑒定的,送交有關部門檢驗或者鑒定;

(二)對依法應予沒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

(四)為防止損害公共利益,需要銷毀或無害化處理的,依法進行處理;

(五)不需要繼續登記保存的,解除登記保存。

4、抽樣取證的基本要求。依法按規定抽取樣品,一式3份,送樣檢驗。對證據進行抽樣取證、登記保存或者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當事人不在場或拒絕到場的,執法人員可以邀請其他人員到場見證。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抽樣送檢的,應當將檢測結果及時告知當事人。非從生產單位直接抽樣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可以向產品標註生產單位發送《產品確認通知書》。

5、注意立案時間和調查取證以及案件處理之間關係。

6、注意相關證據的基本要求以及證明力。

第三,行政處罰決定階段

1、做好處罰決定作出之前的審查

首先,把握行政處罰適用的四個條件:

① 前提條件: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法的行為客觀存在;

② 主體條件:有處罰權的適格主體;

③ 對象條件:行政相對人達到責任年齡、具備責任能力;

④ 時效條件:違法行為實施後兩年內。

其次,案件審查的七個重點:

① 事實是否清楚(違法事實不清,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② 證據是否充分。用以定案的證據是否能夠反映違法行為的性質、手段以及違法行為的輕重程度,如僅有當事人陳述一般不能直接定案。證據不足應補充證據。

行政證據審查的內容包括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三方面,客觀性是指證據應具有的客觀存在性,如證據的形式和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合法性是指證據在程序上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如證據的來源必須合法、證據的搜集程序必須合法;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存在一定的聯繫,並對該事實具有證明作用,如證據與案件是否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聯繫。

《行政處罰法》第30條和《規定》第18條都規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所以,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主要證據不足時,行政行為應該是無效的。所謂的主要證據是指能夠證明行政機關賴以作出具體行政處罰決定的基本事實存在的證據,而且是證明該事實存在所必不可少的證據,它滿足法律、法規預先設置的事實要素;案件的次要或無關緊要的證據是否充分,則不足以影響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收集證據的過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要求行政機關收集證據時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等賦予的許可權和程序來進行,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序獲取的證據無效。判斷調查取證是否違法,以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是否侵犯了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是否利誘行政相對人去違法為標準。在沒有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才可以採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剝奪聽證權利所採用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人民法院在證據審查時,適用一個重要的規則——案卷的證據排他規則。案卷排他規則是指行政機關只能以案卷作為根據,而不能在案卷之外,以當事人未知和未質證的證據為根據。

如對假劣農藥的認定,必須有農藥檢驗報告、登記保存或者沒收假劣農藥的書證、物證(物證應當轉化為書證)、農藥標籤及該農藥的農藥登記公告,證明農藥產品不符合《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同時還應當調查收集假劣農藥生產和銷售台帳和憑證,對當事人進行的詢問以及相關單位或人員的調查詢問,進一步證明假劣農藥的事實以及生產銷售情況,以此來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以及違法所得。還應有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書面材料,以及行政機關進行複核或者聽證所有必須歸檔的書面材料,以及記載行政機關執法程序和適用法律實施行政處罰的證據。證據中的所有書證(複印件)應有當事人簽名並按手印。

③ 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沒有法定依據處罰無效);

④ 程序合法(程序違法處罰無效);

⑤ 是否超越和濫用職權;

⑥ 認真審查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⑦ 文書使用是否符合規範。

案例:王某不服某市農業局對其種子經營行為行政處罰案:

2007年2月10日上午,種子經銷戶王某從某種子公司購買棉種28件,當車行至某縣時,被該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扣押。2月15日,執法人員向王某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王某經營未經審定的棉種違反了《種子法》第17條規定,依據《種子法》第64條規定擬給予王某責令停止經營、沒收種子並處2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告知了王某依法享有陳述、辯解及聽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王某未向該縣農業局申請聽證。這時縣農業局就對扣押的棉種進行了銷毀,而且未製作現場銷毀筆錄。之後這個縣農業執法大隊對王某下達了責令停止經營,沒收所調運的種子和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在向王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還同時送達了《證據登記保存清單》。

王某收到處罰決定書後不服,於3月12日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王某訴稱,其經營的棉種是某棉花研究所選育的棉花品種,通過了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並准予在黃河流域棉區種植。被告認為該棉種沒有經過審定的認定是錯誤的,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在對王某作出處罰決定中適用《種子法》第17條和第64條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法院判決撤銷該縣農業局作出的農業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評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一是,主要證據不足的;二是,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是,違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超越職權的;五是,濫用職權的。

本案中的縣農業執法大隊在執法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並且在作出行政處罰時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因此,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了其行政處罰決定。

一是,該縣農業執法大隊在執法過程中違法法定程序主要表現在:①對王某經營的棉種採取強制措施予以扣押,沒有法律依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條第2款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②對王某經營的棉種扣押後,應妥善保管不能動用,只有在該案作出處罰決定後,依法進行處理。該縣農業局在案件查處過程中,對扣押的棉種在沒有法律依據和法律手續的情況下,預先執行,對棉種予以銷毀,屬於嚴重違法辦案;③對王某作出的《證據登記保存清單》,未在處罰前送達,而是在向王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一併送達,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同時,《規定》第35條也規定,「農業行政執法機關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二是,該縣農業局認定王某經營的棉種是未經審定的品種屬於認定事實錯誤。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首先應當查清事實,確定當事人是否具有違法行為,這是進行行政處罰的前提。王某經營的棉種,是經國家審定,是允許經營推廣的品種,王某的經營行為是合法的。縣農業局將王某經營的棉種認定為未經審定的品種,並適用《種子法》的17條和第64條對王某進行行政處罰,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我們對農業執法人員規範執法行為起到警示作用。首先,執法人員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法,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對執法程序重要性的認識,程序違法同樣會導致行政處罰無效或者被撤銷;其次,由於農業行政執法的範圍涉及面廣,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掌握農業行政執法領域內法律法規,了解掌握相關信息,特別是對國家新頒布法律法規應當及時研究學習。

2、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把握的原則

⑴ 關於自由裁量權的把握。在處罰法定原則前提下,不能濫用自由裁量權。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處罰的原則,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明文規定應予行政處罰的才受處罰,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不能參照、不能變相實施處罰;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授權的處罰機關才具有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處罰機關只能實施法定的處罰內容,不能超越法定的處罰許可權;實施處罰必須遵守法定程序。違反處罰法定原則導致的法律後果是行政處罰無效。

行政處罰的實施過程不僅是依法行政的過程,同時也是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行使的過程,在執法實踐中,一般按照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綜合把握,依法予以何種處罰、罰款金額幅度或不予處罰等。目前,各地都在研究探討行政處罰「先例」制度。「先例」制度就是行政處罰機關對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作為該行政處罰機關以後對同類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先例。確保使相當的違法行為受到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以最大程度避免在自由裁量權的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處罰的隨意性,做到公平執法。最近國務院(國發<2008>17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對此也進行部署。

⑵ 關於一事不再罰原則的把握。「一事不再罰」,是指對同一違法行為,不能據以同一事實重複進行處罰。同一違法行為要與同樣違法行為相區別,如果違法行為人重複同樣的違法事實,應當視為新的違法行為,不適用一事不再罰款的規定。

⑶ 關於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把握。實施行政處罰應對違法者進行教育,使其增強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樹立守法經營、合法經營理念,防止將行政處罰變為簡單機械的制裁,應重在糾正違法行為,使被處罰者不致再危害社會,自覺遵守法律。

⑷ 關於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把握。考慮有無從輕或減輕的情節問題,對有關相對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等情形的,應從輕或減輕處罰。一般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7條的規定予以考慮。

⑸ 重大案件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規定》第37條第2款規定:案情複雜、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集體討論。實踐中重大案件把握原則:案件涉及面廣、涉及社會穩定、農民利益的;需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涉案金額大需要重處的;需要相關部門或上級協助的等。

3、農業行政處罰決定的變更或撤銷

引起農業行政處罰決定的變更或撤銷的幾種情形:

⑴ 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變更,此時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做出,內部變更;

⑵ 因行政複議而變更,行政處罰決定已經生效;

⑶ 因行政訴訟而變更,處罰決定也已生效,注意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

⑷ 因行政機關案件審查等原因。

第四,聽證階段

聽證程序是指農業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通過公開舉行由有關各方利害關係人參加的聽證會,聽取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理由以及依據的陳述和申辯,雙方對違法事實和適用處罰的法定依據進行辯論的一種活動。

1、把握聽證會適用範圍

《行政處罰法》和《規定》規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需聽證。

較大數額罰款標準,河北省規定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2、聽證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① 告知聽證權。如果屬於聽證適用範圍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當使用聽證案件文書;

②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③ 通知聽證。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名單及可以申請迴避和可以委託代理人等事項;

④ 舉行聽證會。聽證會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舉行。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人代理。

⑤聽證會程序按照《規定》第49條進行。聽證會的全部過程要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聽證筆錄是處罰決定的依據,處罰決定應在筆錄範圍內作出。

3、聽證會結束後及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按照《行政處罰法》和《規定》要求,製作《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連同聽證筆錄,交領導審查後,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調查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情節輕重等情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填寫《案件處理意見書》報批。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填寫《案件處理意見書》報批。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應當按照銷案程序報批;當事人對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提出異議,認為執法機關調取的證據存在瑕疵或證據不充分的,行政處罰機關應當進行複核。

(4)違法行為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移交有權管轄機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行政處罰決定的送達和執行階段

1、送達。行政機關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當事人之日起生效,同司法機關送達一致。

⑴ 送達時間。當場送達和當事人不在場7日內送達。

⑵ 送達方式。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

直接送達 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受送達人是公民且簽收有困難的,可以交給其同住的成年家屬;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送交該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由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簽收。

留置送達 是指受送達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拒絕簽字,送達人將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的一種送達方式。留置送達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受送達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拒收文書;二是,送達人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寫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並由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委託送達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送達。

郵寄送達 是指通過郵局以挂號信的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文書。採用郵寄送達時,應當由公證員對送達人的郵寄過程和事實以及所郵寄的文書內容做客觀真實的紀錄,對郵寄的事實和文書的內容保全證據。

公告送達 只有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以上幾種方式都無法送達的,才可以適用。公告的方式可以在行政機關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也可以在政府公報或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2、執行。行政處罰執行是實現行政處罰的過程。

⑴ 把握行政處罰執行的一般規則

① 當事人自動履行;② 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③ 罰繳分離。

當場繳納 《規定》第55條關於「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簡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一般銀行網點少、地理位置偏僻、交通十分不便,如果要求被處罰人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被處罰人可以向農業執法人員提出當場繳納罰款,農業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對超出20元以上的,應當有當事人書面委託。

延期或分期繳納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後,應當進行嚴格審查,確定其是否具有履行罰款的能力。處罰機關經過審查,認為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駁回申請;認為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作出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決定並製作決定書。在決定書中,註明延期繳納罰款的時間以及分期繳納罰款的不同期次和時間(涉及強制執行的時效,以開具票據時間為準)。

⑵ 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過期法院將不予受理。行政處罰生效之日,即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

行政處罰生效之日的幾種情形: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當事人簽收日為送達日;公告送達的以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的為生效日;行政機關同意當事人緩繳或分期繳納罰款的,執行時效中斷計算,以行政機關同意最後繳納罰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計算執行時效;行政機關變更處罰決定的,以變更後的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執行時效。

第六,結案階段

1、把握時效

(1)做出處理決定時效。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在開始立案調查後進入行政處罰階段,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裁決。《規定》將原來的1個月內延長成3個月之內,特殊情況報請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1年;同時明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案期限內,有利於行政執法案件的調查處理。

(2)追究時效。違法行為的追究時效為2年,追究時效的兩種計算方式,一是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二是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結案 以行政處罰執行完畢並在複議或訴訟期間內放棄權利為最終結案;當事人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按照《規定》第60條規定,除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外,還可以按每天3%加處罰款,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務拍賣抵繳罰款。

3、歸檔

結案後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① 一案一卷;② 文書齊全,手續完備;③ 案卷應當按順序裝訂。

注意:案件立卷歸檔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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