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的死刑觀對中國死刑的影響

摘要:在新中國第一部刑法頒布之前,毛澤東對死刑所具有的否定功能、威懾功能、教育功能、撫慰功能均有深刻表述,強調「殺人要少,但是決不廢除死刑」。為了貫徹「堅持少殺、防止錯殺」的刑事政策思想,創設了「死刑緩期執行」的刑罰方法,提出了「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死刑政策,限制死刑的適用。毛澤東「保留死刑但應限制死刑的適用」的死刑觀對我國的死刑制度具有現實啟示。特赦是毛澤東死刑觀中的重要內容,彰顯了以人為本的價值追求,切實維護了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關鍵詞:毛澤東;死刑;限制適用;特赦

建國初期,因為沒有制定頒布統一的刑法典,有關死刑的規定散見於幾個單行刑法,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辦理死刑案件在適用死刑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只能依據「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故在1979 年《刑法》頒布之前,國家領導人的死刑觀對我國死刑政策的制定和執行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毛澤東作為黨和國家的最高決策者,其死刑觀對當時乃至現在的死刑制度都有著重大影響,故研究毛澤東的死刑觀對於中國死刑制度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探討死刑制度問題,必然不能繞過刑罰而孤立的論述,因為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只有通過研究毛澤東對刑罰本質的認識和死刑功能的認識,才能更充分的認識其死刑觀。

一、毛澤東對刑罰的認識

刑罰是統治者維護統治秩序進行自我防衛的一種法律手段,其本質是階級統治的工具。關於刑罰的本質,毛澤東認為刑罰的存在與適用應當是用來打擊危害國家與民族利益以及人民利益的犯罪行為,這樣刑罰才有存在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具體而言,刑罰本善,是為了人民、國家與民族的利益而存在的,是為了捍衛這些利益而適用的。毛澤東指出:刑罰權只有掌握在無產階級政權手中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意願,更好地鎮壓反革命力量、打擊敵人與犯罪,起到保護人民的作用。要鞏固政權、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就必須懲罰諸如殺人、強姦、搶劫等嚴重刑事犯罪行為,且必須用刑罰的方法進行嚴厲懲治。同時,毛澤東認為刑罰的目的不僅僅是懲罰犯罪,更重要的是改造罪犯,使已犯罪的人能改過自新,回歸社會,重新做人。正如他所說[a2]:「不殺頭,就要給飯吃。」「對一切反革命分子,都應當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讓他們有生活出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是毛澤東刑罰觀的精髓與核心所在。

二、毛澤東對死刑功能的認識

刑罰因其具有積極的社會作用,才在各個時期的被統治階級或者說國家所採納。刑罰的功能,是指國家創製、適用和執行刑罰可能產生的對社會與社會成員的積極作用與影響。死刑,作為最嚴厲的刑罰,在刑罰體系中佔據著絕對的中心地位,探討刑罰的功能,死刑的功能首當其衝。所謂死刑的功能,是指死刑的立法、適用與執行對公民、社會和國家可能產生的積極作用。毛澤東認為,死刑是打壓反動派與其他嚴重刑事犯罪的囂張氣焰,伸張革命氣焰的最有效的工具與手段,死刑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關於死刑的否定功能、威懾功能、教育功能、撫慰功能,毛澤東對均有著深刻的闡述。[1]

死刑的否定功能。實施法律制裁的目的是為了在法律規範未被違反之前,用這種制裁來確保人們遵守法律的要求,一旦有人違反這種規範,就用這種制裁來堅決地表明對違法行為的否定態度。[2]統治階級制定、適用與執行刑法很明確地表明了國家、社會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否定性評價,而死刑的存在與適用就是刑罰的否定功能最為集中、最為極端的表達。「黃克功死刑」案,充分體現了毛澤東對死刑評價機能中的否定性評價的深刻認識。

死刑的威懾功能。死刑的威懾功能是指普通民眾出於害怕被判處和執行死刑的恐懼,而主動放棄實施危害社會的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即死刑具有威懾犯罪企圖者的社會作用。在「劉青山、張子善貪污案」中,毛澤東認為:劉青山、張子善兩人「非殺不可」[3],處決他們,才可能挽救更多幹部。在鎮反運動中,毛澤東指出[a3]:對「匪首、惡霸、重要的特務」必須採取堅決手段予以鎮壓,這樣才能讓群眾翻身,讓政權得以鞏固。這充分表明了毛澤東對死刑威懾功能的深刻認識。

死刑的教育功能。死刑的教育功能是指通過死刑的制定、判決與執行教育並警戒公民誠實守法,達到預防沒犯罪的人去犯罪、想犯罪的人不敢犯罪、犯了罪的人不敢再犯罪的效果。死刑的存在能在客觀上教育並警戒人們必須遵紀守法。毛澤東在「黃克功死刑」案中指出[a4]:「都要以黃克功為前車之鑒。」毛澤東這段論述反映了其對死刑教育功能的基本判斷與認知。

死刑的撫慰功能。死刑的撫慰功能是指對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後對受害者遺族、社會民眾的安撫作用,即平息民憤、撫慰受害者遺族。任何犯罪,特別是罪大惡極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其不但對被害人及其親屬造成了最直接的傷害,更危及了社會的秩序與安寧,破壞了全社會的正義、和平、憐憫與仁慈的基本情感,因此,死刑的存在及其適用在撫慰被害人及其親屬的同時,也安撫、慰藉了受到傷害的其他社會成員的情感與心理。[4]尤其在中國民眾對死刑具有的報應功能還十分推崇,對死刑的存在具有深厚社會認同心理的現實情境下,死刑的撫慰功能就更加明顯。我們從毛澤東「一律不殺和必須殺掉的」論述[a5]中可以看出,其特彆強調死刑對平息民憤的作用。可見,毛澤東對死刑撫慰功能的深刻認識。

毛澤東對於死刑功能的深刻認識影響著他的死刑觀。在毛澤東看來,死刑具有無可替代的作用,因為它的存在對於鎮壓敵對勢力的反抗,打擊罪大惡極的罪犯,威懾犯罪企圖者,平息民憤,教育民眾等多方面具有特殊功效。故毛澤東指出:無論在戰爭年代,還是在和平時期,死刑都具有它存在的必要性、正當性與合理性,因而不能廢除死刑。

三、毛澤東對死刑的主要觀點

(一)決不廢除死刑

「殺人要少,但是決不廢除死刑。」[a6]是毛澤東的死刑觀。據此可以看出毛澤東認為,死刑的存在是必須的、正當的、合理的,但是死刑不能濫用,只能對特定的人適用,即死刑不能廢除,但應有其規格。

1、對「決不廢除死刑」的深刻闡述

毛澤東在各個時期對「決不廢除死刑」均有深刻闡述。1956年,毛澤東在《論十大關係》中明確指出保留死刑的必要性,他在「鎮反」運動中指出[a7]:『不殺掉「『東霸天』、『西霸天』,人民是站不起來的。」在大革命時期,毛澤東就認為:「槍斃才是鎮壓反動派最有效的方法」[a8],即用槍斃即死刑的方法用來對付大劣紳、大土豪,是必需的,也是正當的。在解放戰爭時期,毛澤東曾經指出[a9]:「不對那些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和惡霸分子判處死刑,就不能建立民主秩序。」在解放後的和平時期,毛澤東仍然認為[a10]:「死刑的存在還是必須的,現在還不能宣布一個不殺,不能廢除死刑。」在1962年的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毛澤東仍然強調死刑有存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指出[a11]:「窮凶極惡、嚴重違反亂紀的,還要殺幾個,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毛澤東始終認為[a12]:「有血債、有嚴重罪行和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的必須判處死刑且必須迅速執行」。

2、「罪大惡極並且民憤極大」才能適用死刑

通過研究毛澤東關於死刑制度的相關論述及文獻,發現毛澤東對死刑的適用對象或者說適用條件的限定是「罪大惡極並且民憤極大」[5],也即是死刑的「規格問題」。在毛澤東看來,死刑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罪大惡極」和「民憤極大「這兩個基本的條件。毛澤東的死刑觀認為,被判處死刑的對象必須是罪大惡極且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所謂罪大惡極,就是指犯罪人所犯的罪行特別嚴重,犯罪性質與危害程度都達到了應當處以死刑的程度,如果按照毛澤東的基本要求,就是犯罪分子的行為已經嚴重地危害了國家與人民的利益。換言之,死刑是否應當適用,就要看犯罪分子所從事的犯罪行為是否到了嚴重危害國家與社會的程度,主觀上的惡性是否到了非常惡劣的程度。所謂民憤極大,是指對某種犯罪或犯罪人,人民群眾非常憤慨,對這種犯罪行為,尤其是對犯罪人憎恨到了極點,必須殺之才能平息這種憤恨,才能使人民群眾感受到刑事法律的公平與嚴厲,才能使社會百姓深切感知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民憤極大主要是指人民群眾對犯罪行為的極度否定評價與對懲治犯罪分子的強烈願望。之所以強調民憤問題,是因為在中國,對犯罪行為與犯罪人的民憤的考慮有歷史基礎的,人民群眾的利益與願望是我們刑事政策與刑事司法的出發點與歸屬,對民憤的考慮有合理的前提與基礎。在罪大惡極與民憤極大之間,毛澤東認為,罪大惡極是基礎,是前提,民憤極大是第二位的因素。沒有罪大惡極就談不上死刑的判決與適用,沒有罪大惡極,民憤極大也就沒有了基礎。一般說來,罪大惡極與民憤極大兩者是一致的,即罪大惡極的民憤肯定極大,民憤極大的肯定是罪大惡極。但是由於刑事犯罪本身的複雜性,加上民憤本身的相對模糊性與不可測量性,所以光有民憤極大,並不能就此判處犯罪分子死刑,同時光有罪大惡極,如果不是民憤極大,也是不一定要處以極刑的,必須是「罪大惡極且民憤極大」的罪犯才能適用死刑。

3、各時期死刑的適用對象具體表述

在各個時期,死刑適用於什麼樣的對象,毛澤東均有具體的表述。在大革命時期,死刑的適用對象就是罪行極大的土豪劣紳。抗日戰爭時期,死刑也只能適用於那些「為群眾所痛恨、非殺不可而又經過上級批准」[a13]的敵軍、偽軍、堅決的漢奸與反共分子。在解放戰爭時期,死刑的適用對象必須是[a14]:「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和惡霸分子」。在建國後的鎮壓反革命時期,死刑的適用對象是[a15]:「有血債者不殺不足以平民憤者和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者。」1952年3月4日毛澤東在《中央關於在三反中檢查和解決公安司法機關違法亂紀行為的指示》中指出[a16]:「違法亂紀和貪污蛻變分子中罪行嚴重且有民憤者,應予以槍決」。

(二)殺人要少

必須保留死刑,但必須控制死刑的適用,是毛澤東在死刑問題上所持的基本觀點與基本態度,即「殺人要少,但是決不廢除死刑。」毛澤東認為,死刑具有不可挽回性,也就是一旦殺錯,將無法補救,所以強調「殺人要少」,這是毛澤東「少殺」「慎殺」刑罰思想的直接體現,是對死刑消極性的準確把握,是在清醒認識死刑弊端基礎上得出的較為明智的刑事政策的選擇與定位。

1、繼承與發揚「少殺、慎殺」的刑罰思想

死刑,又稱生命刑,是最古老而又最嚴厲的刑罰,它是對人生命的剝奪,在世界各國的各個時期都是統治者與社會民眾所避諱的事,因此,明智的統治者都選擇盡量少用死刑且採用輕緩的辦法。因為濫用死刑的直接後果,除了剝奪了人的生命之外,還會失去民眾對政權的同情與理解,從而失去政權賴以依靠的民心,作為一位偉大的政治家的毛澤東更深深地理解並領悟到了這一點。毛澤東「少殺」「慎殺」的刑罰思想與中國傳統的刑乃「不得已而用之」的慎刑觀一脈相承,是對中國傳統慎殺理念的繼承與發揚。

毛澤東在1948年的《關於目前黨的政策中的幾個重要問題》中就指出[a17]:「必須堅持少殺,嚴禁亂殺。」毛澤東在1951年的「鎮反」運動中又強調[a18]:「殺人不比割韭菜,在適用死刑上應當秉持謹慎態度」。在肅反運動中,毛澤東再次強調指出[a19]:要繼續堅持在延安開始實施的「一個不殺,大部不捉。」的肅反精神與方針。「一個不殺,大部不捉」肅反路線的提出,對於慎用死刑,殺人要少提供了政策上的指導與依據。在1956年的《論十大關係》講話中,毛澤東特彆強調[a20]:「今後社會上的鎮反,要少捉少殺。」1962年的中央工作會議,毛澤東進一步要求[a21]:「人要少捕、少殺。」

2、提出「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的死刑政策

對死刑適用中出現的臨界點問題,毛澤東在1951年的「鎮反」運動中提出了「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6]的死刑政策,即為老百姓「直接冤頭」中的少數人要殺,而只是人民的「普遍冤頭」的則一個不殺。針對「普遍冤頭」的「大蔣介石」為什麼「一個不殺」,原因除了他們不是「直接冤頭」外,毛澤東強調指出[a22]了殺「普遍冤頭」的「五個不能」和錯殺的不可挽回性。毛澤東再又特彆強調指出[a23]:「可捕可不捕的堅決不捕,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的死刑政策。

3、創設「死刑緩期執行」的刑罰方法

毛澤東創造性地規定了「死刑緩期執行」的刑罰方法。[7]在1951年的「鎮反」運動中,毛澤東創設提出了死刑緩期執行的方法。他指出:「除了必須要殺的,其餘一律採取死刑緩期執行的刑罰方法。」[a24]當然,死刑緩期執行並不意味著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而不判處。為此毛澤東同時指出:「緩期兩年執行的政策,只適用於犯有死罪者中那些民憤不深、人民並不要求處死的犯罪分子,而對於罪大惡極且民憤甚深者必須處死,以平民憤。」[a25]因此,「死緩」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少殺、慎殺,即死刑應當保留,但是應當少用、慎用,必須堅持少殺,防止濫殺。「死緩」的政策雖然誕生於鎮壓反革命的過程中,但它具有超越「鎮壓反革命」的意義與價值。毛澤東指出,死緩政策有諸多好處:一是可以實現「少殺」的慎刑政策;二是可以防止「錯殺」,避免犯錯誤;三是有利於保存證據;四是有利於國家的建設事業;五是可以獲得社會公眾的理解與同情,六是有利於徹底消滅反革命。

毛澤東的「死緩」刑事政策的出台,給死刑執行方法帶來了革命性變革。死緩制度既吸收了死刑嚴厲性的特點,能夠體現一種罪與刑的均衡,同時又能避免死刑消極性的一面,一定程度上克服死刑的弊端,所以在中國的刑罰史上與中國當代的刑罰實踐中都有極其積極的價值與意義,它對打擊犯罪,實行罪行均衡,逐步走向廢除死刑之路提供了一種可行、可靠又科學的過渡之路[8]。

4、上收死刑批准權,限制死刑的適用

毛澤東為了達到「少殺」「慎殺」的目的,他要求嚴格死刑的執行程序,通過對死刑執行程序的嚴格限制,進而達到限制死刑適用的作用。在「鎮反」中, 毛澤東為了防止濫殺,杜絕錯殺,特別注重對死刑執行程序上的限制,收回了原來屬於地方的批捕權和死刑審批權。1951年5月,毛澤東對一般反革命分子作出了將「批捕權、批殺權」[a26]上收的決定,即「將捕人批准權一律收回到地委專署一級,將殺人批准權一律收回到省一級」;對機關中清出來的反革命分子,在批殺許可權上則更為慎重、要求更為嚴格:其指出:「執行死刑的一律報大行政軍區或者大軍區批准,有關統一戰線的重要分子須報中央批准」[a27]。毛澤東對死刑的批准權上的限制與死刑執行程序上的限制在客觀上對於做到「少殺」「慎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更使得慎用死刑、「殺人要少」的刑事政策思想得到了很好的貫徹與執行。

(三)、新中國的八次特赦

赦免,是國家對已經改造好的罪犯的處理態度,是刑罰體系中的重要內容。毛澤東堅持限制死刑的同時,出於對人權的尊重、對生命的憐惜,還積極主張赦免罪犯。假設罪犯改造與否,改造的好壞結果都一個樣,那將會使罪犯喪失改惡從善的動力,這是極其可怕的,也是不利於社會發展的。通過赦免制度,讓確實已經改造好的罪犯重新做人,回歸社會,為社會主義建設做出貢獻,這比懲罰的意義更大。特赦,是指國家對某種罪犯或特定犯人減輕或免除刑罰,是赦免制度中的一種。從1959年至1975年新中國先後共實施了七次特赦。這是立足當時國情作出的重大決策,帶來了廣泛而深刻的社會影響。2015年,為紀念抗日戰爭勝利60周年,我國實施了第八次特赦,對正在服刑的參加過保家衛國和反侵略正義戰爭的人員和「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這兩類特殊類型罪實行特赦優待。八次特赦,是毛澤東「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義的立場的生動實踐,更是對《憲法》中規定的赦免制度的有益探。

1956年全國人大通過《關於特赦確實改惡從善的罪犯的決定》,並發布《特赦令》宣布:「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a28]。這是新中國第一個特赦令。在首次特赦中,將戰犯和普通刑事罪犯一併列為特赦對象,這讓首次特赦具有廣泛而典型的刑事政策意義。首次特赦後,在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相繼實施了六次特赦。新中國先後實施的七次特赦,充分體現了中央將「寬大政策一貫到底」的精神。

1、實施特赦政策的基本條件

什麼樣的人能夠獲得特赦呢?毛澤東說:「凡是改好了的,我們赦免。按照《憲法》,叫特赦,而不是大赦。」那為什麼要實施特赦呢?毛澤東說:「人民自己站起來了,人民有神氣了,特赦問題是個人民問題」。毛澤東認為實施特赦的條件已成熟且進行了詳細的闡述。

首先,實行特赦政策的根本政治前提已具備。黨中央提出[a29]:對於確已改造好的罪犯可以從寬處理,認為從現實情況、一貫原則、國內形勢、社會主義改造方面來看均已經具備實施特赦的政治前提。其次,赦免罪犯的主要標準是「確實已改惡從善」。《中共中央關於特赦罪犯的指示》中明確指出:「我們的特赦,是以罪犯是否確實改惡從善為主要標準,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看罪犯是不是在政治上思想上和實際行動上確實改造好了為主要標準。」毛澤東說:「為什麼實行的是「特赦」而不是「大赦」,因為我們是實施有條件的特赦,只對真正改造好了的才罪犯才能「赦免」,沒有改造好的也還有希望。」[a30]實施有條件的特赦,是對在押罪犯的一種激勵和鞭策,有利於增強罪犯改造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不爭取到特赦,刑滿了我也不走。我改造了十多年,還爭取不到特赦,說明我沒有改惡從善,我有何顏面見妻兒子女和父老鄉親呢!」[a31]在1961年的特赦座談會上田文奎說。後來他以長達4年的監管生活換取「特赦」殊榮並於1966年獲得特赦。這在中外歷史上實屬罕見之事,更充分表明新中國特赦政策的巨大感召力。

2、實施特赦政策的根本目的

關於新中國成立後,以毛澤東為首的黨中央「實施特赦政策的目的何在?」的問題,周恩來同志的「三個有利於」[a32]的經典論述很好的回答了這個問題。具體而言如下:

第一、為了創造安定、和平的國內外政治環境。寬大處理國內戰犯,是從為新中國創造和平發展的國內外環境和中華民族的統一大業考慮的,這是中國人民的長遠利益。第二、為社會主義建設增加積極因素。在提出「一個不殺」[a33]的方針時毛澤東曾有一段經典論述,其核心思想就是說,嚴懲戰犯,對於社會主義的生產和建設絲毫無益;相反,如果實行特赦政策,他們還有可能為國家建設添磚加瓦;實行寬大處理,可以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有利於社會主義建設。第三、為了貫徹黨關於改造罪犯的基本方針。黨改造罪犯的基本方針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勞動改造與思想教育相結合。毛澤東曾說:「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確才行。」[a34]「多數已經有了不同程度的悔改表現,有些並且要求立功贖罪,重新做人。因此,現在對這些罪犯並沒有一定殺一批或者從重處刑的必要」[a35]。對已改造好的罪犯實行從寬處理符合黨的基本方針。

3、八次特赦的現實啟示

特赦政策的實施,是黨工作重心從革命鬥爭和鞏固政權到執政和從事國家建設的巨大轉變。1959年獲得特赦的原國民黨中將宋希濂說[a36]:「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既人道又實際的改造方法,使犯人能夠脫胎換骨、重新做人。」「經過了改造,為人民做下了有益的事。」[a37]這是周圍群眾對一個罪犯獲得特赦後的評價。特赦政策的實施,使社會各界人士更加堅信選擇走社會主義道路的正確性。

毛澤東說過:對待「被自己推翻的人」,我們不應該是總是採用「我滅掉你」的辦法,而應是採取「凡是能保存的都保存,都給工作。」這就是毛澤東的「懲辦和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這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始終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以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執政決策的基本立足點。毛澤東曾說:對罪犯的改造「要搞人道主義,要把他們改造為有用之人!」[a38]特赦政策,彰顯了中國共產黨人道主義和以人為本的根本思想和價值追求。毛澤東推動實施的特赦政策,是其死刑觀中的重要內容,與其「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改造罪犯」的刑罰思想一起構成了一套完整的刑事政策體系。

四、毛澤東死刑觀的現實啟示

1、毛澤東的死刑觀在中國現行死刑制度中的體現

1979年,中國第一部刑法典頒布實施,結束長達幾十年在刑法適用上只能依據刑事政策的現狀。毛澤東「殺人要少,但絕不廢除死刑。」「凡介於可殺可不殺之間的人一定不殺,如果殺了就是犯錯誤。」中蘊含的「保留死刑,堅持少殺,嚴禁錯殺」的死刑政策對我國的死刑制度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1979年《刑法》對於死刑的規定充分體現了慎用死刑的思想。根據1979年《刑法》第43條規定,死刑的適用對象是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並同時規定了「死緩」制度;第46條規定了「死緩」制度的執行制度。這是毛澤東死刑觀中在1979年《刑法》中的直接體現。1997《刑法》將死刑的適用條件改為「死刑只適用於罪行及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同樣與毛澤東死刑觀中的「罪大惡極且民憤極大」的死刑適用條件一脈相承。《刑法修正案(八)》廢除了盜竊罪等13種罪名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又廢除了集資詐騙罪等9個罪名的死刑,這是毛澤東死刑觀中死刑觀中限制死刑適用的觀點在中國死刑制度改革中的體現。正如有學者認為中國目前的死刑改革,可以概括為三句話:一是不可不殺;二是不可多殺;三是防止錯殺。[9]就此而言,當今中國的死刑政策是毛澤東相關的死刑觀的當代詮釋。

2、毛澤東的死刑觀的現實啟示

中國是當今世界中保留並執行死刑的58個國家之一。從1979年《刑法》規定28個死刑罪名,到1997年《刑法》 死刑的罪名增加至68個,再到200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死刑罪名降至55個,最後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進一步取消了9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至此我國的死刑罪名降至46個,但仍然是規定死刑罪名的絕對數量最多的國家。隨著人權保護思想的發展和現代司法文明觀念的深入人心,死刑制度的存廢問題成了當代刑法學研究和國際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隨著死刑的發展歷史變化和人權運動的興起,廢除死刑的趨勢已成為世界潮流不可逆轉的方向,成了社會文明進步的需要和標誌。在這樣大背景下,中國結合自己的實際大幅度取消死刑罪名,體現了我國在保留死刑的基礎上限制死刑的適用的價值取向,符合國際主流趨勢,有利於中國融入世界。

對於中國的死刑是否應當廢除,或許我們能從毛澤東的死刑觀中找到些許啟示。毛澤東同志認為:「殺人要少,但絕不廢除死刑。」其核心觀點就是死刑應當保留,但應限制死刑的適用。當今中國大多數學者也認為中國現階段還不具備廢除死刑的條件,應當保留死刑,但是應當對現行中國死刑制度加以改革,限制死刑的適用,把死刑控制在最小的範圍之內。[10]死刑的廢除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治安狀況和法律文化等多方面因素來決定,中國死刑制度的改革只能立足於中國的現實情況,在適應中國現實國情和歷史發展階段的前提下進行。筆者認為,就當前中國的現實國情而言保留死刑並限制死刑的適用是我國刑法的現實選擇。首先,我國的死刑制度歷史久遠,受重刑主義法律文化影響,「殺人償命」的報應刑罰觀念在民眾心目中根深蒂固,死刑的存在符合民眾的社會價值觀念。據有調查數據顯示,我國有百分之六十三的人堅持保留死刑。[11]其次,我國現階段仍然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物質文明和社會法治文明程度均不高,死刑存在的社會基礎沒有消亡。再次,犯罪形勢依然嚴峻,嚴重暴力犯罪大量增加,黑惡勢力犯罪嚴重,反恐鬥爭形勢十分嚴峻,為了保護國家以及公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現階段保留死刑是必要的。最後,死刑對於犯罪分子仍然具有很強的威懾性,能有效遏制犯罪。

限制死刑、廢除死刑是人類文明的大趨勢,在當前我國國情不允許的情況下,我國應當堅持「保留死刑,堅持少殺,嚴禁錯殺」的死刑政策[12],對死刑制度進行改革,進一步完善死刑制度,從立法、司法等方面限制死刑的適用,比如把刑法典中的死刑減到最少,完善生刑的適用,發揮死緩、無期徒刑和限制減刑等制度替代死刑的作用,完善赦免制度,限制死刑的執行量等。正如毛澤東所言「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或僅把死刑作為一種威懾力的象徵性存在我國刑法典中,在將來很久一段時間都是必要的。

五、結語

「殺人要少,但是決不廢除死刑。」通俗的講就是必須保留死刑,但必須限制死刑的適用,這是毛澤東死刑觀的核心內容,是毛澤東在死刑問題上的基本觀點與基本態度。我國當前的死刑制度是毛澤東相關的死刑觀的當代詮釋。毛澤東死刑觀中的「決不廢除死刑」死刑存置理念和「殺人要少」的慎刑觀,是其結合中國傳統文化和現實國情作出的重要論斷,對我國死刑制度的發展具有現實啟示,具有重要的現實價值與意義。特赦是毛澤東死刑觀的重要內容。毛澤東的死刑觀是其刑罰思想的核心內容,是毛澤東思想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文原載《澳門法學》2017年第3期)

參考文獻:

[1] [9]參見蔡道通,《毛澤東的死刑觀及其現實啟示》,載《毛澤東思想研究》,2001年第2期14-16頁。 [2]參見【意】杜里奧·帕多瓦尼:《義大利刑法學原理》,陳忠林譯,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1頁。 [3]參見張勝連,《對毛澤東倡廉反腐思想的一些回顧及現實思考》,載《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1993年第6期。 [4][5][6][7][8]參見蔡道通,《毛澤東刑法哲學思想論綱》,載《南京師範大學博士論文》,2002年4月90-93頁。 [10] 參見王志祥、韓雪,《中國死刑制度的發展歷程與未來走向》,載《公民與法》2013年第9期5-6頁。 [11] 參見謝艷君,《死刑的存廢問題與我國刑法的選擇》,載《商丘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4年第3期。 [12] 參見梁根林,《公眾認同、政治抉擇與死刑控制》,載《法學研究》2010年第4期。

作者簡介:

何倫波:男,漢族,湖南郴州人,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研究方向刑法、未成年保護法等。 朱與墨:男,漢族,湖南郴州人,法學碩士,經濟學博士,碩士生導師,湖南第一師範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制度經濟學和毛澤東等。

注釋:

[a1]本文為湖南省社科基金研究項目(編號:13JD16)研究成果。 [a2]參見《毛澤東文集》第7卷第38頁,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3]「對匪首,惡霸、特務(重要的)必須採取堅決鎮壓的政策,群眾才能翻身,人民政權才能鞏固。」摘自《毛澤東文集》第6卷第141頁. [a4]「當此國家危急革命緊張之時,黃克功卑鄙無恥殘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處死,是他的自己行為決定的。一切共產黨員,一切紅軍指戰員,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黃克功為前車之鑒。」摘自《毛澤東文集》第2卷第39頁. [a5]「對於反革命分子,凡人民不要殺的一律不殺, 人民要求殺的則必須殺掉,以平民憤而利生產」摘自《毛澤東文集》第6卷第121頁,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6]摘自《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6冊第546頁,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 [a7]「不殺掉我們鎮壓掉的「是老百姓非常仇恨的,血債累累的反革命分子。六億人民的大革命,不殺掉那些『東霸天』、『西霸天』,人民是不能起來的。」摘自《毛澤東文集》第7卷第37頁,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8]「槍斃一個,全縣震動,於肅清封建餘孽,極有效力。把幾個罪大惡極的處決了,才是鎮壓反動派的有效方法。」摘自《毛澤東選集》第1卷第26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a9]「我們認為,經過人民法庭和民主政府,對於那些積極地並嚴重地反對人民民主革命和破壞土地改革工作的重要的犯罪分子,即那些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和惡霸分子,判處死刑,是完全必要和正當的。不如此,就不能建立民主秩序。」摘自《毛澤東選集》第1卷第26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a10]「社會上的反革命因為是老百姓的直接冤頭,老百姓恨透了,所以少數人還是要殺。……但是,我們還不能宣布一個不殺,不能廢除死刑。」摘自《毛澤東文集》第7卷第37頁,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11]「有一個捕人、殺人的問題,我還想講一下,對那些窮凶極惡、嚴重違法亂紀,也要捕一些,還要殺幾個。因為對這樣的人,完全不捕、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摘自《毛澤東文集》第8卷第308頁,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12]「對於有血債或者其他最嚴重的罪行非殺不足以平民憤者和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者,必須堅決地判處死刑,並迅速執行。」摘自《毛澤東文集》第6卷第158頁,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13]摘自《毛澤東選集》第2卷第767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a14]摘自《毛澤東選集》第4卷第1314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a15]摘自《毛澤東選集》第4卷第1314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a16]摘自《毛澤東文集》第6卷第158頁,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17]摘自《毛澤東文集》第6卷第158頁,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18]「在此次三反中全面檢查和徹底解決所屬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的違法亂紀行為,不惜將違法亂紀和貪污蛻化分子撤消職務,嚴重者判處徒刑。其最嚴重而有民憤者,應予槍決。」摘自《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3冊第292頁,中央文獻出版社1989年版. [a19]摘自《毛澤東選集》第4卷第1271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a20]「之所以在適用死刑上秉持謹慎的態度,根本原因在於死刑的巨大危害性,因為一顆腦袋落地,歷史證明是接不起來的,也不像韭菜那樣,割了一次還可以長起來,割錯了,想改正錯誤也沒有辦法。」摘自《毛澤東文集》第7卷第39頁,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21]「機關、學校、部隊裡面清查反革命,要堅持在延安開始的一條,就是一個不殺,大部不捉。」摘自《毛澤東文集》第7卷第37頁,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22]摘自《毛澤東文集》第7卷第37頁,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23]「人要少捕、少殺。動不動就捕人、殺人,會弄得人人自危,不敢講話」。摘自《毛澤東文集》第8卷第309頁,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24]「殺了他們,一不能增加生產,二不能提高科學水平,三不能幫助除四害,四不能強大國防,五不能收復台灣。殺了他們,你得一個殺俘虜的名聲,殺俘虜歷來是名聲不好的,而且一旦殺了人,萬一殺錯了沒有辦法改正。」摘自《毛澤東文集》第7卷第38頁,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25]「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要犯錯誤;凡介在可殺可不殺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殺,如果殺了就是犯錯誤。」摘自《毛澤東文集》第6卷第159頁,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26]「凡應殺分子,只殺有血債者,有引起群眾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強姦許多婦女,掠奪許多財產者,以及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者;其餘一律採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緩刑期內強制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摘自《毛澤東文集》第6卷第123頁,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27]「緩期二年執行的政策,決不應解釋為對於負有血債或有其他重大罪行人民要求處死的罪犯而不處死,如果這樣做,那就是錯誤的。我們必須向區村幹部和人民群眾解釋清楚,對於罪大惡極民憤甚深非殺不足以平民憤者必須處死,以平民憤。只對那些民憤不深、人民並不要求處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後效。」 摘自《毛澤東文集》第6卷第124頁,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28]「為了防止在鎮壓反革命運動的高潮中發生『左』的偏向,決定從六月一日起,全國一切地方,包括那些至今仍然殺人甚少的地方在內,將捕人批准權一律收回到地委專署一級,將殺人批准權一律收回到省一級,離省較遠者又省級派代表前往處理。任何地方不得要求改變此項決定。」摘自《毛澤東文集》第6卷第159頁,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39]「為了防止在鎮壓反革命運動的高潮中發生『左』的偏向,決定從六月一日起,全國一切地方,包括那些至今仍然殺人甚少的地方在內,將捕人批准權一律收回到地委專署一級,將殺人批准權一律收回到省一級,離省較遠者又省級派代表前往處理。任何地方不得要求改變此項決定。」摘自《毛澤東文集》第6卷第159頁,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30]「其應執行死刑的極少數人(大約佔死罪分子的十分之一二),為慎重起見,一律要報請大行政區或大軍區批准。有關統一戰線的重要分子,須報請中央批准。」摘自《毛澤東文集》第6卷第122頁,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31]「其應執行死刑的極少數人(大約佔死罪分子的十分之一二),為慎重起見,一律要報請大行政區或大軍區批准。有關統一戰線的重要分子,須報請中央批准。」摘自《毛澤東文集》第6卷第122頁,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32]「從情況和原則方面來講,也是可以這樣辦的。從國內形勢來看,現在我們不但已經完成了土地改革和大張旗鼓鎮壓反革命運動等新民主主義的社會改革,大大鞏固了人民民主專政;並且已經在社會主義改造方面獲得了決定性的勝利」。摘自《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2冊第578頁,中央文獻出版社1996年版。 [a33]參見1956年4月11日下發的《中共中央關於徵求對蔣、日、偽戰犯和其他反革命罪犯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a34]參見1956年4月11日下發的《中共中央關於徵求對蔣、日、偽戰犯和其他反革命罪犯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a35]參見1959年9月15日毛澤東於《邀請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負責人、著名無黨派人士和著名文化教育界人士舉行的座談會上的講話》。 [a36]參見《從戰犯到公民——原國民黨將領改造生活的回憶》第131頁、239頁,中國文獻出版社1987年版。 [a37]「是要使我們的一切設想都有利於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鞏固,有利於祖國的完全統一,有利於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摘自1956年7月21日《周恩來在上海市第一次代表大會上的發言》。 [a38]「不殺他們,不是沒有可殺之罪,而是殺了不利……殺了他們,一不能增加生產,二不能提高科學水平,三不能幫助除四害,四不能強大國防,五不能收復台灣。」摘自1956年4月25日《毛澤東在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的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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