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區基本法解釋(草案)的說明——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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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草案)》的說明
——2011年8月24日在第十一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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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李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委員長會議委託,現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草案)》作說明。
2011年6月30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以下簡稱香港終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進行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審議了香港終審法院提請解釋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款的報告,認為香港終審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中,涉及對香港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條款的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香港終審法院依據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是必要和適當的。
香港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款進行解釋的背景是:2008年5月,一家在美國註冊的公司(FG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起訴訟,要求執行兩項國際仲裁裁決。該訴訟以剛果民主共和國為被告、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三家子公司為連帶被告。剛果民主共和國和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主張,剛果民主共和國享有國家豁免,香港法院對剛果民主共和國無司法管轄權。剛果民主共和國多次通過外交渠道向我國政府提出交涉。鑒於案件涉及國家主權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外交權力,經授權,外交部通過駐香港特派員公署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先後發出三封函件,說明中央人民政府關於國家豁免問題的立場,指出我國一貫堅持的國家豁免原則並且統一適用於全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如果實行與中央立場不一致的國家豁免原則將對國家主權造成損害等。上述函件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司長作為證據轉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由於案件涉及香港基本法實施的重大法律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司長依法以介入人身份參與訴訟。此案先後經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終審法院開庭審理。2011年6月8日,香港終審法院作出臨時判決,裁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遵循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採取的國家豁免規則,剛果民主共和國享有國家豁免,香港法院對剛果民主共和國無司法管轄權。鑒於上述臨時判決涉及對香港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條款的解釋,按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香港終審法院認為有責任在作出終局判決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後,香港終審法院將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作出最終判決。香港終審法院提請解釋以下4個問題:
「(1)根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真正解釋,中央人民政府是否有權力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
(2)如有此權力的話,根據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真正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包括香港特區的法院)是否:
①有責任援用或實施中央人民政府根據第十三條第一款所決定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或
②反之,可隨意偏離中央人民政府根據第十三條第一款所決定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並採取一項不同的規則;
(3)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是否屬於《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一句中所說的『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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