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瓊瑤舉報於正抄襲一事?

【劉莐的回答(210票)】:

廣電總局前腳發了「一劇兩星」的政策,後腳就看到瓊瑤阿姨痛心斥責於正抄襲的新聞。業內討論說「一劇兩星」對電視劇的質量提升有好處,也許以後沒那麼多扎堆劇了,防止資源浪費,但並不代表可以把編劇的獨創力逼出來。剛剛我寫了這篇文章,看娛樂市場對法律的挑戰——最近的一系列全民關注的娛樂行業熱點事件,都是我國娛樂產業發展過程中的洗牌點。

瓊瑤指責於正屢次抄襲自己的作品,並發布公開信對比於正《宮3》抄襲自己的《梅花烙》。現在的製片方有了各種營銷的花樣兒營銷,顯然不會用「抄襲」炒作了。雖然網友立刻替瓊瑤盤點齣電視劇的相似度,但與以往略有不同的是,這次大家對於當事人是否真抄襲了的討論之外,更多人關心的是——以後,怎麼辦?

  • 抄襲的法律界定
  • 法院既往判例中不乏電視劇作品「抄襲」的訴訟,通常把「接觸」和「實質相似」作為判定侵犯著作權的構成要件「接觸」指的是被指認抄襲的當事人是否接觸過作品,這要通過當事人的一系列舉證完成,明顯的接觸渠道和接觸的可能性都是很好的證據。比如有的編劇會寫完劇本後往製片公司「投遞」,如果投遞之後公司通知編劇劇本沒被錄用,之後又發現製片公司有酷似自己作品的劇產生,就會在編劇心中生成「被抄襲」的感受。

    這時就要看作品之間是否「實質相似」。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對智力成果包括對與思想和事實的表達,但不包括思想和事實本身」,作品的創意、構思、主題都屬於思想部分,而不屬於表達。所以,兩部戲,劇情一致在行業慣例中等於故事梗概一致,或者故事大綱一致。但電視劇最終形成的文字作品是劇本,故事梗概是「半成品」,半成品一樣,也算劇本抄襲嗎?顯然就給了抄襲者狡辯的空間。製片公司的最好做法應當是對於項目生成過程中的每一步——從故事梗概到分集大綱,再到最後的劇本——都進行版權登記,這樣能確保在法律概念上,每一個「思想」都形成了「表達」,不讓抄襲者存有辯駁的餘地。

  • 類型片時代和抄襲
  • 然而在這場爭議中,存在另一個「事實」層面。瓊瑤阿姨的作品是「清宮劇」「古裝劇」,本身就是基於一定歷史淵源寫成的,而清宮戲作為一種電視劇中的類型片,本身就有大量的重合情節:皇帝都有很多妃子,妃子間都會爭鬥,爭鬥都用那些我們熟知的招數,都會產生同樣的結果……如果你和瓊瑤都寫了「王子和公主從此過上幸福生活」的「清宮戲」,你是抄襲《還珠格格》嗎?這在法律上就難以用「實質相似」界定了,因為劇情中「事實」相似,在表達上都經過了修改成為有獨創性的「作品」。所以編劇喊冤啊——即使有史實,那也是我千挑萬選好不容易想出的情節,就讓你這樣不負法律責任地抄嗎?

    於正說,你寫的事兒,韓劇還寫過吶。這不免讓人想到一句老話「天下文章一大抄」——在電影電視劇進入工業化生產時代,也就是我們說文化產業大發展大繁榮的時代,出現了「類型片」的概念,為了準確定位消費者的喜好、製片方在開發故事的時候,就把故事分成類別。對於清宮戲,無非皇子們的王位繼承、大臣們的爾虞我詐、後宮嬪妃的吃醋、王子公主的浪漫愛情這些元素,每一個劇只是不同的排列組合而已,而排列組合的結果又要符合起承轉合的劇情規律,那結果就會很有限了。特別是清宮劇這兩年火熱,產量加大勢必導致劇情的重合率高。這時,抄襲不再是個案的侵權問題,而是市場問題。

    在市場規律作用下,今年大量的清宮戲,明年大量的諜戰戲,後年又回到大量的清宮戲——風水輪流轉,轉轉就「撞衫」。一個月前就有編劇在微博說自己的「知青戲」被抄襲,列舉了知青戲中的 N 個情節,而這些情節,很多都是大部分知青戲中都有的;一年以前,《泰囧》火了,《人囧》訴光線,說抄襲,但兩者都是典型的「公路類型片」,很難認定構成「抄襲」的侵權,最後只得提「不正當競爭」——可見,類型片時代,如何對故事這一劇本內核進行法律保護,成為娛樂法要解決的新挑戰!

  • 法律的挑戰:類型片時代如何規避「抄襲」風險?
  • 淚流滿面的瓊瑤阿姨在公開信心中反覆強調:「無力量打跨海版權官司」、「恐怕官司還沒成立,這部戲也就播完了」、「無法讓電視台停止播出」、「發函往返會耽誤時間使影響擴大」……可見律師函和訴訟這樣的傳統方式並非有效的爭議解決辦法。娛樂產品的營銷周期非常短,任何事後救濟性的爭議解決機制都無法適應互聯網背景下的傳播速度。對於追求商業價值最大化的製片公司來說,一部劇完結後再費勁打版權官司是非常不合算的事情,所以大量的娛樂圈糾紛沒有進入訴訟;即使進入訴訟,也會面臨取證困難、實際損失難以估量等實際問題,很難得到侵權影響對應的賠償數額。

    這恰恰是因為沒有在影視劇事前進行法律風險規避的方案設計。所謂設計,並非簽署所有的合同就完成任務,而是一個項目,要根據其內容特點、製作成本、營銷方式、利潤回收周期等全套設計法律風險防範。製片方要減小自己的風險,風險一旦發生,也能變為實際「可賠償」的救濟;比如瓊瑤如果真告了於正,於正能賠得起;倘若於正是個小編劇,可能賠不起,那小編劇就不能使用保證條款來規避風險,而是要使用別的法律技術。或者你發現作品很「類型片」,存在被指認抄襲風險,就要提前設計化解風險的方案。而全部風險的解決方案加起來要能夠兜底住損失,才真正稱得上「法律風險防範」。

    所以我一直說,娛樂產業的法律服務都是非訴業務。

    所以我一直說,製片人不要覺得,手裡有一套合同範本就可以安心拍戲了。

    所以我一直說,娛樂產業的法律服務要深入行業內部,並非光懂法律那麼簡單。

    這件事兒就說明,法律滯後了。

    【趙昕的回答(181票)】:

    瓊瑤:「你卑鄙你無恥你無理取鬧!」

    於正:「你才卑鄙你才無恥你才無理取鬧!」

    瓊瑤:「看,我就說抄襲吧!」

    來自微博 @銀教授

    【丁道偉的回答(107票)】:

    於媽有難,八方點贊

    【邢博的回答(83票)】:

    女人何苦為難女人

    【魯西西的回答(37票)】:

    於正的意思歸納起來就三點:

    1.天下文章一大抄,別人抄了為啥我不能抄;

    2.我就算抄了,但我也用你公司的人了,不要大水沖了龍王廟,一家人不認一家人;

    3.奶奶你老了,你看你之前選的那些歪瓜裂棗,沒一個能紅,你再看看我選的演員,演一部紅一部,而且嘴巴切一切都能當一盤菜吃。

    【知乎用戶的回答(45票)】:

    在此我鄭重向各位呼籲:真的不要再坐著指責於媽了好嗎!!!!!站起來打他啊!!!

    【皇甫狗蛋的回答(22票)】:

    【知乎用戶的回答(9票)】:

    於正:我都把人物名字改了你還想怎樣?

    【知乎用戶的回答(18票)】:

    連瓊瑤都抄 是對自己的創作能力有多絕望啊

    【杜咔咔的回答(9票)】:

    看在袁姍姍的面子上。我支持瓊瑤!

    【知乎用戶的回答(4票)】:

    都是殘害祖國少年兒童心靈的腦殘劇。

    老了那個寫不出來了,如此甚好。

    稍微老的那個抄的太狠了,被抓起來打一頓也是極好的。

    【黃某某的回答(14票)】:

    拋開抄襲不說,於正那人品和無下限早該在網上被這樣一邊倒地批了。在微博上看到話題,是我第一次覺得出了口心中的惡氣。

    【余夢成思的回答(2票)】:

    前些年看了個《像風一樣離去》,被男女主角迷得五迷三道地,後來發現人家韓國遭就拍過《天國的階梯》。

    芒果台前兩年播的那個秦晴秦朗的電視劇,簡直和《藍色生死戀》沒什麼區別。

    看了《被偷走的那五年》,發現神似之前看的林心如和新加坡一個挺火的男演員一道演的一個微電影。

    白百合和彭于晏那個《分手合約》,和《風月俏佳人》女主角演的另一個片子《我最好朋友的婚禮》主情節也沒差啊。

    . . . . . .

    我想說這些難道都沒人發現嗎?

    借鑒、模仿、買版權、抄襲......無力界定。

    【Erick-M的回答(1票)】:

    最可怕的是後代們樂在於正構造的邏輯里

    【何足道的回答(2票)】:

    瓊瑤阿姨的目的是讓《宮3》無法播出

    因為劇情相似的《宮3》播過之後,她的新版《梅花烙》就沒有新鮮感了

    但她投訴的時候,

    芒果台《宮3》已經開始熱播,到4月23日就全放完了

    如果走法律渠道的話,還沒開始扯皮,黃花菜都涼了。

    這一點, @劉莐 已經有專業分析

    所以,阿姨只好劍走偏鋒,選用公開信投訴的方式,攜民意向廣電總局和芒果台施壓

    希望能用官方力量讓《宮3》停播

    芒果台肯定不會主動停播自己的熱播大劇

    關鍵是看腫菊願不願意出頭

    現在看起來,答案是不願意

    -------------------------------------

    於媽和小四一樣,雖然以手藝起家,但本質是生意人

    精明太過,節操太少,

    純利益導向

    但這樣的人得以大行其道

    是因為我國流行文化過於貧乏

    太缺少有競爭力的作品

    抗日劇、婆媽劇、武俠劇、古裝愛情……

    中國一年出產17000+集電視劇,居然只有少得可憐的這麼寥寥幾個題材

    其中大多數還是專供中老年電視觀眾的

    針對年輕人的劇,演員入眼、故事及格的屈指可數

    無怪於媽東挪西借些老橋段,就屢屢收視爆表

    無怪一部拼湊美劇段子的《愛情公寓4》成了神劇

    無怪韓流席捲天朝,搞得業界天天開研討會琢磨《星星》

    ……

    【誠實最可貴的回答(0票)】:

    涉嫌抄襲總不是什麼光榮的事情。可能法律上不容易判定,但涉嫌抄襲數次發生在同一個人身上不太可能總是巧合。

    電視劇怎麼也算是文化產品了,投身在這個事業的人總是涉嫌抄襲、炒作甚至剽竊,是不是該改行了?

    中國人對投機取巧的容忍簡直太大度了。退一步說,如果他的家庭以此為恥的話。。。。。。

    【runhuawang的回答(0票)】:

    從法經濟角度來看,允許抄襲在中國現階段是一直普遍被默許的現象。與其說是對著作權的侵犯,不如說是更希望通過鬆散的管理把大量的文化作品放在公共領域中供大家免費或低成本共享,進而激發出更多的創作作品。這是一個國家的發展階段決定的,進入下一個嚴格保護的階段所需要的相關因素也許現在並不是一個合適的時機

    原文地址: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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