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土地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作者:中國國土資源報網 2013-06-20 14:38:10 來源:中國國土資源報
主講人李江濤(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
土地違法行為法律責任,是指因實施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所應當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後果。土地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其中行政法律責任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一、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土地管理法》針對土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責令履行、沒收、限期拆除、罰款等幾個類型。
責令履行類。責令履行類行政處罰主要分為以下五個類型。一是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違法佔地、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建住宅。二是責令交出或交還土地,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臨時用地期滿拒不歸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阻撓國家建設徵用土地。三是責令限期改正,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在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第四十四條臨時佔用耕地逾期不恢複種植條件。四是責令限期改正或治理,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五是責令繳納復墾費,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
沒收類。即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對地上建築物構築物、違法所得等予以沒收。一是沒收違法所得。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對於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要沒收違法所得。對於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出讓土地使用權、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要沒收違法所得。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於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要沒收非法收入。二是沒收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對違法轉讓土地和違法佔用土地,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如果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沒收在違法轉讓或者違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限期拆除類。即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對在違法轉讓和違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限定期限予以拆除的處罰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六條,對違法轉讓土地和佔用土地,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如果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限期拆除在違法轉讓或者違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對農村村民非法佔地建住宅的,要責令退還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
罰款類。《土地管理法》規定了處以罰款、可以處以罰款、並處罰款和可以並處罰款四種形式的罰款。「處以罰款」是指必須罰款,「可以處以罰款」是指可以罰款,也可以不罰款,以上兩種情況下的罰款是作為主罰使用。「並處罰款」即作出其他處罰的同時必須處以罰款。「可以並處罰款」即作出其他處罰的同時可以選擇處以罰款,可以選擇罰或者選擇不罰。以上兩種情況下的罰款是作為附加罰來使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罰款的標準進行了細化,分別採用百分比、數額、倍數等不同方式進行表述。
二、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按照行政隸屬關係或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其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許可權給予的一種行政制裁。根據《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規定,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種類。根據《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行政處分對象不同,一是對作為管理方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15號令)有具體規定;二是對作為被管理方的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處分。
三、刑事責任
《刑法》涉及土地刑事責任的,共3個條款4項罪名。分別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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