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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依法清場「佔中」 歐美對非法集會亦不手軟

香港警方依法清場「佔中」 歐美對非法集會亦不手軟

2014-10-20 08:27:00 環球時報 紀雙城

  【環球時報報道 本報駐英國、美國、德國、比利時記者 紀雙城 李強 青木 任彥】香港「佔中」19日進入第22天,當天凌晨,香港旺角再次發生警民衝突。目前,「佔中」對香港公共秩序造成的負面影響已讓社會上要求清場的呼聲越來越高。周二,特區政府預計將同參與「佔中」的學聯對話,但在此之前,特首梁振英表示,「不會因為對話而不清場,亦不會因為清場而不對話」。實際上,對非法集會進行清場是國際慣例。在歐美髮達國家,法律賦予民眾集會的自由,但一旦示威者觸犯法律,當局會毫不猶豫地依法處置。歐洲與外交政策基金會專家佐戈普魯斯對《環球時報》記者說,在任何一個國家,民眾有政治訴求是可以理解的,但表達訴求的方式應該在法制軌道之內。想通過干擾社會秩序的方式來達到自己的目的,是法制社會所不能容忍的,也是文明社會不應有的。

  「任何自由必須在遵循法律秩序的前提下行使」

  2011年11月15日凌晨,紐約警察突然對「佔領華爾街」運動的大本營祖科蒂公園清場,逮捕約70名抗議者。隨後,有媒體刊文稱,除了紐約,在芝加哥、波士頓、布魯克林大橋,都有上百人被捕,如果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了民眾和平集會的權利,那麼為什麼還有那麼多抗議者不斷被逮捕,有時還遭警察釋放胡椒噴霧甚至動用武力?  美國「為了人民」網站就此解釋說,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內容並非絕對,在某些情況下,政府可以對集會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做出合理規定。報道援引芝加哥大學研究憲法的教授傑弗里·斯通的話說,「製造噪音、妨礙某個地方的正常使用、堵塞交通、破壞財物等情形都允許政府進行管治」。斯通說,在醫院干擾病人,妨礙學生上學,長時間擾亂交通運行都屬此類。

  美國是海洋法系國家,對於示威遊行和警察許可權等都遵循案例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方面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宗教和集會自由」原則,對合法遊行示威和集會予以保護,另一方面對地方政府的規範性行為加以監督。從積累的案例看,凡在室內,尤其私人場合進行的示威、集會,一般採取從寬原則,只要沒有引發暴力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即時且明顯的風險,通常不加干涉;對戶外集會、示威等,地方政府有權制定規程加以約束。

  1961年,南卡羅來納州哥倫比亞市黑人學生在州政府大廈門前進行示威集會,警方的清場行動後被聯邦最高法院裁定違法,理由是「州政府大廈及其廣場為公共開放場所」;1966年,佛羅里達工業大學部分學生在監獄外示威,遭警方逮捕,聯邦最高法院裁定警方行動合法,理由是「監獄是特殊場合」。值得一提的是,這兩次示威的主題都是反種族歧視。1967年,黑人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在伯明翰市未獲登記而執意上街,遭警方強力驅逐,上訴後被聯邦最高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在「佔領華爾街」期間,美國各地警方對違反登記範圍、越界集會的行為採取強制措施,理由基本上都是「阻礙交通」或「妨礙公共秩序」。前文提到的祖科蒂公園的集會,場地屬於商業機構——布魯克菲爾德物業公司,當局一開始未加干預,而是在該公司和警方相繼發出「清場通知」,示威者仍執意不離開後,警方進行強制性清場。

  實際上,對於鬧市大街集會該不該清場,美國過往案例有互相矛盾之處,但總的看,許多裁決都強調「當局有義務和責任保持交通通暢」、「示威者不得封閉某條街道或進出公私場所之通路」。聯邦最高法院對此總結稱,「任何自由必須在遵循法律秩序的前提下行使」。

  英德嚴防集會權被濫用

  英國是海洋法系的起源地,法律傳統深厚,法律制度相對健全。對於非法集會,英國在立法上確保警察的執法權。1715年,英國通過《取締騷亂法》,定義12人以上為同一目的擾亂治安的行為就是觸犯法律,警方有權驅散、抓捕。上世紀60年代,鑒於非法集會頻發,英國通過新的《警察法》進一步確定警察有權界定非法集會的性質和程度,決定清場和其他禁止非法集會的方式。

  2010年,英國大學生曾因當局決定漲學費問題和保守黨政府爆發衝突,數萬學生擁進倫敦市中心,甚至佔領保守黨總部。由於被定性為非法集會事件,警方兩度採用圍堵手段逮捕學生,掄起橡膠警棍就打。在圍堵過程中,也不給學生提供人道主義幫助。

  2006年,英國埃塞克斯郡伊克萊頓村附近的玉米田裡據報有非法集會並發生暴亂。最初,警方試圖與聚會者進行談判以瓦解聚會,遭遇「前所未有的激烈」反抗,一輛警車被燒毀,9名警察在衝突中受傷。隨後來自5個郡的200名防暴警察使用催淚瓦斯、警犬和警棍驅散約1000名集會者。事後警方不僅不負責傷病責任,還追究鬧事者的法律責任。

  對於整肅非法集會,英國民眾一直支持,多數人不認為通過非法集會甚至暴力方式能夠解決社會矛盾。在2010年的學生非法集會活動發生時,倫敦市中心的交通一度嚴重癱瘓,記者當時為採訪不得不步行一個小時抵達,而平時乘坐公共汽車只需要10分鐘。很多倫敦當地人向記者表達不安和不滿,一些人說,如果學生以為站在國會大樓上向下扔書本、電腦就能獲得更多人響應,那就大錯特錯了。

  對於非法集會,許多德國民眾在接受《環球時報》採訪時表示,如果沒造成交通阻礙、影響生活,他們一般不會過於反感。但如果造成不便,或者是新納粹的集會,就會比較厭煩,甚至會發起「反集會」活動。

  德國1953年開始實行的《集會遊行法》規定,集會採行報備制,無須事前得到許可。但下列情況下,警方可以解散集會或清場:組織者在無集會權的情況下,並且已受到主管方明確禁止;集會中有武力或暴亂活動,或發生直接危及參與者生命和安全的情況;主辦者對攜帶武器或其他器械的人不令其立即退出或不負責使其離開;在集會過程中,有違反《刑法》的行為,或在集會中有人要求或鼓勵這種行為而組織者沒立即制止。

  德國《公共秩序法》規定,如果警方注意到遊行的時間、地點和有關情況,有理由認為出現下列情況時,警方可以提出限制條件,可以對集會地點、時間和參加人數進行限制,甚至取消、清場:集會將會造成騷亂、嚴重損壞財物或嚴重擾亂社區生活;組織者的目的在於恐嚇他人;集會阻止他人不去干他們有權乾的事,或脅迫他人去干他們有權不幹的事情等。

  德國柏林社會和政治學者馬塞爾·哈森對《環球時報》記者說,很多國家都有集會遊行法,除了充分保障公民的集會遊行權利外,也進行規範管理,以防集會權利被濫用、誤用。特別是「9·11」後,各國對集會限制越來越多。如果集會被警方認定為非法,那麼清場就不可避免。不過,他也指出,對於非法集會,許多政府會謹慎行事,不到萬不得已,不輕易使用清場的手段。

  歐洲警察經常強力驅散集會

  近年來,由於金融危機的衝擊,西方社會動蕩加劇,許多歐洲小國接連發生大規模抗議示威。前不久,在布魯塞爾,警察使用催淚彈和防暴水槍驅散幾千名示威者,恢復了秩序。據布魯塞爾警察局發言人伊爾斯·基里介紹,當時有約2.5萬名示威者聚集在一座工會大樓前面,抗議緊縮和失業。由於該地區集中了很多政府機構,集會致使很多人無法正常上班。一些國家駐歐盟使團也位於這一地段,結果導致一些使團機構被迫關閉。

  《環球時報》記者去年在雅典採訪,在去往市政府的路上被集會的示威民眾攔住了去路。當時,很多車都過不去,因為示威者設置了路障。過了大約一個小時,記者看到希臘防暴警察向人群發射催淚彈,不一會兒示威者被驅散。當地朋友稱,在雅典,如果有示威集會嚴重影響到社會秩序,警察都會採取強制手段驅散示威者。

  有專家稱,在法制社會內公民有表達訴求的自由和權利,但表達方式要在法治框架之內,將自己的自由置於別人的不自由之上是不允許的。比利時一名律師對《環球時報》記者說,歐洲國家的法律都保障公民的集會自由,但要申請備案,如果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集會則被視為非法,對此警察有權強制驅散。即使是合法集會,如果集會過程中出現非法活動,警察也會予以制止。

  比利時《華商時報》社長羅玉宏在接受《環球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香港「佔中」者阻斷公共交通,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佔中」者甚至包圍特區政府、警署及其他公共機構,公然挑戰法律。根據國際慣例,對於非法集會,警察有權強制驅散。

  歐洲與外交政策基金會國際問題專家佐戈普魯斯對《環球時報》記者說,香港的法律地位早在1984年中英簽訂的雙邊協定中得到規範,香港的法制建設也早已有「一國兩制」的框架設定。現在香港「佔中」者無視法律規定,是對法制和秩序的粗暴踐踏。在任何一個國家,民眾有政治訴求是可以理解的,但表達訴求的方式應該在法制軌道之內。如果大家都通過干擾社會秩序的方式來達到自己的目的,那整個社會就亂了。這種行為是法制社會所不能容忍的,也是文明社會所不應有的。責編:胥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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