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基層經濟犯罪偵查瓶頸初探

突破基層經濟犯罪偵查瓶頸初探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進程中,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犯罪偵查工作,既是一個具有戰略意義的理論課題,更是一個亟待完善的現實問題。關於經濟犯罪偵查方面的論文、專著、探討等,數量上看,可謂充足,但真正能夠指導實務操作的卻不是很多,有的不著重於實質性分析而流於表面化趨勢,有的只對實踐中出現的棘手問題作一揭示,淺嘗輒止,有的偏好於博大精深的理論體系,缺乏與實戰的適度「對接」,有的甚至照抄照搬,老生常談。但有一點已被各家所形成共識,那就是制約當前基層經濟犯罪偵查的瓶頸普遍存在,突破良方何在?各抒己見,百家爭鳴。法律課題的研討最終目標還是要回到司法實踐中來,為便於實際操作及至推動立法提供些許參考和借鑒,筆者僅結合自身所從事幾年基層經濟犯罪偵查工作的實踐感受對如何破解基層經濟犯罪偵查工作所面臨的種種困難和挑戰,做一粗淺探析。   一、 從解決經費匱乏之難題為突破口,強化派駐機構的組建   基層經濟犯罪偵查機關經費匱乏而影響制約打擊經濟犯罪業務的正常開展,乃是整個公安機關中存在的共性,財政不撥款,創收沒依據,收入無來源,如何破解這一現實難題。筆者以為,應該從經偵部門管轄案件所涉及的行業部門入手,從聯手打擊經濟違法犯罪角度出發,向稅務、金融、煙草、鹽業、保險、證券、工商管理、技術監督等經濟槓桿行政執法職能部門派駐警力,組建聯合執法辦公室、行業稽查隊伍等駐外經偵機構。實行組織上由公安經偵自行領導,業務上受派駐單位垂直指導,案件上雙方共同辦理。公安經偵派駐常駐警力,給這些執法單位保駕護航,為他們日常查處經濟違法案件創造便利條件,極大地減少妨礙公務現象的發生,提高行業範圍內執法活動的權威性、震懾性;在查處違法經濟案件中,涉嫌經濟犯罪的,依據<<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就地就近及時的移交經偵警力查辦,涉及的相關業務知識等方面查證由執法機關協助完成。同時行政執法機關也為公安機關提供了財力保障,因為這些經濟槓桿部門都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派駐機構的辦案經費(含交通、通訊工具、辦公、差旅費用)由他們解決不成問題,更為可觀的是聯合辦案中所處罰的經濟收入,可事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好,以一定的分成比例,由派駐機構撥付給公安經偵部門,以此能夠調動起雙方單位打處經濟違法犯罪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筆者所在大隊近年來曾與當地的國、地稅及煙草專賣部門採取這種模式,收效是立竿見影。這樣,公安經偵部門本身留有少許警力即可,負責接訪經偵案件,處理日常經偵基礎工作。遇有突發的、上級機關指令的、重大的經濟犯罪案件,可由留守警力指揮協調包括駐外警力在內的全部民警參與到偵破案件中來,以保證不影響正常的經偵工作開展。個別外駐機構在執法活動中遇到類似的問題,同樣由留守警力再協調全部警力參加辦理。把警力分散到外駐機構,並不是削弱了經偵部門的戰鬥力,相反,凡是易滋生經濟犯罪的部位業已成為經偵部門的防控陣地,偵查的前置提升了整體的先發制敵能力。留守的經偵部門只要把外駐機構的考評、調度、指揮、監督等綜合性警務工作卓有成效地開展起來,就能保持整體經偵工作的不斷檔、不失控、不空白。這種模式的運作,其好處有五,一是解決經偵業務不熟悉開展難的問題,涉及專業性難題由相關行政執法機構出面完成,可以說是得心應手;二是解決民警如何儘快掌握經偵業務的問題,派駐警力長期零距離接觸其行業專業,給經偵民警學習此類專業無疑提供了難得的契機;三是解決了經偵案件線索有限的問題,行政執法專業人員,業務嫻熟,經驗豐富,掌握和獲得第一手案件線索可謂是輕車熟路;四是解決出警不及時的問題,派駐執法機構在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未移送之前,經偵警力已經自始至終參與了查證的全過程,可在案發的第一時間內到達現場,抓獲行為人,有時完全可以起到立案之時便是破案之時的最佳效果;五是解決公安經偵自身經費短缺的問題,通過聯合辦案所查獲收益,直接有效地彌補了公安經偵經費的不足。    二、 從解決人浮於事之弊端為突破口,改革偵查警力配置   目前大多基層的經偵部門警力分布仍然停留在「從上至下指揮式」的傳統體制。局長、主管局長、經偵部門的支隊長,往下有大隊長、教導員,中隊長、指導員,乃至有副大隊長、副中隊長等職,個別還設有相當於一定職務的虛職,層層設職,明義上是層層有人負責,結果導致誰都管,誰都不好管,誰都負責,誰都可以不負責的人浮於事被動局面,到底線的民警少得可憐,顯得能夠腳踏實地衝鋒在前從事偵查的警力薄弱,偵查責任制不夠明晰,上層領導往往是靠開會議,聽彙報,看材料,定調子,得不到豐富的第一手有價值的素材,下層警力無壓力,無積極性,不主動參與決策,只是機械被動地逐級貫徹執行。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整合和優化警力資源配置,加強一線偵查比重,取締層層設職,官多兵少的工作格局,不搞任命令,讓民警平等參與競聘,按照公務員法之有關規定,全面推行聘任制,建立若干警力組合,授權探長形式,細化辦案責任制,融入競爭、獎懲、考評等激勵機制的探組偵查模式,減少環節,簡政放權,充分將初查、偵查、緝捕、取證、追贓等偵查權力以及包括經費保障在內的財經管理一步到位落實到探組,賦予他們自身偵查破案的組織權、指揮權乃至決策權,將探組內素質優良,業績突出,指揮有方,民警認可的精英推選為探長,但不是終身制,實踐運行過程中發現有其更為合適的人選脫穎而出,隨時撤換。實行這種模式,主要是把100%的偵查事項解決在偵查工作的前沿,提高偵查效能,避免警務資源空置。在提高民警工作積極性的同時,也加大其自身的工作責任感,較好實行責權利相結合機制。落實探組責任追究制,徹底解決那種案件出現失誤,集體負責,無人承擔的消極體制。   三、 從解決業務生疏之束縛為突破口,致力提高民警專業技能   眾所周知,經濟犯罪偵查是一種邊緣專業警種,儘管不可否認它是整個刑事案件的分支,但由於本身特殊性,使得它的偵查又有別於一般刑事案件,偵查主體的素質既需要具備刑法系列的偵查業務功底,更需要掌握與經濟犯罪息息相關的專業知識,包括會計、審計、金融、財政、稅收、證券等學科領域,這其中涉及銀行法、行政法、民商法、公司法、稅收征管法、知識產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所以複合型人才在打擊經濟犯罪中的作用愈發突出。大多論點包括公安部經偵局下發文件都曾提出,「要打破部門界限,從工商、稅務、金融、財政、審計等部門大量吸收、選調專門人才,充實經偵隊伍,改善經偵部門的人才結構。」然而落實到基層卻是事與願違,要受到地方財政、人事和公安專項編製以及人民警察錄用序列等現實的制約,目前筆者所在地計劃內的統招的公安院校畢業生(且已經考錄為國家公務員)都無法正常分入公安系統。另外,《公安部關於加強打擊經濟犯罪工作的規定》中強調要保持專業人才的相對穩定,同是公安部的文件,而有的卻明確沒有三年基層派出所經歷的都要充實基層,兩者不無衝突。所以上述論點包括文件規定在大多基層經偵部門只能是可望而不可及,但是不懂市場經濟規律,不諳經濟案件偵查謀略,不掌握經濟犯罪特點,不熟悉經偵專業知識,對於有效準確地打擊經濟犯罪確確實實是難以逾越的障礙。「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本人認為短期內試圖通過簡單的培訓就能把經偵民警培養成門門精通,項項專業,相當不容易也不現實。對於專業知識的彌補絕不是一朝一夕,一招一式而一蹴而就的,不妨試通過「立足自身,走出去,請進來」多輪驅動的辦法。「立足自身」就是要不斷結合日常工作中暴露出來的「難點」、「熱點」、「焦點」、「疑點」問題,貼近頻發的新型經濟犯罪,針對棘手的作案手段,適時展開案例剖析,專題討論,專家會診,以會代訓等方式,因地制宜,集思廣益,理論聯繫實際,遵循「講求實用,急用先學,現用現學,學以致用」的原則。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組織出面訂購相關的業務書籍和開通經偵方面網站,加盟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警官讀者俱樂部,營造出苦於鑽研,勤於求索,善於切磋,樂於提高的學習氛圍。早在1997年,廣東省公安廳經廣東省理論規劃領導小組批准立項,組織全省經偵系統人員投入經濟犯罪案件偵查課題研究,歷時三年得以完成,成為廣東省「九五」哲學社會科學重點規劃項目,並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所推崇,如此之孜孜以求,很是值得各地同行學習。「走出去」,一方面如前所述的駐外機構,就地取材,近水樓台向身邊的同事學習;一方面取得財政、審計、金融、工商等經濟職能部門的支持,選調民警到其部門內部進行掛職鍛煉,實地見習;一方面有的放矢地選派民警到設有相關經濟法律學科的經濟院校進修深造。2005年底,成都市、貴陽市兩地經濟犯罪指揮員上百人齊聚中國刑警學院經偵系,開展了為期20餘天的封閉式崗位培訓班,他們上午聽取專業授課,下午由教授、學者答疑解問,晚上分組討論,培訓結束時收穫頗豐。「請進來」,一方面遇到疑難問題請有關專業人士來現場答疑解惑,指點迷津;一方面定期聘請資深教師、律師、法官、檢察官來講座輔導;一方面拓展對打擊經濟犯罪建議的渠道,廣泛吸納和搜集各部門及人民群眾對經偵工作的建議、意見和要求,查擺不足,對症下藥,不斷完善提高。總之千方百計採取措施,旨在提高經偵民警的專業素質、辦案技能和執法水平,著力培養一批經濟案件的分析專家和破案高手,從而向實現經濟犯罪偵查活動專業化、專家化的目標邁進。   四、 從解決訴訟質量低下之困境為突破口,轉變偵查取證模式   由於經濟犯罪的錯綜複雜性,特殊專業性,即無論是犯罪活動的方式、手段,包括犯罪主體構成上,還是犯罪結果的表現形式上,以及與經濟糾紛相互交織並存中,使得其涉案證據的取證內容、方式和方法,都遊離於普通刑事案件之外,換言之,其訴訟規格有別於傳統偵查方法的訴訟要求。實踐中給打擊經濟犯罪帶來了一系列的困難和挑戰,給經偵民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們的民警牢樹法制意識、全局意識、證據意識、訴訟意識,進一步提高證據的發現率,證明力。現行刑訴法對定罪量刑的標準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如何實現這一標準,要求我們克服單純為破案而破案的片面觀念,適時將偵查取證的視線前移,站在有利於起訴,有利於審判的高度,全面發現證據,收集證據,審查證據,提前拾遺補漏,做到鐵證如山。但是對目前經濟犯罪的具體狀況和基層經偵民警的實際辦案能力而言,達到這一標準,除了亟待提高民警的偵查技能外,尚需更新觀念,轉變偵查模式,即從依賴人證向重視收集物證書證轉變,從依賴口供向零口供定案轉變,從依賴打擊向注重保障人權轉變。此外還要搞好與檢、法相應業務對口聯繫,以期達成共識。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檢察機關負責起訴,法院機關負責審判,這是現行法定分工,加之經濟犯罪的錯綜複雜性,相關司法解釋相對滯後,勢必對案件犯罪事實的認定,對涉案證據所持的態度產生分歧和爭議,不可避免要出現公安機關的移送起訴,達不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標準,檢察機關的提起公訴,達不到法院定罪量刑的標準,於是便有了一次又一次的退回補充偵查,既浪費警力,又耗費財力,還容易造成超期羈押。如何有序解決這一司法分支,形成統一口徑,暢通訴訟出口,是目前經偵部門乃至整個公安部門都渴求的目標,這使筆者想起了05年11月15日在吉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參加初任培訓時,偶遇美國洛杉磯警官學院警務代表團來校考察,據代表團成員介紹,犯罪嫌疑人抓獲時始,案件進入偵查取證訴訟環節,案件總指揮已經轉移到檢察院的主訴檢察官,公安偵查都是圍繞著主訴檢察官而實施,用他們的俗話說都是為檢察官而打工的。由此,我聯想到了本人曾參與偵辦的一起姚煥金特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移送起訴被退回偵查,我們及時調整了工作思路,屆時提請該案主訴檢察官介入,雙方在案件的偵查取證保持了同步,並不時共同與當地法院的刑事審判同志進行了協商溝通,最後該案進入審判程序,在被告拒不認罪,三易其辯護律師的情況下,二審終審維持了原審判決。無論是美國的警務經驗,還是個人的辦案經歷,其借鑒意義都是相同的,積極探索創建檢務合作機制,應成為偵查訴訟的發展方向。案件在進入訴訟程序之前,注重和檢察機關的協調,提請其介入,以其為主導,乃至於牽頭挂帥,使整個偵查向訴訟程序順利並軌。我國目前既定審判環節是,出庭支持公訴的唯一指定為檢察官,法庭上展示涉案證據的是檢察官,向被告發起訊問的是檢察官,和被告的辯護人進行對弈的是檢察官,從這個意義上說,搭建偵查終結與審查起訴共享平台,乃是順理成章。     五、 從解決疑難案件定性之困擾為突破口,構建專家諮詢機制   我國的經濟犯罪偵查工作起步較晚,本身所獨具的潛在性、專業性、智能性、複雜性,使得複雜疑難案件層出不窮,出現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等司法認定難的現實窘境。對此可借鑒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做法,建立專家諮詢制度。根據需要從有關部門聘請享有聲望的專家、學者、教授和特殊專業人才擔任諮詢委員,組成專家諮詢委員會或專家諮詢組,適時就典型個案、疑難複雜和涉及專門知識的案件向專家成員開展諮詢活動,聽取專家對案件的論證意見,充分利用專家們豐富的實踐經驗、濃厚的知識資源、精闢的法理分析,來提高打擊經濟犯罪的準確率,從而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據人民網報道,2004年3月26日,浙江省金華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就張智敏涉嫌抽逃出資罪向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婺城區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04年11月26日,江南分局就該案涉及的一些疑難問題向在京的五位全國知名法律專家組成的專家委員會進行了諮詢和論證,經過充分、嚴謹的論證,一致認為:根據本案現有事實和證據,張智敏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抽逃出資罪。該消息無疑是對上述建議提供了最好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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