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婚姻法解釋看中國式離婚:防婚變分財產 房產證寫8名
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徵求意見稿看中國式結婚與離婚
住在一個自己沒有產權的房子里很沒安全感,吵架時也不能理直氣壯,萬一哪天離婚了,只能凈身出門。
有律師建議,通過對「小三」們進行分類,司法解釋應該賦予「小三」索償的權利;對不知道對方已經結婚的受騙「小三」應該擁有控告權、財產所有權和索償權。
財產性質不因婚姻關係而改變,徵求意見稿會遏制那些「寧可坐在寶馬里哭,也不願意坐在自行車後面笑」的社會不良風氣。
「80後要結婚,卻發現結婚證不敵房產證。」儘管目前只是徵求意見階段,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自發布以來,還是成為老百姓茶餘飯後的熱門話題。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規定,今後婚前買的房子和父母贈與的房子都是個人財產,貸款買房,房產證上寫的是誰就是誰的財產。
徵求意見稿一出,一石激起千層浪。南方日報記者調查發現,甚至出現了一本房產證上要寫8個共有人人名的極端案例。
「房子,孩子,小三」是中國式離婚中常見的三大要素,徵求意見稿對這三大要素全面涉及。徵求意見稿出台後,各方反映強烈,專家學者也針對這三大要素展開了激烈辯論。
房產證署名,准夫妻叫板
你署幾個人的名,我這邊就署幾個,反正法律沒有限定房產證上共有人的數目,咱房產證上署8個人名也不嫌多
80後青年男女買房要結婚了,可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成了尷尬話題。徵求意見稿關於婚前購房所有權問題的進一步明確成為熱議話題。
近日,廣州男青年小林向南方日報記者訴苦80後不能像父輩一樣不必考慮房產證問題,又不能像外國人一樣,完全用法律手段來解決。
小林和小雯都是獨生子女,兩家經濟都不是很寬裕。如今買房打算結婚,但房產證還沒辦,兩家已經為房產證的署名問題吵到互不相讓。買房的錢男方佔了七成,但是因為聽說新規定說結婚前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財產,女方也要求在房產證上署名。
男方表示,買房的錢大多出自父母,一個人說了不算,於是要把父母的名字給加上。女方一聽就來氣:「人都給你們家了,你還怕我分你家財產嗎?不行,我父母的名也要署上。」男方妥協說,父母給的錢裡面有一部分是借親戚的,誰出錢誰有份,但男方要加上親戚的名字。女方聽了以後就「抬杠」,「你署幾個人的名,我這邊就署幾個,反正法律沒有限定房產證上共有人的數目,咱房產證上署8個人名也不嫌多!」
一個房產證署8個人名聽起來讓人忍俊不禁,可是按照徵求意見稿中的新規定來分析,這又是一個不能迴避的問題。按照傳統觀念,新人結婚前,男方有責任提供房子作為家庭生活場所。因此多數未婚男青年們都鉚足了勁買下一套房,然後才談婚論嫁。
而徵求意見稿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簡而言之,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規定,今後婚前買的房子和父母贈與的房子都是個人財產,貸款買房房產證上寫的是誰就是誰的財產。
「住在一個自己沒有產權的房子里很沒安全感,吵架時也不能理直氣壯,萬一哪天離婚了,只能凈身出門。」準備近期結婚的方小姐對於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很較真,雖然男友出了房錢,但為了防止婚後留下扯不清的麻煩事,還是婚前都定下來比較好。這已經成了一些青年人結婚前的共識。
拒絕親子鑒定,推定你理虧
這樣的條款對男人也是一種保護,避免男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替別人「養孩子」還無處維權
除了「小三」、「房子」等熱門話題外,徵求意見稿中關於確定父母與孩子親屬關係的問題也有新突破。不管是非婚生子或婚內生子,一旦被主張權利的一方拒絕做親子鑒定,官司就很難推進。
然而徵求意見稿規定,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雙方可能存在親子關係,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張成立。
廣州一位接受採訪的法官表示,這就意味著,拒絕親子鑒定就可推定理虧,從而必須要承擔法律責任。「有很多案子,都是母親帶著孩子找父親,但男方死活不承認。如果這一條正式實施,以後男方再想以此逃避責任就行不通了。」這名法官同時表示,這樣的條款對男人也是一種保護,避免男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替別人「養孩子」還無處維權。
「小三」們索賠,沒人上法庭
儘管「小三」和有配偶者簽訂了包養協議,但是真正上法庭的,一個都沒有。大多都是採取私底下協商解決的方式
南方日報記者從廣州市區兩級法院採訪獲悉,目前超過半數以上的婚姻案件都與「婚外情」有關。
對此,徵求意見稿第二條明確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我認為這不利於婦女權益的保障。」廣東省婦聯權益部部長楊世強說,如果「小三」一開始並不知道對方有配偶,同居一段時間後才知道,此時為解除同居關係的「分手費」,性質是不一樣的,因為這種情形下的「小三」顯然也是受害者。實踐中這種情形並不少見,但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未考慮這種情形,絕對否定與「小三」達成的「分手協議」,這也是對婦女權益保護不利的。
對於楊世強的這種觀點,創辦了「第三者法律網」的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律師游植龍則持不同看法,他認為這是對法規的誤讀。
「我們假設一下,如果法院對『小三』索賠予以支持,那就等於允許甚至動員社會上的『小三』們紛紛索賠,這無疑將帶來中國婚姻制度的地震。司法解釋的出發點還是要維護《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原則。」
這是不是意味著「小三」們索賠沒戲?
游植龍建議,通過對「小三」們進行分類,司法解釋應該賦予「小三」索償的權利;對不知道對方已經結婚的受騙「小三」應該擁有控告權、財產所有權和索償權。「第二條沒有考慮到一個問題:假如『小三』是受騙的,她不知道對方是已婚的,她的身心受損怎麼解決?」
游植龍認為,受騙「小三」可以控告男方重婚,並索償同居過程中男方侵害的財產,進一步說,已婚男人以戀愛為名侵害女性造成女性身心傷害,受騙「小三」理應有索賠的權利。
「現實中,要『小三』邁出法律這一步其實很難。她們也知道自己的行為不受道德支持,社會壓力很大。」游植龍說,「我之前接過很多『小三』和有配偶者簽訂了包養協議的案子,但是真正上法庭的,一個都沒有。大多都是採取私底下協商解決的方式」。
專家觀點
司法解釋過於追求實用主義
廣東省婦聯權益部部長楊世強說,徵求意見稿涉及了夫妻財產的認定和分割、按揭房產的處理、親子關係的確認、夫妻生育權的衝突、「第三者」索要補償等,這些都是近年來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也是婚姻糾紛和訴訟的難點問題。
「但是,這個司法解釋非常注重的是怎樣方便解決實際問題,實用主義取向成了首選。」楊世強說,近十幾年來,社會關係和婚姻家庭關係的變化非常大,出台司法解釋很有必要。但是,也不能忽視婚姻家庭的特殊性,這個特殊性就是強烈的倫理色彩,將它視為純粹的物質利益單位,完全遵循物質利益分配的規律來進行法律調整,恐怕將重挫人們的幸福感。
楊世強認為,徵求意見稿用了5個條文規定房產問題,但所規定的內容實際上對女方權益的保護將很不利。按照中國傳統習俗,婚姻一般是男娶女嫁,由男方置房為多數,婚後女方如果有收入,大多用於其他家庭開支,有的還為生育孩子和持家不外出工作,如果離婚時房產絕對歸男方所有,女方只能抱著孩子離去,婦女兒童的權益明顯就會被大打折扣,也會成為一個社會問題。
有女性網民就質問:憑什麼男人掙錢還貸,最後得到一套房,而女人掙錢養家還操持家務,離婚後卻一無所有?此外,婚前一方(男方)貸款購房,還債的錢肯定是要從夫妻婚後的收入支付的,如果一方(男方)的收入主要用於還債,婚姻家庭生活的支出必然就要由另一方更多地承擔了,這樣對女方來說是不公的,這恐怕會製造更大的家庭倫理難題。
採訪中,南方日報記者也聽到不同學者的聲音。有法律專家認為,徵求意見稿是在「遵循物權的一般原理、符合我國現行物權法對所有權權屬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婚姻法夫妻財產制度,為司法實踐提供了一條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
也有人認為,最大的原則在於,財產性質不因婚姻關係而改變,這對遏制當前社會上一些妄圖不勞而獲,希望依靠婚姻來改變命運的現象有作用,徵求意見稿的規定肯定會遏制那些「寧可坐在寶馬里哭,也不願意坐在自行車後面笑」的社會不良風氣。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