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女性想斗贏「小三」無法可依 法學家認為棘手

新女性想斗贏「小三」無法可依 法學家認為棘手2010年03月14日 09:07重慶華龍網【大 中 小】【列印】 共有評論10條

「上得了廳堂,下得了廚房,殺得了木馬,翻得了圍牆,開得起好車,買得起好房,斗得過『小三』,打得過流氓。」今年「三八」婦女節,這樣一條「新女性標準」的簡訊在手機上瘋傳。

按這樣的說法,似乎能夠和破壞婚姻家庭幸福的「小三」鬥智斗勇,已成為現代女性必備的一項技能。不過,怎樣斗「小三」,這在法學家眼裡,尚是個棘手的法律問題。

困惑

「小三」就不用依法負責嗎?

說起「小三」,家住楊家坪的陳女士可謂咬牙切齒。

今年40歲的陳女士是一位全職太太,丈夫經營了一家廣告公司,在外應酬是常事。這段時間,她發現丈夫回家的時間越來越晚、次數越來越少,一向不講究穿著打扮的丈夫居然噴起了古龍香水。

經調查,原來陳女士的丈夫有了「小三」,而且還對「小三」保護有加,一再稱和「小三」只是朋友關係。

對婚姻尚存挽留之意的陳女士,既不想和丈夫離婚,又不甘心「小三」繼續插足破壞夫妻之間的感情。為此,她上律師事務所諮詢,能否將「小三」推上被告席,讓「小三」賠禮道歉並賠償相關精神損失費,得到的答覆是起訴「小三」於法無據。

「這小偷偷東西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小三』就不用負責了嗎?!」陳女士不禁感嘆。

現狀

「小三」犯重婚,才被追責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博士生導師陳葦教授長期致力於研究《婚姻法》,她告訴記者,目前,我國法律中,僅有《刑法》在重婚罪這一罪名上,對懲治「小三」有所規定。

根據《刑法》規定,「小三」要構成重婚罪,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明知他人已婚,二是要與其結婚。一旦「小三」犯重婚罪,將被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此之外,我國並無法律懲治『小三』。」陳葦說,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僅授權對離婚訴訟中過錯方進行打擊,即夫妻一方因與他人同居、重婚導致離婚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承擔婚姻家庭損害賠償責任,但賠償責任的承擔者僅僅是夫妻中的過錯方,而非「小三」。

不僅如此,這樣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提出,還必須建立在夫妻離婚的前提下。若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將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也不予受理。

呼籲

增加對「小三」的民事索賠權

難道,真的拿「小三」沒有辦法了嗎?

今年「三八」婦女節,湖南一家名為「反第三者聯盟」的民間組織1470名婚姻受害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寄去建議函,要求法律明文規定不管離婚與否,受害方都可向「小三」提起民事索賠。

具體建議是:在不解除現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法律可賦予夫妻一方直接對配偶的婚外情人提起民事侵權之訴,要求給予賠禮道歉、停止侵權、並賠償定額損失。

對這一建議函,陳葦認為應把對「小三」的民事追責納入立法範疇,但對不同的「小三」,法律需區別對待。「在現實生活中,因為交往對象的刻意隱瞞,有的『小三』並不知道交往對象已婚,這種『小三』其實也是受騙方,若法律對其追責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陳葦說。

而對於那些明知交往對象已婚,還故意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的「小三」,應規定可以追責,但受害方必須拿出充分的證據。

陳葦表示,一旦法律賦予受害方對「小三」民事索賠權,那麼受害方首先必須舉證證明「小三」明知交往對象已婚,其次還要證明「小三」實施了破壞夫妻間感情的行為。陳葦表示,要搜集這些證據單靠受害方的力量是相當困難的。

因此,一旦立法確立了對「小三」的民事索賠權,如何將其落到實處,誰是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同樣值得探討和深思。記者 劉 洋 實習生 穆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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