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犯罪對象疑難問題研究違禁品

時間:2014-03-12|作者:張怡|瀏覽:1698

違禁品一般是指法律禁止私人生產、購買、持有、運輸的物品,如槍支彈藥、刀具、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迷藥、毒品、偽造的貨幣、贓款贓物、淫穢物品等。

1、違禁品成為財產犯罪對象的理論探討

違禁品一般是指法律禁止私人生產、購買、持有、運輸的物品,如槍支彈藥、刀具、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迷藥、毒品、偽造的貨幣、贓款贓物、淫穢物品等。

在我國刑法理論中,一般將盜竊、搶劫違禁品的行為放在侵犯財產罪中研究,司法解釋基本上也依其行為性質分別定罪量刑。違禁品能否成為財產侵害對象,我國刑法理論界有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觀點。

1.1、肯定說

該學說認為:「槍支彈藥、鴉片煙毒、淫書淫畫等違禁品,均屬於所有物,所以也可以成為財產犯罪的侵害對象。」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違禁品完全具有民法上財產的所有權屬性,屬於完全產權,占有權、使用權及經濟屬性。財產是指具有金錢價值、並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的總稱,民法上的財產的有以下三個特徵:一是財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二是任何人不經財產所有人的許可不得使用該財產,否則就是非法侵犯權利;三是財產的所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對於這三個特點,有異議的是第三個特點,違禁品的所有人在理論上來講,不管其擁有者、控制者是任何個人或者法人,但是真正的所有人只有一個,那就是國家,所以,不論在何種場合下,違禁品都是屬於國家的,任何人的侵犯都是不法的,包括搶劫、盜竊、詐騙等各種不法行為。另外,毒品屬於違禁品,毒品在一定情況下具有醫療等功效,特定的人或單位如醫院、科研機構,經國家法律法規許可,可以對該類物品進行生產、運輸、管理或使用,由於在這種情形下該類物品能體現為相關單位或個人的所有權關係,他人採取盜竊手段取得該類物品,顯然侵犯了相應主體的財產所有權或占有權,自然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

其次,所有的違禁品都具有經濟價值的。有觀點主張某些違禁品本身是沒有任何的經濟價值,比如假幣,對於假幣,國家有權沒收,對於國家來說沒有任何經濟價值的,只能當成廢紙銷毀,因此不屬於財產的範疇的。按照此觀點,因為違禁品不具備經濟價值,所以不屬於財物的範圍,自然而然就不能成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但是此觀點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一點,以假幣為例,假幣對於普通民眾和國家而言確實沒有任何經濟價值,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如果行為人積極主動的搶劫假幣,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能通過運輸、出售或者使用這些假幣獲取經濟利益,假幣所能帶來的利益就是其價值的體現,對於犯罪分子而言,就有利可圖,盜竊、搶劫假幣恰恰的最終經濟目的,二者為密不可分的行為,不能將二者割裂來看。當然,如果這些行為侵犯了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則宜以相關的貨幣犯罪規定進行處罰。

最後,並不是所有的違禁品都可以成為搶劫罪的對象,比如,槍支,彈藥,爆炸物。這類違禁品雖然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但是由於這些物品本身具有較高的危險性,就不僅僅侵犯公民的財產權,而是侵犯了公共安全,因此被規定在性質更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在已經規定了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情況下,這些違禁品顯然不再屬於侵犯財產罪的對象。

1.2、否定說

該學說則認為,作為財產罪保護對象的財物,財物都有一定的所有權,理應是足以體現一定的所有權關係的物,違禁品既然是法律所禁止所有的物品,不能體現所有權,不具有財物性,合理的結論應該是不能成為財產罪的侵害對象。即使對奪取違禁品的行為本身不治罪,對奪取之後非法持有、利用的行為,往往是可以按照有關罪名定罪處罰的。例如,盜竊毒品之後非法持有者,可以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盜竊毒品後予以銷售者,可以定販賣毒品罪。但是,按這些罪名來處罰行為者,並不意味著是對原來持有違禁品者的持有權(占有權)、所有權的保護,也不是因為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而是侵犯了其他方面的社會關係,構成了其他的犯罪。具體而言理由如下:

首先,違禁品不具備財物的一般特徵,通常刑法理論認為,作為財產罪侵害對象的財產,必須能夠體現財產所有權關係。由於法律禁止私人所有、持有違禁品,一般不能體現財產所有權關係,原則上不能成為財產罪的侵害對象。採取盜竊、搶劫、詐騙等手段取得這類物品,雖然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危害公共安全類的犯罪,但卻不宜認定為侵犯財產罪類的犯罪。按照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該條規定表明,國家沒有依照法定程序對財物予以沒收之前,不能認定國家就當然的取得了違禁品的所有權。因而也就不能認為該違禁品體現為一種財產所有權關係。

其次,侵犯的客體不是財產權,財產犯罪保護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由於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一般情況下不能體現財產所有權關係,採用盜竊、搶奪、搶劫、詐騙等手段取得違禁品的,雖然也可能構成犯罪,但卻不宜認定為侵犯財產罪中的具體犯罪。以刑罰手段處罰這類行為所要保護的並非是財產所有權關係,而是其他社會關係。例如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所侵害或威脅到的是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即公共安全。正因為侵犯的客體不是財產權,刑法將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規定在刑法典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例如搶奪、搶劫、詐騙、盜竊毒品的行為和其他涉毒犯罪一樣,實際上侵害或威脅的客體(法益)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秩序;搶奪、盜竊淫穢物品的行為,和其他涉「黃」犯罪一樣,侵犯的主要客體是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等等。因此,搶奪、搶劫、詐騙、敲詐勒索違禁品的行為不符合侵犯財產罪的客體要件,因此將其認定為侵犯財產罪的對象是不合理的。

再次,將違禁品作為財產犯罪對象有類推定罪之嫌,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基本原則之一,而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禁止類推適用或類推解釋。允許有條件地適用類推和嚴格限制的擴大解釋,即適用類推必須以法律明確規定類推制度為前提,以有利於被告人為原則,不允許不利於被告人的類推;進行擴大解釋必須以不超越解釋許可權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為原則,不允許越權解釋或違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釋。如果對法律的解釋超出了「詞語可能含義」,就認定為對法律的類推解釋。將搶劫、盜竊毒品、淫穢物品等的行為按侵犯財產罪處理,實際上是將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解釋為作為財產犯罪的對象—財物。在刑法上的財產不同與民法上的財產,財物必須能體現一定的財產所有權關係並能以經濟價值衡量,否則難以作為刑法上的財物。這也是為何我國刑法把犯罪財物的數額、金額等作為最主要的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對於「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按情節輕重量刑。」實際上從側面否定了毒品、淫穢物品等的財物屬性,也即否定了違禁品作為財產犯罪對象。

1.3、區別對待說

該說認為,違禁品能否成為侵犯財產罪的侵害對象關鍵在於刑法是否已就取得違禁品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其他性質的犯罪。因此,在我國刑法已規定了盜竊、搶奪、搶劫、私藏槍支彈藥等罪名的情況下,槍支彈藥顯然不屬於侵犯財產罪的對象。至於對未規定相應罪名的其他違禁品,則有可能成為侵犯財產罪的對象。

2、我國刑法關於違禁品的若干規定

刑法第127條第1款規定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分別規定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刑法第127條第2款規定: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將放在危害公共安全一類罪中);而沒有分別規定為盜竊、搶奪、搶劫罪(將其放在侵犯財產罪中),說明盜竊、搶劫、搶奪違禁品的行為並不必然構成侵犯財產罪,刑法更多的是從該類行為及違禁品所體現的社會關係的性質來進行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解釋》)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為《意見》)的第7條第1款規定: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搶劫違禁品後又以實施其他犯罪的,應以搶劫罪與具體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第2款中明確規定,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規定,盜搶毒品應依其行為性質分別認定為盜竊罪和搶劫罪,但這並不意味著盜、搶違禁品的行為必然構成侵犯財產罪;盜、搶違禁品行為的保護客體並不必然表現為財產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等違禁品已被立法者納入特定罪名,使用脅迫手段取得這些違禁品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不再以財產罪論處;除此之外的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部分違禁品則可以成為敲詐勒索罪的對象。如甲以惡害脅迫乙,取得乙的海洛因,由於對於海洛因不存在返還與收歸國有的問題,故需要通過法定程序銷毀海洛因;乙對海洛因的佔有,就是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狀態的佔有,甲的脅迫行為侵犯了乙對海洛因的佔有,因而成立敲詐勒索罪,毒品也就成為敲詐勒索罪的行為對象。

3、非法佔有違禁品行為的定罪標準

3.1、違禁品的財產性

對於違禁品,刑法學界一般都認為,違禁品可以成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侵犯違禁品的行為可以構成犯罪。沒收違禁品需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對違禁品的佔有也是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違禁品也是刑法上的財物。

筆者認為違禁品,雖然作為財物有其特殊性,但不可否認其依然是一種財物,仍具有經濟價值等財產犯罪對象所具有的共性特徵,因而可以成為財產犯罪對象。具體而言,違禁品可以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具有以下理由:(1)司法解釋根據。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對違禁品可否成為盜竊罪的對象持肯定態度。該《解釋》第5條明確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算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2)違禁品屬於財物的一種。違禁品本身也是財物,只不過因為法律規定的不同而成為一種特殊的財物。違禁品雖國家法律明令禁止持有或流通,但事實上,「地下流通」是很難禁絕的。法律越禁,利潤越高,在利潤原則的驅動下,違禁品的製造、販賣已在我國泛濫成災。從這個意義上講,違禁品也是一種商品,是一種「黑色」的商品,並具有經濟價值,犯罪分子在盜竊這類物品後通過販賣,可以獲得一定的非法利益。(3)違禁品雖為法律禁止持有和所有,但不等於任何人可以任意竊取他人非法持有的物品。違禁品雖然是違法物,但不等於非所有物,仍有合法的所有人。我國刑法第64條規定:「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根據法律的規定,違禁品的所有權屬國家所有。因此,盜竊違禁品與盜竊非法所得一樣,都侵犯了一定的所有權關係。

因此,我們應該認識到盜竊、搶奪、搶劫槍支彈藥、毒品、淫穢物品、假幣等違禁品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通過刑法予以規制。違禁品也是刑法上的財物,對違禁品的處理需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對於違禁品,民法上雖然不承認所有人擁有所有權,雖然禁止個人持有違禁品,但是,法律同樣保護這樣一種佔有關係,法律對違禁品佔有關係的保護,就像法律對犯罪人犯罪所得贓物的保護一樣。雖然行為人對這些物品無法享有所有權,但是,對這些物品需要由特定的人,通過法定的程序處理,而不允許其他人再次通過犯罪手段侵犯該佔有關係。因此,違禁品可以成為侵犯財產罪的犯罪對象。

3.2、違禁品作為財產犯罪對象應注意的相關問題

違禁品作為財產犯罪對象,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違禁品能成為財產犯罪罪的對象是有一定範圍限制的。對於某些特定的違禁品,因刑法已作出排除性專門規定,就不能成為財產犯罪的對象。比如對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等的行為,就應按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盜竊罪論處。

其次,以正確認定罪名。依照我國法律,侵犯某些違禁品的行為本身就構成犯罪,如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還有一些違禁品,對奪取該違禁品本身的行為不規定為罪,但對奪取之後的非法持有、利用等行為,可以按照有關罪名定罪處罰,如盜竊毒品罪之後的非法持有,可以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盜竊毒品後予以銷售的,可以定販賣毒品罪。法律所保護的不是所有者對違禁品的「所有權」,而是其他方面的社會關係;如果對盜竊毒品、淫穢物品、假幣等違禁品的行為本身不治罪,行為人盜竊違禁物品後往往基於其他犯罪目的,實施符合相應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對此也可以按有關罪名定罪處罰,例如,盜竊毒品後非法持有的,可以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盜竊毒品後予以販賣的,可以定販賣毒品罪;當然,如前所述,經國家法律法規許可的醫院、科研機構,可以對毒品等違禁品進行生產、運輸、管理或使用,他人採取盜竊手段取得該類物品的,對此可以認定為盜竊罪。盜竊淫穢物品後予以販賣牟利的,可以定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盜竊淫穢物品後予以傳播的,可以定傳播淫穢物品罪,盜竊淫穢物品後,非營利性的將他人組織起來播放的,可以定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行為人盜竊假幣後出售或運輸的,則可能構成出售假幣罪,盜竊後持有或使用的,可以定持有或使用假幣罪。

再次,準確認定情節輕重。按侵犯財產犯罪違禁品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因為不計數額,只看情節,故準確把握犯罪情節,是準確定罪量刑的前提。違禁品因為是禁止流通物,雖有黑市價格,但很難認定盜竊數額。雖然違禁品的社會危害性是非物質性的,但具體盜竊、搶劫違禁品具體數量的大小,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的嚴重程度。所以,在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財產犯罪和具體量刑時,應將侵犯違禁品的數量作為一個重要的客觀標準來掌握。具體操作上可參照與具體違禁品相關的刑事特別法規的有關規定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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