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宗教與政治的互動關係

[來源:新疆哲學社會科學網|發布日期:2014-01-04][內容摘要]宗教的花朵盛開在天國,宗教的枝幹紮根於塵世。宗教的這種兩重性是宗教本質的必然結果。在這個意義上,宗教無論作為社會文化還是作為社會力量,都不可避免地會與政治形成這樣那樣的互動。宗教與政治的關係和相互作用主要地互動於社會的權力結構和利益分配並波及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因而宗教與政治的互動關係,要比宗教與其他社會文化範疇的關係更為複雜,其對人類社會生活和歷史進程的影響,也更為重大。本文以宗教的兩重性為基礎探討了宗教與政治互動的方式、宗教與政治結合的模式,以及多元宗教社會中的二者互動的條件。宗教與政治是兩種不同的歷史現象,也是兩種不同的社會文化事物,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不是抽象的,而是由具體的人以及由人們組成的社會群體來推動的。二者的互動是直接涉及人們利益和社會發展的、非常具體的和操作色彩相當強的社會運動過程。無論是一元宗教的社會還是多元宗教的社會,無論是政教合一還是政教分離,歷史上的各種政權和宗教群體為了尋求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為不失其本而又恰當地把握宗教的兩重性,並在宗教與政治之間建立某種和諧的或相互容納的關係,做出了各種各樣的努力,如何認識和把握宗教與政治的互動關係,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也具有實際意義。本文以宗教的兩重性為基礎探討了宗教與政治互動的方式、宗教與政治結合的模式,以及多元宗教社會中的二者互動的條件。一、宗教的兩重性是宗教與政治互動的基礎宗教的兩重性在宗教社會學中常用來解釋宗教功能的兩面性特徵,無論人們對宗教兩重性有多麼不同的歸納,它們都是以最基本的兩重性為基礎的:一方面,任何宗教都主張宗教信仰的根本要素有自己內在的起因和特性,宗教的價值取向是比現實社會美好千百倍的彼岸世界,是一個超越現實的理想天國,是不受社會約束的;另一方面,宗教的信仰者和宗教的組織生存於現實世界,宗教信仰者在事實上都不否認,信仰、禮儀和宗教的組織形式是深受社會影響的。這種兩重性不是功能上的,而是由宗教的根本性質所決定,即宗教理想與現實社會的距離和不滿,最終導致它多多少少要介入社會生活。宗教與政治的互動關係就是建立在這個根本屬性的基礎上,其表現方式和互動取向一般也受到這種兩重性的制約。政治是人們在一定基礎上圍繞著特定利益,藉助於社會公共權力來規定和實現特定權利的一種社會關係。在這個意義上,政治不僅使人們為實現自己的利益要求而結成特定的國家、政黨、政治團體等政治力量,採取政治管理、政治統治、政治鬥爭等政治行為,而且使人類社會在政治力量的對比關係中形成政治制度,並依據特定的政治權力關係進行政治利益(亦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經濟利益)的分配。因此,政治也被看作一種社會設置,是人類群體為了延續和發展,形成某些規則以協調利益的結果。它表明權力應該如何使用,由什麼人來使用,以保證人們採用被允許的方式取得稀有資源。在社會生活中,由於人們所努力追求的許多價值(權力、威望和收入)供給嚴重不足,因而每個社會都面臨著破壞性的緊張衝突。在每一個社會裡,總是允許把一些手段(在不同社會這些手段是不一樣的)作為保持或維護稀有資源的方法。一般認為,作為社會管理之公共權力的政治,早在國家形態出現很久以前就已經存在於世界各地的原始部落中了。在氏族—部落社會,不僅氏族內部成員的行為需要規範化,氏族成員之間的關係需要秩序化,而且在氏族之間,除了婚姻關係、交換關係之外,還有因佔有生活資源或配偶而形成的利益衝突和戰爭。因此在氏族—部落社會形成的最初階段,不僅出現了超越於個人之上的以氏族為單位的集體利益,而且形成了旨在維護氏族—部落社會秩序、協調氏族—部落內外利益關係的集體意志,以及體現這種集體意志的公共權力(對個人而言,這種公共權力具有超越的、強制的和異化的性質)。由追求和維護這種群體利益所產生的集體意志和公共權力,就是最初的政治。與政治性的社會設置相反,宗教追求的是靈魂的解脫或得救,從這一點來說,宗教總是有超越現實的或說與現實保持某種距離的一面。在宗教信仰中,只有天國(天堂或西方凈土等)才是最神聖的、最完善的和最美好的(那裡沒有飢餓、沒有病痛、沒有戰爭、沒有不平等……)。而人間的政權,無論實行什麼制度,社會無論怎樣繁榮,以宗教的終極標準來看,都是不完美的、不神聖的和有缺陷的,充其量只是那個神聖王國的摹仿。宗教總是有一個作為現實社會對應物的超越的理想天國,總是有一個比現實社會美好千百倍的彼岸世界。一旦宗教沒有了這個屬性,宗教就失去了自身的獨特性。但是任何宗教,只要是生存於現實社會之中,就不能不對現實生活有所揚棄,在價值上有所取捨,即使是虛無主義地隱遁於深山密林,也於無形中對現實世界做出了一種評判。無論宗教多麼虔誠地處理人與天國的事務,總會不可避免地涉及塵世,總是或主動或被動地與世俗政權打交道。因為,在功能理論看來,宗教所涉及的雖然是超出日常生活經驗範圍的經驗(對於某種來世的信仰和反應),但是在知識和技術不能提供適應性手段或調整機制的人類生活領域,宗教有兩個重要的功能:⑴在關於來世的廣闊視野之下,為現實生活中的不滿和挫折提供意義;⑵為促進與來世的聯繫,提供一種儀式工具。在一個穩定社會中,宗教是個人和集團追求終極價值的工具,「一種從失敗到成功的補償」,但決不是對這些價值的否定。在這一方面,宗教彰顯出其「牧師」的職能:它可以把人們的不滿情緒縮小到最低限度;通過宗教所提供的某種宏觀的、不可驗證的解釋,為處於生活變化無常、歷史動蕩不安的人們提供安全感和終極意義的解釋;宗教對社會規範和價值觀念的神化,使它可以維持群體目標對個人慾望和不利於群體利益的衝動的控制。宗教的花朵盛開在天國,宗教的枝幹紮根於塵世。宗教的這種兩重性是宗教本質的必然結果。在這個意義上,宗教無論作為社會文化還是作為社會力量,都不可避免地會與政治形成這樣那樣的互動。而且,二者互動的內容與作用方式,總是受到社會生活及其發展變化的制約。遠古時代的人類群體關注的焦點之一是自然界能否提供充足的食物,在那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的宗教活動中,自然崇拜始終佔了相當大的比重。那時作為公共權力化身的酋長,不僅履行對內協調氏族成員關係,對外代表本氏族根本利益的職責,而且還要代表氏族(或部落)整體與神靈世界打交道,主持祭祀儀式,祈求獵物豐盛或風調雨順。在這種過程中,氏族—部落首領自然得到一定程度的神化(有一系列的禁忌使之變得神聖不可侵犯)並享有一定的特權,這無疑也極大地增強了氏族首領的行政權威。然而遠古時代人們對群體自身生殖力的關注,又使得作為氏族整體化身的酋長必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一旦他的身體顯示出衰老的徵兆,無論他多麼有權威,也不論他曾經立下多麼大的功勞,人們都會毫不留情地將他處死,代之以新的年輕力壯的酋長。雖然神化酋長和殘殺酋長表現為對立的二極,從觀念的角度看是個悖論,但在社會根源上卻是一致的,即謀取社會群體生存和發展的最大利益。在這種最質樸的但卻極具普遍性的歷史現象中,十分明顯地表露出宗教與政治的互動方向和內容,最終不是取決於人們的觀念或「主義」,而是取決於人們的社會利益。宗教與政治的關係和相互作用,不同於宗教與藝術主要地互動於審美的或超越現實的層面,不同於宗教與科學主要地互動於宇宙觀和方法論的層面,也不同於宗教與道德主要地互動於倫理體系和人生準則的層面,而是主要地互動於社會的權力結構和利益分配並波及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因而宗教與政治的互動關係,要比宗教與其他社會文化範疇的關係更為複雜,其對人類社會生活和歷史進程的影響,也更為重大。這種複雜性的基礎,在於宗教內在的兩重性。即使在近現代政教分離的社會結構中,在世俗化的潮流席捲整個世界的今天,人們依然可以明顯地感受到這種張力對政教關係的作用。二、宗教與政治相互作用的基本方式⒈一體化的宗教與政治。在很長的一段時期內,宗教是社會一體化的重要因素。這種情況典型地出現在相對封閉的、文字尚未出現的社會裡,特別是在宗教專職人員尚未佔據重要位置的社會中。在這些社會裡,宗教、血緣、經濟、政權和教育的組織型式沒有明確的區分。部落或社會的範疇和宗教體系的範疇是一致的,宗教集團與政治集團實質上也是一致的。這類集團各自的神維護或體現本集團的價值;集團的信仰和儀式表示人們分享同一種命運。因為幾乎沒有宗教專職人員,也不存在可能與政治結構相競爭的分離的宗教結構,政治當局沒有相關的制約需要和制度安排,政治首腦自己在觀念上也完全受到其社會的信仰的束縛。在這種社會中,宗教的信仰和實踐可能有助於培養欣然遵守社會規範的個體;依據神聖的獎罰制度,宗教會阻止那些未經過適當的社會化的人違背社會規範;宗教體系也可能建立和加強對擁有強權的人們利用強權的限制;宗教亦可以減弱由於對稀有資源的追求所造成的緊張衝突的尖銳性。在這種社會中,政教分離是不可想像的。儘管宗教與政治的這些關係甚至在流動的和複雜的社會中也是存在的,但宗教作為社會一體化的基本因素,只有在結構單一,氏族成員的血緣同一,宗教同一,行為模式同一的,極穩定的神聖的社會中才能看到其最純的型式。⒉ 競爭中互動的宗教與政治。只要宗教與政治不是完全重合的,它們就會在利益和價值取向上有分歧、有競爭、有合作,從而構成宗教與政治的互動被有意識地推動或操作。當社會形成多層的階級社會後,統治階級自然要求社會的宗教結構與社會的階級結構相適合,與自己所維護的社會秩序相適應。因此,政治力量,無論是當朝的還是在野的,總是從本集團的利益出發考慮和處理政治與宗教的關係。一方面,它們會通過抬高宗教地位和受制於宗教價值觀的形式,神化公共權力以及權力持有者,把統治者及由他們建立的政治體系描繪成特殊文化的象徵與履行天職的代表。另一方面,如果社會的宗教結構滯後於社會政治結構的發展,如果某種宗教的群體取向有悖於社會發展的總趨勢,只要統治階級的力量足夠強大,就會運用政治權力推動(或操作)宗教結構的變化,糾正(或壓制)某種宗教的群體取向。一般來說,政治力量往往不是從思想觀念或信仰來區別對待不同的宗教,而總是從宗教的政治態度和是否有利於鞏固既有的社會秩序來取捨。古往今來的政界人士之所以對宗教持以程度不同的疑慮或戒心,並不在於宗教所描繪的天堂究竟是七重天還是九重天,而是擔心掌握一定群眾的宗教團體變成異己的或反社會的力量,因而採取各種可以運用的手段消除各種可能出現的政治風險。宗教是信仰團體,也是生活於社會中的特定人群,自然有其自身利益。無論宗教內部結構的變化,還是宗教在社會生活結構中的地位變化,都會影響到特定宗教的整體利益,至少會使該宗教內部領導層的社會地位和權益有所變化,因此宗教團體必然或主動或被動地對旨在改變社會結構的政治變革,做出積極的或消極的反應。一般說來,一種宗教對政治變革的反應強度,與這種政治變革對於社會結構的改變程度成正比,與這種政治變革對於該宗教群體的利益的觸及程度成正比。然而在傳統社會中,社會結構的重大變化,並不是經常發生的。無論是奴隸制社會的王朝改姓,還是封建社會的城頭易旗,只要是社會的基本制度和社會的基本結構沒有發生重大改變,只要是宗教的基本制度和宗教的內部結構沒有陷於重大的危機與挑戰,宗教與政治互動的基本模式就不會改變,即具有一定的穩定性。歷史經驗表明,人類進入階級社會後,有意識地推動或操作宗教與政治的互動成為宗教與政治關係的主要形式。但是,在多元格局中的政治力量對不同宗教採取拉一派打一派的政策,甚至利用或誇大宗教矛盾以達到某種政治目的作法,儘管可以得到短期的利益,但這樣做的結果往往是飲鴆止渴,不僅想削弱的沒有削弱,而且想扶持的對象或者扶不起來,或者是千方百計扶持起來後又形成尾大不掉之勢。從長遠來看,這種作法總是留下許多難以治癒的後遺症。聰明的政治家,大都善於化解不同派別(包括不同的甚至敵對的宗教派別)間的矛盾,團結各種能夠團結的力量實現最緊迫的政治任務。列寧就曾十分明確地指出「被壓迫階級為創立人間的天堂而進行的這種真正革命鬥爭的一致,要比無產者關於天堂的意見的一致更為重要」。而實行這種政策的政治力量,只要其政治目標真正體現了這個社會發展的最大利益,能夠滿足人民群眾政治經濟的根本需求,也往往能夠眾望所歸,得到大多數宗教團體的響應和支持。⒊宗教鬥爭的政治化。宗教與政治的互動,使不同宗教間的競爭複雜化,並出現將信仰上的分歧變為政治上的對立,並運用政治手段或藉助政治力量解決宗教分歧的互動方式。宗教所處的社會歷史條件不同,宗教鬥爭的政治化會表現為不同的形式。歷史上,既有正統宗教利用自己手中的政治權力,或利用統治集團對自己的支持,將異己的宗教信仰宣布為「異端」並藉助國家機器進行迫害;也有受壓制的宗教動用政治手段反抗「正統」宗教和國家政權對自身的壓迫與迫害。有時候,正在興起的宗教為了實現自己的宗教理想和價值追求,為了本宗教群體的生存和發展,也可能或主動或被動地將宗教衝突政治化,甚至引發軍事衝突。因此,宗教鬥爭的政治化,是個非常複雜的歷史現象,不能一概而論。有時是這種模式起主導作用,有時是那種模式起主導作用,有時是幾種模式同時起作用。但是,無論何種形式的宗教鬥爭的政治化,總是有宗教的原動力包含其中。任何一種宗教,都是宗教觀念、宗教情感、宗教行為和宗教組織的集合。任何一種宗教都有其自身的、或多或少有別於其他宗教的信念和價值追求,都有自己的視為唯一正確的人生道路和社會秩序。宗教不僅可以其宗教觀念間接地影響教徒的政治取向,而且可以通過其組織系統直接左右教徒在現實政治生活中的抉擇(如選舉中的投票意向)。宗教信徒的信仰越虔誠,就越容易將本宗教所追求的社會形態和行為準則,看作最理想的、最完美的和最神聖的。宗教的入世性越是強烈,越傾向於用本宗教所遵循的人生取向改造社會。當宗教領袖和宗教信徒不僅感到現實的生活方式和社會秩序與自己所信奉的拯救(或幸福)之路相距甚遠,而且為了自己所堅信的理想而投身於改造社會的行動之中時,就會形成某種社會運動。如果這種信仰力量與社會的統治力量結合起來,它有可能憑藉自己所能駕馭的政治力量、經濟力量和社會文化力量,將自己變成籠罩社會的意識形態,同時能夠調動社會力量實現宗教擴張。如中世紀的歐洲天主教曾先後8次發動十字軍東侵。如果這種信仰力量與傳統社會中的反抗力量結合起來時,有可能通過宗教的信念和組織形式將鬆散的民眾凝聚起來,形成大規模的社會反抗運動。如中國漢代的五斗米道和太平道,元明之際的白蓮教,德國宗教改革時期的再洗禮派和閔採爾神甫發動的農民戰爭。然而,只要宗教鬥爭採取了政治化的形式和手段,就不再是純宗教的,總會有世俗利益和政治目的攙雜其中。在歷時200年的十字軍東侵中,教皇以宗教的名義組織軍隊,使自己的世俗權力得以增強,不管戰爭成敗與否,不論宗教擴張的目的是否達到,羅馬教會每次都從籌款和軍隊征略中獲得了巨額財富。此外,教皇還通過扶持各種騎士團擴大了自己的勢力。閔採爾在發動德國農民戰爭的過程中,不僅提出了恢復基督教教會的本來面貌,把一切「敗壞基督統治」的、使人民陷入貧困的教會貴族和僧侶統統剷除,而且提出推翻封建制度。1525年3月,閔採爾領導圖林根的繆爾豪森人民起義,建立了革命政權「永久議會」,宣布沒收教會財產,取消貴族與農民簽訂的一切契約,廢除封建特權。顯然,無論是正統宗教發動的「聖戰」,還是下層民眾實現「人間天國」的宗教運動,其政治化的結果,往往是現實的政治目的和利益「喧賓奪主」,而關於靈魂得救的追求和信仰上的分歧則退居其次,宗教鬥爭變成赤裸裸的政治格鬥或階級衝突。因此有些人將下層民眾的宗教鬥爭歸類為社會政治運動,或將其宗教因素(如原初的宗教動機)稱之為「宗教外衣」。宗教鬥爭政治化雖然可以歸為一類現象,但對具體的宗教鬥爭政治化必須加以歷史的具體分析,既不能籠統地說宗教鬥爭的政治化都是社會革命運動,也不能簡單地以為宗教與哪個階級(如被壓迫階級)結合就是好的、與哪個階級(如統治階級)結合就是不好的。評判的著眼點,主要地還是要看宗教鬥爭政治化與社會發展總趨勢的順逆關係和是否提升了整個社會的文明程度。三、政教關係的基本類型宗教與政治的互動總是在特定的歷史時代和特定的社會環境中進行的,由此形成制度化的表現形式,即所謂政教關係,一般指的是特定的政權與存在其治下的宗教之間的各種關係。它包括宗教在國家意識形態中的位置;特定的宗教信仰、宗教組織在國家政治體制中的位置;特定的宗教信仰、宗教組織在社會生活層面的影響力,以及政府對宗教事務的介入程度等方面。具體的表現涉及宗教團體的自主權的大小;宗教團體及宗教領導人影響政治和參與公共決策的程度等。一般說來,一種宗教的歷史越悠久,其信眾分布的越廣泛、越多民族化,其內部教派的分化也就越多,它與政權的關係越是多樣態的。政教關係從形式上說有合一的、有分離的,從性質上說有親合的、有對立的。這些親合或對立的因素,表現在觀念、情感、行為、組織等各個方面,使政教關係形成不同的組合。在具體的實踐中,政教關係主要體現為政府同宗教團體之間的關係。1. 政教合一。政教合一大多出現在某種宗教處於國教地位(或全民信仰之)且與政權高度結合的歷史條件中。政教合一,並不是指宗教與政權的平權,而是有主次之分的。無論宗教與政權誰主誰次,總有一方處於從屬地位。斯多克斯(A. P. Stokes)對基督教社會中政教關係的類型,做了有益的總結,它把早期的模式分為:⑴帝國統治(從屬關係,並且此時教會往往遭受迫害,至公元313年為止);⑵政教聯盟(聖·奧古斯丁,《上帝之城》);⑶基督教會統治(羅馬教皇格利高里,540-604年);⑷基督教會國家或神權政治(羅馬教皇政府,以及後來的加爾文日內互政權)。而把現代的模式區分為:⑴伊拉斯圖型(政府決定教會的政策和實際控制其行動,如沙皇俄國);⑵國家教會型(給予官方教會很大自治權,並承認其它派別的自由,如英國);⑶管轄型(幾個教派地位相同,都由政府負責監督,這是威斯特代利亞和約的形式);⑷分離型(這可能是友善的,如美國;也可能是敵對的,如墨西哥革命後的最初幾十年)。除了最後的兩種類型,其他似乎都可以被歸為政教合一型。人們往往將伊斯蘭世界籠統的歸屬於政教合一的政體,但在近現代社會的發展進程中,各個將伊斯蘭教奉為國教的國家所走的道路各不相同,政教合一的程度也有所不同。在阿聯酋,各酋長國的統治者既是宗教領袖也是政治領袖,執法機關必須按伊斯蘭教法執法,兒童要在清真寺接受伊斯蘭基礎教育;在巴基斯坦,雖然國家元首和宗教領袖並非二位一體,但憲法規定國家元首必須是穆斯林,國家的一切立法依據《古蘭經》和聖訓,在大、中、小學普遍開設宗教課;埃及儘管依然將伊斯蘭教奉為國教,但實行政教分離體制,世俗政權取代了政教合一的哈里發統治,世俗法取代伊斯蘭教法典「沙里亞」;而土耳其則於1920年取消了伊斯蘭教的國教地位,廢除哈里發制度,將伊斯蘭教各機構的財產(瓦克夫)收歸國有,廢棄「沙里亞」並採用歐洲法律體系,封閉宗教學校,解散伊斯蘭教托缽僧團,給婦女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走上了政教分離的道路。2. 政教分離。政教分離是相對於政教合一而言的。政教分離指的是將宗教與政權作為兩個互不重疊的領域,它不是指宗教與政治之間「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也不是像法國和墨西哥等在民主革命中曾經一度採取反宗教政策那樣與宗教相對立。實質上,宗教與政治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響,既是不可避免的,也是無法迴避的。從理想的狀態說,「人們必須假定,宗教服務於靈魂,而國家服務於肉體——或者宗教完全是個人化的、主觀的、內在的現象,而政治與國家則服務於群體,處理和人們生存有關的外在事物,並且完全是世俗的」。但事實上,就像政教合一從來就沒有完全重合一樣,「這種完全的分離從沒有成功過,因此它仍然是一種純粹理論的可能性」。因此許多國家雖然在現實生活中已將宗教與政治明確劃分為兩個領域,然而在分離的程度上卻大不相同。美國的政教關係被認為屬於自由主義模式,即政府在教會事務中保持獨立,政府同社會中存在的各種宗教的關係是世俗的和一視同仁的。1787年,美國在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中確立了政教分離原則,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支持任何宗教,或禁止信仰任何宗教。然而美國又是一個以基督教精神為立國之本的國家,軍隊、學校、監獄甚至國會,都有基督教神職人員。就連美國人自己也強調基督教的價值觀滲透在國家、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如美國前總統布希就曾指出「沒有哪個社會比美國社會更宗教化」。歐洲歷史上宗教與政權緊密結合的傳統較深,經過民主革命後這種局面雖有所改變,但在政治地位、財政和公民教育這些重要方面,宗教與政權仍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在政治地位方面,政府與教會已經分屬於不同的領域,但許多國家仍給予某些教會以特殊地位(如規定為國教),如南歐天主教會、愛爾蘭天主教會、波蘭天主教會、英國聖公會、新教的路德宗和加爾文宗。在國家財政方面,西班牙、希臘、比利時和盧森堡的政府對傳統教會提供直接的財政資助;德國、奧地利、瑞士、丹麥、挪威和芬蘭,政府對宗教的資助表現為特殊的宗教稅;在法國、英國、荷蘭及瑞典的政府則通過減免稅收對教會給以間接的資助。在公民教育方面,教會辦學是一種傳統,以法國最為典型,84%的小學和60%的中學都是由天主教會辦的。除此之外,歐洲的宗教政黨也相當活躍。3.宗教政黨。近代社會政黨政治的出現,使宗教與政治的互動格局展現出更豐富的色彩。宗教政黨的根本屬性是政黨,像其他政黨一樣是代表一個階級或一個集團並維護其利益的政治組織。但是宗教政黨與其他政黨的區別在於它將宗教信條和教規等納入黨的綱領,它的黨員也許分屬於不同的階級或從事不同的職業,但卻有著鮮明的宗教屬性。宗教政黨是在近現代社會政教分離格局中出現的宗教與政治結合的一種特殊形式。在宗教政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過程中,宗教作為一種社會群體,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參與國家政治生活,並通過自己的力量對社會發展的政策和走向施加影響。宗教政黨在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過程中,因自身情況和生存環境不同,具有不同的特性。按其政治傾向劃分,可分為激進的、溫和的或保守的;按地位劃分,有可能是執政黨,或是參政黨,也可能是在野黨、反對黨。並非所有的有政黨的國家裡都有宗教政黨,宗教政黨往往出現在有著政教合一傳統或政教關係比較密切的國家裡。在發達國家中,宗教政黨在歐洲具有鼎足作用,但在北美幾乎是一片空白。同是發展中國家,拉丁美洲的宗教政黨就比其他地區發達。在同樣的宗教文化背景里,民主革命進行的比較徹底的國家,宗教政黨的地位和作用明顯地不同於政教分離較差的國度。同是歐洲國家,英國與法國同德國和義大利的情況就不一樣,宗教政黨在德國和義大利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是穆斯林占絕大多數人口的國家,土耳其的政黨儘管和伊斯蘭教關係很深(人口99%是穆斯林),但卻是世俗的;埃及的穆斯林兄弟會長期處於地下狀態,後雖公開活動但力量較弱;阿富汗的宗教政黨則是黨中有派,派中有黨,遜尼派的「阿富汗聖戰者伊斯蘭聯盟」內有七黨,故又稱「七黨聯盟」,什葉派的「伊斯蘭革命聯盟」內分八黨,故又稱「八黨聯盟」。四、注意研究影響宗教與政治互動關係走向的相關條件進入現代社會,無論是國家政權還是普通民眾,都十分關注如何加快社會財富增長的速度,增進民眾的福利和提升生活的質量,而實現這一切都有賴於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從社會政治方面看,歷朝歷代的各種制度下的各種政權,無不希望得到社會上各種力量(包括宗教力量)的支持,至少能在各種社會力量之間建立某種平衡,以便使自己所建立的社會秩序和制度得以鞏固並傳之久遠。從宗教方面看,儘管死亡、病苦和社會苦難是孕育宗教的溫床,但宗教所描繪的天堂卻是幸福祥和的,現實的宗教組織的大發展和宗教實力的積聚也有賴於和平環境和社會經濟的繁榮。在這個意義上,社會的發展和穩定是與宗教的信仰及其生存發展有一致之處的。在多元宗教共存的社會裡,社會發展和穩定取決於多種不同的因素,國家政權推動社會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努力要更為複雜和藝術。即使在政教分離的社會中,宗教也會參與社會的政治生活,而宗教參與政治生活的程度以及參與的實際作用,既取決於宗教的特點,也取決於政府的制度安排和管理藝術。人們都希望這種參與能帶來「雙贏」的結果,但又總是擔心,宗教的正功能在一定條件下會轉化為負面的功能。問題在於,有哪些因素能夠促使宗教與政府的關係陷於磨擦或趨於緊張呢?或者說,在哪些關節點上,宗教的正負功能會發生質的轉換?這是我們在預測和把握政教關係未來走向時,應當大力研究的課題。⒈宗教的內在張力和相關因素。實際上,歷史上的各種宗教在面對現實社會的發展變化時,自身內部都有保守和改革的兩種選擇或兩種努力。在這種努力的過程中,宗教除了與政權合作(至少要得到政權的諒解)以便生存和發展的一面外,還有保持自身獨特性(宗教性)的一面。所以,無論一個政權怎樣努力,都無法做到使該社會上的所有宗教都與自己達到重合性的親合程度,這既不是政府方面缺乏誠意,也不是宗教有意與現政權作對,而是在最根本的層次上,宗教的超越性和宗教信仰的彼岸性決定了不可能要求它全面地融入世俗的社會生活。在基督教的傳統中,「凱撒的歸凱撒,基督的歸基督」這句話,既表達了它自身所具有的內在張力,也表達了對這種張力的協調。但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僅執一端,就會出現尷尬的局面。美國學者英格(J. Milton Yinger)曾指出:在康斯坦丁之後,基督教教會被直接捲入了政治旋渦。作為一個小的和遭受迫害的派別,基督教團體雖然曾經反對帝王崇拜,但比起那些敵視國家的敵對分子,基督教團體還是比較中立的。然而作為一個越來越捲入世俗事務的教會,它有時也會既不敵視國家,也不保持中立;這樣,它就要面臨著在世界性宗教與政治需要之間不可避免的衝突。為了擺脫這個困境,它用《聖經》中的兩句話來左右逢源:「政權是天命的」,但是如果政權要反對宗教信仰,它就說:「我們必須服從上帝,而不是個人」。這樣逐漸發展成的教義與斯多噶學派思想極為相似:「自然法則是相對的」。斯多噶派認為:國家以及其他世俗機構,都是自然法則的一部分;它是合情合理的和天命的。然而,它體現了由於「墮落」所造成的人們的缺陷和理性的昏暗,因此它只是個相對物。隨著權力和財富的增長,教會已經變得與世俗機構越來越沒有兩樣,因此也就越來越不能說那些世俗機構是相對的了。大概只有在某些修道院里,才強調國家的相對性質;甚至在那裡,也已經是相當含蓄的了。每一種宗教都有這種內在的張力,即不失其本地在宗教與政治之間建立某種和諧的或相互容納的關係。宗教為適應社會發展的所做的各種調整,特別是那些滿足生活在新環境中的民眾宗教需要的新觀念和新的活動方式,在某種意義上可以稱為「世俗化」。而且事實證明,這些為了與社會發展(或變革)相適應而做出的調整或改革,不僅使宗教在新的時代繼續為人們和社會所接受,並由此獲得了自身存在的新的根據和生命力。由此來看,歷史上許多宗教世俗化的努力常常不是宗教力量的削弱,而是意味著它的新生。我國宗教界提出的「愛國、愛教」,「人間佛教」,「護國利民」,「兩世吉慶」都表明,儘管宗教與政治之間不可能做到完全的重合,但宗教的先知角色既是人類孜孜不倦求索幸福之本性的折射,也是推動人類社會(包括政治)不斷走向合理化的動力之一。在歷史進程中,不同時期,不同社會的宗教與政治互動的模式和程度各不相同。這說明僅僅以這種內在的張力作為把握政教關係發展走向的基礎,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從其他方面找原因。斯密斯(D. E. Smith)在說明在亞洲宗教與政治互動會採取什麼樣的形式時,列出這樣幾個條件:「歷史的學說。由於極其關注歷史的進程而加深了宗教捲入政治漩流的深度。對其他宗教的看法。不容忍異己的態度增加了使用政治手段實現其利益的趨勢。教會組織的能力。宗教的組織化程度越高,對政治的參與就越強。政治與宗教的功能。這兩種功能聯體並溶的傳統,可能導致宗教捲入政治的增強。規範社會的走向。這種傾向越強,在宗教權威與政府之間的衝突領域越寬。」顯然,結合這些因素來分析和把握政教關係的未來走向,會更加具體和準確。2.多元宗教格局與社會穩定。在現代社會,宗教多元化的格局,在許多社會早已形成文化傳統。多元宗教社會實際上有兩種不同的類型。一種是不穩定的或穩定性脆弱的多元宗教社會,一種是比較穩定的多元宗教社會。在前者,它們常常是存在多個宗教派別,或是在政教合一模式下,與政權的關係疏密不等;也可能在政教分離模式中,力量對比懸殊。這些都會造成以政治和經濟利益分配不平等為表徵的對稀有資源的競爭。且由於文化傳統的慣性,宗教方面以政治組織的形式參與政教關係的互動的情況比較多見。在這種社會中的宗教問題引發政治衝突的頻率和引發社會震蕩的能量都大大超過比較穩定的多元宗教社會(如當代歷時多年的波黑戰爭),有時甚至導致國家的解體(如現代社會的印巴分裂)。在後者,主要實行政教分離的模式,即管轄型和分離型,或稱自由主義模式等。在這些社會中,宗教團體數量較多(如當代日本有5000多個教團,美國有4000多個教團),從整體上看,信教的總人口或許佔了國家的絕大多數,甚至像日本那樣人口雖只有1.2億,可信教人數卻達1.8億,但由於每個宗教派別在總人口中所佔的份額相對不大,且各個宗教派別地位相同,互不統領,即使出現奧姆真理教或人民聖殿教那樣的宗教團體,也很難出現動搖整個社會的宗教風波。穩定的多元宗教格局雖然在某種意義上會增加政府的管理事務,但總的說來利大於弊。有人說,在信教者人數既定的條件下,宗教組織的數量越多,信仰者選擇的機會越多,因而滿足個人宗教需要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宗教組織的數量越多,每個宗教團體的平均人數就越少,單個宗教組織的社會能量也就相對越小。這種格局對於弱化某些宗教群體對社會結構的衝擊力或破壞力較有成效,因為如果社會上諸多宗教群體中的某一教派的社會主張有悖於社會的發展趨勢或傷害其他宗教派別的利益,勢必受到其他宗教派別的聯合反對而無法構成對現實社會的根本威脅。但是這種格局並不妨礙有利於社會的主張發揚光大,即使是非常弱小的宗教團體,只要其社會主張是促進社會發展和民眾福利的,有利於各宗教派別和睦相處的,就會得到眾多社會群體的支持和響應,成為一種社會運動或風尚。但是這種說法只是一種理論推導的理想狀態,問題不在這裡,因為多元宗教格局的出現是客觀存在,是長期的自然歷史進程的結果。在當代社會,對於政府和宗教界來說,重要的問題不在於是否人為地造就或否定這種局面,而是如何在多元宗教的格局裡使宗教與政治的互動趨利避害,造福於社會和民眾。中華民族是一個始終處於不斷融合過程中的民族,外來宗教和本土宗教都在這一不斷融合的過程中盛衰揚棄,佛教、伊斯蘭教和基督教等原本是外來的宗教,雖然在中國化的程度上有較大的差別,但它們均已被中國人民所接受,並且還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教派。自進入秦漢以後,中華大地上的宗教就呈現為以宗法性傳統宗教為主、兼容其他宗教的多元格局,且一直保持著政教分離,政權高於神權的模式。這些都為中國宗教發展與社會發展形成良性互動關係構造了很好的基礎。清醒地認識到宗教在與政治的互動關係中所具有的兩重性有著特殊的意義,特別是在我國現階段宗教信仰者為少數的情況下,充分認識這一點尤為重要。既然宗教是歷史悠久的文化傳統,既然宗教在我國社會還有其生存和發展的深厚根源,既然國家的法律制度充分保障人們的宗教信仰自由,那麼,一方面,無論是非宗教信仰者,還是各級權力機構,在對宗教界所做出的與現行社會制度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各種調整給予充分的支持和肯定的同時,絕不應要求宗教信徒放棄他們的信仰,更不能用先進與落後來評價宗教信仰和宗教儀軌所具有的宗教性;另一方面,宗教信徒不是特殊的公民,他們應和其他公民一樣遵守國家的法律制度,盡公民的義務,享受公民的權利。宗教組織也是一樣。至於宗教組織或大或小,或分或合,或革除或創新,凡涉及現實生活的皆不應與國家制定的法律政策相抵觸,都不應當違背有利於法律尊嚴、有利於維護人民利益,有利於維護民族團結和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的基本原則。正像許多學者曾經分析過的那樣,宗教對於社會穩定和發展,既有正面的功能,也有負面的作用。一個宗教或多種宗教,究竟在一個社會中發揮怎樣的作用,從根本上說,既取決於宗教本身,也取決於社會結構,即從社會大環境來說,是否營造了一種使宗教既能夠滿足民眾的需要並增進社會的福利,又有助於社會改良和穩定的制度與社會共識。或者就像人們經常說的那樣,關鍵在於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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