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少女撿到金條為何能歸自己所有

@新華視點:【德國姑娘湖底撿金條 無人領歸己】一少女去年夏天在德國巴伐利亞州國王湖裡游泳,在距水面大約兩米的湖底意外撿到一根金條。小姑娘拾「金」不昧,把它交給警察。6個月後,警方宣布,由於沒有找到金條的失主也沒有人認領金條,因而金條歸這名少女所有。據最新金價,這塊金條市值超2萬美元。

不知道德國法律是怎樣規定的,但至少從這個報道中看到了其中的內容,也就是,個人撿到東西交給警察,如果6個月還沒人認領,這個東西就歸撿拾者所有。如果我的理解沒錯,那就是說,這位少女游個泳,就獲得了相當於人民幣十二三萬元的財富,如果這筆錢在中國,足以改變一個人的命運,因為它可以成為全民創業的一部分。可是,假如有人在中國撿到類似的物品,除非把它昧下來,不然,交給警察後,即使十年沒人認領,也不會歸個人所有。

這是為什麼呢?因根據中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另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該條2 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與此相關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通則的若干意見》第94條,該條規定:「拾得物丟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拒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那就是說,在中國,無論你撿到多麼貴重的東西,不管能否找到失主,撿拾者都沒有擁有的權力。實際上這個法律規定,對於撿拾者是很不公平的。雖然這個東西不是撿拾者自己的,但他的發現或撿拾才使這一物品具有價值意義。即使不能歸撿拾者所有,也應該給予一定的金額的獎勵或按物品價值的百分比給予撿拾者作為酬謝,因為他的發現和撿拾,也是一種勞動,勞動就應該付給報酬。而且物權法中6個月後無人認領歸國家所有的規定總讓人不放心,這個所謂的國家是國家的什麼機構,是當地的財政局,還是國庫?而這些無人認領的物品真能上交到國家的手裡嗎?這種擔心不是毫無根據,因為一些公職人員連國家和人民的財富都敢據為己有,這個沒人認領的物品,還不變著法子往自兜里揣?因此,如果我們的物權法也如德國法律一樣,在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撿拾者所有,或許更有利於拾金不昧道德行為的普及。因為人們得到了公平對待,就會以公平的心態來報答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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