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時代來臨

婚前協議時代來臨 「丈母娘推高房價」將成歷史

  「嫁房子的拜金女們,你們這下傻了吧!」 「老公以後就變房東了?鐵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婦兒。」 「開發商樂了,以後不論男女都得買房。」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剛一出台,坊間的輿論就炸了鍋。讚賞也好,抱怨也罷,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釋已成定局,接下來人們合計的就只能是對策了……也許從現在開始,我們將跑步進入「婚前協議」時代。

  「婚前協議」大意了,「婚後協議」靠譜嗎?

  即便是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買的房子,也不算共同財產;就算婚後還有大筆貸款,婚前誰出的首付,房子的產權就歸誰房子,幾乎已是當下最能撥動國人神經的東西,《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台,在許多人看來有望改變年輕人為房子而結婚的心態。不過,受到新司法解釋影響的並非只有未婚男女。

  「法律變化前結婚,得按之前的法律離婚才公平啊!」

  王琳琳(「70後」,2003年結婚,孩子5歲,家中兩套房產,一套在丈夫名下,一套共同所有。)

  我對婚姻法的新解釋意見不大,打擊那些不勞而獲沖錢去的「拜金女」、「軟飯男」挺好的;但我覺得不合理的地方在於,這個也應該是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吧?

  我結婚的時候,婚姻法還沒修改,我們家第一套房子就是我老公家裡的,那時候房價也不高,我們家負責裝修和電器,也不少呢!當時覺得反正以後是共同財產,也就沒什麼想法,要是放到現在,肯定不能這樣啊!起碼會把裝修的錢算進去,約定一個比例。

  北京人結婚好多都是男方出房子首付,女方陪送車和電器,法律改了,女方家以後就未必這樣了,但之前已經結婚的怎麼辦?人家是在當時的條件下結的婚,萬一要離,也應該按當時的法律給離才公平。

  「大意了,當時應該簽個婚前協議。」

  劉欣(化名,「80後」,2008年結婚,家中一套房產,領完證之後由男方家出三成首付購買,現在還有超過八十萬的貸款。)

  談這些事兒有點傷感情,我們孩子剛一歲,目前還沒有什麼離婚的苗頭,但是我媽還給我打電話念叨了一下這事。結婚的時候我們家給了五萬塊錢讓我買東西,就沒出房子的錢。我老公家湊了個首付,我們倆自己還貸,我的工資比我老公還稍多點。因為是婚後買的,我就覺得是共同財產,房本上只寫了他的名字。

  按照新解釋,房子就算是他們家給他買的嗎?那要是以後要分了,我只能按照還貸的比例分錢。我這樣沒戶口沒親戚的「北漂」,好不容易成了個家,本來就是「暫住」的,這下好了,房子也不是我的了……

  我媽跟我說,讓我把還貸的錢記下來,可結了婚,兩個人的錢都一塊花了,你能分出來哪一塊錢是誰卡里取出來的嗎?就算我自己記了賬,法院認可嗎?

  大意了,當時真應該學老外那樣也簽個婚前協議,現在再提這個,好像我動機不純似的。萬一將來真走到那一步,法官不會只給我還貸的錢吧?物價還一直漲呢!

  丈母娘們不失落,「狠招」有的是?

  雖說「丈母娘推高房價」被人們當做笑話,但在一眾家庭倫理電視劇里,丈母娘的角色經常和房子聯繫在一起,「逼未來女婿買房」更是必不可少的衝突橋段。

  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網友們紛紛給「失落的丈母娘」支招:「把你準備給姑娘的嫁妝和花費全部交給男方家長,與男方家長一起共同簽協議出資買新房給孩子;然後要求男方掏錢買車、家電等……」不過,記者採訪到的幾位丈母娘並不太失落,她們心裡可比年輕人有譜多了。

  「婚姻里要的是人不是錢,婚前公證可能給婚姻埋雷。」

  張媽媽(女兒28歲,去年剛剛出嫁,房子是女婿貸款買的,雙方家長各出10萬給房子做好了裝修,張媽媽另外給女兒買了一輛20萬出頭的汽車作為嫁妝。)

  我覺得婚姻法的這個修改沒什麼不好接受的,反而還能給我們當丈母娘的正名呢!之前很多人說丈母娘推動房產翻番,沒有哪個父母想把閨女嫁給一套房子。我相信,如果女兒找的對象真是個正派、有上進心的好孩子,父母不會真為了一套房子斤斤計較。畢竟婚姻裡面要的是人,不是錢。

  我也聽到很多人提到要做財產公證、要求男方把婚房的產權證上寫上夫妻雙方的名字,但這些都很傷感情,就算維護了物質上的利益,可感情上的損失怎麼彌補呢?婚前公證還是很難讓人接受,至於房子非要加個名字,也不那麼理直氣壯的,就算人家男方最後讓你如願了,你把閨女給了對方,人家心裡有疙瘩了,就會給感情造成小裂痕,好端端的給一段婚姻埋個地雷,最後吃虧的可能還是女方。

  「再狠點,多要現金當彩禮,給閨女當買房款就是了。」

  王媽媽(69歲,膝下有一子一女,女婿被外派到國外工作,她常年在北京幫助女兒帶小外孫女。)

  我既是婆婆又是丈母娘,說句公道話,在婚姻裡面,還是男方的自由會大一些,我還是傾向能對男方多一點約束。

  現在這個新規定,是鼓勵夫妻雙方都自立自強,可是性別差距擺在那裡呢!男的不管孩子專心工作,只要每個月多掙點生活費,大家會覺得這是個有事業心的好男人;可是女人要是不管孩子一心撲工作,別說婆婆看不慣,就是自己的媽也會勸她改改。

  當然,就現在這個規定,如果真要較真兒,算個明明白白的話,丈母娘也不是沒辦法。反正現在都是一個孩子了,也不存在要多給兒子留點錢的問題,女孩子的父母也可以要求不再陪嫁消耗品,大家把婚房、車、裝修等錢算出個總數,按比例分攤算了。再狠點,結婚的時候多要現金當彩禮,再多湊點給閨女當買房款就是了。可是這麼算計,那不是愣把結婚弄成結仇了,對哪一方都沒個好。

  [一樂]

  「泄憤式」

  婚前協議

  「妻子可自行決定墮胎,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權。」此次施行的新司法解釋里還有這樣一條。

  於是,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大大傷害了婚姻中女性利益的人們,怨氣十足地炮製出了各種各樣「泄憤式」的婚前協議,除了家務分工之外,孩子也成了籌碼。

  1、房本上不寫名字,結婚以後就不生孩子。

  2、婚後每生一胎如下計費:懷孕費10萬,生產費20萬(生孩子是搏命啊!),職業規劃損失費50萬……一手交錢,一手懷孕!

  3、洗衣做飯打掃衛生各干各的,需要代勞的話,雙方AA請小時工來干。

  4、房本上不寫名字,孩子都跟媽媽姓。

  5、必須寫上過錯方「凈身出戶」!

  6、有「小三」的話,出軌的人要賠精神損失!

  [較真]

  婚前婚後

  都能協議?

  「現在的司法解釋三把原來的司法解釋二給推翻了。」打了多年離婚官司的律師陳劍峰說。這個解析從另一個角度給人們提了個醒:也許等你真用得著這些司法解釋的時候,它們又起了變化呢!

  甭管婚還是沒婚,凡是對自家財產心有疑慮的人們,先別悲觀,專業人士正經支了一招:進行財產約定。

  陳劍峰(北京市迪揚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律協婚姻家庭法專業委員會委員)

  我認為新司法解釋中對房產的規定還是比較合理的。在之前的司法實踐中,婚前購買的按揭房產基本上都是按照債權來判的,按照共同財產來判的我幾乎沒見過。所以,這也可以說是對司法實踐的一個總結。至於對房產的增值部分,怎樣按照還貸比例去分割,還沒有細化的規定,只能在實踐中去看。

  《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現在越來越追求保護夫妻雙方共同創造的財富這樣一個思路。像前面說的那個「70後」的情況,補簽一個婚後協議是可以的,《婚姻法》里有明確的規定,個人財產可以通過協議約定為共同財產。但是現實生活中,有財產的一方未必樂意。說到婚前協議,我基本上沒遇到過對房產或者存款孳息有婚前協議的案子。整體來說有婚前協議的人非常少,除非是再婚的,初婚的幾乎都沒有,以後簽協議的可能會多起來。

  主筆:張棻 周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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