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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精髓不是鼓勵善而是禁止惡

法律的精髓不是鼓勵善而是禁止惡 共識網發布時間:2011-09-04 08:13 作者:鄧子濱

  2011年8月26日,若非監控錄像證實司機清白,江蘇南通險些又發生一起「彭宇案」。一天後,湖北武漢的電動車主做好事扶起自己摔倒的老太,也險被誣為肇事者。

  從南京的彭宇案到天津的許雲鶴案,司法判決對世道人心的影響,似乎正越來越明顯。我們都相信法官沒有受到邪門歪道的影響,但其一審判決卻都令公眾失望以至憤怒。儘管我們收穫了某種欣慰——輿情反映人心,這失望與憤怒至少證明,人心多向善——但是,求仁不得,難免令人沮喪!法官為何不能作出一個勵善黜惡的完美判決?  這或許高估了法律。一般來說,法律無法同時直接完成「懲惡揚善」的雙重使命,只能通過懲惡來間接揚善,同時盡量確保善行不帶來惡果。  不妨把以上各個案例推到極致:在僅有互不相識的兩人在場的情況下,一人需要幫助,另一人應如何為善?嚴格說來,法律不關心某人是否為善,因為法律沒辦法獎賞為善者,更不能懲罰不為善者;法律只關心某人不得為惡,良好的法律不同於口號宣示,它一定寫有罰則,意在給惡行帶來懲罰。  在只有兩人的空間里,美德原不在場,它藉由其中一人的善舉而駕臨。問題在於,此時為善者實際是把自己的聲譽和利益交付給了另一人。  另一人會以怨報德嗎?有這種情況,譬如文章開頭的最新案例。又如,《農夫與蛇》的古老寓言,也早就教了這一課。這寓言讓人不爽,但人性有晦暗的一面,卻是不爭的事實。以怨報德的可能性有多大?這取決於運氣、風氣、他人獲知真相的難度,或者說訛詐被識破的風險有多大,以及法院既往判例的導向。  這裡只揪住法律來說。我不相信法官會沒來由地冒天下之大不韙,他之所以作出某種判斷,一定是基於兩種因素的影響:第一,通過親歷聽審獲得了導致判決的內心確信。這種確信可靠嗎?不一定可靠,我們可以質疑它。但在質疑時不要忘了:我們自己的結論並非親歷得來,可能更不可靠,或者說我們對真相的內心確信,基礎並不如法官的牢固。  第二,法官自覺不自覺地受制於「損害最小化原理」。在對立證據難分伯仲時,法官會做一個不得已的選擇:若不能保證善最大,一定要確保惡最小。  舉幾個例子。多人施暴,被害人卻只有一處致命傷又不能確知何人所為,此時不可判處多人死刑立即執行;幾個員工聲稱公司未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方面稱幾個員工串謀偷走了公司留存的合同,這時法官寧願犯一個較小的錯誤,讓公司賠錢了事,否則幾個員工有坐牢的危險。同理,彭宇案件的法官不願做相反的判決,正是力圖避免另一種錯誤。  進而,只要想想上海發生的「釣魚執法」事件,就能理解為什麼在證據一對一時不能推定主動上前、假作搭車的就一定是好人,遇到一個「釣魚」的主,好心搭載他人就成了「非法營運」,百口莫辯直至斷指明誓。所以,不要輕易「出手」,也不要輕易接受別人「出手」,相信一個人「出手做事是事出有因」,可能真的符合「損害最小原理」。  可不能迴避的是,類似彭宇案一審的判決,豈不是鼓勵了惡,這難道是法律要做的嗎?良法肯定不會鼓勵惡,它只是旨在遏制惡,而究竟怎樣遏制,除了法官的行為,還有賴當事人的行為。  法律及判決是公民行為規範的指引,類似彭宇案的一審判決帶來的指引,更容易在好人身上起作用。這需要我們認同並踐行一套行為規範,這套行為規範不鼓勵「出手」,不鼓勵「觸碰」,而提倡保護現場,報案呼救——當然,前提是你不是肇事在先,法律為肇事者規定了另一套行為規範。由此,即使不能根除訛詐,我們至少可以讓好人盡量不被訛詐。  不出手、不觸碰並非完全為了「避嫌」,也有其他正當理由:有些病人暈倒後不宜被扶起,甚至不宜被移動,否則有生命危險,須待醫護人員到場;有些人以施救為掩護,趁亂盜竊昏迷者財物,弄得大家都脫不了干係,好事變成壞事;更重要的,有利於確定現場責任,不給居心叵測者敗壞社會風氣的機會。  這樣的行為規範如果能夠長期堅持,「大善」雖不至,但「大惡」可杜絕,從而重建社會誠信。國無信不立,法無信不行,民無信無以自存。兩人在場,信從何來?不可能來自對善的信仰,只能來自一套長期有效的法律行為規範。
來源: 南方周末 | 來源日期:2011-09-01 | 責任編輯:向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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