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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司法考試刑法基礎精講: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相關法條】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一、主體條件:二人以上

【知識要點】

1.單位與單位之間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單位與自然人之間也可以成立共犯。單位犯罪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與該單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認定為一個單位犯罪;但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多人的,可以認定共犯。

2.在通常情況下,"二人以上"都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因而"二人以上"都承擔責任。但存在著"二人以上"均承擔責任的共同犯罪和"二人以上"中僅有一部分人承擔責任的共同犯罪。

例如,13周歲的甲與17周歲的乙共同輪姦婦女的,成立強姦罪的共同犯罪,對乙適用輪姦的加重法定刑,甲沒有達到刑事法定年齡而不承擔刑事責任。

二、主觀條件:共同故意

【知識要點】

"共同故意"包括兩個內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意思聯絡。

(一)共同故意的認定

1.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為的內容、社會意義與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故意形式、故意的具體內容並不要求完全相同。

例如,共同犯罪人可能都是直接故意,或者都是間接故意,或者有的人是直接故意、有的人是間接故意。

再如,甲、乙共謀教訓丙,對丙實施暴力,導致丙死亡。但甲持殺人故意,乙持傷害故意。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說,甲、乙二人在故意傷害罪的範圍內成立共犯,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乙成立故意傷害(致死)罪。

2.共同故意要求共犯人主觀上具有意思聯絡,即共犯人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注意片面共犯的情形(該考點已經進入司法考試命題範圍,希望大家注意)。

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沒有認識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存在三種情況:

一是片面的共同實行,即實行的一方沒有認識到另一方的實行行為。例如甲在乙實施強姦行為之前,先將被害人丙打傷,之後乙順利實施了姦淫行為。

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沒有意識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形。例如甲將乙的妻子與他人通姦的照片和一支手槍放在乙的桌子上,乙發現後怒火中燒,將其妻打死。

三是片面的幫助,即實行的一方沒有意識到另一方的幫助行為。例如,甲發現乙在盜竊單位倉庫里的財物,將保管員丙支走,乙順利實施了盜竊行為。再如,甲發現乙在追殺丙,在丙逃跑路上設置路障,乙隨後順利將丙殺死。

片面共犯僅對知情的一方適用共犯的處罰原則,對不知情的一方不適用共犯的處罰原則。在能夠認定間接正犯時,不用認定片面共犯。

(二)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過失犯罪:只要根據各個人過失犯罪的情況分別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論處。

例如(2004年試卷二第87題)甲、乙二人系某廠鍋爐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電話催其赴約,但離交班時間還有15分鐘。甲心想,乙一直以來都是提前15分鐘左右來接班,今天也快來了。於是,在乙到來之前,甲就離開了崗位。恰巧乙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時都是我去後甲才離開,今天遲去15分鐘左右,甲不會有什麼意見的。於是,乙過了正常交接班時間15分鐘左右才趕到崗位。結果,由於無人看管,致使鍋爐發生爆炸,損失慘重。甲、乙的行為:

A.屬共同犯罪 B.屬共同過失犯罪

C.各自構成故意犯罪 D.應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本案中甲、乙兩人的共同過失行為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屬於共同過失犯罪。共同過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我國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就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但實踐中存在共同過失犯罪的情形,即二人以上的過失行為競合在一起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例如甲、乙兩人抬著西瓜往窗外扔,結果砸死路人丙,甲、乙兩人的過失行為結合在一起導致了死亡結果,這就是共同過失犯罪。對於共同過失犯罪的情形,不需要認定二人成立共同犯罪,直接按照各自的行為分別定罪處罰。由於在這種情形,兩人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都有因果關係,所以都成立相應的過失犯罪。

本題BD選項正確,AC選項錯誤。

2.故意犯罪行為與過失犯罪行為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意(過失)行為與無罪過行為,更不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2010年卷二第2題)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離職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機逃走,但剛跑到監獄外的樹林即被抓回。本案中,甲主觀上是過失,成立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不成立私放在押人員罪,因為私放在押人員罪屬於故意犯罪),乙主觀上是故意,成立脫逃罪;由於甲、乙的行為分別屬於過失行為和故意行為,所以甲、乙兩人不成立共犯。

再如(2004年試卷二第60題)雷某為購買正式書號用於出版淫穢錄像帶,找某音像出版社負責人任某幫忙。雷向任謊稱自己想製作商業宣傳片,需要一個書號,並提出付給出版社1萬元"書號費"。任某同意,但要求雷給自己2萬元好處費,雷某聲稱盈利後會考慮。任某隨後指示有關部門立即辦理,雷某拿到該書號出版了淫穢錄像帶,發行數量極大、影響極壞。雷牟利後給任某2萬元好處費,任某收下。關於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法律教育 網

A.雷某與任某的行為構成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的共犯

B.雷某的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任某的行為構成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C.雷某的行為構成出版淫穢物品牟利罪,任某的行為構成出版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D.雷某與任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共犯

出版淫穢物品牟利罪屬於故意犯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屬於過失犯罪。本案中,雷某構成出版淫穢物品牟利罪,任某的行為構成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兩人不可能構成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的共犯;由於任某沒有認識到雷某出版淫穢物品的事實,所以兩人也不可能成立出版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另外非法經營罪在刑法中屬於兜底條款性質的犯罪,凡是能評價為其他犯罪的,就不能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所以,本題ABCD四個選項說法全部錯誤。

3.同時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時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時以各自行為侵害同一對象,但彼此之間並無意思聯絡的情況。例如,甲、乙趁倉庫起火,不約而同去盜竊倉庫財物。

4.先後故意實施相關犯罪行為,但彼此沒有主觀聯繫的,不成立共犯。例如,甲到丙家盜竊了電視機,隨後與甲沒有通謀的乙到丙家盜竊了冰箱。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共謀盜竊,乙在院子外望風,甲入室盜竊,但甲還強姦了丙女。甲、乙只成立盜竊罪的共犯,不成立強姦罪的共犯。

6.事前無通謀的窩藏、包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謀的,則成立共同犯罪。

【經典考題49】(2010年卷二第6題)關於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乙應當預見但沒有預見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塊石頭砸死丙。只有認定甲、乙成立共同過失犯罪,才能對甲、乙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B.甲明知乙犯故意殺人罪而為乙提供隱藏處和財物。甲、乙構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為乙實施保險詐騙提供虛假鑒定結論。甲、乙構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員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風報信助其逃避處罰。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解析:本題主要考核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1)甲、乙二人的過失行為結合在一起導致丙死亡,二人的過失行為和丙的死亡之間都有因果關係,分別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不需要認定甲、乙成立共同過失犯罪。A選項錯誤。

(2)甲在與乙沒有通謀的情況下,為犯罪後的乙提供隱藏處和財物的,屬於窩藏犯罪的人,成立窩藏罪,不可能成立乙實施的故意殺人罪的共犯。當然,如果甲、乙事先通謀,甲在乙殺人後再窩藏的,成立故意殺人的共犯。本案中,乙也不可能成立針對自己為對象的窩藏犯罪,所以甲、乙二人也不成立窩藏罪的共犯。B選項錯誤。

(3)交警甲明知他人實施保險詐騙行為,而為其提供虛假鑒定結論的,成立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該選項直接考核刑法第198條第4款:"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C選項正確。

(4)該選項直接考核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成立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一方面,甲的行為單獨成立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不可能成立乙之前實施犯罪的共犯;另一方面,甲通風報信幫助乙逃避處罰,乙本身也不可能成立甲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共犯。D選項錯誤。

本題正確答案為C。

注意: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司法考試中的常考知識點,要求考生重點掌握不成立共犯的幾種情形。

【經典考題50】(T20080255)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A.甲與趙某共謀共同殺蘇某,但趙某因病沒有前往犯罪地點,由甲一人殺死蘇某

B.乙在境外購買了毒品、錢某在境外購買了淫穢物品,二人共謀同雇一條走私船回到內地,後被海關查獲

C.丙發現某商店失火,立即叫孫某:"現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時機,我們一起去吧",孫某便和丙一起到失火地點竊取商品後各自回家

D.醫生丁為殺害仇人王某,故意將藥量加大10倍,護士李某發現後請丁改正,丁說:"那個傢伙太壞了,讓他死了算了。"李某沒再吭聲,按丁所開處方用藥,導致王某死亡

解析:這是典型的考核共同犯罪成立的試題。

1.A選項中的案件屬於共謀共同正犯的情形。按照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趙某實施了殺人的實行行為,那共同犯罪行為都屬於實行行為;趙某的行為導致既遂,那共同犯罪行為也既遂。即甲與趙某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共犯。A選項正確。

2.B選項中的乙和錢某分別走私毒品和淫穢物品,分別成立走私毒品罪與走私淫穢物品罪的實行犯。儘管這兩個罪之間不存在重合的內容,但由於二人"共謀同雇"一條走私船,這就意味著乙和錢某分別為了對方的走私行為進行共謀並實施了相應的幫助行為,分別成立對方走私犯罪的幫助犯。所以乙和錢某成立走私毒品罪與走私淫穢物品罪的共犯(分別是實行犯和幫助犯),數罪併罰。B選項正確。

注意:如果乙和錢某僅僅"同雇"一條船,沒有為了彼此的走私行為進行共謀並提供相互幫助的行為,則乙和錢某隻是分別成立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穢物品罪,由於這兩罪沒有重合內容,所以彼此不成立共犯。在此特別提請考生注意的是,千萬不要認為走私毒品罪與走私淫穢物品罪在走私罪的範圍內重合。因為走私罪是類罪名。而在判斷重合內容的時候,是以具體罪名為標準,不能以類罪名作為重合的內容進而認為成立共同犯罪。否則,會導致所有犯罪都有重合的內容,即在刑法規定的犯罪的範圍內重合。這個結論是荒謬的!

3.儘管丙和孫某盜竊財物後各自回家,但在盜竊財物之前,丙向孫某發出邀約,孫某也欣然應允,兩人已經成立共謀,所以成立共犯。按照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兩人都應當對所盜竊的總額財物承擔刑事責任。C選項正確。

4.本案中,丁說"那個傢伙太壞了,讓他死了算了"意味著丁唆使李某實施殺害行為,屬於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而護士李某明知該藥物存在問題,聽了丁的話之後,仍然給病人用藥,導致病人死亡,屬於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所以醫生丁和護士李某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D選項正確。

注意:本案如果護士由於疏忽沒有發現藥物的問題,而給病人服用導致病人死亡的,醫生和護士不成立共犯,醫生成立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護士成立過失犯罪(可能成立醫療事故罪)。當然,如果護士連過失心態都不具備,則醫生仍然成立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護士無罪。

本題正確答案為ABCD。

【活學活用74】甲和乙因一時手頭缺錢,甲提意去他的外公家借錢,因為他外公家是農村信用社的代辦點,家中肯定有錢。乙說:"如果你外公不借錢給咱們,咱倆就用磚頭將他打昏,然後偷他的錢。"甲說:"他是我外公,我不能那樣做。"乙開著車,和甲一起到了甲的外公家。乙在門外的車上等甲,甲進了屋,甲的外公在家,甲提出借錢,但他外公說:"家裡沒有錢。"甲便在他外公家吃飯,然後睡覺了。乙在外面等著見甲一直沒有出來,便開著車回家了。甲一覺醒來,見外公也睡覺了,便用磚頭將他外公砸昏,然後勒死了外公。甲因為沒有密碼,打不開保險柜,便給他小姨打電話,說外公家被人搶劫了。他小姨來後打開保險柜,發現沒丟錢,甲趁機在保險柜里拿了5000元錢。關於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構成搶劫罪一罪 B.甲、乙二人構成搶劫罪共犯

C.甲構成搶劫罪與盜竊罪,數罪併罰 D.甲、乙二人構成盜竊罪共犯

本題正確答案為C

三、客觀條件:共同行為

【知識要點】

"行為"指犯罪行為;"共同行為"不僅指各共犯人都實施了屬於同一犯罪構成的行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質的行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相互補充,形成為一個整體。

1.共同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一是共同作為,即各共犯人的行為都是作為;二是共同不作為,即各共犯人的行為都是不作為;三是作為與不作為相結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為是作為,部分犯罪人的行為是不作為。

【經典考題51】(2008年試卷二第7題)甲、乙夫婦因8歲的兒子嚴重殘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兒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強"時被乙看到,乙說:"這是毒藥吧,你給他喝呀?"見甲不說話,乙嘆了口氣後就走開了。毒死兒子後,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屍體並對外人說兒子因病而死。關於甲、乙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與乙構成故意殺人的共同犯罪 B.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包庇罪

C.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遺棄罪 D.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無罪

解析:本題主要考核共犯的成立條件。

本案中,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甲實施了殺人的實行行為,乙發現之後應該阻止而不阻止,兩人在當時已經形成了通謀,只不過兩人的行為表現方式不同,甲是作為方式,乙是不作為方式,所以A選項正確。另外,由於包庇行為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做假證明包庇的,本案中乙沒有實施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所以不成立包庇罪,B選項錯誤。乙也不成立遺棄罪,遺棄是指對年老、年幼、患病等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不扶養的行為,顯然遺棄行為對被害人的生命沒有現實的緊迫的危險,而本案中乙發現兒子可能被毒死,卻不採取任何措施,屬於不作為的故意殺人行為,C選項錯誤。顯然,乙無罪的結論錯誤,D選項錯誤。

本題正確答案為A。

2.共同犯罪行為的分工情況:一是正犯行為(實行行為),對共同犯罪故意內容的實現起關鍵作用;二是組織行為,即組織、策劃、領導共同犯罪的行為,對共同犯罪的性質、規模等起決定性作用;三是教唆行為,即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圖的行為,對他人犯意的形成起援引作用;四是幫助行為,即幫助實行犯罪的行為,對共同犯罪起輔助作用。

【活學活用75】甲某日臨晨2時騎車從某超市門口經過,發現超市的捲簾門開著(事後無法查明捲簾門打開的原因),甲立即進入超市盜竊財物,30分鐘後與甲素不相識的乙進入超市,也開始盜竊。由於甲盜竊的財物數額多(價值2萬元),就請乙幫他抬到室外綁到自行車后座上,乙欣然應允。甲離開後,乙自己將價值1萬元的財物綁上自行車離開。對本案,正確的說法是( )

A.甲、乙成立盜竊罪共犯 B.甲、乙是同時犯,不是共犯

C.甲盜竊數額2萬元,乙盜竊3萬元 D.甲盜竊2萬元,乙盜竊1萬元

本題正確答案為AC

【活學活用76】黃某(15歲)、李某(15歲)和王某(17歲)共謀搶劫從香港來做生意的吳某的財物,在深夜爬進吳某的房間,見一人躺在床上睡覺,便認為是吳某,李某和王某遂按住其雙腳,黃某拿起一塊布條堵住他的嘴,然後三人搜遍被害人全身卻一無所獲。王某認為吳某一定把錢藏起來了,又怕在旅館時間太長被發現,就將吳某帶到附近一間無人住的小屋內,並用繩子綁住吳某手腳,關押了25個小時以後,王某發現綁錯人,經盤問才知道是來此地打工的徐某,只得將徐某放回。對於本案,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三個被告人構成搶劫罪和非法拘禁罪,應當數罪併罰

B.由於黃、李不滿16周歲,不成立共犯

C.三個被告人都成立犯罪中止

D.本案被告人存在認識錯誤,但該錯誤不影響定罪

本題正確答案為ABC。本題要點說明:搶劫罪的手段行為包括非法拘禁的內容,所以本案不另成立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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