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丕貴犯故意殺人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丕貴,無業。

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2015年11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現羈押常德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李莉,常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檢察院以湘常檢刑一訴〔2016〕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丕貴犯故意殺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常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邱馨儀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丕貴及其指定辯護人李莉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常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丕貴與被害人楊某己系父子關係,楊某己因瑣事對楊丕貴夫妻長期打罵。

2015年11月25日下午,楊某己再次辱罵楊丕貴。

當晚19時許,楊丕貴與妻子彭運珍、小兒子楊某甲等人在楊某甲的卧室里看電視,楊某己先在卧室外吵鬧,後手持菜刀進入房間楊言要搞死楊丕貴。

楊丕貴用手肘撞擊楊某己胸部,致楊某己頭部撞擊牆角後倒地,楊丕貴隨即用腳踩住楊某己脖子致其死亡。

經鑒定,死者楊某己因被他人扼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2015年11月25日20時許,被告人楊丕貴主動撥打報警電話向公安機關投案。

公訴機關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菜刀等物證;2、戶籍資料等書證;3、證人熊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楊丕貴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及照片;6、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7、視聽資料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丕貴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丕貴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應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且系正當防衛。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被害人楊某己長期打罵父母,楊丕貴不堪忍受,系激憤殺人;2、被害人楊某己案發時持刀打罵父母,對楊丕貴的人身有現實的威脅,被害人具有重大過錯;3、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丕貴與被害人楊某己系父子關係,楊某己長期無故打罵父母。

2015年11月25日下午,楊某己再次辱罵父母。

當晚19時許,楊丕貴與妻子彭運珍、女兒楊某丙、小兒子楊某甲、小兒媳熊某在楊某甲的卧室里看電視,楊某己先在卧室外吵鬧,後手持菜刀進入房間揚言要砍死楊丕貴。

楊丕貴與楊某甲相互拉扯,混亂中楊丕貴用手肘撞擊楊某己胸部,致楊某己頭部撞擊牆角後倒地,在楊某己因頭部受撞擊失去抵抗能力的情況下,楊丕貴仍用腳踩住楊某己脖子直致其死亡。

當晚20時許,被告人楊丕貴主動撥打報警電話向公安機關投案。

經鑒定,死者楊某己因被他人扼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報案登記表、接處警經過、到案經過,證明2015年11月25日晚19時55分,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東江派出所民警朱慶武接到楊丕貴電話報警,稱其在家中將自己的大兒子楊某己殺死。

之後朱慶武與楊志強趕到現場,發現死者楊某己躺在家中西邊客房門邊,楊丕貴在現場自稱是其打死的兒子。

偵查人員將其帶回武陵分局刑偵大隊進行訊問,楊丕貴對殺死其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證人楊某甲的證言,證明其兄楊某己20多年來一直不做事,怪父親沒賺到錢,經常無緣無故找茬和父親吵架,還經常偷父親楊丕貴和母親彭運珍的錢,把家裡的東西偷出去賣,家裡人一說他,他就打人,這些年來父母和自己夫妻都挨過楊某己的打。

案發當日下午16時許,父親從外面打牌回來,楊某己就罵他「老雜種,我通你的娘,只曉得吃現成的」,之後又罵母親,家裡人都沒理他。

之後楊某甲與妻子熊某陪父母吃完晚飯後,就一起和姐姐楊某丙在屋西頭的楊某甲卧室關上門看電視。

到晚上19時許,楊某己又開始在門外罵父親,踢卧室門,不知道是自己還是父親把卧室門打開。

楊某己一身酒氣的衝進來,衝到坐在門邊的父親面前,用手指著父親的臉,右手拿著一把菜刀,對楊丕貴講「老子今天要搞死你。

」楊丕貴見狀站起來,楊某己用左手推楊丕貴,二人扭到一起,楊某甲與妻子及姐姐都上前搶楊某己手裡的菜刀,拉扯中,父親手一揮,楊某己就仰面倒在了卧室門邊,父親跟著一腳踩在楊某己的脖子上,這時楊某甲上前將楊某己手中的菜刀搶下放在了電視柜上,楊某己掙扎著想站起來,這樣僵持了十分鐘左右,楊某己就沒動了。

楊某甲夫妻上前勸父親,要其不要搞出人命了,父親說「莫扯我,他今天要是起來了,我就會死。

」楊某甲見楊某己不動,估計已經死了,就對父親說「報警吧,人只怕死了。

」父親聽後,就拿出自己手機給派出所打電話,但他的手機沒話費了,就用熊某的手機給東江派出所打電話,在通話中父親說自己把大兒子殺了。

一直到民警來,父親才把踩在楊某己脖子上的腳鬆開。

3、證人熊某的證言,證明楊某己與父母關係一直不好,自從公公年紀大了,楊某己經常找父母要錢,沒事就打父母。

案發當日上午公公楊丕貴在家附近楊某戊開的商店裡打牌,楊某己跑來要搶公公的牌,周圍人看到後都說楊某己,楊某己對公公說等你晚上回來就走了。

下午16時許,熊某從外回家看到楊某己在家裡罵婆婆,此後又找婆婆要錢,還說就是要找老媽子要錢,就要把她逼死、逼瘋。

晚19時許,熊某與丈夫楊某甲、姑姐楊某丙陪公、婆在自己的卧室關上門看電視。

不一會,楊某己在外面邊推門,邊叫罵,說是不開門就把門踢了。

公公無奈只好起身開門,開門後公公回到椅子上,楊某己走過去罵公公,邊罵邊用手指著公公,公公站起來,楊某己拿出一把菜刀舉起,說「老雞巴,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

」接著,二人拉扯在一起,楊某甲上前拉勸。

婆婆眼瞎,被嚇倒在地,熊某將婆婆扶起,等其將婆婆安撫好,回頭就看見楊某己倒在地上,手上的刀也沒了,公公用右腳踩住其脖子。

大約踩了幾分鐘,先前楊某己還用手抓公公的腳,腿還往上踢。

熊某就跑出去喊親戚楊丕前、楊某乙等人前來,當其與親戚到家時看見公公的腳還踩在楊某己的脖子上,楊某己沒有動了。

熊某勸公公算了,別搞出人命,楊丕貴說「我也是被逼的,今天你不把他搞死,他明天就要把我搞死,我打派出所電話自首。

」接著公公就用自己的手機打電話報警,但由於手機欠費,於是用熊某的手機給東江派出所報警,在通話中公公說「我是東江鄉白龍村8組楊某己屋裡,我搞死人了要投案。

」派出所的人在20時4分還回電話過來問熊某現場具體位置在哪裡,之後不久派出所的人就來了,公公這才把腳鬆開。

4、證人楊某丙的證言,證明案發當日17時左右,其在弟弟楊某甲家吃晚飯,當時還有父親楊丕貴和母親彭運珍及弟媳熊某。

吃飯時,哥哥楊某己在一旁罵父母,罵得非常難聽,我們都沒理睬他。

飯後我們都出去了,在外呆了約四十分鐘,就回到了楊某甲家,進入楊某甲的卧室看電視。

看電視時,楊某己在堂屋罵個不停,罵了約十分鐘,楊某己推卧室的門,父親起身開了門,門開後楊某己用右手指著父親的臉罵,左手在背後拿出一把菜刀舉起要砍父親,父親說「你要砍死我」,楊某己說「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這時父親用右手把楊某己一撞,楊某己後腦撞到了門旁邊的牆上,隨後就靠牆滑躺仰面倒地。

父親上前反手拉著門框,用右腳踩住楊某己的脖子,楊某己倒地時手裡還握著菜刀,楊某甲上前把菜刀從楊某己手中拿走,放在電視柜上。

大約踩了約五、六分鐘,熊某就跑出去喊人,過了一會熊某及喊來的親戚回來了,這時父親還踩著楊某己的脖子。

父親的手機欠費,就用熊某的手機撥打了派出所的電話報警。

另外,楊某己與家人關係不好,經常無故打罵父母,多次拿刀揚言要殺父母,父親多次被其打傷,父親看到是自己的兒子,一直忍讓。

5、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明現場位於常德市武陵區東江街道白龍村8組楊丕貴住宅,住宅南側系一東西向村道,東西兩側系鄰居私房。

該住宅正房系一棟坐北朝南的四封三間的平房,東西兩側各搭建一偏屋,從西至東依次為偏屋、西卧室、大廳、東卧室、偏屋。

西卧室內西牆上抵南牆設有一木門,呈開啟狀,與西側偏屋相通,東牆上抵南牆設有一木門,呈開啟狀,與大廳相通,南牆上抵東牆設有一木門,呈關閉狀,與室外台階相通。

室內抵東牆靠南牆地面有一屍體,呈仰卧狀,頭朝南、腳朝北,頭部抵南牆木門門鎖側邊緣處,屍體右手向其右側地面自然伸展,穿過東牆木門平放於地面,屍體左手向西北向呈自然伸展狀。

屍體上身外穿黑色外套,呈敞開狀,內穿一格子狀毛衣;下身穿黑色長褲;腳穿棕色皮鞋,黑色襪子。

屍體左側臉頰面遺留有傷痕(拍照提取)。

室內靠西牆擺放一床,床面整齊,床南側擺放一四方木桌,靠南牆窗戶擺放一電視櫃,櫃面中間擺放一電視機,櫃面東側擺放一菜刀(原物提取)。

6、常武公鑒字[2015]第066號屍體檢驗意見書及照片,證明2015年11月26日對楊某己屍體進行屍檢,屍表檢見:屍體全長160cm,發育正常,營養良好;屍僵已形成,屍斑呈暗紅色,主要位於背部及四肢低下及未受壓部位;頭顱外觀無畸形,易除頭髮,額頂部檢見3.5×2.0cm挫傷;左顳部青紫腫脹,局部伴有3.0×2.8cm挫傷;右顳部青紫腫脹,局部伴有2.0×1.2cm挫傷。

雙側瞳孔各0.6cm,角膜輕度混濁,球瞼結膜充血,伴有少量出血點,瞼結膜穹窿部檢見出血斑;舌頭外伸2cm,唇周及面部附著血痂。

顏面部青紫、腫脹明顯,左下頜角處檢見3.5×2.0cm不規則挫傷。

鼻腔及雙側耳道內乾淨;頸前區檢見一橫形3.0×0.5cm挫傷帶。

余未檢見明顯異常損傷。

屍體解剖檢驗:切開頭皮檢見左顳部頭皮下血腫,左側顳肌出血;顱骨未檢見明顯骨折;打開顱腦,見腦膜完整,剪開腦膜可見蛛網膜下腔出血;取出腦組織,未檢見顱底骨折。

打開胸廓未檢見肋骨骨折及出血;打開胸廓檢見雙側胸腔內乾淨,雙側肺部淤血,有捻發感;打開心包腔檢見心臟大小正常,心底檢見有數個針尖樣出血點。

打開腹腔見腹腔內乾淨;肝臟淤血;剪開胃,檢見成型食物殘渣。

切開頸部皮膚並逐層分離肌肉組織,未見有皮下及肌肉出血;鈍性分離出氣管,剪開氣管檢見氣管黏膜充血,局部可見有出血點,未見舌骨及甲狀環骨骨折。

提取肋軟骨檢材1份,心血10ml。

分析:根據損傷特徵分析認為死者楊某己顱內出血,頭皮下血腫,面部及頸部挫傷,其損傷符合鈍性暴力所致。

根據死者楊某己屍斑呈暗紅色,顏面部青紫、腫脹,舌頭外伸,球瞼結膜充血伴有少量出血點,瞼結膜可見出血斑;解剖檢見肺臟、肝臟淤血;氣管及心底可見出血點,表現出窒息徵象。

未檢見致命性工具傷,未檢見抵抗傷;屍檢見顱內蛛網膜下腔出血,可引起死者意識障礙並失出抵抗能力;死者面部及頸部不規則挫傷,符合鈍性物品擠壓頸部或扼頸形成,屍體表現出窒息徵象,綜合分析認為,死者楊某己因系他人擠壓或扼頸,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檢驗意見:死者楊某己因系他人擠壓或扼頸,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7、手機通話詳單,證明號碼為182××××6599(熊某所使用)的手機於2015年11月25日撥打了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東江派出所值班電話777×××4。

8、物證菜刀一把,經被告人當庭辨認系案發當日被害人所持菜刀。

9、證人楊某乙、陳某、裴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11月25日晚20時許,侄兒媳婦熊某分別到楊某乙、陳某夫妻家和楊丕前、裴某夫妻家,將楊丕貴與楊某己父子二人在家打架,楊某己被打死一事告訴他們。

他們隨後與熊某一起趕到楊丕貴家,看到楊某己倒在堂屋左邊楊某甲卧室門口,頭南腳北仰面朝天一動不動,楊丕貴站在其頭邊,電視柜上還有一把菜刀,接著楊丕貴就打電話報警。

幾名證人還證明,楊某己看不慣父母,沒事就對二老進行打罵,這樣的情況持續了二十年左右了。

10、證人楊某丁、楊某戊、羅某的證言,證明他們系楊丕貴、楊某己的同組村民,楊丕貴為人老實、本分,楊某己腦子不清白,不講道理,二十多年來經常打罵父母,附近村民都看不慣。

11、治安管理處罰呈批表、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白龍村民委員會主任徐澤平及該村支部書記印長春出具的關於楊丕貴家庭情況說明等,證明被告人楊丕貴為人老實,平常表現良好;被害人楊某己性格偏激,長期打罵父母,為此楊丕貴多次求助於村委會和派出所,另外楊某己在1997年和2000年因毆打他人二次被治案拘留。

12、戶籍資料,證明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基本身份情況。

13、被告人楊丕貴的供述,證明2015年11月25日16時許,其從外打牌回家,楊某己無故罵自己,一直罵到晚飯後。

約18時許,自己與老婆到小兒子楊某甲房間看電視,在場人還有小兒媳熊某和女兒楊某丙,不久楊某己從堂屋沖了進來,他手中舉著菜刀說是要砍死自己,楊丕貴說「我今天就給你殺,反正你在派出所有案子」,楊某己聽後舉著刀沒有砍。

楊丕貴趁其不注意,側身用右肩膀及手臂撞向楊某己的胸部,楊某己被撞的往後倒,後腦殼撞到了牆角,身體背部靠著牆滑倒在地。

楊丕貴想「如果今天不搞死他,他反過來就會搞死我,我把他搞死了我的日子就好過些」。

於是雙手反握通向堂屋的門框,右腳踩楊某己的脖子,左腳踩其胸部,踩了幾分鐘後楊某己嘴裡就有血流出來,小兒媳及女兒見楊某己沒什麼反應了,都勸自己鬆開,但自己不想松也不敢松,怕楊某己不死會報復自己。

就繼續保持這樣的姿勢踩著楊某己的脖子約二十分鐘後拿出手機給派出所打電話報警,但自己的手機欠費,於是就用小兒媳的手機撥打了派出所的電話報警。

沒多久,派出所的朱教導等人就來了,直到這時自己才鬆開踩在楊某己脖子上的腳。

楊某己是自己的大兒子,從小不聽話,喜歡在外惹事,成家後也不安心務農,結婚沒兩個月老婆就跑了,再也沒回來。

楊某己認為是父親楊丕貴沒有把家裡的經濟條件搞好,經常無緣無故打罵父母。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丕貴被其子楊某己長期打罵,案發當日楊某己再次持菜刀打罵楊丕貴時,被楊丕貴徒手推倒在地,頭部撞擊牆角導致失去抵抗能力,但楊丕貴出於害怕被楊某己日後報復的心理,仍用腳踩住楊某己的脖子直致其死亡,被告人楊丕貴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楊丕貴在案發後主動報警,自動到案,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楊丕貴長期遭到被害人楊某己打罵,在面臨被害人楊某己持刀侵害,具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徒手將楊某己殺死,其故意殺人的情節較輕。

被告人楊丕貴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應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且系正當防衛。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被害人楊某己長期打罵父母,楊丕貴不堪忍受,系激憤殺人;2、被害人楊某己案發時持刀打罵父母,對楊丕貴的人身有現實的威脅,被害人具有重大過錯;3、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

經查,案發當日楊某己持菜刀打罵楊丕貴,楊丕貴在遭受楊某己不法侵害的情況下,為使自己的合法人身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將楊某己推倒在地,並致其喪失反抗能力的行為屬於我國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的範圍。

但楊丕貴在楊某己喪失反抗能力,已經被制服的情況下,出於擔心被楊某己日後報復的心理,仍然腳踩楊某己脖子將其致死的行為,無論是防衛的時間還是防衛的限度均已超出了正當防衛的範疇。

因此,楊丕貴的行為不能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另外,被告人楊丕貴用腳踩楊某己脖子致其窒息死亡這一行為,從主觀方面看,證人熊某、楊某甲的證言能夠與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印證楊丕貴當時有追求被害人死亡後果發生的故意;從客觀方面看,楊丕貴為達到致楊某己死亡的目的,實施了用腳踩壓楊某己脖子長達幾十分鐘的行為。

因此,被告人楊丕貴構成故意殺人罪,而非過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楊丕貴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被害人楊某己長期打罵父母,且在案發時持菜刀主動挑釁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重大過錯;被告人楊丕貴在徒手反抗楊某己的不法侵害中故意致楊某己死亡,故意殺人的情節較輕;被告人楊丕貴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構成自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綜合被告人的上述量刑情節,決定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丕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文傑

審判員戴小軍

審判員吳坤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姚嵐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上。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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