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車輛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律實務研討

掛靠車輛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律實務研討

第一部分 關於掛靠

一、 掛靠的含義

是指由個人或者個人合夥出資購買車輛,為了交通營運過程中的方便,將車輛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運營,並由掛靠者向被掛靠單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

二、掛靠的特徵

1、存在名義車主與實際車主。

2、車輛由掛靠人出資購置。

3、被掛靠單位不具備所有權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

4、名義車主不參與經營、不獲取收益。

5、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掛靠合同來約定。

三、車輛掛靠的類型:

1、外掛經營與內掛經營;

2、客運車輛掛靠與貨運車輛掛靠。

四、掛靠關係的法律主體

1、掛靠人:通過履行合法手續,獲得以專業運輸企業名義從事貨運、客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2、被掛靠企業:被掛靠的專業運輸企業。

五、掛靠合同

1、掛靠合同應當具備的內容:車輛產權歸屬,運輸經營權交接、使用、喪失的處理,交通安全事故處理規定,掛靠經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簽訂掛靠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不能表明獲取利益。

3、應當公證或者律師見證。

六、掛靠關係的界定

從產權關係、運營支配、收益分配等方面界定。

七、掛靠車輛法律責任的理論基礎和法律依據

理論基礎

1、危險責任

2、報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等。

八、掛靠存在的風險以及被掛靠企業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

連帶責任

有限連帶責任

直接賠償責任

墊付責任

九、被掛靠企業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

交通違章的罰款

不依法履行報廢手續,管理部門給予的罰款處理

等等

十、收取管理服務費是否屬於取得運行利益

  運輸公司一般為掛靠車主代辦道路運輸的開業、停業、歇業及車輛掛牌、報停手續;新增車輛附加稅手續,道路運輸開業審批、停業、歇業審批手續,各種證件手續;代繳養路費、車船使用稅、貨運基金、運輸管理費、運輸營業稅和所得稅等;為車輛代辦保險;協助處理交通事故和保險索賠;為車輛提供救援服務;組織車輛的各類審驗工作。包括:公安車管部門組織的車輛年度、季檢審驗和駕駛員年審,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的年審。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思想道德、安全教育和政策法規學習等。運輸公司為掛靠車輛提供服務,作為掛靠單位儘管從掛靠車輛處定期收取一定的費用,但該費用的性質應當理解為是為掛靠車輛的車主提供各項服務的費用,而非從車輛運營中獲得利益,所以不應認定收取管理服務費是取得運行利益。

十一、對車輛掛靠風險的防範途徑

1、對掛靠車輛駕駛人員加強安全教育;

2、嚴謹協議內容,在掛靠協議中明確權利和義務;

3、要求掛靠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4、企業在管理過程中注意細節,比如盡量不開管理費票據,多用代收收據;

5、積極應訴,一旦被列為訴訟當事人,應當給予高度重視,積极參加訴訟,及時提交證據,積极參加法庭調查陳述案件事實和進行抗辯,解脫自己的責任。

6、積極起訴追償。

十二、部分省市關於掛靠及承擔責任的規定:

2004年8月20日《山東省交通廳出台加強道路運輸掛靠租賃承包經營車輛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明確道路運輸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其掛靠、租賃承包經營車輛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車輛及駕駛員必須按規定參加保險;對駕駛員的招聘錄用須嚴格資質審查和考核;掛靠、租賃承包經營車輛發生運輸生產事故,由所在運輸企業負責處理事故,運輸企業先行進行賠償,發生重大特大責任運輸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追究企業負責人和直接管理者責任。

200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蘇高法(2001)319號文。關於掛靠經營的機動車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約定被掛靠人對交通事故的後果免責的,僅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十三、天津市關於車輛掛靠責任承擔的規定:

1998年6月25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公安局關於《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98)5號文件,掛靠登記的掛靠人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責任的,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收取掛靠人管理費用的,由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管理費總額內承擔有限連帶責任。(已失效)

2004年5月18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經驗總結》津高法(2004)64號文。被掛靠車輛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1)若被掛靠單位收取了管理費或得到了經濟利益,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的管理費和得到的經濟利益總額內承擔連帶責任。(2)若被掛靠單位未收取管理費或未取得其他經濟利益,僅僅是基於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掛靠或強制掛靠,被掛靠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十四、部分省市掛靠現狀

交通部 治理整頓

山西省叫停客運車輛掛靠經營

安徽省將在五年內實現公車公營:車輛掛靠經營模式三至五年內在安徽客運市場將逐漸消退,公車公營將在五內年實現。

湖北省治理整頓

十五、部分省市掛靠車輛責任的承擔情況

山東省連帶責任和有限連帶責任(煙台市)

上海市承擔墊付責任

北京市承擔墊付責任

廣西自治區連帶責任

重慶市賠償直接

江蘇省部分或者全部賠償

四川省墊付責任

天津市有限連帶責任

十六、車輛掛靠案例(略)

十七、交通部關於掛靠車輛管理的基本方針

清理收費項目、規範經營行為等

十八、律師對掛靠經營未來發展方向的建議

1. 制定行業政策,統一規範引導掛靠經營。對掛靠經營的生產組織形式、資產處理方式、財務記賬辦法、經營行為要求、服務質量標準、安全管理規定等制定具體規定,使掛靠經營沿著規範的路子前進。

2. 因地制宜,推進集約化經營。有條件的地方應大力推進企業集約化經營,逐步縮小掛靠車的運營比例和經營範圍,使其起輔助作用。

3. 引導掛靠業戶走企業化、規範化道路,鼓勵業戶進行聯合重組,組合成股份化公司或企業集團,集團內部既有緊密型的分公司,也有半緊密型的控股、參股子公司,既有企業全資擁有的高速客運、大型貨運、特種貨運,也有起補充作用由改造規範後的掛靠車經營的普通客運和貨運。

第二部分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問題

1、墊付的概念,「墊」按照《辭海》解釋是指代人暫時付款或預先撥付款項。按《現代漢語詞典》解釋:「墊付」是指暫時替人付款。

2、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相對稱,是由違反連帶債務或共同侵權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其不問責任人各自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權利人均有權向一或數責任人主張全部或部分權利。連帶責任是為保證受害人獲得全部賠償或債權人獲得全部給付而設立的。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適用連帶責任只能是以下幾種情況:(1)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2)保證人的連帶責任;(3)合伙人的連帶責任;(4)代理關係中當事人的連帶責任。

3、在審判實踐中,對於主體的確定顯得有些茫然,只得依靠司法

解釋及法學理論予以處理。通過前面的論述,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在實務界,借鑒日本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歸屬作為認定賠償責任主體基準的理論成果已得到認同,而且也立竿見影,確實收到實效。我們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制定專門一部司法解釋,並在責任主體確定方面借鑒此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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