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法庭案例

裘公道讀者來信:

我家住在密蘇里州的聖路易,去年3月初,信箱和門縫裡塞進了一些小小的由手寫複印的紙片,是一家叫「綠色空間草坪維護公司」(Greener Spaces Landscaping) 的廣告,由白金漢先生署名(呵呵,這可是與英國皇家有著千絲萬縷聯繫的姓氏啊),說是可以提供各類草地維護服務,其中最吸引人的是,他們說有一種可以自我修復的草籽,不需要很多的維護,就可以讓草坪繁榮昌盛。我家的草坪雖然面積不大,但近年被鼴鼠禍害,到處是坑坑窪窪,很不美觀,而且我家後院是一片坡地,割草維護也頗為不易。有這樣的好事,為什麼不讓他們來試試呢?於是我按照廣告上所留的電話打過去,約好第二天來估價。

口若懸河推銷 幹活半小時

第二天早上9點左右,來了兩輛小卡車,下來了一老一少兩位白金漢先生。他們在我家前前後後巡視了一番,又向我介紹了服務項目。我也詳細詢問了所謂的自我修復的草籽,聽他們天花亂墜地吹噓了一番,聽上去還蠻有道理。於是他們拿出了一張服務項目價格表,問我要訂哪些項目,還說可以給優惠呢。我沒有什麼猶豫,想像著家裡的草坪從此可以煥然一新了。在他們的指點下,我買下了一年的草地復甦套餐(Lawn Renovation),其中包括鬆土(Aeration)、草籽復種(Over seeding)、初期施肥(Starter Fertilizer)、石灰處理(Lime treatment)、一年五次的施肥和雜草控制(Fertilization, crabgrass and weed control),以及鼴鼠驅逐(Mole repellent)、真菌殺滅(Fungicide)等等,一共要收462元。

我當即掏出支票本,按他們的要求寫上小白金漢的名字,填上金額交給了他們。小白金漢隨即從車上搬下工具開始幹活,而老白金漢看一切都很順利,就駕車先行離開了。接著小白金漢開著鬆土機在我的草地上走了幾個來回,又拿出了一袋草籽直接往草地上撒去。我問他不用在上面蓋土嗎,他說不用。就這樣,在我進屋喝口水的功夫,再出來的時候,小白金漢已經不見蹤影了。他們前後在我家待的時間不會超過半個小時,很多答應的活都沒幹。我雖然心存疑竇,但想到這才剛剛開始,還有大半年的時間由他們來維護我的草地,就耐心地等待吧。

惡人不露面 報警不能立案

誰知道這才是我的噩夢的開始。從那天開始,白金漢們就再也沒有露過面。他們留下的兩個電話,一個永遠沒人接聽;另一個是老白金漢的,他只是說會轉告給小白金漢,就再也沒有下文了。時間一天一天地過去,眼看夏天已經過去了,我的草地仍然是鼠害嚴重,雜草叢生,處處禿斑。我終於失去了耐心。在又一次打給老白金漢的電話時,我對他說:「請你轉告你兒子,如果他再不露面,把活幹完,我將會去法院告他。」誰知這時旁邊突然有一個人接過了電話,問了我的姓名和住址,然後說「你騷擾(insult)了我父親,我要去法庭告你」,隨即就掛斷了電話。我這才明白,原來小白金漢一直就在旁邊,這傢伙就是在耍無賴,反正他已經兌現了我的支票,錢已經在他手裡,其他的你又能怎樣奈何他呢,居然還要來告我,真是欺人太甚。這反而使得我義憤填膺,美國是個法治社會,豈能容忍這種不法之徒囂張,我相信一定能討回公道的。

我首先給警察局打了電話,述說了大致情形,希望能夠立案查處。他們倒是很快派了一個警察過來,但這個警察聽了我介紹的情況後,說你付了錢讓他給你幹活,他也幹了一點活,雖然沒有把活幹完,但這種情況還是屬於民事糾紛,警察是管刑事案件的,你這種情況我們不能立案,但你可以去法庭告他,說完就走了。早就聽說美國有小額訴訟法庭,花費不多,程序簡單,既然警察不管,我正好可以利用這個機會見識一下美國的司法系統,伸張一下正義。

做背景調查 原來劣跡斑斑

於是,我找了一天專門去了趟小額訴訟法庭,了解訴訟的詳細步驟,要回了訴訟的有關表格。按照他們的指點,我先去了州務卿(Secretary of the State)辦公室查詢白金漢公司的詳細情況。然而,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州務卿辦公室根本沒有白金漢公司的註冊信息,小廣告上的公司地址也根本不存在。為了在法庭上證明白金漢們的欺詐行為,我花了十元要了一份正式的公文,證明在密蘇里州並沒有正式註冊的白金漢們所宣稱的什麼草坪維護公司。但是怎麼找到白金漢們呢,州務卿辦公室的人說,你不妨查詢一下三B (Better Business Bureau)吧。對呀,三B是美國的一個非營利的非政府組織,它收集和向公眾提供免費的商業誠信資料,幾乎所有公司的誠信差劣在他們的網站上都可以查到。然而,查詢三B的結果卻是讓我大吃了一驚。

原來白金漢們早已是劣跡斑斑了,他們對我玩弄的那一套,早有人在三B網上揭露了,可惜我知道的太晚了。但查詢三B網也不是毫無收穫,在那裡有一個白金漢的地址,和他們散發的小廣告上的地址不同,估計是他們的真實地址。為了坐實他們欺詐的確實證據,我還特意向他們那個虛假的地址發了一封要回執的掛號信,可以作為將來在法庭上呈堂的證據。毫無意外地我收到了郵局退回的郵件,三塊四毛錢的郵費換來一份有用的證據我覺得還是蠻值得的。我還將草地的現況拍了幾張照片,證明沒有得到很好的維護。

證據蒐齊全 訴諸小額法庭

經過了幾個月的準備,我覺得一切都已就緒,所有的證據也都無懈可擊,是時候找白金漢們算帳了。於是在今年的3月21日我親自上聖路易郡的小額訴訟法庭遞交了起訴書,狀告白金漢父子倆,基於他們承諾給予的服務沒有完成,而且我草地的現狀比之前更要糟糕,所以我要求他們退還我所付給的款項並承擔這次訴訟的所有花費。法庭向我收了美金37元,其中起訴費17元,另外每一名被告收取10元的費用。我想反正這些花費最後都能向白金漢們要回來,很爽氣地就把錢都付了。法庭告訴我,下一次的開庭日定在4月26日下午一點半。

到了4月26日,我提前10分鐘到達了法庭,環顧四周,並不見白金漢們的身影。過了半個小時,有一位法警進來,一聲喝令全體起立,然後就看見法官席後面的門打開了,一位神態莊嚴、氣質不凡的中年男法官走了進來,後面跟了一位女性書記員。待大家恭候法官大人就座後,他讓大家坐下,然後宣布了法庭紀律,就開始審理案件。開始的幾個案件都是由西裝革履的律師們代理的,法官將當事人叫到跟前,竊竊私語一番,很快地幾個案子就審完了。接著就叫到了我和白金漢的名字,他發現被告沒有出現,就問「你要求了服務嗎(Did you order the service)?」我一愣,「什麼服務?」法官就說,「一會兒書記員會跟你說」,就把案卷交給了旁邊的書記員。

被告不出庭 要我自己找人

我跟著書記員到了法庭外面,書記員跟我說,「被告不理會法庭的掛號信通知,沒有出庭。服務就是由警察出面強制將被告帶到法庭,如果你願意,就到那邊的出納處交錢,等下次開庭時,被告就會由警察帶來這裡了。」我雖然有些失落,但覺得除此之外也沒有什麼更好的辦法。到了出納處一問,帶一個被告要付36元錢,兩個就要72元。我想送到家裡的小廣告雖然也有老白金漢,他也來了我家,但老白金漢充其量也只是個幫兇,談交易是跟小白金漢,支票也是開給小白金漢的,為了省點錢,就便宜了老白金漢吧。於是我就付了36元,要將小白金漢帶來法庭,而將老白金漢從被告名單上除去了。下一次的開庭日則定在了6月7日,還是下午一點半。

6月的聖路易斯已經是盛夏,當我冒著酷暑,準時趕到法院,沒想到還是失望,小白金漢沒有露面。這次法官在叫了我的名字後,直接把案卷交給了書記員,讓我們到外面去談。到了外面,書記員對我說,「警察去了你給的那個地址,那裡的人說他已經搬走了,所以沒法帶他來。你必須自己想辦法找到他,你這個案子我們給你保留兩個月,要是你還是找不到他,8月6日就必須撤案了。」

我問,「你們就沒有什麼方法可以找到他嗎?」回答是「我們不負責找人,但你可以雇一個私家偵探來幫你」。但是,我一介草民,在美國這樣一個非常注重個人隱私的國家,靠個人之力,去找一個刻意要隱藏自己的人,弄不好先給人家告你一個侵犯個人隱私的罪名了。我也打聽了一下私家偵探的價碼,有一個人給我報價是花85元可以找到你要找的人。我估算了一下,到目前為止這個案子我已經花了80幾元錢了,再花85元就是差不多170元,理論上我是可以將這些花費要回來的,條件 是我能贏這個官司,當然這還不包括時間、精力等難以用金錢來估算的東西。可是我向白金漢訴訟要的也只是462元,這些花費已經佔了約三分之一的訴訟標的, 何況白金漢還可以說那幹了不到半小時的活,可能還要扣去個百八十塊錢,這訴訟成本也太高了吧?但就此罷手,我花了那麼多精力和物力準備的證據還沒派上一點用場,確實也有點於心不甘。

朋友訴訟經歷 已知難而退

正當我還在猶豫是否要將訴訟進行到底時,聽到了一個朋友的訴訟經歷。這位朋友數年前買了一棟房子,前業主答應將一份外牆損壞的保險賠付約3000元轉讓給他,也已經寫入了買賣合同中。誰知在合同簽署的過程中,前業主卻搶先向保險公司索要了賠償,將3000元納入了腰包。我的朋友當然不幹,幾經交涉不果,也將那無賴告上了小額訴訟法庭,並且也贏了官司,可那無賴就是不付錢。問題就在那傢伙現在又重組了家庭,他的財產與現在的妻子共有,而訴訟涉及的是他婚前的糾紛,即使法庭的判決也無權干涉到他婚後的共有財產。雖然我的朋友現在還處在法庭判決執行的有效期內,可是他已經決定放棄了,因為他現在唯一的選擇就是雇私家偵探查出那個無賴可能有的個人擁有的帳戶或財產,然後再申請法庭強制執行。但是那個無賴既然敢於賴帳,很有可能也作好了各種安排,鑽法律的漏洞,最後,可能也是個勞氣傷神,花錢還討不回公道的結果,所以放棄可能還是個明智的決定。

相較與我的案子,朋友的案子是鐵板釘釘的鐵案,都已經知難而退了,我為什麼還要執著下去呢。美國雖然是個法制社會,但再完美的法律碰到無賴怕也只能是一聲歎息。即使我能贏了對白金漢的官司,最後也可能是要不回來錢。該出手時就出手,但該放手時也要能放得下,吃一塹,長一智,就當是花錢買了一個教訓吧。當我這篇文章即將完成的時候,正是8月6日,是法庭給我的最後期限去追訴白金漢的日子。我呢,現在只想洗個澡,泡杯茶,安安靜靜舒舒服服地坐在電視機前看奧運。白金漢呢,見他的鬼去吧,這輩子我都不想見到他。

●曾俊山律師解析●

屋主裘先生提供完整的實例,足以討論民法上一般私人契約與權益爭執的重要關鍵,同時也討論從「法理情」原則仰賴法律救濟時,所必須滿足的條件和程序。以下先說明這些條件和歷程,然後分析為何屋主被排拒庭外,「公道」終未伸張的必然性。

訂定契約愈精確愈安全

一般商業性的服務承諾,均屬私人間契約行為。兩造間須有明確的目標、條件、執行期限、計酬方法和處罰條款等。就此,兩造必須有「自主的意願」(free will) 和「等同的認知」(meeting the minds) 。否則,詐欺、誤識都可導到契約「無效」(null) 。

契約須以文字為憑避免爭議

契約是以兩造的「利益」(interest—金錢、服務或承諾) 互換為前提而成立。其內容,條款和驗收均以明確的認知和社會上一般公道常理為條件後,才發生「法律行為」的強制力量。因此,一般契約也就不能只以口頭上的「一言為定」,而須以書面行之。並且,愈詳細才能愈精確。(難怪,法律文件「愈寫會長」,字細體小(fine print) 常讓人不耐煩!其實與外科醫師開刀時往往「越割越短」,旨在防止後患,有異曲同巧之妙!)

契約合法也未必有強制效力

縱使契約內容明確,雙方篤實誠信,在製作上也滿足程序上「相廂情願」的認知條件。但是,如果目標與「法」不合、執行時有違常「理」,在一方爽約時,他方也無法以對方「違約」做為訴求依據。譬如在買賣餐館契約條款中限制賣方「永遠」(無時限)不得在附近開類似餐館競爭時,該條款雖然「有效」、卻無拘束力 )(valid, but not enforceable)。

受到實質損害方可求償

契約條款的違背並非讓對方取得當然求償權利。大致上,民事上的「損害賠償」(tort) 條件有四: (1) 契約條款確定雙方必須履行的「義務」 (duty),(2) 某方以行為 (或不行) 違背 「義務的履行」(breach duty) ,(3) 違背契約造成一方受到 「損害」(damage , 包括失卻預期的所得), (4) 違約者對損害的造因或結果,確實須要「負擔責任」(liability,譬如,建商因水災無法如期完工,不必負擔該延期所造成的損失。)

私人契約爭議只能訴求民法

雙方當事人就私人契約所造成的違約、傷害和責任,僅能提起民事訴訟求償。除非且牽涉到刑事犯罪,與警政無關。如是,也只能靠檢查官提起公訴 。 因之,包工中途毀約棄職,房客拒付房租,都只能到民事法庭訴請補救和求償。

傳票送達後才有控訴權

控方向民事小額法庭呈遞「控訴狀」(complaint) 時,必須同時提出被告的「通訊地址」(住宅和工作處),以便法院簽發「傳票」(summon),用郵寄或警察「傳達」給被告,並指定日期出庭。如果地址有誤,或者被告因改變地址而未接到傳票時,則傳票被視為「送而未達」(service incomplete) ,法院只得據以取消開庭程序。

換言之,原告只能找到對方有效的新地址,要求法院重新簽發「傳票」(稱為Alias) 。如果送達成功,被告從此被原告「綁住」直到案件經由法律程序,全部走完為止。反之,被告仍將「逍遙法外」。

這種送達傳票的法定程序,在美國法律上是以「送達程序」(service process) 概稱。因之,大致上,Serve (動詞) 代表民法上的「傳送」,service (名詞) 代表 「傳達」,與一般日常用語的「提供」或「服務」不可並論。

實例分析

本文屋主的實例,自上述民事契約和法律救擠的基本條件而言,法院的傳票「送而未達」(service incomplete) ,屋主也就遭受「追訴無門」的困擾。其中轉折使他蒙受金錢損失(如繳納提訟費)外,雪上加霜,對美國司法制度也許感到失望和無奈。

事實上,這種負面經驗,對許多剛來自傳統「情理法」文化背景的華人,一下子要全然領受「法理情」的治世之道,也實在難免。請看:

第一、屋主與包工間契約關係的成立,是「一年五次」的間時服務。契約雖然成立,但內容並未明確認定各次的費用,也未提及包工違約時的補償方法。

第二、包工收了所有費用,但只做一次工,草草收場。到底他們履行契約內涵和成效的多少程度,可能成為爭議焦點。如果沒有明細的書面條款為憑,此種爭議很可能無法順利通過完全「違約」(breach) 的關卡,而難演進到「實質傷害」(substantive damage)求償的層面。

第三、既使屋主能証實包工「違約」且造成屋主的「傷害」,那麼又怎樣提出客觀的受害程度?就草皮的黃綠差異、和土壤的鬆硬變質,縱使花錢各請專家做農化鑑定,必定各執一詞,難得定論。換言之,「違約」所導至的「傷害」程度,很難滿足「等同的認知」(meeting the minds) 條件。最後很可能無法定論,必須以「誤會」和「微不足道」的價值(如每次值35元共計140元) 結案。

第四、即使「草不綠、土不鬆」與包工的「違約」有關,到底很難証實百分之百是由包工的「行為、或不行為」所致。譬如,天不下雨、或多雨又踐踏,都可能把包工的賠償「責任」(liability) 減輕或至零。 (各州都有類似法律,原告負有 50%或以上過失時,被告雖違約製造傷害,也不必賠償。)

第五、縱使屋主能勉強通過前述四道卡門,但前提是,法院的「傳票」事先須要對包工完成「送而達」(served) 的條件。很明顯的,本文的屋主因為無法突破「傳票」未完成送達的障礙,而被排拒在法庭門外。這個不幸遭遇,實非法院不講「理」、或法官不通人「情」,而是,「法」律之下,不得已也,非不為也!

其實,如果屋主知道包工的目前居住或工作地址,仍可在有效的控訴期限內 (2 或3 年,各州不一樣),再到法院申請重發傳票 (Alias) ( 不需要再繳費),用郵寄和警察做人身的傳遞。

結論

屋主求助法院主持公道,卻被拒絕。從屋主的描述似乎說明是從「情理法」角度的不幸遭遇。所幸金錢的損失並不太大,但是以法律的絕對性和嚴肅性來說,所得「法理情」的領受,卻是難能可貴。慶幸的是,屋主的結論似乎也是如此。

希望其他讀者也珍昔「法律鐵面、法庭無私、法官無情」的基本精神。凡事,依法行事、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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