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研究(2014申報稿)
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研究
三門峽市委黨校課題組 主持人:陳敏昭
[目錄]
0、摘要
1、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
1.1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是政治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1.2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是構建和諧穩定社會的體制保障;1.3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是解決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中諸多矛盾和問題的重大舉措;1.4建設服務型政府是當今世界範圍內政府改革的基本趨勢
2、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2.1服務型政府的內涵和特徵;2.2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3、轉變政府職能,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
3.1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政府和市場是相互關聯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3.2強制性服務之弊;3.3政府職能轉變的實質就是增強社會自我管理能力;3.4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發揮的作用;3.5政府的主要職能就是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
4、轉變政府職能
4.1政府機構改革的目標;4.2政府的職能定位;4.3轉變政府職能的基本途徑
5、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幾點思考
5.1服務型政府是一個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政府;5.2服務型政府是一個人民民主的政府;5.3服務型政府是一個法治和有效的政府;5.4服務型政府是一個為全社會提供服務的政府;5.5服務型政府是一個實現了合理分權的政府
6、我國部分地區服務型政府的實踐
6.1精幹高效的上海模式;6.2信息化的廣州模式;6.3公民參與的南京模式;6.4「體現三位原則」的蘇州模式;6.5規範化服務的成都模式
7、建設法治政府
8、加快責任政府建設的步伐
1、責任政府是一種多層次的責任體系安排;2、責任政府建設的要求;3、加快責任政府建設的步伐
主要參考文獻
附:課題組成員
0、摘要
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是政治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構建和諧穩定社會的體制保障,是解決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中諸多矛盾和問題的重大舉措,建設服務型政府是當今世界範圍內政府改革的基本趨勢。面對新形勢,經濟社會生活中暴露出的矛盾和問題,也強烈呼喚政府責任。可以看到,隨著改革推進,社會問題越來越多,輿論和群眾都越來越頻繁地呼籲政府承擔起公共責任,讓社會更公正公平,讓社會更有秩序。這些呼籲,無疑顯示,社會對政府在社會公共管理方面應負的責任,已經建立起新的共識,這就迫切需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更好的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概括地講,服務型政府就是把為社會、為公眾服務作為政府存在的、運行和發展的基本宗旨,是在社會本位和公民本位理念指導下,在整個社會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過法定程序,按著公民意志組建起來的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並承擔責任的政府。
轉變政府職能,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在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政府和市場是相互關聯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政府是經濟管理和調控主體,市場是配置各類經濟資源的基礎環節、媒介產權產品和其他要素交換活動的基本場所。政府和市場的關係,決定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走向和運行質量。政府行為往往表現為經濟管理和宏觀調控,市場功能往往表現為供求、價格自發調節和自由競爭,兩者緊密關聯、相互交織、缺一不可。要進一步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係,就是要處理好在資源配置中市場起決定性作用還是政府起決定性作用這個問題。經濟發展就是要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以儘可能少的資源投入,獲得儘可能大的效益。理論和實踐都證明,市場配置資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市場經濟本質上就是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的經濟。健全市場經濟體制必須遵循這條規律,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問題,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政府職能轉變的實質就是增強社會自我管理能力,在市場條件下,政府的主要職能就是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
轉變政府職能,就是要把政府建設成一個在法律法規約束下的陽光的政府、法治的政府,敢於承擔責任的政府、高效廉潔的政府。
1、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
1.1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是政治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1.2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是構建和諧穩定社會的體制保障;1.3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是解決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中諸多矛盾和問題的重大舉措;1.4建設服務型政府是當今世界範圍內政府改革的基本趨勢
1.1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是政治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相比,同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新要求相比,政治體制還存在著一些不相適應的地方,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必將進一步的改革。
1.2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是構建和諧穩定社會的體制保障。管理體制和機制的不完善和不健全,這主要表現在:(1)政府職能轉變還不到位,對微觀經濟運行干預過多,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仍比較薄弱,政府還沒有從管制型角色中轉換過來,和市場經濟的要求不相適應;(2)部門職責交叉、權責脫節和效率不高的問題仍比較突出;政府機構設置不盡合理,行政運行和管理制度不夠健全,政府行政效能沒有很好彰顯,在一方面也影響了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群眾對此存在疑慮;(3)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還不完善,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貪污腐敗等現象仍然存在。這些年屢屢暴露出的大案要案無疑是政府的一塊「硬傷」,這些問題都直接影響了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充分發揮,也影響了政府職能的正常發揮。所以,構建和諧穩定社會的首要任務就是要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
1.3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是解決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中諸多矛盾和問題的重大舉措。面對新形勢,經濟社會生活中暴露出的矛盾和問題,也強烈呼喚政府責任。可以看到,隨著改革推進,社會問題越來越多,輿論和群眾都越來越頻繁地呼籲政府承擔起公共責任,讓社會更公正公平,讓社會更有秩序。這些呼籲,無疑顯示,社會對政府在社會公共管理方面應負的責任,已經建立起新的共識,這就迫切需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更好的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服務型政府的建設與轉變政府職能是相輔相成的兩件事情,只有轉變政府的職能,才能促進服務型政府的建設,之所以說要轉變政府的職能就是因為目前政府職能中還存在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方面,追根溯源,主要是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的經濟體制、運行方式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尤其是加入WTO後政府面臨嚴峻的挑戰,建設服務型政府是說面對新的形勢、新的挑戰,政府的服務內容、服務的方式,施政目標要做大的轉變。總結分析我國三十多年來的改革開放實踐,實際上就是一個漸進的不斷完善明確政府職能的過程,是一個從一個無所不包的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的過程,從集權型政府向分權型政府轉變,從政企不分、政社不分向政府、企業、社會各自具有自己的合理邊界轉變,從政府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來看,從過去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到以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轉變,從政府的施政目的和方向來看,從以往的管理取向向服務取向轉變。
1.4建設服務型政府是當今世界範圍內政府改革的基本趨勢。近年來,各國為迎接全球化、信息化的挑戰,以及擺脫財政困難和提高政府效率,掀起了政府改革的熱潮,這就是經濟相對發達的歐美國家開展的「新公共管理運動」,又被稱為「政府再造運動」。這場改革自英美開始,迅速在加拿大、紐西蘭、澳大利亞以及歐亞大陸推開,至今仍未結束。與此同時各種新的政府管理理論應運而生,其中「新公共服務」理論對政府在社會發展中的角色和作用進行了全新的闡釋。這種理論的核心觀念是,只有政府應注重服務、關注社區、以人為本。「新公共服務」理論的提出反映了政府改革的基本走向,對我們的服務型政府建設有一定的借鑒和啟示意義。
國家行政學院
從以上這些說明來看,主要涉及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政府治理的模式,二是政府職能作用的領域;三是政府職能作用的目的;四是政府職能作用的方式。而政府職能轉變的核心問題如何建設服務型政府,為市場經濟主體和廣大社會公眾提供良好服務的問題。而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需要我們對服務型政府的內涵和特徵有一個清楚的了解,然後才能為服務型政府的建設指明道路。
2、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2.1服務型政府的內涵和特徵;2.2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2.1服務型政府的內涵和特徵
什麼是服務型政府以及服務型政府具有哪些方面的特徵,目前還沒有統一的認識,有人認為,服務型政府與其他政府範式的根本區別體現在政府與社會的關係上。政府作為國家意志的體現者,始終是一種「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於社會之上並且日益同社會離的力量」執行著對社會的統治和管理職能。而服務型政府倡導的價值取向恰恰相反;不是政府統治社會,而是社會控制政府,它體現了國家權力向社會權力的轉移,政府本位向社會本位、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轉移,服務型政府並不是要剝奪政府的權力,只是政府的權力並非凌駕於社會之上和不受控制,而是來源於社會、受制於社會、服務於社會,使政府權力重新回歸社會。
有人認為,所謂服務型政府就是提供私人和社會無力或不願提供的、卻又與公共利益相關的非排他性的政府。這是從成本與效益、能力與意願角度所認識的服務型政府。
有人認為服務型政府由原來的控制者,改變為興利者和服務者,意味著施政目標由機關和專家決定到由民眾和合法期待來決定,政府以控制管理為要務轉變為以傳輸服務為要務,管理目標由經濟領域轉移到公共服務領域。這是從政府的治理模式的角度定義服務型政府。
從上述觀點看,在基本點上大家是共識的,即服務型政府「把為社會、為公眾服務作為政府存在的、運行和發展的基本宗旨,是在社會本位和公民本位理念指導下,在整個社會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過法定程序,按著公民意志組建起來的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並承擔責任的政府」。
服務型政府主要是針對我國傳統計劃經濟條件下,政府大包大攬和以計劃指令、行政管製為主要手段的管制型政府模式而提出的一種新興的現代政府治理模式,與管制型政府相比它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含義:首先,從理念上看,服務型政府要求各級政府和官員必須樹立「民本位、社會本位、權利本位」的思想,即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的讓渡,政府為人民服務是天職,人民利益至上,政府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實現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
其次,從政府職能範圍來看,管制型政府是適應計劃經濟的需要而建立,因此對市場和社會的介入是無孔不入,政府職能也無限膨脹,職能設置上不合理使政府管了許多管不好,也管不了的事情。而服務型政府要求政府職能是有限的,政府要還權於社會還權於市場,政府主要是做市場和個人不能做、不願做和做不好的事情。
其三,從政府運行機制來看,管制型政府向來只從便於自身控制、管理出發,整個社會運行都由政府在主動推動,政府提供什麼樣的服務,以及怎樣服務,都是政府獨斷和一相情願的強制性提供,而較少地考慮社會公眾的願望和多樣化需求,政府和公眾是一種命令——服從式的單向關係,公眾只能被動地接受政府的「恩賜」。而服務型政府則不同,它要求政府的施政目標必須首先徵得服務對象,即民眾的同意。
2.2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改革貴在行動。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近期,從國務院發布的一系列文件看,明確改革時間表和路線圖,凸顯政府不等不拖、言出必行、加快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的指向,加快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指出,各部門都要把職能轉變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做到該取消的必須取消,該下放的必須下放,該整合的必須整合。「真正做到向市場、社會放權,減少對微觀事務的干預。」在大幅減少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同時,政府將改善和加強宏觀管理,把更多精力集中到事關長遠和全局的重大事項上來。
政府職能轉變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核心,也是發展市場經濟、法治經濟的保障。在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還過程中,靠改革進一步解放生產力還有巨大的潛力,讓改革的紅利惠及全體人民還有巨大的空間。必須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更好地釋放發展的紅利。
從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民族前途命運的高度紮實推進改革。 包括此次改革在內,改革開放以來國務院的機構改革已經歷7次,但在一些領域,政府越位、錯位、缺位的現象仍然存在。對微觀經濟活動干預過多,不僅導致行政效率低下,助長投資消費失衡、重複建設、資源浪費、環境污染,還給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
機構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涉及部門多,改革難度大,是一項複雜系統的工程。推進改革,要「敢於啃硬骨頭,敢於涉險灘」。而進一步簡政放權勢必觸動一些長期形成的利益格局,「硬骨頭」之硬、「險灘」之險,可想而知。但是,改革關係經濟社會活力、關係國家民族命運,必須堅決推進。各部門要立即建立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工作機制,按照任務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時間表,分解任務,責任到人,確保按要求完成任務。
3、轉變政府職能,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
3.1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政府和市場是相互關聯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3.2強制性服務之弊;3.3政府職能轉變的實質就是增強社會自我管理能力;3.4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發揮的作用;3.5政府的主要職能就是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
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首先必須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和社會的關係,核心問題就是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問題。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是全會《決定》提出的一個重大理論創新。
3.1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政府和市場是相互關聯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
在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政府和市場是相互關聯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政府是經濟管理和調控主體,市場是配置各類經濟資源的基礎環節、媒介產權產品和其他要素交換活動的基本場所。政府和市場的關係,決定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走向和運行質量。政府行為往往表現為經濟管理和宏觀調控,市場功能往往表現為供求、價格自發調節和自由競爭,兩者緊密關聯、相互交織、缺一不可。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要進一步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係,就是要處理好在資源配置中市場起決定性作用還是政府起決定性作用這個問題。經濟發展就是要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以儘可能少的資源投入,獲得儘可能大的效益。理論和實踐都證明,市場配置資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市場經濟本質上就是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的經濟。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遵循這條規律,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問題。「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定位,有利於在全黨全社會樹立關於政府和市場關係的正確觀念,有利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
3.2強制性服務之弊
從以上論述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這其中就包括了如何處理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市場的關係,而且政府在施政過程中要與社會之間建立起一種平等的契約關係,如果政府與被服務的對象之間不平等,那麼服務型政府所進行的服務也就不能反映社會廣大公眾的利益和要求。強制性服務絕對不是服務型政府所追求的目標。這是因為,其一,強制的服務往往不給被服務的對象退出的機會而容易導致衝突;其二,強制的服務容易導致社會和下級執行部門的顯性或隱性抵制以及缺乏監督機制,使服務得不到很好地執行;其三,強制性服務的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利益不對稱;其四,強制性服務往往強調公共利益至上,不給少數人任何利益餘地,甚至會借公共利益的名義去犧牲一部分人的利益,其五,強制性服務往往缺乏對他人利益的尊重。基於以上考慮,政府的公共服務應當是以自願為基礎的,同時要儘可能地擴大社會認知共同體,即使是強制也要得到大家的認同。
同時正確處理政府與社會的關係還包括重新界定政府職能的範圍,合理劃分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邊界。由於過去長期計劃經濟的作用幾乎所有的經濟活動都被納入到政府職能之中,政府作為社會經濟管理者負責組織編製並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藉助指令性計劃與行政命令組織、調節、控制社會經濟有計劃、按比例協調發展,同時承擔經濟風險,為公民提供就業機會提供社會保障、補貼企業虧損。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人民管理全民所有制資產,確保其保值增殖。作為企業經營活動的指導與參與者,組織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管理企業的人財物產供銷,把企業作為政府的附屬物。政府擁有一切、計劃一切、管理一切整個社會變成了一個以政權為中心的工廠。不存在市場和私人領域,也就是說政府侵吞了社會和市場。
3.3政府職能轉變的實質就是增強社會自我管理能力
政府職能轉變的實質就是政府與社會關係的調整,是「公域」與「私域」重新界定。目前一個突出的問題是怎樣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重新合理界定政府與社會、政府權力與個人權利的範圍、界限,在政府與社會、市場、個人之間建立一種更加和諧密切、富有張力、同時互不侵擾的關係。政府與市場、社會、個人渾然不分,必然導致公共權威侵吞社會、市場、個人的獨立性,個人無法與國家抗爭,產權無法與政權抗爭。從政府與市場、社會關係的總體進程來看國家是社會發展進程中的階段性現象。社會對抗發展到一定階段,國家產生了,並以整個社會的名義維持現存秩序,統治社會。由於國家把社會中的階級對抗性質變成了自己的性質,國家對社會的異化、對立性質也隨之就形成了「國家的本質特徵是和人民大眾分離的公共權力」;「國家從社會的公僕變成了社會的主人」。隨著社會生產力水平不斷提高,生產資料社會化程度不斷提高,社會自我管理能力不斷提高,國家的作用將是一個不斷減弱的過程直到國家完全變成「多餘的」從而最終實現國家向社會的回歸。
從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總體進程高度反視國家與社會關係的調整,政府職能轉變的結論是顯而易見的:國家職能、政府職能將不斷弱化,社會將承擔越來越多的自我管理職能、資源配置職能,直至全部。而我們目前的任務,就是將不該由政府做的事交還給社會,將社會辦不好的事情收歸政府處理。由於長期實行高度集中計劃經濟體制與管理體制,全能政府包攬了太多的公共事務與社會事務,導致社會功能極度萎縮,社會自我管理能力低下。如市場體系不健全、不規範,社會中介組織發育程度不夠,社區組織等社會自我管理組織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質量上都滿足不了社會管理的實際需要。從總體上說,社會的組織化水平較低,社會自我管理能力較低不能很好地承接、行使政府轉移、下放的權力和職責。因此,增加社會自我管理能力、培育社會自我管理組織是順利實現政府職能轉變的客觀條件。當前應從三個方面入手:
其一,建立健全商品市場與生產要素市場,規範市場行為,降低交易費用,提高市場效率,使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
其二,培育發展社會中介組織,完善的社會中介組織是市場順利運行的重要條件。
其三,發展社區組織,建立政府引導、群眾自治與自願組織為主體,群眾廣泛參與的社區管理模式,使社區組織在社區服務、社區管理、社區治安綜合治理、社區文化建設等方,並使社區真正提高面發揮更大作用成為提高社會自我管理能力,加強基層民主建設的基地。
3.4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發揮的作用
關於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作用問題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一種是新古典經濟學派的觀點,認為國家只是在市場失靈的領域進行干涉,在市場有效的情況下,政府應該放手。國家應該發揮作用的領域主要包括:(1)維護主權和領土完整;(2)制定和執行法律,維護社會基本秩序;(3)界定產權,保護主權;(4)是監督合同的執行;(5)維護本國貨幣的價值。
第二種觀點被稱為「市場失靈派」,他們也相信市場比其他任何機制都更有效地配置資源。任何現代經濟都應建立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上。「市場失靈派」認為除了建立和維護市場「遊戲規則」外,政府還應修正「市場失靈」。政府的主要作用有:(1)提供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特點是不具有排他性,花錢的人和不花錢的人可以同樣受到好處,如國防、道路、橋樑、污染控制等;(2)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宏觀經濟穩定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種公共物品市場經濟的一種重要特點是經濟周期性的變化,時而一片繁榮,時而百業蕭條,嚴重時還會出現二十世紀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那種大危機。所以在市場經濟中要保證總需求和總供給維持一種穩定關係就需要發揮國家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作用,從而實現充分就業和相對穩定的物價水平,健康的對外貿易和適當的增長速度等目標;(3)使經濟外部性內在化。經濟外部性是指某個經濟實體的行為使他人受益(正外部性)或受損(負外部效應),卻不會因之得到補償或付出代價。由於外部性的存在,社會收益或成本大大高於行為者的個體收益或成本。因此外部效應很強的領域,市場機制(價格信號)就不可能對社會資源進行有效地分配。單靠市場中的自願交易,經濟的外部性無法被內在化。只有站在全局高度之上的國家出面干預時,經濟的外部性才可能被內在化;(4)限制壟斷。市場的真諦在於競爭,但不受政府干預的市場往往又可能產生壟斷。這是因為,現代經濟的一個特性是收益隨著規模擴大而遞增,或邊際成本隨著規模擴大而遞減。大企業因此在競爭中佔據自然優勢。久而久之,一些行業便會由幾家寡頭所壟斷。壟斷一旦形成,便會用降低產量或提高價格的方式謀取最大利潤。市場本身不能防止出現壟斷,反壟斷的職責自然就落到政府的身上;(5)調節收入和財富的分配。根據福利經濟學第二定理,任何帕累托有效配置都可能在不同的價格水平上實現。每種價格水平雖然都可使配置達到市場均衡狀態,但其產生的分配結果卻各不相同,而要想有效地調節社會的收入和財富分配不均的問題就必須有效地發揮政府的作用;(6)彌補市場的不完全性和信息的不對稱性,市場的不完全性是指有些市場在根本上就不可能完全,如期貨市場和風險市場。信息不對稱是指交易雙方對與交易有關的信息的佔有量嚴重失衡,要解決這一問題也必須藉助於政府的力量。
新古典經濟學派的的國家觀存在著明顯的缺陷:(1)它只強調「效率」,忽略了「公平」。效率被定義為一種狀況:除非損及某人,任何人的地位都不能得到進一步的改善。(經濟學中被稱為「帕累托最優點」)。如果我們把帕累托最優原則,稍微向前推進一步,可以設想這麼一種情況:某些變化使有人得有人失但,所有的「得」加起來大於「失」的總和。理論上得者拿出一部分他們之所得補償失者之所失後仍能有所得。在這個意義上,就全體而言,「得」並沒有造成「失」,應該算成一種帕累托改善,或效率提高。問題是在新古典經濟學家所景仰的「自發秩序中」,沒有辦法保證得者一定會補償失者。(2)帕累托最優是一個靜態概念只涉及給定資源的配置效率。赫茨曼及一些經濟學家指出,經濟發展實際上是一個不斷打破均衡躍進式前進的過程。新古典經濟學理論無法解釋均衡一旦被擾動如何恢復並得以保持。靜態模式中,市場價格可以起資源配置的作用,但現實世界是動態的價格如何指導動態世界的資源培植呢?新古典經濟學沒有找出一個有效的方法。(3)所謂「看不見的手」只有在一些很嚴格的條件才能起新古典經濟學理論假設所能起的作用,這些條件在現實中很少或者說從來沒有存在過。斯蒂格利茨等經濟學家的研究表明,市場不完全、信息有缺陷的條件下市場競爭形成的資源配置不一定是效率的。如果沒有政府的干預,市場經濟秩序並不如新古典經濟學派形容的那麼好。
「市場失靈派」對於政府與市場關係及政府在市場經濟中作用的認識也存在相當大的局限性。一方面「市場失靈派」依據的福利經濟學認為「市場失靈」只是例外,在一般情況下市場對資源的配置是有效率的。而最近的一些研究推翻了這一假設:市場只是在例外的情況下才是有效率的,如果時常在多數情況下都會出現不同程度的失靈,那麼政府干預的領域就應該比市場調節的領域大得多。另一方面「市場失靈」說背後有一個未加言明的假設:天下的市場經濟都一樣。事實上市場經濟是一個包容性很大的概念,不同的國家由於國情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地理位置、幅員大小、文化、國際環境等差異對於什麼是市場經濟和如何糾正「市場失靈」看法大相徑庭。在美國,只要市場運作沒有帶來明顯的惡果,政府就不應該插手。而日本則對袖手旁觀的政府是否有利於優先產業的發展、公共利益的實現和民族目標的達成持懷疑態度。在日本政府的「有形之手」與市場的「無形之手」同時在起作用。
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正確發揮政府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必須對政府的職能重新定位,正確區分政府、市場、社會的關係,有效發揮政府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
強調政府的職責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提供公共產品,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可持續發展,促進共同富裕,彌補市場失靈,以及保障國家安全和核心利益等。如果政府管理和調控的範圍、力度超過了維持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預的方向不對路,其結果就會抑制市場機制的正常運作。關鍵是尋求政府行為和市場功能的最佳結合點,使政府行為在調節經濟、彌補市場功能失靈的同時,避免和克服自身的缺位、越位、錯位。要特別警惕權力崇拜、利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要弄清政府權力的邊界,在與市場的關係上,不能取代市場,不能利用公權攬買賣。我們需要的是有限的和有效的政府。強化政府作用,是為市場的有效運行建立一個好的制度環境和提供市場所無法提供的公共產品,以便提升市場,而不是用政府的強制力量去駕馭市場、壓抑市場和取代市場。
3.5政府的主要職能就是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
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重新界定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職能,更好地發揮政府為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服務的職能。從總體上來說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作用領域可以分為兩大方面:一是提供公共物品,二是提供公共服務。
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個主要職能就是提供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公共選擇學派的奠基者布坎南把公共物品界定為「任何由集體和社會集團決定,為了任何原因,通過集體組織提供的物品或服務。」美國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認為「公共物品是這樣一種物品,在增加一個人對它分享時,並不導致成本的增長(他們的消費是非競爭性的),而排除任何個人對它的分享都要花費巨大成本(它們是非排他性的)。」世界銀行在《1997年世界發展報告》:「公共物品是指非競爭性的和非排他性的貨物。非競爭性是指一個使用者對該物品的消費並不減少它對其他使用者的供應,非排他性是指使用者不能被排除在對該物品的消費之外。這些特徵使得對公共物品的消費進行收費是不可能的,因而私人提供者就沒有提供這種物品的積極性。」
綜合以上情況,我們可以看到公共物品是指具有消費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自然壟斷性以及收費困難等特性的物品;與公共物品相對應的是私人物品,即具有消費上的競爭性和排他性等特性的物品。公共物品的特徵和規模效益大、初始投資量大的特點,使得私人企業和市場不願提供、難以提供或提供難以有效益。因此由政府和公共部門提供。
公共物品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區分。一種劃分方法是將其劃分為純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凡是能夠嚴格滿足消費上的非排他性等特徵的物品是純公共物品,如國防、公共安全、外交、法律政策、環境保護、基礎研究、空間技術等。凡是不能嚴格滿足消費上的非排他性等特徵的物品是准公共物品,如道路橋樑、能源、交通、通訊、城市公共服務、教育、廣播電視、社會保障等都是公共物品。
另一種劃分方法是將公共物品劃分為有形的公共物品和無形的公共物品,有形的公共物品是指看得見、摸得著的公共物品,如公共設施;無形的公共物品是指政府提供的市場經濟環境、法律、政策、和制度一類的服務。所以我們前面將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劃分為兩個大的方面,主要是出於對公共物品的第二種劃分方法。基於以上的認識,我們認為政府在促進社會發展方面的作用主要有:
第一,促進市場發育、建立公平競爭的統一市場。目前我國的商品市場已經有了相當程度的發展,但金融市場剛剛發育,極不規範。培育發展市場體系,包括商品流通市場、金融市場、勞動力市場、技術市場和信息市場;建立公平競爭的「遊戲規則」,反對不正當競爭,取消對少數地區實行的優惠性政策,取消對不同所有制企業的差別性對待政策,實行國內企業和外資企業同等待遇,保護公平競爭和平等競爭,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促進統一開放的大市場,嚴格各地區和部門對生產要素流動的種種限制,打破地區封鎖,加快生產要素價格市場化,推動流通領域的現代化。
第二,注重公共投資,促進基礎設施建設。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資本短缺和資本分散是影響經濟發展的主要問題,即使在發達國家,長期性的、基礎性的投資也不能完全靠市場導向。由於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過模大,會造成大量的沉澱成本,投資回報周期長,因此私人企業家往往缺少向基礎設施投資的意願這個任務往往要有政府來承擔。中國是一個地大物博,幅員遼闊、自然地理條件複雜,山地、高原、丘陵佔全國面積的三分之二,平均海拔高度較高,這就決定了中國在公路、鐵路、橋樑、航空、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投資具有高成本、規模大、周期長的特點從事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是中國政府的重要職能。
第三,實施正確的產業政策,促進產業結構升級,發揮比較優勢。市場本身無法決定什麼是國家發展的重點,也無法促進產業結構朝既定方向前進,只有政府的實施的目標明確的產業政策才能起到這種作用。戰後亞洲先進國家和地區的實踐經驗證明,產業政策對國家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以通產生省為代表的日本行政官僚組織,在日本現代化發展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因此,人們在分析日本戰後的經濟奇蹟時總是把它與產業政策和行政指導聯繫在一起。產業政策和行政指導,幾乎被視為日本現代化的成功的秘訣,日本的經濟體制也往往被冠以「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日本政府正是通過每隔十年的產業政策的變化,通過構想和提出產業發展的遠景戰略,來誘導日本經濟更好地面對複雜變化的社會經濟環境,提高產業的競爭力和適應能力。與產業政策密切相關的就是行政指導。日本政府在推行產業政策過程中,對政策對象產業的監督管理以及結構調整和合理化改革,特別是對弱小、新興產業的培育和扶植一般是通過微觀層面的行政指導來完成的。所謂行政指導主要採取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勸告」、「希望」、「指導」、「期望」 等形式發揮作用。日本的經驗對我國有很大的借鑒意義。因此為了實現到2010年我國經濟發展再翻兩翻,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就必須實行正確的產業政策,對某些產業實行保護、扶植、鼓勵和調整,以促進這些產業的迅速發展,實現與其他產業的協調發展,從而促進整個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的發展。
第四,實行積極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保持宏觀經濟的穩定。宏觀經濟穩定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種公共物品。我們知道自發的市場經濟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經濟周期波動時而經濟繁榮,時而百業蕭條,嚴重時還會發生經濟危機。在市場經濟中,物價和經濟水平波動的根本原因在於,總需求和總供給很難維持一種穩定的關係有關生產和支出的決定是由千千萬萬分散的廠商和家庭獨立作出的,而追逐最大經濟利潤們的決策依據的是他們各自對經濟前景的估量,雖然所有的廠商和家庭都希望宏觀經濟相對穩定,但沒有人願意為此付出代價,這就需要國家用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來調節總需求水平,以實現充分就業,相對穩定的物價和適當的經濟增長速度。
第五,解決東西部經濟發展不平衡,促進少數民族地區加快發展。中國是一個地區發展不平衡十分顯著的國家,解決地區發展不平衡,促進少數民族地區加快發展就成為中國政府的重要職能。要解決地區發展不平衡的問題就要充分發揮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作用。世界銀行國別研究報告《中國經濟:治理通脹,深化改革》中指出,政府間轉移支付機制應同時糾正省級支出分配之間和收入籌集能力之間的差異,並在各省間更均衡地分配財力。日益擴大的收入差異誘使從貧困地區向富裕地區移民,從而加劇了富裕地區的環境和貧困問題。日益擴大的地區差異可能會損害改革的政治基礎,而改革是維護中國經濟高速增長所必須的,因此,一個設計良好、公平均衡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符合富裕地區和貧困雙方利益的。沒有一個規範的財政轉移支付機制,各地區在教育、衛生、文化、科技、環境保護和其他公共服務上的人均開支差距就會擴大,加劇不平等。所謂的財政轉移支付機制是指,在財政轉移支付之前,各地區人均財政收入與人均GDP成正比,人均GDP越高,人均財政收入越高;反之則越低。在財政轉移之後,各地區人均財政援助額與人均GDP成反比,人均GDP越低,人均財政援助額就越高;反之則越低。通過這種財政轉移支付機制使高於全國人均GDP水平地區的財政收入以轉移支付的財政支出的形式流向低於全國人均GDP水平的地區,從而實現其收入分配和財富分配的平衡,解決地區發展不平衡和財富的再分配。這也是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堅持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第六,建立健全各種應急反應機制,提高政府對付各種突發事件的能力。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級政府一直把經濟增長和確保經濟增長的社會政治穩定作為主要職能。某些突然發生的危機事件(如2003年發生的「非典」)發生之初,某些政府部門出現的應對機制不健全,某些地方和政府部門工作不力的情況,反映了轉軌進程中政府職能的現狀,即經濟建設的職能比較強,公共服務的職能較為薄弱。從另一方面講,就是責任缺位。責任缺位實際是我們各級政府和領導人員長期沒有很好解決的一個問題,究其原因,是在現有體制下政府責任缺乏有效的動力機制。一方面,政府管理缺乏量化指標,難以科學測定組織和個人的責任程度,另一方面,幹部升遷機制與公民監督機制、責任追究機制脫節。「非典」的災難,應該使各級政府和領導幹部猛醒,真正意識到肩負責任的重大,意識到政府是為維護人民的利益而存在,是為保護人民的正常生活而存在。任何一級幹部,誰放棄這個責任,就必須收回他的權力。新近頒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就突出了對政府各級領導人的責任追究問題。其目的就在於推動政府管理的價值理念由權力本位向責任本位轉變。同時非典災難也反映出政府在應對大規模的突發性公共危機的應急反應機制上存在著較大的問題。這就要求各級政府樹立責任意識,加強突發性公共危機事件的研究,建立健全各種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能力。
4、轉變政府職能
4.1政府機構改革的目標;4.2政府的職能定位;4.3轉變政府職能的基本途徑
4.1政府機構改革的目標
政府職能轉變,其目標是實現由以政府為中心的管理型政府向以公眾為中心的服務型政府轉變,由政府本位、官本位向社會本位、民本位的回歸。
從這個總體性的目標可以引申出若干子目標:(1)從政府提供服務的內容來看,要建立「人文政府」、「便民政府」、「先進政府」。就是說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時刻從群眾的切身需要出發,努力 「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2)從政府提供服務的效率來看,要建立「精簡政府」、「簡潔政府」、「高效政府」。「精簡」是指嚴格控制政府部門人員編製和機構設置,防止機構重疊、人員惡性膨脹;「簡潔」是指政府部門辦事程序要簡化,減少行政審批環節及由此滋生的腐敗現象;「高效」就是要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達到以最少的人力和物力辦最多、最好的事情;(3)從政府提供服務的範圍來看,要建立「有限政府」。有限政府意味著政府要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各社會經濟主體劃分明確的界限,政府的規模和職權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約,「有限政府」是「有效政府」乃至「高效政府」的前提;(4)從政府提供服務的方式來看,要建立「文明政府」、「禮儀政府」、「民主政府」、「開放政府」。「文明」、「禮儀」說的是政府要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前者包括「文明行政」、「文明執法」、「文明審批」等多個方面,後者則從公務員的著裝、用語等體現出來。「民主政府」、「開放政府」則是要求政府執政行為要透明、公開,廣開渠道、集思廣益,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5)從政府提供服務的效果來看,要建立「有為政府」、「務實政府」、「公正政府」、「長效政府」。只有切實為發展經濟、建設和諧社會、提高廣大人民生活水平做出貢獻,既注重效率,又講究公平,並且其政策效果在長期內保持穩定和連貫的政府,才能得到人民的充分信任;(6)從強化政府執政手段來說,要建立「創新政府」、「科技政府」、「綠色政府」。政府的決策必須容納民眾廣泛參與,兩者之間的信息應該是雙向流動且暢通的。此外,政府的管理方式必須靈活創新,能夠採用「電子政務」等現代化辦公手段,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要求,以「科學發展觀」來指導自己的工作;(7)從政府加強自身建設來看,要建立「責任政府」、「廉潔政府」、「法治政府」。政府有多大的權力就要負多大的義務,有多大的義務就要承擔多大的責任,這三者是有機統一的;換言之,如果政府決策失誤、執行不力,其行政首長及直接負責人員應接受問責。要做到這一點,一方面要加強法制建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另一方面則要實現政府工作機制及流程的透明化,充分接受人民的監督,有效遏制腐敗現象的發生。
4.2政府的職能定位
明確了政府機構改革的目標,第二個問題就要研究政府如何針對這些目標進行自身定位。明確政府職能定位的主旨是,政府不該管的別管,該管的要切實管好,轉變傳統觀念,解決政府管理中存在的「越位、錯位、缺位」等突出問題。
從根本上說,政府職能定位必須遵守我國憲法及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還要符合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此外,需遵循以下三個原則:第一,各級政府之間應當劃清職責和許可權,特別是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必須合理劃分事權,並建立健全與各層級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第二,政府各部門之間應當劃清許可權,保證任何權力及資源都有明確歸屬,而任何責任及問題都能及時落實。第三,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應當明確,堅持權責統一,避免「政府與政府之間是權力在上面、責任在下面,而政府內部則是權力在下面、責任在上面」的現象。
4.3轉變政府職能的基本途徑
長期以來,政府職能的越位、錯位和缺位問題比較嚴重,不能很好地適應市場要求和廣大人民群眾的需要。不僅如此,由職責不清而導致的政府效率低下、官僚主義盛行、貪污腐敗蔓延等問題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這些問題在過去的幾次政府機構改革中已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關注,也得到部分的重視和比較妥當的解決。當然,徹底消除這些問題仍需要一個過程,究其原因,主要有幾個方面:
其一,政府職能界定所連帶的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不易觸動,這就是社會上廣泛批評的「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合法化」,由此形成盤根錯節的利益網,使每次政府機構改革都要遇到很大的阻力;
其二,政府機構改革主要體現為一種「強制性變遷」,是自上而下推動,而非各級政府及政府各部門的自發行為,很難得到社會各界比較積極的響應;
其三,多年以來,傳統體制的深厚沉澱,「官本位思想」頑固地存留於很多人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之中,這就給極少數政府官員壟斷權利和濫用權力提供了文化土壤;
其四,我國國情複雜,相應的政府機構也比較龐大,層級眾多,使政府機構改革的推進遲緩甚至執行不力;
其五,政府機構改革自身也有一些不足,比如調研不充分、透明度不高、缺乏對結果有效監管,等等,這些都制約了政府職能轉變的進程。
針對這些因素和現狀,我們認為進一步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建立服務型政府,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進一步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和政社分開,解決「越位」問題。建設「服務型政府」,是改變那些不聞不問、退避三舍的「冷麵政府」形象,但卻不是說要回歸到大包大攬、事無巨細的「全能政府」時代。正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指出的:「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實行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能分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行政機關不要通過行政管理去解決。」這就是說,政府應該從自己不擅長而市場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經濟領域退出,破除行政性壟斷,還權於企業;同時,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規範和發展各類社會中介組織,使政府職能有向外轉移的介面。
第二,理順政府部門之間的職責關係,解決「錯位」問題。堅持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確需多個部門管理的事項,明確牽頭部門,分清主次責任,健全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然而,僅有許可權劃分還不夠,政府責任制的建立同樣重要,對於主管部門未能及時履行職責的行為,應該實行問責制,這樣才能對政府擴張其權力邊界形成有效約束。
第三,深化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這也是解決「錯位」問題。目前政府部門在行政審批方面的許可權仍然很大,由此而產生的「跑部錢進」的現象屢禁不止;此外,審批事項過多、時限漫長、方式落後等都阻礙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
第四,提高社會管理及公共服務水平,解決「缺位」問題。從總體上說,我國社會事業發展滯後,財政投入嚴重不足,公共產品供給短缺,服務質量亟待提高,特別是在關乎民生的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這些問題尤為突出;另外,地區之間資源分布及政府財政能力的不平衡進一步加劇了這種狀況,與「服務型政府」的目標根本相悖。
第五,政府人員素質的提高和工作方式的轉變,也是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措施。包括改變政府機關「八股式」的文風,精簡冗長的會議,推廣先進的電子政務、採用國際通行的管理模式,等等。
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服務型政府,實質上就是促使政府部門「越位」的應當「退位」,「缺位」的應當「到位」,「錯位」的應當「正位」;我們應該從政府提供服務的內容、效率、範圍、方式和效果等方面進一步改進政府執政手段,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只有如此,才能順利完成政府機構改革的目標,構建符合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需要的、「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府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5、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幾點思考
5.1服務型政府是一個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政府;5.2服務型政府是一個人民民主的政府;5.3服務型政府是一個法治和有效的政府;5.4服務型政府是一個為全社會提供服務的政府;5.5服務型政府是一個實現了合理分權的政府
政府職能,是指政府對國家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應具有的職責和功能,它反映了政府的實質與政府活動的方向。政府職能是一個歷史的範疇,揭示了政府在社會經濟中的基本方向和基本作用,回答了政府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的問題。服務型政府是為公眾服務,其基本運作方式就是堅持「公民本位」,即公民是國家的主人,是公共權力的唯一合法擁有者,政府是公共權力的代理者,政府必須按照人民意志行事,政府施政和提供公共服務必須以人民的意願為基礎。
5.1服務型政府是一個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政府
在我國,這個核心競爭力就是社會的基本價值,就是社會平等、政治民主和以人為本。其與人類文明發展的大趨勢相一致的,是我們構築國家「軟實力」的基本要素。服務型政府,首要特徵就是要張揚社會的基本價值,實現社會平等、政治民主和以人為本的「制度化形態」,並在社會實踐和改革過程中具有可操作性。離開社會的基本價值、憲法原則和我們的執政理念談服務型政府,就可能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
5.2服務型政府是一個人民民主的政府
人民民主是指政府的性質,是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特別是「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它界定了政府的有限性。憲法規定的這「四個民主」權利,反映了民主政治的本質,在現實的制度安排中一個都不能少。公民通過正常程序和渠道參與國家治理,表達自己的願望,是服務型政府的本質特徵。
5.3服務型政府是一個法治和有效的政府
依法行政是現代政府的一個基本特徵,是建立合理的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市場、政府與公民關係的前提。我國政府就其本質來說,是依據憲法原則建立並按照憲法原則運作,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只有尊重憲法並按照憲法原則辦事,才能在全社會樹立政府的權威,確立政府的社會公信力。正所謂「執政之要在於為民,行政之要在於依法」。同時,一個依法行政的政府必然是一個有效政府,其公共政策才能得到認真的落實。建立服務型政府,核心是政府必須尊重憲法精神,按憲法原則辦事,只有這樣,人民才會相信政府,政府服務才能為群眾所接受。依法行政是提高黨和政府執政能力的關鍵環節。
5.4服務型政府是一個為全社會提供服務的政府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政府控制著所有社會資源,進而控制著社會的重要生產部門,政府通過有效的政令傳達機制實現對社會、經濟和文化事務的強制性管理,各級政府形成了憑藉行政計劃的方式行使職權的慣性,很難將人民群眾的真實需要納入行政決策環節,而人民的唯一選擇就是接受政府的計劃安排。可以看出,傳統公共行政是一種管制行政,其根本特徵是政府進行全方位的管理和規制,而不是根據人民群眾的需要來提供服務。服務型政府強調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的關係是建立在平等基礎之上的服務,重點強調政府提供服務的主體性、責任性和執行力。
5.5服務型政府是一個實現了合理分權的政府
合理分權是完善政府治理、優化政府結構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建立服務型政府的重要手段。一般來說,分權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政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分權;上下級之間的權力下放;政府與社會中介組織之間的許可權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許可權劃分等。合理分權是現代政府的一個重要特徵,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合理控制政府管理幅度、有效平衡中央與地方利益的一個重要手段。在我國目前的發展階段,合理分權是我們建立服務型政府所遇到的一個最複雜的結構性難題,解決得不好,就可能制約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
6、我國部分地區服務型政府的實踐
6.1精幹高效的上海模式;6.2信息化的廣州模式;6.3公民參與的南京模式;6.4「體現三位原則」(政府工作「到位」,管轄範圍不「越位」,政府和企業之間不「錯位」)的蘇州模式;6.5規範化服務的成都模式
近年來,全國許多地方政府從自身實際出發,積極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各具特色。他們的實踐活動值得我們總結借鑒。
6.1精幹高效的上海模式
早在2001年,上海市就率先提出了建立服務型政府的目標,要求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樹立管理就是服務的思想,為各類企業提供良好的政府服務和安全穩定的社會經濟環境。近年來,上海市、區(縣)兩級政府按照降低行政成本、加強行政效能建設的原則,通過落實領導責任、提高公務人員整體素質以及加強效能監察等途徑,逐步形成了靠制度管理的理論,效能建設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6.2信息化的廣州模式
富有生機活力和務實的廣州市,在各方面為海內外投資者拓展巨大的投資空間,建有招商引資平台、外商投資管理平台。在招商引資平台上,設有中英日三種語言版本,擁有四大服務功能,整合、宣傳、評估和互動,這個平台有三大資源庫,即續資源、土地資源、大企業集團資源庫,實現了招商引資信息互通共享。外商投資管理平台,有外商投資項目庫、證書核發,利用外資統計等功能,成為廣州統一的外商投資管理體系,加強對外商的投資管理的宏觀指導和監督的網路平台。
6.3公民參與的南京模式
為「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務水平,促進『三個文明"協調發展」,同時基於「適應加入WTO後加快發展市場經濟對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和通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探索新時期政府在市場經濟中如何更有作為」的考慮,南京市政府借鑒西方政府行政改革的做法與經驗,制定了「一年構建框架、三年逐步完善、五年全面完成」的計劃,從公共決策機制、行政法定化、提供公共服務效能和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規範市場經濟環境意見建設公務員隊伍等方面,系統地提出了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方案,形成了「市長信箱」、「市民論壇」、「群眾來訪接待日」制度,充分體現了「公民參與 」這一特點,也因而形成了一種「公民參與」模式。
6.4「體現三位原則」的蘇州模式
蘇州市政府在公共服務型政府建設中,深入貫徹轉變政府職能的「三位」原則,即政府工作「到位」,管轄範圍不「越位」,政府和企業之間不「錯位」,其行政行為,從蘇南模式中的直接干預型轉變為服務型。
6.5規範化服務的成都模式
成都市政府從成都實際出發,於2001年12月提出建設「規範化服務型政府」,並作出了「一年試點、四年全面完成」的工作部署,確定以「改進公共決策機制,建立公共決策的調查制度、公示制度和專家諮詢論證制度」和「優化政府服務流程,引進全面品質管理的理念」為重點的改革思路,在規範政府行為,實現政府工作標準化的基礎上,為市民提供了規範服務,從而形成了當前我國服務型政府建設的「規範化服務」模式。
7、建設法治政府
法治既是政治文明的基石,也是實現人民主權的基本保障。法治與民主相適應,人治與專制相適應。同時,作為一項原則,法治就是運用法律來治理整個國家,從政府的公共管理到公民的個人行為,都必須依法辦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凡是違反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懲治。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有意或無意地混淆「法治」與「法制」,事實上二者有嚴格的區別。法治是動態過程,是指法律運行的狀態、方式、程序和過程。以法律治理國家、社會,尤其是政府要依法辦事。法制是靜態的概念,是法律制度或者法律和制度的簡稱。不僅在民主社會有法制,封建專制社會中也有法制。沒有民主,可以有法制,沒有民主,絕不會有法治;法制是法律制度,是為政治服務的;而法治是治理政治的尤其是治理公共權力的;法制關注的焦點是秩序,法治關注的焦點是法律至上的權威,是法律對各種社會主體的規範,特別是對公共權力的有效制約。法制的對應概念是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法治的對應概念是人治
法治思想是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最早提出來得的,他認為法治優於人治,由於法律是眾人決定的並且不帶感情因素,實行法治的意義在於能夠杜絕徇私舞弊行為和使民眾普遍遵守法律,以實現社會的公正和穩定。到十七世紀,新興社會力量為了反對封建專制,提出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口號,鼓吹「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679英國新興社會力量迫使國王簽署了《人權保護法》,以保障資產階級的人身自由權利。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也強調「要法治,不要人治」。從此以後,法治原則已成為大多數國家的一項重要的憲法原則。近代西方國家創立了以「控權法」為基礎的現代行政法,現代行政法的產生和實行,使法治原則得到了具體的貫徹落實。
從另一方面講,法治的特點是中立,迫使政府依法辦事的手段是中立的,政府的行為原則也應當是中立的。當人類擁有了政府這個壟斷所有暴力手段的管理社會的機構,人類社會就在一定程度上擺脫了野蠻的叢林法則,邁進了「文明社會」門檻。但是,在這個社會裡,許許多多的事實說明,各級政府是最大的、最多的行政案件的違法者,政府是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的最大、最直接的威脅。因此,限制政府濫用權力成為推進政治文明的永恆難題。政治文明亦指政府依照憲法來行使權力,現代憲法應當只有人權、司法權之類的基本原則,而不能把神話權力、突出權力、鞏固權力的條文也寫進去,否則,「憲法」將不成為憲法,這樣的憲法只不過是統治者的專制工具而已。法治的根本目標不是治民,而是治理官員、治理政府,是限制政府或執政黨的「胡作非為」。
法治還意味著除了立法權獨立、行政權獨立外,司法權也要保持獨立。即「三權分立,相互制衡」。
2004年,我國頒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經過近十年的努力,雖然在依法行政、規範權力運行和防治腐敗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但離民眾和微觀經濟主體的要求還有相當大的差距,政府的職能和權力過大局面依然未有大的改變,行政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的法治意識依然還很薄弱,司法不公現象依然還很嚴重;特別是在這幾年裡,收入分配不公和差距進一步拉大,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面臨深刻調整,部分地區和一些領域社會矛盾有所增加,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這些都對政府的執政能力和水平提出了嚴峻挑戰。
限制和削弱政府過大的權力,必須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務公開,鼓勵公眾參與及嚴格問責,這也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幾個要點。
首先,削減政府職責。法治政府也是有限政府,職能明確而有限是建設法治政府的第一要求,如果政府的職能沒有約束,職權深入到社會各領域,管得太多太死,無疑會導致政府重管理輕服務,重審批輕監管;機構臃腫,人浮於事;以及權責不對等的現象。這就需要政府放鬆管制,轉變和削減政府的職責,把本屬於社會和市場的還給社會和市場。
其次,權力行使必須公開。法治政府也是陽光政府,只有把政府的決策、立法、行政和執法過程向公眾開放,確保公眾充分的知情權,才能有效監督和約束政府,使政府的行為不損及百姓利益。
其三,鼓勵公眾充分參與政府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公開、參與是提高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水平,以及政府工作透明度與公信力的基本程序要求。單有公開而排斥民眾的參與,也不能保障民眾的合理要求得到滿足或權益不被損害。特別在目前群體分化的情況下,不同群體影響政府政策的能力和渠道不一,更應保障普通群眾參與公共事務的平台,使他們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合理訴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體現。
最後,還須有嚴格的問責。問責是督促和約束官員嚴格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最後手段。官員在權力行使中如果破壞法制而得不到相應懲戒和制裁,那麼,所謂限制政府權力,建設法治國家就是一句空話。所以,必須嚴格執行相關制度規定,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強化行政問責。對違法行政導致公共利益受損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直至黨政一把手的責任。
上述四個方面,缺一不可。嚴格說來,中國目前並不缺法律,缺的是法律的正當性和正義性。我們大量的行政法規從方便政府管理出發,充斥著部門利益,法規本身因缺乏正義而令人無法信服。因此,要嚴格約束政府權力,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還需要強調程序的重要性,用程序正義確保立法的正義和正當。
建設法治政府首先應堅持好兩個基本原則,即:第一是以人為本,第二是維護穩定。這是建設法制政府的必備條件,另外,還有一個如何建設法制政府的具體問題。那麼,怎麼樣才能做到兩個原則一起抓呢?這是當前擺在我們面前,必須要解決好的當務之急,雖然,我們過去,層層把關,廣泛動員,精心營造,認真謀劃,集中專家意見,聽取群眾建議,仁者見仁出主意,智者見智想辦法,多方面集中各方意見,並曾經一心一意為此做過大量的細緻工作,也取得過很大的收效,從理論層面、和實踐層面都很好地去堅持了兩個原則,但由於以法治國任重道遠,法治政府建設工作仍處於初級階段。之所以要這樣說,是說我們整個社會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因此,法治政府作為法制工作的橋頭堡、牽線人,上下聯動、各行各業、千頭萬緒都會集中於此,毫無疑問,我們應實實在在從一點一滴做起,抓好基礎工作,做好法治政府建設的每一項事情,直到人民十分滿意為止,直到社會更加穩定為終極目標。
首先談一下堅持以人為本原則。人是一切社會活動的主體,建設法治政府離不開人這個主體,這就是我們應該遵循以人為本原則的主要理由之一。其二,針對政府本身而言,政府一方面是由許多許多的人組成的一些部門,然後形成一個個大小不一樣的權力機構。其三,政府作為權力部門,又是為人民而服務的,在法制賦予政府極大權力的同時,自然而然,政府極大權力既需人民支撐,又需由法制去規範限制,否則,沒有了約束力的政府會成為無政府的狀態,陷入無謂、無為、無所適從的境地,就不會很好運用好人民賦予的權力,成為空殼政府,甚至會出差錯,出笑話,使人恥笑,令百姓厭惡,失去人民的依託,形成虛脫狀態,失信於民,政府就會陷入危險禁地。
其次要談一下堅持維護穩定的原則。第一,無論何時、何地,各級政府要對地方的穩定負總責任,沒有社會極大安定,我們想搞什麼事情,都只會是紙上談兵,空談泛論,如果一個地方的穩定沒做好,不管是政治、經濟、社會治安、人民生活等哪一方面出了問題,很顯然,當地政府有嚴重失職之嫌,就該打板子,行政長官該免職必須免職,該法辦就法辦,這就包含一個依法行政的大問題。第二,我們的法治政府有許許多多的司法部門、執法部門參與其中,最主要的任務是要確實保證社會安定,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生活工作安全,這就是說有一個以法維穩的當務之急。
幾點建議:一,我們要建立的是一個高效、廉潔、活力無限的法治政府。為確保各項工作有條不紊、順順利利、按時按量、優質高效完成,尤其是要發動群眾,大打人民戰爭,為中心工作完成打造良好、深厚的群眾基礎,我們要堅定人民群眾是創造歷史的動力的真理,要把普法中心下移,把普法工作重心放在普遍提高人民群眾自覺性上,提高群眾法制觀念,增強群眾法制認識,加強法制層面群眾學習、遵守、執行法律的自覺性教育工作,同時加強引導群眾主動、被動參與到法制圈子中來約束自己,形成法制工作的群眾性大環境。
二,我們還必須建立一個上下銜接、環環相扣、雷厲風行、敢於擔職、勇於承認錯誤、改正錯誤,接受人大監管、輿論監督和群眾監護的法治政府。由於法治政府關係各行各業、各個方面,牽涉面廣、涉及點多,許許多多工作都要集中到此,因而,聯繫十分緊密,這就要求打造一個法律保證的關係緊湊的網路體系,這個網路體系四通八達、暢順無阻礙、輕鬆無阻力。同時要確保有效監督,監督到位、監督不越位。
三,我們一定要全心努力打造一個善於密切聯繫群眾、能夠為民作主的法制政府。密切聯繫群眾、為民做主、人民信任是法治政府的唯一出發點。無論是在制定和執行政策時,應走出傳統的包辦一切的怪圈,別一廂情願認為可以保護當事人權益。事實上,在大量的行政管理中,應該堅持的恰恰是「簡政」、「放權」,保護當事雙方自由平等的權利,相關監督管理機構則只需堅持督促雙方堅持「安全、守信」的原則即可。
四,我們全力打造一個嚴謹、和諧、誠信、守法的法治政府。這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前提,為此,我們要很好地打造五支隊伍。即:第一是紀律嚴明、政治合格、公正廉潔的公、檢、法和司法系統、城管隊伍;第二是誠實守信、忠誠為民、精幹高效的人民代表大會制、文職公務員隊伍;第三是德才兼備、勤政為民、嚴與律己的黨員、紀檢幹部隊伍。第四是勤廉公正、上下聯動、齊心協力執紀執法法制隊伍。第五是建設一支敢做敢當、為民請命、熱情接待、真情為民的信訪人員隊伍。這五支隊伍各盡其能、各顯神通、堅定信念、精誠團結、齊心協力、並肩作戰,形成一個法制整體。敬民與時刻,為民與危難,護民於旦夕,幫民與真情,安民與大小。
總之,要想真正做到以人為本、維護穩定,有許許多多工作要做,作為法治政府中的各級大小行政機關都要強化程序意識,嚴格按程序執法。加強程序制度建設,細化執法流程,明確執法環節和步驟,保障程序公正。要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同樣情形同等處理。行政執法機關處理違法行為的手段和措施要適當適度,儘力避免或者減少對當事人權益的損害。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科學合理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完善適用規則,嚴格規範裁量權行使,避免執法的隨意性。認真貫徹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同時,嚴格執行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對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違法行政等行為,導致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發生重大責任事故、事件或者嚴重違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直至行政首長的責任,督促和約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此外,要把行政調解作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建立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在化解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調解制度,科學界定調解範圍,規範調解程序。對資源開發、環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糾紛,以及涉及人數較多、影響較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糾紛,要主動進行調解。認真實施人民調解法,積極指導、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推動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實現各類調解主體的有效互動,形成調解工作合力。要引入上下聯動、激勵考核、末位淘汰長效機制,充分發揮人大監督政府權力部門、政協參政議政的作用,全力調動社會各界人士共同監督政府的積極性,共同建立監督法治政府,為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8、加快責任政府建設的步伐
1、責任政府是一種多層次的責任體系安排;2、責任政府建設的基本要求;3、加快責任政府建設的步伐
長期以來,相當一部分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片面地認為,政府就是行使權力、管理社會、約束相對人行為的,把行使權力當作政府唯一的存在方式,忘記了政府還應當承擔的責任。於是乎,上下級之間、不同部門之間不斷出現爭奪審批權、處罰權、強制權、收費權等現象,也產生了漠視相對人權利的各種官僚主義,並為腐敗的滋長提供了土壤。事實上,承擔責任是政府的第一要義,權力機關行使權力的過程,也是履行職責的過程。權力與責任是相互統一的,有多大的權力,就應承擔多大的責任。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須賠償,這是依法行政的最基本要求。
1、責任政府是一種多層次的責任體系安排
責任政府是一種多層次的責任體系安排,它既是現代民主政治的一種基本理念,又是一種對政府進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它在實踐中要求政府在犯錯時,必須承擔道義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責任;政府必須接受來自內部的和外部的控制,以保證責任的實現。政府一旦犯錯就要承擔的責任,包括道德責任、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政府的訴訟責任、政府的侵權賠償責任五個方面的內容。
事實上,一個政府要想成為一個民主法治的政府,首先就應該成為一個責任政府,如果一個政府不能承擔其過錯責任,那麼建設法治政府也就成為一句空話。
2、責任政府建設的基本要求
對人民負責是責任政府建設的本質要求,約束政府權力是建設責任政府的恆久主題,用責任手段控制政府權力是建設責任政府的基本主線,完善責任制約制度是建設責任政府的命脈,強化責任追究是建設責任政府的法寶。
對人民負責是責任政府建設的本質要求。政府權力來自人民,必須對人民負責。民主政治的本質是人民的統治,必然要求實行「真正的責任制」。責任也是我國憲法的重要原則。我國現行憲法體現了責任政治原則。憲法「總綱」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都要「對人民負責」。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由人大產生,都要「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約束政府權力是建設責任政府的永恆主題。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謀利益,是我國責任政府建設的一條重要經驗。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只有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才能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民主權利不受侵犯。歷史經驗一再表明,權力一旦失去制約和監督,必將導致腐敗。只有緊緊抓住易於滋生腐敗的關鍵環節和重點部位,對權力運行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才能有效防止權力失控、決策失誤和行為失范,遏制和減少腐敗現象的發生,加快發展民主政治的歷史進程。
用責任手段控制政府權力是建設責任政府的主線。責任是任何治理過程的基礎。民主政體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受控制的責任政府這一理念。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沒有政府責任,行政權的運行就沒有制約,公民權的行使就沒有保障,違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責任行政理念及其規範的根本目的就在於改變行政活動中的無責任狀態,並把全部行政活動置於民主責任與法律責任的基礎之上。在一個民主的社會,只有人民同意授權,政府才有治理社會的權力,而人民只有認為代表他們行使權力的政府對其所提供的服務和履行的義務負有完全責任的情況下才會同意授予政府特定的權力。政府要實現責任行政,公共權力的行使必須有責任的規定與控制,政府及其行政人員擁有權力,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責任行政要求將行政機關的各種活動與責任相連,不存在無責任的行政活動。按照社會主義民主制原則運行的政府,必然是一個以責任來約束、限制和規範政府權力和官員行為的政府,是把全部行政活動置於民主責任和法律責任的基礎之上的政府。
完善責任制約制度是建設責任政府的命脈。解決權力濫用問題,必須加強制度建設,特別是責任制約制度。我國政府在推進改革開放的過程中,長期過度依賴行政權力的推動,對行政權力擴張和濫用的弊端認識不足,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在思想觀念和制度設計上放鬆了對行政權的監督和制約,造成了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行政責任虛置、行政權濫用現象過多的狀況。一些法律法規對政府責任的規定或者處於空白狀態,或者力度過軟不具威懾力,或者過於原則無法追究。政府責任的缺失降低了對政府官員的有效約束,造成了政府官員的權力濫用,更根本的是使政府官員忽視乃至放棄了對人民負責的要求。因而,解決行政管理體制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本途徑是要全面完善政府問責制度。
強化責任追究是建設責任政府的法寶。政府問責制是對政府的違法行為及其後果都必須和能夠追究責任的制度。政府問責制度是建設責任政府的重要制度實現形式。一個按照民主制原則運行的政府,其制度構成框架中必然包含民主問責制與政府問責制在內。政府問責制度的實質是通過各種形式的責任約束,限制和規範政府權力和官員行為,最終達到權為民所用的目的。
3、加快責任政府建設的步伐
時代要求我們必須加快責任政府建設的步伐!主要突破點在以下五個方面:1、強化各級人大對政府的權力監督和責任制約,2、儘快完善行政權力的內在制約機制,3、完善司法權力對行政權力的制約機制,4、建立健全社會權利對行政權力的制約機制,5、建立健全完善責任政府的法律法規體系。
一是強化各級人大對政府的權力監督和責任制約。權力制約原則是責任政府實現的基本原則,權力制約的過程就是政府責任實現的過程。權力制約的程度反映著民主的發達程度,也反映著責任政府建設的完善程度。權力制約機制完善與否,從根本上取決於立法權力是否能真正約束和控制行政權力。在我國,重要的是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對政府的權力制約機制。人民代表大會制約政府權力的主要手段包括重大事項決定權、人事任命權、法律和工作的監督權,以及質詢權、調查權、罷免權和撤職權,等等。要完善人大及其常委會追究政府及其組成人員政治責任的最重要手段――預算控制權;要完善人大的罷免權,對啟動罷免的情形、罷免案的提出、罷免案的審議與表決等程序要予以明確的法律規定;要完善引咎辭職制度,對引咎辭職的責任主體、過錯的性質和大小、過錯的具體情形、引咎辭職的具體程序以及引咎辭職的監督等都用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明確;要完善質詢制度,要依法規定質詢案的相關規則,如質詢案的提交期限、質詢人的提問、被質詢人的答覆和辯解權利,質詢情況的通告和報告等,要明確規定,人大代表有權對國家行政機關及行政首長的重大或嚴重不當行為提出質詢;同時,還要健全與完善國政調查制度、不信任投票制度等等。
二是儘快完善行政權力的內在制約機制。加快推進政府內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適度分離又相互制約的改革,可將部門的決策權相對集中,成立核心的政策司,專司決策;將執行事務從部門中適度分離出來,設立專司執行的執行局,從而實現決策權與執行權的相互監督與制約;探索對執行機構進行績效合同管理的制度,由部門行政首長與執行機構簽訂年度績效管理合同,執行機構必須完成相應的年度績效考核指標,特別是決策執行的效果指標;行政監督機構與政府部門相對獨立,保證監督的有效性。全面推行行政首長問責制,特別是要建立和完善行政首長政治責任制度,在其重大失職、失誤或違法造成重大損失、惡劣社會影響時,以及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時,應被罷免、責令辭職或自己引咎辭職。加強對行政決策權的制約機制,出台行政決策程序條例,實現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度化,確立重大決策方案必須附有社會公眾意見書、專家諮詢意見書、合法性審查意見書、不可行性論證與成本效益分析論證書的制度;強化決策責任追究,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決策失誤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或政治責任。加強和改進行政監察工作,各級監察機關要積極開展廉政監察、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和責任監察。要把行政問責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完善審計部門將審計結果向人大直接報告的制度,完善審計結果向社會公開的制度。完善績效評估與考核制度,建立體現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要求的、人民群眾有效參與評價的政府績效評估制度。在大部門體制改革和「三定」規定逐步完善的基礎上,逐步出台中央部委機關設置法,對政府部門的職能、責任、許可權、編製等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定。
三是完善司法權力對行政權力的制約機制。要進一步加強法院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力度,擴大司法機關的受案範圍,將所有國家行政權力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的公法上的爭議都納入行政訴訟的範圍;加強對其他公權力主體行為的監督,擴大行政訴訟法所保護的權利範圍;完善抽象行政行為法律責任追究制度,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的範圍;完善行政侵權賠償制度,加大法院對政府的侵權賠償責任的懲處;將行政問責與司法追究結合起來,由司法介入追究法律責任。
四是建立健全社會權利對行政權力的制約機制。對政府部門的問責,除了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對政府部門的問責,以及政府內部專門問責機構的問責之外,還有來自於社會、媒體、利益群體與公民對政府的「自下而上」的問責,這就是對政府的社會問責。提高社會問責水平的關鍵在於加強社會問責的制度化建設。制度化的社會問責體系包括公告和聽取意見的行政程序制度、諮詢委員會與合作型決策、公眾與服務對象的參與、媒體問責、公民問責與社會組織問責、保障公眾的知情權等內容。建立黨政領導財產公開制度,所有領導成員上任15天內必須向有關部門申報個人財產。加快出台《行政程序法》,通過確立公告和聽取意見的行政程序制度,實現公民話語權的制度化;行政程序法中要規定政府部門在制定規章時要向公眾公告,要向有關利益方提供對擬議案發表意見的機會。要建立和完善決策諮詢委員會制度,倡導召開公眾會議、公眾聽證會等等。制定新聞法,賦予新聞機構獨立的新聞報道權和調查權,保證新聞宣傳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要完善公眾與社會組織參與行政問責的機制,建立多渠道、高效率的公眾投訴體系,逐步建立公益訴訟制度。
五是建立健全完善責任政府的法律法規體系。制定統一的《政府問責法》或《行政問責條例》,明確政府的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與結果責任,將政府及其公務員的責任以法律的方式予以確立,明確政府問責的主體、範圍、客體、責任方式、期限、程序、賠償等事項。完善行政問責制度的配套措施,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等。制定《公務員道德法》,使公共行政人員知道什麼是應當做的和什麼是不應當做的,從而使公共行政人員有正確的倫理定位和價值取向。公務員道德法主要包括:第一,界定行政職業道德規範。明確公務員要追求公共利益、忠實遵守法律規定、公正執行公務、恪盡職守、不謀私利。包括如實申報財產、不得直接或間接利用職務和地位謀取私利或不正當利益、禁止不正當使用國家財產和政府未公開的信息、約束業外活動、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嚴禁在公務活動中接受款待與財務等利益、離職後限制,等等。第二,建立組織道德責任機制。要求確保程序公正和組織信任。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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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英)密爾.代議制政府[M]. 商務印書館.1983
附:課題組成員簡介
陳敏昭,男,河南靈寶人,經濟學副教授,歷任三門峽市委黨校基礎教研室副主任、經濟學教研室副主任、主任,信息中心主任等;
蔣志松,男,浙江寧波人,三門峽市委黨校圖書信息中心計算機講師;
姚宏章,男,河南陝縣人,三門峽市委黨校社會管理教研部副教授;
孫書芳,女,河南陝縣人,三門峽市委黨校社會管理教研部講師
楊惟康,男,河南盧氏縣人,三門峽市委黨校法學教研部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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