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I檔案】老警傳法:現場犯罪信息解讀和挖掘的十條準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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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在科技、資訊日新月異的今天,刑偵手段也在發生著翻天覆地的變化,即便如此,一些老前輩總結出來的經典要素仍然值得我們去溫故知新,對偵查破案依然發揮不可小覷的作用。。。

1從受侵害人、物或部位解讀、挖掘

    行為只是一種手段,而非目的。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更是如此。其犯罪行為之所以指向特定的人、物或部位,必然是在其思想支配之下而實施的,偵查實踐中,通過對犯罪分子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人、物或部位進行分析研究,必然會挖掘出大量與犯罪行為有關的信息。  如瀋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專案一大隊偵辦的「2007.4.27特大入室殺人搶劫案」,現場勘查中發現兩名被害人均有被捆綁的痕迹,且現場有翻動,但翻動部位均不是正常人家存放錢財的部位,且被害人的幾本存摺和銀行卡沒有丟失。據此,專案民警分析犯罪分子侵害的目標不是錢財,結合現場訪問過程中獲得的相關線索得知犯罪分子通過實施犯罪行為其最終目標應是其與被害人簽定的一份還款計劃。破案後證實犯罪分子的意圖正是如此。
2從未侵害的人、物或部位解讀
   事實上,不僅犯罪分子犯罪行為侵害對象有利於我們分析解讀並挖掘其中潛存的相關犯罪信息,犯罪分子犯罪行為所未侵害的人、物或部位依然有利於我們分析解讀並挖掘其中潛存的相關犯罪信息,同一現場之中,犯罪行為之所以侵害某甲而不去侵害某已,這依然是在其思想支配之下而實施的犯罪行為。如前述的案件中對於此點依然有體現。  又如福建省福清市發生的「1995.7.17故意殺人案」,現場勘查時發現哥哥魏甲受傷,其妻死亡,弟弟魏已及其妻均死亡,兩個現場中哥哥魏甲的四歲的男孩、十個月的女嬰以及弟弟魏已的十個月的女嬰均未受到任何傷害。為何成人不是傷就是亡,而三個年幼的小孩卻安然無恙?專案民警分析認為犯罪分子必然與這三個小孩存在某種血緣關係,否則不會斬草不除根的。破案後證實實施殺人犯罪行為的人正是哥哥魏甲。
3從侵害方式及手段來解讀、挖掘

  犯罪分子為達到犯罪目的,必然會積極的實施犯罪行為,而犯罪行為的實施又必然通過一定的方式方法及手段來得以實現,恰恰正是這些方式方法及手段最能暴露犯罪分子的相關信息。  如犯罪分子開門撬鎖的方法比較熟練,可以分析得知犯罪分子有可能是慣犯,或者具備開鎖常識,與開鎖這一職業有一定聯繫。  又如犯罪分子殺人手段殘忍,不僅殺人而且侮辱屍體,可以分析得知犯罪分子有可能有殺人經歷,或者與被害人矛盾衝突激烈。  2005年9月16日瀋陽市遼中縣發生了一起故意殺人案,現場勘查時發現犯罪分子在將被害人殺害後又將被害人的眼睛挖了出來。殺人不是目的,只是一種手段,人已經死了,但犯罪分子為何要將被害人的眼睛挖出?應是出於泄憤的心理驅使。破案後證實犯罪嫌疑人正是被害人年輕時的情人,因被害人多次對犯罪嫌疑人惡語相斥,導致犯罪嫌疑人起了殺心,之所以挖出被害人的眼睛正是為了發泄自己內心的怨恨,怨恨被害人「瞎了眼」。
4從作案時間來解讀、挖掘
  時間要素是刑事案件構成的最基本要素之一。  通常來看,犯罪分子為達到犯罪目的必然會精心準備策劃如何實施犯罪,一方面,犯罪分子為了使自己犯罪成功的機率最大,必然會對作案時間精心選擇,另一方面,犯罪分子為了使自己犯罪暴露的機率最小,也必然會對作案時間精心選擇。這些犯罪分子精心選擇的作案時間依然潛存著與犯罪行為有關的信息。  如某地發生一起武裝搶劫銀行金庫案,犯罪分子選擇銀行保庫人員尚未發槍、防衛人員最少的時間進入現場實施犯罪行為。案件偵查過程中,通過對這一作案時間的解讀與挖掘,分析認為犯罪分子應熟悉該銀行的保衛工作,破案後證實犯罪分子確實對該銀行相當熟悉。
5 從作案人選擇的作案空間來解讀

  與時間要素相同,空間要素是構成刑事案件的又一基本要素。

  對於作案空間,犯罪分子的重視程度決不亞於作案時間的選擇。這些犯罪分子精心選擇的作案空間也潛存著與犯罪行為有關的信息。

  如某地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犯罪分子沒有選擇被害人的家,也沒有選擇被害人的單位,而是選擇被害人下班回家所必須經過的且人煙稀少、偏僻的地方實施殺人犯罪行為,通過對這一作案地點的解讀與挖掘,分析認為犯罪分子應對本地熟悉,破案後證實犯罪分子確實曾在本地長期居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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