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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以權花錢「贖身」 遏制高牆內外腐敗

防止以權花錢「贖身」 遏制高牆內外腐敗——聚焦中央政法委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指導意見

新華網北京2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賄賂買通相關人員,製作虛假疾病鑒定材料,以「保外就醫」之名逃避入監服刑。

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服刑期間,廣東省監獄、看守所有關人員收受張海親友賄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在轉監、虛假立功、減刑等方面提供幫助,致使其兩次被裁定減刑共計4年1個月28天,2011年1月26日刑滿釋放後潛逃國外。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指保外就醫),對落實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激勵罪犯改過自新,具有積極意義。但有的罪犯以權、花錢「贖身」,損害法律權威。針對這一問題,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

中央政法委研究室(執法監督室)主任雷東生說,指導意見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嚴格遵循現行法律規定,通過依法從嚴把握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體條件,完善監督制約的程序規定,從重追究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紀律責任,確保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嚴格依法規範進行,以堵塞滋生司法腐敗的「漏洞」,提高司法公信力。

重點嚴控職務犯罪等三類罪犯 從嚴把握法定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副廳長王光輝說,當前刑罰變更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突出表現在通過權力和金錢獲得減刑、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在有的省份,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間隔時間短、幅度大。

「特別是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比例過高,一些具有身份特點的罪犯,如林崇中、張海等服刑罪犯,服刑較短時間就出獄,甚至判決後違法直接保外就醫,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王光輝說。

針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中,以權、花錢「贖身」問題相對突出,指導意見把從嚴規範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重點放在了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這三類罪犯上。

「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是刑法規定的減刑、假釋的關鍵條件,指導意見明確,對三類罪犯必須從嚴把握法律規定的「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標準。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說,指導意見規定對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不僅應當看所有罪犯減刑都必須具備的一般條件,而且增加了三類罪犯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等特殊條件。

指導意見還明確規定,對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即使客觀具備減刑、假釋的條件,也不得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三類罪犯實際執行刑期相對延長 從嚴把握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條件

指導意見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從嚴把握三類罪犯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比如,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由過去「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提高到現在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而且增加規定「減為有期徒刑後,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專家分析指出,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進行測算,即使三類罪犯具備所有條件,實行「到點就減刑」(實踐中一般不可能這樣),無期徒刑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按之前規定的延長4年,最低也不會少於17年;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按之前規定的延長5年,最低也不會少於22年。

司法實踐中,三類罪犯中的一些人經常以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為由,違法違規辦理保外就醫。指導意見要求從嚴把握三類罪犯適用保外就醫的嚴重疾病範圍和條件。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巡視員李豫黔介紹,司法部正在根據指導意見,修訂《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指導意見還規定:「雖然患有疾病,但不積極配合刑罰執行機關安排的治療的,或者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醫。」

三個「一律」公開透明 原廳局級罪犯減假暫要向相關中央政法單位報備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這成為執法司法機關的共識並已經付諸實踐。一律提前公示、一律上網公開、一律開庭審理……指導意見中規定加大辦案公開透明度的三個「一律」,令人印象深刻。

針對有的地方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透明度不高、監督制約不力等問題,為了保證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能夠公平、公正實施,指導意見重點從三個方面嚴格了程序規定:

一是對擬提請減刑、假釋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擬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提前予以公示。減刑、假釋裁定書及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一律上網公開。

二是對三類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請減刑、假釋的案件,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原判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的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

三是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省級政法單位向相關中央政法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由地市級政法單位向相關省級政法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認為,當前很多政法單位建有公開的官方網站,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可以把有關文書在網上公開,必將大大減少背後的「名堂」和「貓膩」。一些地方實施的減刑、假釋公開聽證制度探索值得推廣。

王光輝說,指導意見嚴格控制職務犯罪的刑罰變更執行,建立個案分級備案審查制度,能充分發揮上級政法機關的指導和監督作用。

李豫黔表示,司法部將按照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對原廳局級和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逐案備案審查制度,切實做好相關工作。

全過程納入檢察機關法律監督 強化執法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

「指導意見的規定,把刑罰變更執行全過程納入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範圍。」王光輝介紹,從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來看,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執法辦案程序,推進刑罰執行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減刑、假釋網上協同辦案平台建設;完善了檢察機關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制度,在知情權、違法行為調查權、提出糾正意見權、建議追究紀律責任權、立案追究刑事責任權等方面作了明確具體規定。

為了防止刑罰變更執行權被濫用,指導意見重點從兩個方面強化了責任追究:一是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各個環節的承辦人、批准人等執法司法人員,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執法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二是對執法司法人員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違法違規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滕偉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以三類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為重點,進行常態化監督檢查,每年進行不少於兩次的全國性或者區域性綜合檢查、專項檢查,同時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情況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制度並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備。

從嚴懲處司法腐敗 出具虛假病情診斷等證明材料也嚴肅追責

已判刑的貪官、富商往往通過關係網和金錢買通執法司法人員,從而逃避刑罰。指導意見堅持對司法腐敗「零容忍」,規定對執法司法人員在刑罰變更執行中違法違紀的,具有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收受財物或者接受吃請的,一律清除出執法司法隊伍;對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失職瀆職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且原則上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出具虛假病情診斷等證明材料等為逃避刑罰提供幫助的行為,也要嚴厲處罰。指導意見規定,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為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出具虛假病情診斷等證明材料,或者在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搞權錢交易,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建議主管部門依法依紀追究責任,並有針對性地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往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違法犯罪懲治力度不夠、處罰偏輕。」陳衛東說,這樣規定為執法司法人員樹立了一條「高壓線」,可以說打擊司法腐敗力度是空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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