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質押新規3月中旬執行 60﹪、30﹪、15﹪、50﹪四條界線要分清

1月12日,滬深交易所雙雙發布《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以下簡稱「《業務辦法》」),並稱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實施。

該辦法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兩交易所與中國結算一起,對此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辦法(試行)》)進行的修訂。

與《業務辦法(試行)》相比,《業務辦法》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聚焦服務實體經濟定位。明確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融入資金應當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並專戶管理,融入方首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後續每筆不得低於50萬元,不再認可基金、債券作為初始質押標的。

二是進一步強化風險管理。明確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

三是進一步規範業務運作。明確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質條件,要求證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風險持續管理及資金用途跟蹤管理機制。

2017年9月8日至9月22日,上交所、深交所、中國結算曾就規則修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至徵求意見期結束,共收到150餘封反饋意見。從反饋意見的總體情況看,市場各方普遍認為,相關修訂有利於進一步聚焦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服務實體經濟定位,防控業務風險,規範業務運作,同時也對一些具體條款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經認真研究,兩交易所、中國結算採納了部分意見:一是明確融入方融入資金存放於證券公司指定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加強專戶管理的可操作性。二是允許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創業投資基金作為融入方,支持創業創新。三是完善了部分條款的表述。

較為明顯的內容有,明確「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者從事貸款、私募證券投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個人借貸等業務的其他機構,或者前述機構發行的產品」,但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創業投資基金及其他交易所認可的情形除外。

證券公司及其資產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開募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作為融出方參與股票質押回購。

因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於約定數值,補充質押或可不受30%和15%的界線限制,但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這種做法故意規避標的證券範圍,及質押數量和市場整體質押比例的要求。

要求交易各方除了遵守證監會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交易所業務規則外,還要遵守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

上交所與深交所的《業務辦法》有一項區別:前者在第五章中提出「融入方、融出方應根據同一指定的證券公司向上交所提交交易申報」。而後者則提出,「證券公司應通過申請的指定交易單元申報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指令」。

交易所有關負責人表示,為減輕對存量業務的影響,將適用「新老劃斷」原則,相關修訂內容僅適用於新增合約,此前已存續的合約可以按照原有規定執行和辦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結。

同時,在《業務辦法》正式實施前,證券公司應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修訂業務協議、改造技術系統、做好投資者教育和規則解釋工作,確保規則平穩實施。

以下為交易所通知全文:

關於發布《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

上證發〔2018〕4號

各會員單位、結算參與機構:

為進一步聚焦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服務實體經濟的定位,防控業務風險,規範業務運作,上海證券交易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以下簡稱《業務辦法》,詳見附件)。《業務辦法》已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並將有關事項安排通知如下:

一、《業務辦法》自2018年3月12日起實施。本所於2013年5月24日發布的《業務辦法(試行)》(上證會字〔2013〕55號)同時廢止。

二、《業務辦法》實施前已存續的合約可以按照《業務辦法(試行)》規定繼續執行,無需提前購回,且可以延期購回。

三、《業務辦法》實施前融入方已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且任一筆初始交易金額達到500萬元的,無論該筆交易是否已了結,《業務辦法》實施後該融入方每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萬元;《業務辦法》實施前融入方已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且初始交易金額均低於500萬元的,無論交易是否已了結,《業務辦法》實施後該融入方首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

四、各會員單位、結算參與機構應當在《業務辦法》實施前做好技術系統改造、內部制度調整、業務協議修改、投資者教育等工作,確保實現平穩過渡。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

關於發布《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

深證會〔2018〕27號

各會員單位、結算參與機構:

為進一步聚焦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服務實體經濟定位,防控業務風險,規範業務運作,深圳證券交易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並制定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以下簡稱新《辦法》)。

新《辦法》已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並將有關事項安排通知如下:

一、新《辦法》及配套的會員業務指南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原《辦法》(深證會〔2017〕194號)及配套的會員業務指南同時廢止。

二、新《辦法》施行前已存續的合約可以按照原《辦法》規定繼續執行和辦理延期,無需提前購回。

三、新《辦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且任一筆初始交易金額達到500萬元的,無論該筆交易是否已了結,新《辦法》施行後該融入方每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萬元;新《辦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且初始交易金額均低於500萬元的,無論交易是否已了結,新《辦法》施行後該融入方首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

四、各會員單位、結算參與機構應當在新《辦法》施行前做好技術系統改造、內部制度調整、業務協議修改、投資者教育等工作,確保實現平穩過渡。

特此通知

附件: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018年1月12日

(原標題:股票質押新規3月中旬執行 60%、30%、15%、50%四條界線要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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