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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陷阱

信用卡陷阱  懂得滾雪球不只有巴菲特一個,信用卡也懂,黃珺之死的導火線正緣於其兩張信用卡利息的滾雪球。1980年2月出生於湖北省恩施市的黃珺,到寧波工作10多年,她像千百農民工姐妹一樣,在有了一定經濟積累後開始經商,成了一個小老闆。但讓她始料未及的是,未等她的老闆夢醒來,便化成了流落異地他鄉的冤魂。而造成這一切轉變的,是兩張催命的「信用卡」!  2007年6月至2009年6月間,黃珺一直從事黃金期貨投資。那段時間,正值各大銀行大肆在信用卡領域跑馬圈地,將辦卡列入考核相關業務人員的一項重要的考核指標。有的甚至「站街」拉人,僅憑一張身份證就可在不同銀行辦卡。像黃珺這種賬戶資金往來較活躍的「小老闆」,自然成為這些信用卡推銷員的主攻目標。於是,黃珺分別在深發展、廣發行,交行、招行辦理了四張不同額度的信用卡。黃的投資需要資金,信用卡取現的功能正好幫了她的忙。但到了2009年底,黃珺投資出現虧損,不僅欠下親友部分債務,在廣發行、交行卡上取現的資金也一時無力還上。黃珺的姐姐也說,黃珺先還私人的錢,認為公家的遲點不會礙事。但沒料到,信用卡累積性的計息方式,將她的欠款雪球一樣翻滾。  以廣發行為例,銀行記賬日至對賬單通知的到期還款日為免息還款期,最長為50天。透支利息日利率為萬分之五,按月計收複利,複利計收對象包括本金、利息、超限費、滯納金及其他手續費等全部欠款。以黃珺未結清的兩張信用卡為例,廣發行欠款為5.2萬元的本金,一年時間隨著利息的增長達到了9萬多元;另欠交行信用卡本金為3.5萬元,利息將近2萬元。2011年5月23日,黃珺到廣發行協商還款計劃。但未等達成協議,黃珺便被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望春派出所民警從廣發行寧波分行帶走。5月24日,望春派出所以黃珺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將其刑事拘留,後投入寧波市看守所。而更加不幸的消息在7月8日上午9點左右傳出,黃珺家屬接到寧波市看守所的電話,告知黃珺患病,住進了113醫院。10點多,家屬迅速分批趕到醫院。醫生告訴家屬,黃珺已經死亡,原因是吞了大量金屬。據此,醫生推斷,黃珺在上吊自殺前的6月29日就已在吞食了大量金屬。醫院方解釋稱,黃珺吞食的金屬在體內,形成腸梗阻塞,返回到胃部,向上進行嘔吐。另外由於黃珺在病床上手腳被交叉銬住,頭不能轉動,金屬嘔吐不出來,返回下去塞到氣管,窒息死亡。  這真是個莫大的悲劇!是什麼令當今社會的人淪落為「奴」?中國卡奴正在自殺、抗爭、犯罪間絕望掙扎,他們的命運反映出人性的弱點,更折射出社會的弊病,令人唏噓,也令人氣憤。悲劇已經上演,他們被忽悠「借錢提前消費是高尚的行為」,在這樣的銀行推銷攻勢下而申領了信用卡,而銀行推銷時對風險卻隻字不提。因有一個月到50天的免息期而透支,卻因高達18%的年循環利息(不包括滯納金、罰金、手續費、超限費等)而債台高築,因此而淪為「奴隸」……這不是電影情節,而是眼下正在中國上演的真實故事,而故事的主人公是泱泱幾十萬之眾,他們有一個共同的稱呼:卡奴。司法和金融主管部門將無力償還銀行最低還款額、且連續3個月未能還款的定義為信用卡詐騙犯罪,將他們投入看守所、監獄,將毀掉別人的一生,其家人也被害得極端痛苦。隨著物價上漲,競爭加劇,那些本來收入夠每月還債的「隱性卡奴」也將「正式」淪為「奴」。「制度殺人」太可怕,本來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道理,一個人理財不當、過度消費理應自食苦果。但如果這樣的事發生在幾十萬人身上,便不再只是個人的問題,而是社會的問題了。發卡金融機構曾經各出奇招誘人辦卡,送禮品、免年費,聲稱「只要有工作就能辦卡」,引君入「卡」,致使大量人持有高額度信用卡。這些卡辦理前信用評估嚴重不足,如此寬鬆政策的背後,是金融業不計後果的牟利動機。信用卡的年循環利息高達18%(不包括滯納金、罰金、手續費、超限費等),遠遠高於其他金融產品,與黑社會的高利貸無異。近幾年銀行放卡量大增,每年利息及手續費滯納金罰金等收入高達天文數字。利益驅動令發卡單位不理會持卡人的經濟能力及行為能力,並在某種程度上誤導民眾特別是青年人大量消費。追本溯源,金融制度才是讓人變「奴」的推手。金融機構發卡泛濫,直至演變到今天悲慘的「卡奴現象」。近年來,國內頻傳卡奴自殺悲劇,震動社會。子欠卡債,累及老父毀家代償;父為卡奴,攜子女一同自殺;情侶刷卡無度,雙雙跳樓身亡;父母無力還債,全家同赴黃泉……翻開網路和報紙,幾乎每天都有卡奴的死訊。拜金主義思想害人,這些卡奴是不當金融制度的犧牲品。他們刷卡消費多在商場精品櫃檯,手錶、珠寶、服飾專賣店,酒店,KTV,酒吧等。有金融業者形容持卡者是最不自律的消費者,但這種不自律來自社會推崇的拜金主義和奢侈的生活追求。商家推出以「高尚」、「豪華」為標榜的一整套衣食住行的高檔生活模式,彷彿不如此便不是成功人生;政治人物、商界名流、演藝明星誇富競奢,給大眾以不良示範。升斗小民每日耳濡目染,雖不能至,心卻嚮往之,這時銀行再「及時地」把透支權送到手上,便一步一步誘使他們由人變「奴」,可以說他們是卡債的奴隸,也是拜金主義導向的受害者。可誰來拯救悲慘的卡奴?卡奴以自殺、告狀、犯罪等激烈方式向整個社會傳達自身的絕望與掙扎,但問題浮出水面已多年,相關部門仍無法拿出行之有效的辦法,卡奴仍掙扎在生死之間。主管部門以尊重市場機製為由,不約束銀行業。這就意味著卡奴們不得不繼續支付高利貸似的高額利息。甚至,有卡奴手捧煤氣罐到銀行要和官員同歸於盡,令人震顫。有的銀行甚至會委託社會上的討債公司暴力或變相暴力討債,這種行為無異於逼人自殺。卡奴無法從「奴隸」回到人,而且很多人已經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如今出現的卡奴階層,是文明社會的悲哀與失敗!難道這全是卡奴的錯,一定要將他們投進看守所、監獄懲之而後快嗎?金融政策的失敗、制度設計的殘酷、某些管理者的無能,也應該對此負起一定的責任。樓主發言:2次發圖:0張舉報|二維碼|分享|收藏|更多|樓主回復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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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樓主:得之不抑時間:2014-06-10 14:50:11  什麼是透支行為?  實際是信用卡發放單位與辦理、使用信用卡者之間的一種合同交易行為,持卡者有透支的願望,而發卡方有接受透支的承諾,並提供履行承諾的方便,才可能形成實際的交易行為。  「惡意透支」一說,在法理上站不住腳。既然透支的前提是合同約定,則在約定範圍之內,無論透支多少錢,都是合法交易行為。以「惡意透支」入刑,首先無法認定「惡意透支」的主體,如果不是因為發卡者給予承諾、履行承諾,根本是不可能完成透支交易的,發卡者,至少,也是同時與持卡者一起形成為「惡意透支」的主體。  什麼是「以非法佔用為目的」?  沒查到明確的法律規定。顧名思義,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佔用。  真正的惡意透支——非法佔有罪名的只是極少數,而那些「被惡意透支」的普通消費者卻佔到了絕大多數。這種「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個」的司法解釋,很容易讓人覺得制度的「偏心眼」——對消費者的還款責任做了幾近苛刻的認定,但對發卡銀行義務的約束與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卻一點都沒有!。  某股份制銀行信用卡中心總裁曾表示:顯然,「惡意透支」罪的司法解釋是銀行推動的,對銀行有利而對消費者不利。  在中國;老百姓的生命沒有累積到一定數量,是不會出台一部對老百姓有利的「法律或法規」的!09年出台的嚴查(打)「酒後駕車」就是最好的例子(是無數條鮮活無辜的生命換來的)。  從權利和義務對等的角度看,一味追求消費者惡意透支的罪過,卻隻字不提另一頭——銀行「惡意發卡」引誘消費者陷入「被惡意透支」的罪過。銀行為了跑馬圈地賺取利潤最大化,總是無節制發行信用卡,甚至明知辦卡人無償還能力,卻還是開放透支功能,並不斷以各種優惠、贈送、分期付款等為誘餌誘導辦卡人大量透支,無度透支,而明知辦卡人可能陷入無力還款的境地,也不對辦卡人進行提醒和警示,最好辦卡人透支時間越長越好,等到銀行賺得朋滿缽滿的時候,再祭出「惡意透支」的殺手鐧,逼欠款人想盡一切辦法籌錢還款——因為幾乎沒人願意付出鋃鐺入獄的代價。從這個角度看,銀行也有「釣魚放貸」的嫌疑。而如今的釋制度卻等於給銀行的「釣魚放貸」大開綠燈,甚至為此不惜損害無數消費者的正常權益,人生自由甚至生命。  只強調了持卡人的法律責任,發卡人和銀行為什麼沒有任何責任!?  製造罪孽的是銀行利益集團,吞咽惡果的卻是廣大用卡民眾。  惡意透支要負刑責,銀行濫發信用卡呢?銀行要不要為「濫發信用卡」的行為負責?。  怎麼沒濫發信用卡罪?信用卡犯罪:銀行濫發卡是「因」,銀行濫發信用卡就是教唆犯罪。  銀行對發卡對象是不是一種「惡意利用」!?。  濫發信用卡的好處全讓銀行佔了,由濫發信用卡引發的「惡意透支」惡果卻要讓客戶來承擔。  銀行之所以敢濫發信用卡,依仗的就是我國刑法有制裁「惡意透支」之尚方寶劍,從而讓信用卡成為一道奪命符,銀行才是製造社會不安定的最大黑手!  濫發信用卡、債務人無力還款,公檢法變相成「收債人」,信用卡透支與濫發懲處不對稱。  信用卡已經與毒品、槍支並列為現代社會的「三大害」。  信用卡,一把殺人不見血的刀,是政府合法的高利貨。  把資金周轉困難與信用卡詐騙聯繫到一起,混淆了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  「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從它誕生的那刻起就為銀行等強勢集團隨意「入人之罪」大開綠燈。  「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以「國家法律」的名義,賦予了銀行利益集團縱情盤剝的特權。  喪失還款能力就叫「非法佔有為目的」,按照這種說法,任何持卡人都有可能出現還不上錢,因為誰也不知道自己以後會出現什麼樣的事,誰都無法預料以後的人生。這樣下去每個有信用卡的人都可能去坐牢。    人性何在?天理何在?良知何在?    舉報|回復作者:求人罵我時間:2014-06-10 14:55:23  人性倒地之時,就是地獄開啟之日舉報|回復作者:bjx175時間:2014-06-10 16:05:09  槍支殺人,那是扣扳機的人的錯還是造槍支的人錯?舉報|回復作者:佳艷超寶亨時間:2014-08-07 22:02:31  

    舉報|回復作者:佳艷超寶亨時間:2014-08-07 22:03:02  

    舉報|回復作者:佳艷超寶亨時間:2014-08-07 22:03:30  

      

    舉報|回復作者:佳艷超寶亨時間:2014-08-07 22: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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