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息未成年人作惡,是對善良的最大懲罰
當時,我沒告訴家人和老師,覺得很不好意思又丟臉,本以為事情就完結了。結果時隔不久,我特么的又被他們3個堵住了,這次,我學聰明了點,說回宿舍拿錢,然後喊了大約六七個男同學,帶著板凳腳,仗著人多勢眾,出去就把他們抽了幾個耳光,揍了一頓,原以為會繼續遭遇報復,結果後來一直平安無事。
自此,我明白了一個簡樸的道理,對校園欺凌,狠狠的還擊,讓作惡者得到懲罰,欺凌者才會收手。
為什麼要先說這個故事?是因為下面兩則新聞勾起了我的回憶。6月26日,北京延慶警方向社會公布,關於北京延慶初中生被逼吃糞事件的處理結果。
這起校園凌霸事件再次受到公眾關注,但在評論中,眾多網民對處理結果表示了不滿。
事實上,這並不是公眾第一次對未成年人違法違規的處理表示不滿。按照公眾樸素的正義觀,欠債還錢,打了人自然要受懲戒,犯了錯就要付出代價。但遺憾的是,根據我國現有有關法律規定,對這樣一群「未成年人」,大多時候司法機關和法律是蒼白無力的。
拿刑法來說,刑法第17條【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換句話說就是,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精神,未滿14周歲是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時期。因而未滿14周歲的人,無論實施了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因此,北京延慶警方的處理完全是依法依規,無可指責。既然警方的處理合法法規,為什麼公眾還是普遍感到不滿?
我想,更重要的一個原因是作了惡卻得不到懲罰,它傷害了人民內心深處的正義與善良。同樣也是在6月26日,新東方教室姦殺案一審在北京一中院宣判,北京一中院一審認定王哲(化名)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宣判王哲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對判決結果,受害人母親李潔表示「作為母親,我當然希望讓他死刑,自古殺人者償命。」但是另一方面,刑法第49條規定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這樣的懲戒,很難說能讓公眾尤其是受害者家屬一方心悅誠服。「罪責不相應」,這是不少公眾的第一印象。因為是未成年人,所以作惡就可以逃脫制裁?因為是未成年人,所以作惡就可以免於法律懲戒?因為是未成年,所以作惡就可以被原諒?
但是,受害人呢?可能一輩子都被毀了的受害人呢?受到傷害的一方呢?本來就處於弱勢地位的一方呢?他們的權益,誰來保障?至少法律對他們的保障是不夠的。
對這些作惡的未成年人,不少輿論和司法機關鼓吹要挽救,要感化,但再小的惡魔也是惡魔,再小的惡對受害人而言也是大惡,它不會因為施害人是未成年人,受到的傷害就會減小,反而因為施害人是未成年,這種天真的殘忍,更讓人感到可怕。
如果「未成年人」作惡長期得不到有效有力的懲戒,既傷害了公眾對法律維護公平正義的期待,也可能會讓不少未成年人模仿犯罪。
更重要的是學校和家庭的批評教育如果真有用,那還會有這麼多欺凌事件發生嗎?
事實上,正是因為學校、家庭教育和監管的缺位,才導致「未成年人」欺凌及犯罪層出不窮,而法律應該要做「兜底者」,要成為受害人最後的「庇所」和「屏障」。
惡行如果得不到懲罰,這將是社會的悲哀,也是法律的恥辱。現有的刑事責任年齡劃分該修改了!
姑息未成年人作惡,這是對善良的人的最大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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