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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秉志:我在加拿大賴昌星案聆訊庭上作證

2011年08月25日 10:43來源:鳳凰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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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001年7月12日,賴昌星由警方護送到溫哥華聯邦法院為他舉行的移民聽證會會場。

內容摘要:2001年8月和10月,現任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時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的趙秉志教授,因擔任過遠華系列走私案中兩個案件的辯護律師和身為中國刑事法學者,被加拿大政府公民移民部邀請,兩次赴加拿大在賴昌星難民資格聆訊庭上作證。2002年, 應本刊邀請,他以親歷者身份,撰文講述了為賴昌星難民申請案作證的全程,但因與賴案進展相關的原因,未曾發表。今賴氏歸案,本刊特別摘錄趙教授當年的自述,以饗讀者。

2001年7月12日早晨7點半左右,我接到一個陌生人的來電,一個操標準國語的年輕女士稱:「您是趙秉志教授嗎?我這裡是加拿大政府公民移民部,我叫劉淑華,是公民移民部的聯絡官員和翻譯,下面是公民移民部代表部長的律師吉姆·默里先生(Jim Murray)和您講話,由我來翻譯。」

吉姆·默里先生用英文講,我用中文回應,劉女士為雙方翻譯,我們就這樣在電話里交談了大約兩個小時之久,吉姆·默里先生代表加拿大公民移民部邀請我赴加到賴昌星難民資格聆訊庭上作證。

我當時的教學科研和學術活動比較繁忙,但考慮到賴昌星一案的影響和加拿大政府方面的誠意,加之暑假即將來臨,我原則上答應了加方的邀請。

在此之後,我按照吉姆·默里先生的要求,以傳真和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加拿大公民移民部提交了我本人較為詳細的簡歷。

7月20日上午,吉姆·默里先生告訴我,經過一周多辯論,聆訊庭審裁官已於當天批准了公民移民部邀請我赴加出庭作證的申請,並已安排我於8月3日從北京飛往溫哥華,定於8月7日到庭作證。

七月底,加拿大公民移民部分兩次將默里先生將在聆訊庭上對我進行引導提問的提綱傳真過來,共計77個問題,涉及我的個人基本情況、我擔任福建遠華系列走私案中兩個案件的辯護律師的情況以及中國刑事法治、律師制度等多方面。

8月3日下午4點15分,我從北京飛往溫哥華。

首次作證:我也願意為賴做代理律師

在我到達溫哥華後,得知加拿大政府公民移民部還邀請了來自中國有關偵查、檢控機關的三位官員作事實證人,他們已開始在賴昌星案聆訊庭上作證,我將在他們之後出庭作證。

賴昌星案的聆訊是公開的,很受當地新聞媒體尤其是幾家中文報紙的關注,每天都有關於中國證人作證情況的報道。我是即將出庭作證的證人而不能到庭旁聽,於是就每天注意瀏覽當地報紙的報道。我了解到,參與遠華走私案查處的吳建平警官、李永軍檢察官和負責李紀周(中國公安部前副部長、涉嫌收受賴昌星巨額賄賂)案件起訴工作的王忠華檢察官,作為公民移民部邀請的事實證人出席了聆訊庭。

原定三至四天的聆訊時間,由於庭上雙方交叉詢問交鋒激烈,特別是由於賴昌星的律師一方所提問題層出不窮,以致於他們的作證時間一再延長,我的原定出庭作證時間也就幾經推遲,我在8月8日和9日都被要求做好隨時出庭作證的準備,直到8月9日傍晚才被確切地告知將於次日(也是本次聆訊的最後一天)出庭作證。

這時我才算鬆了一口氣,移民部官員和我都擔心在這次聆訊結束前我能否有機會出庭作證,現在總算趕上了「末班車」。而被安排在我之後將出庭作證並已趕到溫哥華的加籍華人學者楊誠博士,看來這次是不可能出庭了。

8月10日上午8點左右,我來到了加拿大難民事務委員會對賴昌星難民資格進行聽證的聆訊庭。賴昌星難民資格聆訊案由難民事務委員會兩位資深委員擔任審裁官。證人和翻譯席設在審裁官席左前方約3米處,我的右側是審裁官席,左側是賴昌星及其律師席。賴昌星及其律師方面有賴昌星夫婦及其兩個子女、馬塔斯律師(David Matas)、蘭金律師(Phil Rankin)、當地難民人權組織的一位男士。旁聽席上約有10餘位聽眾,據說大部分是當地媒體的記者。

在對我介紹了聆訊有關程序和事項之後,主審審裁官要求我依法進行作證的宣誓。在西方法庭上,作證宣誓有宗教宣誓(把手放在聖經上宣誓)和良心宣誓(舉手宣誓)兩種方式,我選擇了良心宣誓的方式,舉起右手,宣誓說我在作證時保證提供客觀、真實的證言。

主審審裁官接著詢問了我的姓名拼法、職業、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繼而就要由公民移民部默里律師首先開始對我進行引導提問了,正在這時,賴昌星的律師馬塔斯先生舉手要求發言,出人意料地對我的證人資格問題又一次當庭提出質疑。

馬塔斯律師對福建遠華案件、賴昌星罪嫌和中國的法律制度持有明顯的成見和偏見,他也曾對移民部向聆訊庭提出邀請我出庭作證的申請極為反對,但聆訊庭並未採納他的反對意見。馬塔斯的當庭質疑,再次被駁回。

接下來,開始了正式的交叉詢問。

我作為公民移民部邀請的證人,首先是由默里律師對我進行引導提問。默里律師先是對我的有關基本情況進行了詢問,包括簡歷整體的真實性、學位、職務職稱、參與國家立法機關刑法修改工作和參與最高司法機關司法業務諮詢的情況等事宜;繼而著重就我在遠華系列案件中擔任兩個案件辯護律師及參與案件訴訟的有關情況進行了提問。

我辯護的遠華兩起案件之一是黃存走私普通貨物罪案。黃存原為廈門居民,後移居香港,黃及其公司被控參與賴昌星遠華集團走私成品油和購買走私油的犯罪活動,在一審和二審中我擔任黃存的辯護律師。另一起是陳燕新受賄、走私普通貨物、貪污、私分國有資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五罪案,在二審中我擔任其辯護人。

默里律師的提問涉及了上述兩案及我參與兩案訴訟的諸多方面,主要包括兩名當事人所犯罪名、委託律師的方式和人數、律師準備辯護的時間、律師會見在押被告人的情況、被告人有無被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取證、律師辯護是否受到限制等問題。其中有不少問題的問答頗有意義、值得回味。

例如,關於我會見兩個案件被告人的情況,默里律師與我有下面這樣一段問答:

默里:你會見當事人時是在什麼場所?

我:是在看守所單獨的律師會見室。

默里:你是否是一個人去會見你的當事人?

我:我一般是與另一位辯護律師一起去會見我的當事人。

默里:你會見當事人時是否有看守人員或警衛在場?

我:沒有。

默里:看守人員或警衛離你多遠,能夠聽到你與當事人之間的談話嗎?

我:我看不到看守或警衛人員,我想他們也不可能聽到我與當事人之間的談話。

默里:在你會見當事人的場所是否有錄音設備、傳聲器或者攝像機?

我:每次會見時我都仔細觀察過,沒有發現會見室有這些設備。

默里:你會見遠華兩案當事人時是否有時間的限制?大致會見多長時間?

我:我會見這兩位當事人時沒有受到時間的限制,每次會見約在1-2小時之間,有時更長些。

默里律師接著還提出了有關中國廉政要求、刑事訴訟、律師管理、律師刑事業務風險等方面的問題,主要涉及中國規定公務員允許收受禮物的錢額標準、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律師是否被強制進行業務學習等。

默里律師還特別有針對性地提問說,根據賴昌星的律師所邀請的專家證人講,在1997年至1999年間中國有15名律師因為觸犯刑法第306條而被定罪判刑,你對中國刑法典第306條如何評價?

我回答說,中國刑法第306條第1款規定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其立法意圖是要嚴格規範訴訟活動,但是在實踐中,有些司法人員對該條理解有偏差,因而存在個別的濫用現象而使一些律師受到枉法裁判。這個問題已經引起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最高司法機關的注意。我認為,對該條罪名從司法層面上有一個嚴格限定和正確適用的問題,從立法層面上也還有進一步考慮法律完善的問題。目前中國律師界和刑法學界對該條規定的批評很多,不少人傾向於立法上予以刪除。我也曾就這個問題作過一些研究,並發表過相關文章,我個人認為此罪的規定確實存在一些弊端,可以考慮從立法上刪除或者作較大的修改、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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