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12 來源:中國警察網 作者:韓文勝

2011-02-12 來源:中國警察網 作者:韓文勝 網友來信:  我是已獲得上海簽發的就業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因公司業務需要,被派往外省市工作、居住了較長時間,無法提供上海市的臨時住宿證明,請問如何申請居留許可延期?  韓文勝律師: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和「第四章 住宿登記」中的法律規定,雖然您已經獲得上海市簽發的居留就業許可,但是當您被派往上海市之外的省市工作並居住了較長時間時,您應當在離開上海市之前向上海市公安局申請辦理遷移登記,到達工作居住的省市後,應在當地公安局辦理遷入登記,且您在抵達上海市之外的省市後,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住宿登記。  若您沒有按照以上法律規定辦理相關登記,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您的行為是違法的,應受到處罰,不能在上海市獲得居留許可延期。  根據您敘述的事實,我們建議您及您工作的單位,可以如實向公安機關講明情況,承認並改正錯誤,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辦理居留證件和手續。  另外,公安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等委辦局在2002年3月26日聯合發布了《關於為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規定》,若您符合可以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對象的條件,則可以要求按照該規定,享受相關便利。  最後,祝您在中國工作順利、生活愉快!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三章 居留  第十六條 對不遵守中國法律的外國人,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縮短其在中國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國居留的資格。  第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臨時住宿,應當依照規定,辦理住宿登記。  第十八條 持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在中國變更居留地點,必須依照規定辦理遷移手續。  第十九條 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未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允許,不得在中國就業。  第七章 處 罰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國境內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證件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的,偽造、塗改、冒用、轉讓入境、出境證件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公安機關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後裁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有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公安部可以處以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在外國人居留證上填寫的項目內容(姓名、國籍、職業或者身份、工作單位、住址、護照號碼、偕行兒童等)如有變更,持證人須於1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持外國人居留證的人遷出所在市、縣,須於遷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局辦理遷移登記,到達遷入地後,須於10日內向遷入地公安局辦理遷入登記。  第四章 住宿登記  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及其他中國機構內住宿,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居留證件,並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在非開放地區住宿還要出示旅行證。  第三十條 外國人在中國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鎮的,須於抵達後24小時內,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護照、證件和留宿人的戶口簿到當地公安機關申報,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在農村的,須於72小時內向當地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申報。  第三十一條 外國人在中國的外國機構內或者在中國的外國人家中住宿,須於住宿人抵達後24小時內,由留宿機構、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護照或者居留證件,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並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  第三十二條 長期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離開自己的住所臨時在其他地方住宿,應當按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規定申報住宿登記。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在移動性住宿工具內臨時住宿,須於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為外國人的移動性住宿工具提供場地的機構或者個人,應於24小時前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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