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注意事項

近幾年,因老人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和私有財產(主要是房產)增加等原因,立遺囑的老人越來越多。遺囑是處理遺產的主要方式,及時訂立完善、合法的遺囑可以很好地保護老人們的財產處分權,避免產生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的安定。但在生活中,不少老人由於缺乏遺囑法律常識,對遺囑有些誤解,導致所立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子女留下了後患,產生了不利於家庭和睦的後果。最近,筆者從司法部門了解到老人立遺囑時應注意的事項,希望能對老人晚年生活的幸福安定有所幫助。

  一、改變遺囑觀念。遺囑不是遺言。許多老人誤以為遺囑是遺言,以為立遺囑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兒女交代後事了,普遍有較早立遺囑是不吉利的想法;子女們認為父(母)沒有必要交代令人難過的事。其實大可不必這樣,這些想法是一種誤解。遺囑是《繼承法》規定的一種法律行為,內容以處理遺產為主,不是所謂的臨終遺言。遺囑既可以在身體健康時立,也可以在臨終時立。國外的年輕人、中年人立遺囑的現象很普遍。近幾年,國內年輕人、中年人立遺囑的現象也漸漸多起來。因此,老人及其子女要改變觀念,以平常心態對待立遺囑。

  二、樹立權利意識。老人要樹立自己的財產所有權者意識,堅持自願訂立遺囑,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自由決定遺囑內容,確立遺產繼承人。根據《民法》和《繼承法》的規定,老人有自己的財產或遺產的處分權,訂立遺囑是實施權利的一種法律行為,這種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生活中,有的子女主動要求老人立遺囑甚至強迫老人立遺囑,有的子女還干涉老人遺囑的內容,甚至為遺囑的事情鬧起家庭糾紛,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是對老人財產權的侵犯。

  三、及時立遺囑。立遺囑是一種法律行為,要求具備幾個條件,如意思自願、遺囑內容合法清楚、立遺囑人思維清楚等等。有的老人在身體十分虛弱時、臨終時、患有重病時才想起立遺囑,這個時候會發生意識不清、思維混亂等情況,有時連書寫或簽名的力氣都沒有了。這種情況下,一般不能立遺囑,立了也可能無效。在現實生活中因懷疑臨終所立遺囑效力而產生家庭糾紛的案例較多。因此,老人應在身體健康、思維清楚時及時立遺囑,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後產生糾紛

  四、注意選擇方式。遺囑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等。各種方式有不同的要求,《繼承法》有大概的規定。但具體的要求,非法律專業的人士難以完全把握。幾種方式有不同的作用和特點。公證遺囑效力最高,最為規範。同時存在多個遺囑的情況下,公證遺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老人去世後,它可以直接在房產部門等處生效。而其他形式的遺囑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繼承人另外舉證,使用的程序比較麻煩,還容易產生糾紛。況且公證遺囑目前的收費標準一般在300元以下,經濟實用。

  五、內容合法完善。遺囑的內容要符合《繼承法》的規定,內容要完善,措詞要簡練準確,書寫或列印要清晰。遺囑內容要避免以下幾種錯誤:處分其他人的財產,例如處分和妻子共有的財產中屬於妻子的財產份額;剝奪繼承人中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如未成年人、殘疾子女等)的繼承權;涉及財產之外的事。內容要完善,立遺囑人和繼承人的身份狀況、處分的財產情況(如房產坐落門牌、面積等)、訂立日期等均要具備。措詞不能含糊,避免出現諸如「XX房產留給兒子XX住」等含糊的語言。書寫或列印要清楚,不得塗改。

  六、注意保密。老人訂立遺囑後,遺囑內容要注意保密,遺囑書也要妥善保存,防止丟失或被別人篡改。生活中常有這樣的事,有的子女在獲知老人立遺囑或遺囑內容後,由於自己不是遺囑中的繼承人或繼承份額較少,找老人或其他兄弟姐妹鬧事,使老人被迫多次修改遺囑,造成老人身心受到很大傷害。因此,老人有必要作好遺囑保密工作,在適當的時候把遺囑書交給繼承人。

  七、生前可以撤銷或修改遺囑。遺囑是一種單方的自願的法律行為,老人在立遺囑後,完全可以撤銷或修改前一個遺囑,可以再立一個新遺囑。公證遺囑也可以撤銷或修改,但必須到公證處去撤銷或修改。同時存在多個公證遺囑的,以最後一個為準。<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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