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程序

訴訟程序

            

第一、怎樣起訴

  公民因婚姻家庭糾紛,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財產權益爭議,均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訂、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對下列三類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遞交起訴狀。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起訴狀除應寫明上述內容外,還應寫明起訴狀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並由原告簽名和蓋章。此外,還應提供與被告人數相同的副本。

  起訴,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於管轄方面的法律規定較多,這裡就不一一例舉,您如需要進一步了解,可查閱有關法律規定。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經過複議的案件,如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刑事自訴案件,由犯罪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對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對於經過複議程序的,應當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收費的具體標準可查詢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第二、怎樣應訴

  當您或您單位被起訴後,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您或您單位應當依法應訴。首先,應在收到起訴狀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副本。如需要提出反訴的,可在答辯狀中寫明。其次,應做好出庭參加訴訟的各種準備,並依照人民法院的傳喚,按時參加庭審。

第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訴訟義務

  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和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或者委託辯護人進行辯護,可以提出迴避申請,經許可,可對證人、鑒定人員發問,進行最後陳述,提起上訴。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進行和解,接受調解,撤回自訴,提起上訴。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權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提出申訴或直接起訴,對被告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許可,可對被告人發問,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

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

第四、上訴

  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5日,裁定為10日;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0日,裁定為5日。

第五、申請再審和申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時,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再審或者申訴,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或者申訴書,並附原裁決文書;有新證據的,應當一併提交。這裡需要說明的是,依照法律規定,申請再審或者申訴不影響已生效判決或裁定的執行。

第六、申請執行

  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未按照判決或裁定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

源文檔 <http://www.jscourt.gov.cn/sszn/ssc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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