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秦漢小農家庭的規模的及其變化機制

戰國秦漢小農家庭的規模的及其變化機制

——圍繞「五口之家」的討論(節選)


李根蟠 
編者按:本文是作者在去年南開大學召開的關於家庭史的國際學術研討會上提交的論文,文中對「五口之家」提出了一種新的解釋,茲節錄發表,以供討論。中國傳統社會的主要經濟形式是小農經濟,而小農經濟的主要特點之一就是以個體家庭為生產和消費的單位;因此,研究小農經濟不能不研究小農家庭。中國的小農經濟是什麼時候出現的?中國農民從什麼時候開始以個體家庭為單位從事生產和消費的?學術界有著不同的認識。主流的意見認為它形成於春秋戰國時期。我在《中國小農經濟的起源及其早期形態》一文中對此提出了異議,指出我國在仰韶文化晚期已經開始出現具有獨立經濟的個體家庭,夏商西周的農民都是以個體家庭為單位從事經濟活動的;雖則這些小農家庭還沒有完全擺脫村社共同體的臍帶。說到戰國和西漢的農民家庭,經常被人們引用的是《漢書·食貨志》中的兩段話。戰國初年魏國的李悝說:「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西漢文帝時的晁錯說:「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過百畝。」從這兩段話看,似乎在戰國和西漢,「五口之家」都是小農經濟的普遍形態,一以貫之。實際情形如何呢?我們的討論就從這裡開始。一關於戰國農民家庭的規模,除《漢志》所載李悝言外,尚有幾種不同的記載。戰國中期的孟子,屢次談到「數口之家」或「八口之家」[1] 。戰國時期的《銀雀山竹簡·田法》說:「食口七人,上家之數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數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數也。」這雖然是一種設計,但應該有現實的根據。《周禮·地官·小司徒》談到「六鄉」土地分配時也說:「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兩者根據家庭實際人口數和勞力數所進行的分類,基本上是一致的。這樣看來,戰國時期農民的「五口之家」是有的,但不一定佔主導地位,起碼不是清一色的「五口之家」。當時有不少農民家庭的人口超過五口,有的達到八口以至更多[2] 。看來,李悝為了強調農民生活的困頓和實行平糴法的必要,選取了規模小、經濟能力弱的小農家庭(「下家之數」)作為他論證的基點。先秦的「家×人」、「食口×人」「×口之家」主要著眼於家庭人口的實際數量,但也應和家庭結構有聯繫。一般而言,「家五人」可能是夫妻和未婚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或者是戶主和他的父母、妻子組成的主幹家庭。人口多的家庭,如七、八口之家,就可能不但包括比較大的主幹家庭,而且包括父母和兩對以上已婚兄弟組成的聯合家庭。孟子說:「明君制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又說:「王如施仁政於民,省刑罰,薄稅斂,深耕易耨。壯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長上,可使制梃以撻秦楚之堅甲利兵矣。彼奪其民時,使不得耕耨以養其父母,父母凍餓,兄弟妻子離散。」(《孟子·梁惠王上》)前一句所反映的家庭形態是由父母妻子組成的主幹家庭,後一句所反映的家庭形態則包含了由父母、兄弟、妻子組成的聯合家庭。《管子·君臣》:「務四支之力,修耕農之業以待令者,庶人也。是故百姓量其力於父兄之間……」這也說明當時作為農業生產單位的庶人家庭是包括兄弟在內的。先秦時代形成了所謂「六親」或「六戚」的概念,指的就是父母、兄弟、妻子。如《呂氏春秋·論人》:「何謂六戚?父母兄弟妻子。」《漢書·賈誼傳》注引應劭曰:「六親,父母兄弟妻子也。」《墨子·城守·號令第七十》:「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逮父母、妻子、同產」。「同產」就是兄弟。這是因為在一個頗長的時期內,父母兄弟妻子往往同居共財,是親屬中關係最為密切的一個圈子。也就是說,「六親」概念的形成,是以聯合家庭曾經較為普遍存在為前提的。農民家庭中包括家長的已婚兄弟,在《周禮》中也有反映。我們知道,在《周禮》中, 「鄉」和「遂」是實行不同制度的。「六鄉」授田的辦法就是上引《小司徒》說的,把「上地」授予七口之家,把「中地」授予六口之家,把「下地」授予五口之家。「六遂」則「以下劑致民」,即以「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為標準來分地和征役。《周禮·地官·遂人》云: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裡。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余夫亦如之。這是把同樣數量(百畝)的上地、中地、下地,搭配以數量不等的休閑田,使之均衡。我們不妨稱之為「標準百畝」。以此「百畝」授予一「夫」,即一個以男性家長為中心的「家」。這個「家」的默認標準是家長夫婦及其所撫養的人口,包括年老的父母和未婚的子女,大抵是「家五人」的規模。家庭中若有超出這一默認標準的「余夫」,則仍按「標準百畝」授田。什麼是「余夫」,古今聚訟紛紜。孫詒讓說:「余夫之名,與正夫皆起於一夫一婦。凡十五以上未授室者,《小司徒》通謂之『餘子』,而不得為『余夫』。……余夫皆專據已授室之子弟言之。蓋一家五口,除母妻外,男子只有三人,本身已受田,父老既不任耕,子少又未授室。必子已長及有壯弟,乃為余夫。」[3] 這一說法比較合理。可見,《周禮》的「余夫」授田制度,意味著以男性家長為中心的小農家庭中包含了已婚的兄弟或已婚的兒子。《周禮》成書於戰國,但它是編者摭拾西周春秋的文教制度並融入自己的理想編排而成的。孟子所論農家經濟,也追溯到理想的文王時代。因此,可以認為上述關於農民家庭規模的記載大體反映了從西周春秋時期延續下來的情況。不過,戰國時期也出現導致某些農民家庭規模擴大的因素。春秋戰國以來,西周原有的國野界限逐漸消弭,士庶合流,相當多的士轉化為農民,形成戰國農民中的一個特殊階層。由於這一階層還保留了某些舊日士階層的習俗,故在家庭構成上父母和若干已婚兄弟共居的聯合家庭可能比較多。蘇秦的家庭就是一例。蘇秦被稱為「匹夫徒步之人」(《淮南子·氾論訓》)、「窮巷掘門、桑戶棬樞之士」(《戰國策·秦策一》)。他外出遊說,妻子在家織布[4] ,兄弟在家種地。故蘇秦死後,他的弟弟蘇代繼承他的事業去遊說燕王噲時,自稱「臣東周之鄙人也……竊釋鉏耨而干大王……」他又對燕昭王說:「足下以為足,則臣不事足下矣!臣且處無為之事,歸耕乎周之上地,耕而食之,織而衣之。」(《戰國策·燕策一》)。這說明蘇秦一家是耕織結合的自耕農。他們擁有的土地不算多。故蘇秦本人曾嚮往當一個「有洛陽負郭田二頃」的小地主(《史記》卷69《蘇秦列傳》)。但他們又求學干祿,則又可視為當時的士群體中的一部分。蘇秦第一次赴秦遊說失敗後,「歸至家,妻不下紝,嫂不為炊,父母不與言」(《戰國策·秦策一》);「兄弟嫂妹妻妾竊皆笑之」;後來,六國拜相,路過洛陽,「昆弟妻嫂側目不敢仰視」(《史記》卷69《蘇秦列傳》)。蘇秦有兄與弟妹四五人,他和他的哥哥均已結婚,仍然同居共炊。可見這是一個由父母和若干已婚兄弟組成的聯合家庭,其人口不下十人[5] 。在戰國農民的「士農一體」階層中,這類家庭恐怕不是絕無僅有的。二西漢人對當時農民家庭規模的概括的明確論述,似乎只有晁錯的「五口之家」說。這種說法是否符合西漢的實際,應該如何理解,需要先作一些具體的考察。西漢時代能夠反映農民家庭規模並作某種統計的材料有二:一是江陵鳳凰山10號漢墓鄭里廩簿所載農戶情況;二是居延漢簡所載戍卒家庭情況。江陵鳳凰山10號漢墓屬於漢文帝時代,鄭里廩簿所載農戶共25戶,有確切人數的24戶,每戶1—8人不等,平均為4.58人。其中,數量最多的是4口戶和6口戶,合佔總戶數的50%,總人數的54.5%;次為3口戶,5口戶2戶,並不佔多數(詳見附錄1,略)。不同人數的各種農戶數量及其比例見表1:表1:江陵鳳凰山10號漢墓鄭里廩簿所載農戶家庭人數統計表每戶人數|1|2|3|4|5|6|7|8|總計戶數|1|1|5|6|2|6|2|1|24百分比|4.2|4.2|20.8|25.0|8.3|25.0|8.3|4.2|100人數|1|2|15|24|10|36|14|8|110百分比|0.9|1.8|13.7|21.8|9.1|32.7|12.7|7.3|100居延漢簡是西漢中期以後的文物,延續至東漢初。其中有關於戍卒以家庭為單位按口領取口糧的記載,有戍卒所持傳符(通行證)關於其家庭人口的記載,我們可以從中了解戍卒家庭的規模與結構。由於戍卒絕大多數來源於內地的農民,他們在邊郡也從事農業勞動,故而,這些家庭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可以反映一個特定地區農民家庭的情況。我從《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和《居延新簡》中檢得有戍卒戶口記載的資料65例(詳見附錄2)。在這65戶中,最多為4口戶,佔總戶數的35.4%,次為2口戶,佔總戶數的30.8%,3口戶複次之,佔總戶數的27.7%,2—4口戶合佔總戶數的93.9%,5口戶2戶,10口戶與1口戶各1,平均每戶為 3.26人。見表2:表2:居延戍卒家庭人數統計表每戶人數|10|6|5|4|3|2|合計戶數| 1| 1 |2|23|18|20|65百分比|1.5|1.5|3.1|35.4|27.7|30.8|100.0人數|10|6|10|92|54|40|212百分比|4.7|2.8|4.7|43.4|25.5|18.9|100.0對這65戶的家庭結構,我作了如下分類:「核心A型」——由一對夫妻及其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這是比較典型的核心家庭。「核心B型」——僅由一對夫妻組成的家庭,這是清一色的2口之家。其中有的當系新婚夫婦,尚未生育子女,可視為沒有發育完全的核心A型;有的已過新婚年齡,或者沒有生育,或者已經生育,但因某種原因子女死亡或分異,可視為殘缺的核心A型。「核心C型」——由一對夫妻及其未婚子女加上若干未婚弟妹組成的家庭,可視為核心A型的擴展類型。「核心D型」——由一對夫妻及其若干未婚弟妹組成的家庭,共4例。「核心E型」——在居延戍卒家庭中,發現2例由戶主和他的未婚弟弟組成的家庭,這種情況比較特殊,可能是由於戰爭或其他原因造成雙親的死亡或流散所致,故可視為核心A型的殘缺類型。「主幹A型」——由一對夫妻及其父母組成的家庭,這是比較完整的包括兩代人的主幹家庭,2例,均為4口之家,情形相似。「主幹B型」——由一對夫妻、其已婚兒子及其弟妹組成,只有1例,也可視為主幹A型的擴展類型。「主幹C型」——由一對夫妻及其父母組成,但或喪妻,或喪父或母的家庭,3例,可視為主幹A型的殘缺類型。「主幹D型」——由一對夫妻和父母及弟妹組成,但或喪妻,或喪父或母的家庭,4例,可視為主幹B型的殘缺類型。「主幹E型」——由一對夫妻和戶主的父母、子、妹組成,但喪妻,喪父或母的家庭,它和主幹D型的區別在於這類家庭包括了三代人,但都是殘缺的主幹家庭。分類統計的結果是:核心家庭及其殘缺類型占戶數的81.5%,人數的78.4%;主幹家庭及其殘缺類型占戶數的18.5%,人數的21.6%。其中,僅核心A型和核心B型就合佔全部戶數的64.5%,全部人數的57.6%。詳見表3: 表3:居延戍卒家庭類型統計表類型——|核心型———————||主幹型——————||合計————|A—|B|C—|D—|E—|共—||A—|B—|C—|D|E—|共||戶數——| 28| 14| 5| 4| 2| 53 || 2| 1| 3| 4| 2| 12||65百分比|43.0|21.5| 7.7| 6.2| 3.1|81.5||3.1|1.5|4.6|6.2|3.1|18.5||100人數——| 94| 28| 26| 14| 4|166|| 8| 6| 9 | 16| 7| 46||212百分比|44.4|13.2|12.3| 6.6| 1.9|78.4||3.8|2.8|4.2|7.5|3.3|21.6||100三我們對鄭里廩簿和居延漢簡有關家庭材料所作的統計,是否能夠大致反映秦漢(主要是西漢)農民家庭的一般情況,從而具有某種普遍意義?還需要與文獻的有關記載相參照。我國古代史籍中的主角是帝王將相、才子佳人,沒有為一般農民作傳的。但有三種情形例外:一是戰國秦漢以後打破了殭死的等級制度,農民或平民中某些人也有可能爬上帝王將相的位置,他們的傳記中保留了一些貧賤時的資料;二是春秋戰國以後,士庶合流,士農結合的耕讀之家成為農民中的一個特殊階層,其中獨行隱逸之士往往為史家所稱道;3、曾經「驚天動地」的農民起義領袖也會被作為「反逆」載入史冊。以上這些記述有時也包含了古代農民家庭的材料。循著這一思路,我們從漢代文獻中檢得有關秦漢農民家庭的資料15則(包括劉邦、陳平、揚雄、貢禹、梁鴻、高鳳、姜詩、龐公、倪萌、承宮、楊震、茅容、朱買臣、劉茂、衡農),列為表4(略)。在上表15例中,以家庭人數計,5口者1家,佔總數的6.7%,3—4口者9家,佔總數的60.0%,2口者5家,佔總數的33.3%;2—4口者佔總數的93.3%。若將表中「3—4」口之家均按4口算,15戶共48人,平均每戶3.2人。以家庭類型計,各類核心家庭11戶,佔總數的73.3%,各類主幹家庭4戶,佔總數的26.7%。這一統計結果與關於居延戍卒家庭的統計是高度一致的。從鄭里廩簿、居延漢簡和有關文獻的記載中,可以看出西漢農民家庭規模和結構不同於戰國時期的兩大特點。其一,農民家庭規模更為細小。居延漢簡所載戍卒家庭平均每戶3.25人,可能是偏低的。調往邊郡戍守者自然以青壯年為多,他們未必都攜帶年邁的父母,居延地區比較艱苦的環境和生活,也會降低戍卒的平均壽命[6] 。不過,漢代文獻所載農民家庭15例平均每戶也是3.2人。說明這些數據即使偏低也不至於偏離實際太遠。鳳凰山10號漢墓鄭里廩簿所載農民家庭平均每戶4.58人。也低於每戶平均5人,沒有理由認為這一數據也是偏低的。據《漢書·地理志》記載,漢成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全國每戶平均為4.67口,與鄭里廩簿的數據非常接近。這是西漢晚期的情況。論者以當時絕大多數人口為農民為理由,認為這一數據大致反映當時農民家庭的規模;又大概根據「四捨五入」的算數規則,論定這與「五口之家」的說法是吻合的。但我認為,由於存在著家庭規模的地區間和階層間的不平衡,當時農民家庭的平均規模不但低於5口,而且低於4.67口這一數據。首先是地區間的不平衡,如當時新開發區交趾的戶均人口為6.37,荊州的戶均人口為5.38[7] ;其次是階層的不平衡,地主、商人、官僚、貴族等富裕階層的家庭規模遠大於一般農民和平民,這些因素都會把整體的戶均人口數字拉高。如果把上文有關材料作綜合的考察,西漢農民家庭的戶均人口肯定低於5,可能在4.5上下,甚至低於4.5[8] 。這和戰國及以前以每戶六、七口為中等之家的情況,顯然有較大的差別。其二,農民家庭結構以核心家庭和主幹家庭為主,基本上不見聯合家庭。這一點也明顯不同於戰國時代。居延戍卒家庭大部分為核心家庭,少部分為主幹家庭,沒有聯合家庭。這和對漢代文獻所載農民家庭的實例的分析是一致的,因此,不能把居延的情形視為特例。無論居延漢簡或漢代文獻中的農民家庭,都有戶主與其兄弟同居的事例,但這些兄弟中沒有一例是已經成婚的,也就是說,我們迄今為止還找不出西漢農民中聯合家庭的實例。西漢時代聯合家庭的例子是有的,但那是存在於富人之中,而不是存在於貧苦農民之中。例如《意林》引《風俗通義》佚文:「潁川有富室,兄弟同居,兩婦皆懷任。」《史》《漢》載張釋之「與兄仲同居,以貲為騎郎」。《後漢書·樊宏傳》記西漢末年樊宏父樊重「世善農稼,好貨殖……三世共財」。這些都是地主富豪,與農民無涉。有人把劉邦、陳平、居延戍卒徐忠家作為兄弟「同居」[9] 的聯合家庭的例證,完全是誤解,難以成立[10] 。前引孟子談到戰國及其以前的農民,或說要贍養父母妻子,或說要贍養父母、兄弟、妻子,先秦還形成包括父母妻子兄弟的「六親」觀念,反映了聯合家庭的存在。但漢人談到西漢家庭時,一般只指父母妻子,很少提父母兄弟妻子。如《漢書》卷72《鮑宣傳》:「今貧民菜食不厭,衣又穿空,父子夫婦不能相保,誠可為酸鼻。」《漢書》卷51《路溫舒傳》:「方今天下賴陛下恩厚,亡金革之危,饑寒之患,父子夫妻戮力安家,然太平未洽者,獄亂之也。」《淮南子·主術訓》:「夫民之為生也,一人蹠耒,而耕不過十畝,中田之獲,卒歲之收,不過畝四石,妻子老弱仰而食之。」《漢官儀》卷上載張敞、蕭望之言:「……今小吏俸率不足,常有憂父母妻子之心。」 這些敘述所反映的都是主幹家庭而不是聯合家庭。四現在,我們回過頭來談談晁錯的「五口之家」,因為這牽涉到應該如何理解西漢農民家庭模式及其運動機制,如何理解主幹家庭與核心家庭的關係等問題。上面談到,家庭規模為5口的,在鳳凰山的材料中,無論戶數或人數均不到總數的1/10,而在居延的材料中,其比例甚至不到1/20。根據我們的分析,西漢農民戶均人口顯然低於五口,頂多在4.5口上下。這種情況與晁錯把「五口之家」作為當時農民家庭的代表顯然是存在「矛盾」的。我們不應該無視這一問題,稀里糊塗地用「四捨五入」去取消它,也不應該由此而簡單地否定晁錯的說法,我們需要一種合理的解釋。我認為,上述現象與「五口之家」說實際上並不牴牾,關鍵在於不要刻板地從字面上理解晁錯講的「五口之家」,把它解釋為不多不少五人組成的家庭,而要把它理解為當時農民家庭中的一種結構、一種模式。因為這更符合漢代人的思路和歷史實際。漢代人心目中的「五口之家」和戰國時人講的「家五人」並不完全一樣,戰國時人主要著眼於實際的家庭人口,漢代人則更著重於家庭結構。在漢代人的理念中,典型的或標準的「五口之家」是由戶主和他的「父母妻子」組成的。如何休《公羊解詁》宣公十五年云:「是故聖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以養父母妻子,五口為一家。」《春秋井田記》:「人年三十,受田百畝,以食五口,五口為一戶,父母妻子也。」他們把「五口之家」追溯到井田制時代,似乎井田制下的農民都是「五口之家」,實際上是以漢況古,起碼是簡單化了。不過,這確實反映了在漢人理念中標準的「五口之家」是由戶主及其「父母妻子」組成的。我們前段所引漢人對西漢家庭的敘述,以「父母妻子」為其基本組成,雖然沒有說「五口之家」,實際上是與「五口之家」相通的,或者說,他們心目中也存在「五口之家」的觀念。這種「五口之家」是由兩對異代的夫婦(一般是戶主父母和戶主夫婦)以及戶主的一個幼子組成的,這是一種主幹家庭,是它最簡單而又完整的形式。要使這種「五口之家」得以成立和延續,就不允許戶主的已婚兄弟存在這一家庭之中。因為如果已婚兄弟同居,馬上就會破壞「父母妻子」式的家庭結構,即使家庭人口剛好是5個人,也不能稱之為「五口之家」。可以說,「五口之家」是在實行成年兄弟分異規則的條件下一種理想的完整的家庭形態。但這種「五口之家」不是死的,而是「活」的,不是靜止的,而是處於不斷變動和發展之中;而且只有在這種發展和變動中才能實現和複製自己。那麼,「五口之家」式的主幹家庭是如何形成發展的呢?它的形成無非是兩條途徑,一是從核心家庭發展而來,二是從「五口之家」複製而來。無論前者或後者,都會有一個周期,這個周期大致是男子(後來的戶主)從出生到養育第一個孩子所經歷的時間(假如結婚後第二年生第一個孩子,這個時間就是成婚年齡加二年)。因為「五口之家」是當父母在世時夫婦生下第一個孩子時成立的。漢代延續前代的禮法,有「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之說。實際上通常比這一規定提前。居延漢簡家庭材料中一般沒有戍卒年齡的記載,但有不少戍卒妻子年齡的記載。居延戍卒家庭核心B型新婚婦女年齡在15—20歲(有一例特殊的為13歲),一般以18、19歲為多。據有母親(戶主妻)和子女年齡記載材料25例,婦女生育第一個孩子的年齡從15歲到28歲不等,平均為21.5歲。男子成婚年齡一般比女子大。姑把男子養育第一個孩子的年齡假定為25—30歲,這25—30年可以作為一個周期。一個「五口之家」,戶主一般起碼25歲以上,其父一般起碼50歲以上。以此起步,設周期為28年,該周期之前半段,若父母健在,戶主夫妻繼續生育,家庭人口可以增至7—8人。但當時人們的平均壽命較低,50多歲已是高壽,再活十幾年的可能性甚微。如果雙親中有一個去世,這個家庭就成為殘缺的主幹家庭,如果雙親都已去世,則這個家庭就變成一個核心家庭。該周期之後半段,父母一般應已去世,該家庭已經是一個核心家庭,人口不再繼續增長,但子女們逐漸長大,到長子娶妻育子之時,他的弟妹們亦已成年,結婚分家或出嫁。於是,在複製了一個「五口之家」式的主幹家庭的同時,又派生若干核心家庭。核心家庭以兩口之家或三口之家起步,周期的前半也有一個人口增加的過程(也可以增至5、6口),後半也是人口相對固定,兒女逐漸成長,至長子娶妻生子,弟弟分家,妹妹出嫁,核心家庭遂轉化為「五口之家」式的主幹家庭,同時又派生出新的核心家庭。這是就最正常的發展而言的,實際上這一過程會有許多干擾和「意外」,發生喪偶、喪子以至戶主早逝等情況,從而使家庭形態發生各種相應的變化。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五口之家」是一種理想的狀態,而不是常住的狀態,是圍繞這個標準或通向這個目標的處於經常變動中的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會出現人口不一、形態各異的各種家庭,出現對「五口之家」的各種偏離,家庭規模處於非五口(主要是低於五口)的狀態比處於五口的狀態實際上多得多。但「五口之家」畢竟是各種變化的一個「軸心」,所以,這些五光十色的家庭,不妨把它們理解為圍繞「五口之家」這個「軸心」的上下浮動和左右偏離,不妨把它們視為「五口之家」形成發展和變化過程中的不同環節或不同形態,從而歸入廣義的「五口之家」的範疇。我們甚至可以把「五口之家」理解為漢人心目中代表農民家庭的一種符號。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五口之家」式的主幹家庭和夫妻子式的核心家庭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轉化。「五口之家」在其形成和複製的過程中不但不斷分化出數量更多的新的核心家庭,而且它自身在一半或一半以上的時間裡也表現為一種核心家庭。所以漢代有關材料中表現出來的核心家庭的數量多於主幹家庭現象,農民家庭平均人口明顯地低於五口的現象,實在是「五口之家」自身發展邏輯的必然。倡「五口之家」說的晁錯,曾向文帝建議做好應募實邊的農民的安置工作,「營邑立城,制里割宅,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先為築室,家有一堂二內,門戶之閉,置器物焉,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這種「一堂二內(卧室)」的住宅,應該就是為「五口之家」的農民設計的。它既適於「父母妻子」式的簡單主幹家庭居住,也適於「夫妻子女」式的核心家庭居住,唯不適於父母和已婚兄弟同居共炊式的聯合家庭居住。我們是否也可以從中領悟「五口之家」的真正內涵?[11] 從以上分析還可以看到,作為一種家庭模式的「五口之家」,它成立和延續的必要條件,是成年兄弟、尤其是已婚兄弟的分家析產,這甚至是它形成和發展的主要動力或機制。這種狀況的形成可以直接追溯到戰國中期的商鞅變法。商鞅變法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12] 。強制分戶析居政策的貫徹,堵塞了形成聯合家庭的道路,把主幹家庭壓縮到很小的規模,並造就了大量的核心家庭,從而導致了家庭的細化。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妻子」式的「五口之家」成為最完整的理想的家庭形態。漢人「五口之家」的觀念,應該是在商鞅變法以後逐漸形成的。商鞅變法的「二男分異」政策雖然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和意義,但可以說首先是針對農民制定的,而且只有在農民中才能得到最徹底的貫徹。因為當時實行「舍地而稅人」的賦稅政策,國家需要掌握盡量多的戶口,以獲取盡量多的租稅和兵員。戰國時代小型鐵農具的推廣,使得農民有可能以比以前更為細小的家庭從事生產活動。農民份地的私有化,農民家庭尤其是家長政治地位的某種提高,也使得許多成年的農家子願意單獨頂門立戶。商鞅變法與「分異令」相配套的是實行固定的授田制,所謂「授田」,無非是規定占田的限額或指定一塊荒地,「無墾不墾」,都要按足額納稅。但已授田不用歸還,實際等於私有。這畢竟是剛剛擺脫舊有領主制束縛的農民可以接受或樂意接受的。商鞅「分異」政策貫徹造成了「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的風俗,這種風俗延續到漢代。關於漢代「分異」,人們經常引用《漢書·地理志》「河內……好生分」、「潁川好爭訟分異」的記載和賈誼分金五子的故事,其實這種風俗在農民中最為流行。從「漢代文獻所載農民家庭表」中,劉邦、陳平、高鳳、倪萌,都是成年後兄弟分家的實例。如果說,漢代官僚、豪富還有為人稱道的兄弟同居共財的聯合家庭的話,在漢代農民家庭資料中是找不到這種例子的,這正是由於在農民中普遍實行了成年兄弟分異的規則。這種風俗之所以能夠在漢代延續下來,除了習慣勢力本身的作用外,亦當時社會經濟狀況使然。在先秦時代實行井田制的條件下,農民雖然在人身上依附於領主,但「一夫百畝」(包括相應數量的休閑田)是有保證的,「余夫」也能夠受田,這就有利於保持相對較大的家庭規模。戰國秦漢建立封建地主制以後,農民人身相對自由了,可以私有土地,但他們佔有的土地也同時失去了昔日的保障。戰國後期國家授田制逐漸殘破以至被廢棄。漢代,各個農戶佔有耕地不等,戶均已根本達不到百畝,更無論「余夫」受田了。即以鄭里廩簿的材料為例,每戶平均佔有耕地24.83大畝,合小畝59.6畝,比一家百畝的標準差一大截;而且各戶佔有耕地不均等,也不以人口多少為等差。由於經濟困頓,政府需要向他們貸放種子[13] 。這還是西漢初年土地兼并尚未激烈時的情況。在當時生產力水平和存在封建剝削的條件下,這樣的經濟規模自然難以維持較大的家庭規模。按照《漢書·食貨志》所載晁錯的說法,這些「能耕者不過百畝」的農民,終年辛勞,也往往逃不脫「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的命運。在這樣的情況下,農民家庭難以容納更多的增加的人口,除因經濟困頓自然減員和「生子不舉」的極端措施外,農民的子女長大後分居析產自謀生路,就是最現實的辦法。在政府方面,漢代繼續實行以徵收人頭稅為主的賦稅制度,農民分裂出更多的納稅戶口也是其利益之所在。正是上述情況,提供了從商鞅變法開始的「分異」風俗得以延續的最重要條件。有人用西漢人平均壽命短來解釋當時甚少聯合家庭,而核心家庭又明顯多於主幹家庭的現象[14] 。我們承認這種因素是起了一定作用的。但西漢以前春秋戰國時代人們的平均壽命未必高於西漢,西漢以後,尤其是東漢以後的魏晉南北朝時期,戰亂頻仍,北方大量人口夭折死亡,更不可能出現平均壽命高於西漢的奇蹟,但為什麼這兩個時代家庭的規模、聯合家庭的數量都大大超過西漢?顯然,其中原因主要應該求之於西漢家庭模式自身的發展機制,以及整個社會經濟基礎的變化。許倬雲先生寫過《漢代家庭的大小》一文[15] ,給我很大的啟發。許氏指出:「主幹家庭既只容一個已婚兒子與父母同居,其餘已婚及成年的兒子大約都分出去了。」這是十分正確的。許氏又指出:「……秦及西漢都是行小家庭制。秦人『異子之科』似乎終漢之世存在,直至曹魏始廢除此律,所謂『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也』[16] 。」這也是大體正確的。但強調西漢到東漢家庭規模的變化,是家庭結構由核心家庭向主幹家庭的轉變,則仍有可以商榷的餘地。因為如前所述,在實行「異子之科」的條件下,主幹家庭和核心家庭是相互依存、相互轉化的,不大可能出現後者逐漸取代前者的過程。但「異子之科」在漢代是逐漸受到了破壞,破壞的力量主要來自富豪,而不是來自農民[17] ,當國家對富豪的控制力削弱,這種破壞就會越演越烈。曹魏廢除「異子之科」不過是這一過程發展的最終結果。 

摘自:中國經濟史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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