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濤:中國財政的憲政解讀

王世濤【該文章閱讀量:305次】【字型大小:大中小】【摘要】憲政緣於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的利益紛爭,而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利益衝突集中表現在財政上。本文的基本觀點是:憲政產生、發展圍繞著財政,財政是憲政體制運行的重要保障,憲政賦予財政以全新的內涵,憲政國家的財政是民主財政、公平財政和法治財政。在財政體制中,預算和稅收的正當性意味著納稅人的同意和授權,議會審查和監督是保障納稅人權利的憲政機制,重塑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權威是確立中國財政秩序的根本。【關鍵詞】憲政;財政;預算;稅收近幾年,隨著中國憲政的縱深發展,財政的問題日益凸顯。財政作為憲法研究的重要內容,本身即是憲法問題。財政不僅是各國憲法文本的重要內容,而且一直是傳統憲法學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英國憲法學家戴雪在其名著《英憲精義》中專設「財政」一章,探討國庫與法律的關係,日本當代憲法學家都把財政作為其憲法學體系的重要內容。[1]但是我國憲法理論研究從來都忽略財政問題,憲法教科書幾乎從不涉及財政,憲法學的理論體系始終都不曾有過對財政的專門論述和深沉思考。[2]目前,「財政憲法」已逐漸成為憲法學研究範式轉變的一個標誌。{1}當下,加強財政的憲法學研究非常必要。長久以來,紛亂無序的中國財政讓人憂慮:在大力倡行法治的今天,中國的財政仍法度缺失,表現為巨額財政資金的動用有時全憑「一枝筆」,財政部門擁有一些不受限制的財政資金調配和使用權。[3]租稅國家的立國之本是納稅人,可納稅人在中國並沒有得到應有的法律上的尊重,對於由自己血汗累積而成的財政資金,國家機關如何使用、支配,納稅人無從知曉;對國家財政資金違法佔用甚至無度揮霍,納稅人卻無可奈何。席捲全國的「審計風暴」揭露出來的財政資金流失的現象令人怵目驚心,但這其實只是冰山一角。「審計風暴」對中國財政秩序的整肅成效不可低估,但財政法治不能依靠一次次的行政風暴,而應該代之以穩定持恆的憲政與法律控制。可以說,中國財政法治的缺失根本原因在於財政制度缺乏憲政理念,亂象叢生的中國財政呼喚著法治與憲政。一、憲政與財政的基本關係從歷史的維度,憲政產生、發展圍繞著財政。1215年19世的世界第一部憲法性文件《自由大憲章》即是英國國王和貴族、平民因財政問題激烈鬥爭並最終達成妥協的結果。在封建社會末期,圍繞著財政革命的市民運動風起雲湧。17世紀以後,英國國王詹姆士一世、查理一世與議會之間多次因財政問題爆發衝突,最終引發了內戰。1649年,查理一世因為踐踏財政的憲政原則而被送上了斷頭台。]688年,英國經不流血的「光榮革命」確立了議會主權的憲政原則,這正是為了對抗國王的財政專權;美國的革命則發端於北美十三州殖民地與宗主國之間因財政利益的爭奪。在美國獨立戰爭前,賦稅問題就成為北美殖民者與宗主國之間整個鬥爭的核心,獨立戰爭更是直接起因於宗主國的課稅和干預。1776年7月4日,北美十三個州議會一致通過的《獨立宣言》確立了「無代議士不納稅」憲政原則。步美國後塵的法國憲政革命也因財政危機而動蕩曲折。國王路易十四經常以種種免稅特權對貴族和教士進行收買和馴服,正是這種僅有少數人可以享受的免稅特權加上對平民的苛征激化了社會矛盾。1787年,路易十六要求舉債和增稅,導致其與高等法院的持續衝突,引發了法國大革命。就在這一年,法國發布了著名的《人權宣言》,規定人民財產不得任意侵犯,將財政的憲政精神融入憲法和法律之中。{2}以此為契機,法國終於走上了憲政之路。從以上憲政發展史可以看出,正是以財政鬥爭為契機而引發的對專制權利的限制,憲政才得以確立和發展。從現實的維度,財政是憲政體制運行的重要保障,沒有財政,憲政就沒有存在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因為,沒有財政,國家機器就會癱瘓而陷於無政府狀態,憲政秩序就不復存在。沒有財政,人權多數是空洞的口號和虛幻的夢想。在哀鴻遍野、民不聊生的國度,人權只是真實的謊言。權利需要錢,沒有公共資助和公共支持,權利就不能獲得保護和實施。{3}與此同時,正是在憲政精神的指引下,財政才不斷地發展、進步,公共財政才得以建立。從王權財政到公共財政的深刻變化,是憲政進步的結果。正是在這一變化過程中,憲政賦予財政以全新的內涵。在憲政國家,財政的宗旨和原則都較之以前發生了質的飛躍。這表現為:首先,財政被定義為一種服務於大眾的公共物品,它源自於人民的公共需要,因此必須受到人民的制約;其次,財政權力不再是一種單純用於統治的工具和手段,它來源於人民的授權,同時也在此範圍內受人民的監督;再次,財政的民主基礎備受重視,人民通過議會行使對財政的決定和控制權成為財政法的基本原則;最後,財政法的功能開始轉向保障財政的民主之治,人民的基本權利的財政保障越來越受到關注。{4}基於上述分析,可以形成如下認識:憲政國家的財政是民主財政、公平財政和法治財政。第一,民主財政著眼於財政的民意基礎,財政權作為國家權力,其享有和行使必須經過人民的同意和授權才具有正當性。西方學者將財政資金的徵收比喻為「溫柔的搶劫」或「保護費的合法收取」,其不同於暴徒行為的根本原因在於,民主財政是國家經人民同意,按法定程序,公開透明的理財和治財的過程。民主財政來源於人民主權的憲政原則。財政權並不是一種獨立於人民權利的自在物,相反,它來源於人民主權,受制於人民主權。正因為如此,財政的徵收、流轉、使用等重大問題,都應該由人民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加以決定.民主財政所要求的無非是賦予普通的個體公民參與財政事務的權利。民主財政具體表現為,保障人民真正行使國家財政事務的決定權,保證國家財政真正置於人民的監督之下。民主財政還意味著財政的人民主體性、人民目的性。「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只是民主財政的表層含義,實質意義上的民主財政是指財政的人民主權。在中國計劃財政向公共財政的轉軌時期,「民主理財」成為財政工作的指導原則,這一原則是民主財政的具體體現。在計劃體制下,財政運行過程封閉於國家機關係統內部,民眾與財政權力絕緣,不能參與財政運行過程,也無法對財政權力進行監督。而民主理財則打破政府閉門造車式的財政模式,使財政更加公開透明,實現財政的民主參與。通過國家理財到民主理財的轉變,實際上是還權於民的過程。社會主義國家公共財政的權利主體是人民,國家只不過作為代理人對人民財產進行管理和經營。但在行政主導型的財政體制下,財政成為政府的專營.原本政府代人民理財異化為政府包辦代替。當然,民主財政是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和機制來表達和實現的,代議制是現代社會貫徹人民主權原則的一個理想模式。民主理財意味著議會主權對行政主導的否定,雖然政府作為人民財產代理人的身份沒有改變,但政府財政權力形成於、受制於代議機構。在憲政國家,財政議會中心主義要求一國的財政事務必須經議會議決,否則違法。日本憲法一方面規定行政權的主體為內閣,同時特別另設一章財政,強力認定國會對財政的監控權能。日本憲法第83條規定:「處理國家財政之許可權,應依國會之議決行使之。」{5}財政議會中心主義在我國則表現為人民代表大會的至上權威。完善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行政機關受制於人民代表大會,保證人民代表對重大財政事項的最終決策權,這是中國民主財政的基本保障。當然,世界民主政治發展至今,人們不再滿足於單一的代議制民主,而要求參與民主。因此,民主理財還要求財政權力的行使接受人民的直接監督。第二,公平財政是憲法平等原則在財政領域的具體化。憲政國家的主要職能在於提供公共產品和保護私人財產,理解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關係的關鍵就在於國家對市民財力汲取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因此,如何實現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財政公平是憲法的一個重大課題。公平財政表現為國家與公民以及公民與公民之間的財政公平兩個方面:首先,公平財政體現為國家與公民財產徵收關係的合理、適度。在保護財政收入的前提下,盡量少征甚至不征,以體現憲政國家課徵的謙抑。最低生活費及生存權財產不徵稅,體現了財政的人權保障原則。中國農業稅的取消,是中國公平財政原則的具體體現。量能負擔作為財政公平原則的引伸,意味著財政徵收的適度,西方有學者將其比喻為「拔鵝毛」,財政徵收就像拔鵝毛,既要拔毛又不要讓鵝叫才算恰到好處。對公民而言,苛征意味著政府對其殘酷的剝奪,這直接背離法律的公平正義。在財政制度設計上,財政公平要求國家與公民財政權利義務關係的平衡,這一平衡體現為國家與公民權利義務配置的雙向互動與公平合理。然而,憲法上國家與公民之間的財政公平並不體現為雙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因為,憲法作為公法,國家與公民的關係並不是平等關係。因此,憲法上國家與公民之間財政公平原則並不是某些學者根據社會契約論而提出的公益與私利的平等,更不意味著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公平交易。其次,公平財政表現為公民與公民之間法律地位的平等以及權利義務的平等對待和義務的合理分擔。公民之間的財政公平分為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橫向公平是指經濟情況相同、納稅能力相等的納稅人,其稅收負擔也應相等。縱向公平是指經濟情況不同、納稅能力不等的納稅人,其稅收負擔亦應不同。{6}當然,憲法上財政公平原則並不是絕對的。由於每個公民的經濟能力和收入水平存在著差別,只能根據公民個體的繳付能力的差異確定納稅主體資格和繳納數量,要求每個公民無差別均攤稅賦的稅收政策表面上看似公平的,但實際上是不公平的。徵稅範圍、起征點和累進稅率的技術運用能夠體現稅收的個體差異並一定程度上保證財政的公平。中國對符合標準的個人統一徵收個人所得稅,全然不考慮納稅人婚姻家庭負擔的差異。這一徵收制度其方法的效率性侵蝕了稅收目的的公正性。第三,法治財政是財政法定主義憲政原則的具體體現。政府的財權必須有合法的來源,並受法律的約束。沒有法律的明確授權,政府就不享有任何財政權力。法治財政是民主財政的延伸,財政的法律之治是財政人民主權的實現方式。因為財政法律是代議制機關議決的結果;同時財政的法律之治也是人民財產權的根本保障。因為,在法律之外實施課徵,人民的財產權利就會被任意侵奪。當然,這裡的「法」是狹義的議會立法.在我國,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而不是行政機關的立法。財政法治應當遵循法律保留原則,這是財政法定原則的本源屬性和基本要求。然而,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的歷次財政體制改革都是行政主導型模式,在這一模式下形成的所謂「財政法」主要體現為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據初步統計,迄今為止國家立法機關通過的財政法律和決定只有20多件(其中正式的法律僅8部),而國務院制定的財政法規與法規性文件有200多件,財政部、稅務總局等制定的財政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更多達3000多件,此外還有為數眾多的地方性財政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7}其結果是財政行政立法取代了權力機關立法,這種行政主導型的財政立法模式破壞了財政法定的憲政原則。法治財政的基礎工程就是財政立憲。財政立憲即在一國之內,財政的基本原則和規範納入憲法之中,將國民生存發展所依憑的財產權和國家履行職能所需的財政權均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以財政的憲法規範統領國內的財政立法和執法,一切公共財政事物的管理,均以憲法為中心並納入法治化的軌道,使其具有根本法的效力淵源。目前,我國應首先完善憲法中的財政制度,明確和強化人民代表大會的財政職權,同時具體規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財政權的程序。在此基礎上,加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財政立法。事實上,儘管中國的憲法和立法法都規定了人大的財政立法權,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長期以來很少履行自己的憲法職責。可以說,中國財政法治的缺失,其難辭其咎。從嚴格意義上,這種財政立法不作為是憲法職權的怠於行使,是一種違憲。然而,由於中國憲法監督體制固有的缺陷所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會被追究違憲責任,甚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違憲都不存在立論的基礎和合理性懷疑。[4]正是由於權力制約與憲法責任的缺失,財政法治在中國失去了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二、憲政與預算控制預算作為財政的預設方案,是財政運轉的邏輯起點,公共財政的制度基礎是國家預算。預算作為納稅人及其代議機構控制政府財政活動的機制,是關於民眾審查和監督國家財政活動的制度。同時,預算作為配置公共資源的制衡結構,是一種民主政治程序。在憲政國家,預算審議是議會活動的重要內容。預算作為公共權力配置資源的規則,是公共財政運作的控制和組織系統,是代議制政治的基礎,其價值核心是民主財政。具有獨立財產權利的納稅人,他們擔負著國家的財政供應,就必然要求控制國家的財政,以法律程序保證政府收支不偏離納稅人利益訴求,也是用法律保障個人的財產權利不受政府權力擴張的侵犯。可見,財政民主是通過作為民主政體基礎的政府預算制度實現的。然而,公民的各種權利都需要保護,而權利保護總是需要公共財政的支付,但公共財政資源常相對稀缺,因此,如何公平合理分配財政資金是預算活動的核心。[5]在法律上,預算是政府對於議會的承諾,經過議會的決議就成為具有法律意義的強制性命令。預算調整的對象針對憲政國家的物質基礎,通過預算資金的籌集和分配反映了人民與政府之間財產關係,在租稅國家則體現為納稅人和政府之間資源的重新配置關係。預演算法是現代國家財政制度的核心,財政立憲主義原則在現代法治國家的普遍確立為預算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奠定了基礎。在歷史上,民主政制確立的議會民主主義原則促進了預算從國家預算向公共預算的轉化和發展。現代預算制度最早出現在英國,其預算制度與議會相伴而生,是議會職權的中心是在代議制機構監督同王財政權的過程中產生的。議會是國家預算的組織制度前提,是制約專制的政治組織。此後,在英國逐漸形成了議會對國家的財政收支統一進行審議和表決的預算議會主義原則。由此可見,國家預算就是在代議制機構監督國王的財政徵收權的過程中產生的,議會最終實現對財政權的控制,完整的、現代意義的政府預算才算確立。{8}受到英國預算憲政制度的影響,近代以來各國憲法規定了預算的基本原則,據此預算制度得以具體化並逐步完善。預算的憲政原則要求社會成員參與和監督國家財政活動,立憲政治的歷史可以說是現代預算制度的成立史。{9}然而,中國的預算體制過分強調政府對預算的控制而忽略預算的議會主權和民主監督。中國預算制度設計整體上體現了國家管理本位的思想,實際在預算權上確立了政府的中心地位。預算的編製、審批和執行過程只在國家機關係統內部周而復始地循環和運轉。這一預算政治組織的統一性及運行過程的封閉性割斷了納稅人與預算的直接聯繫。在這樣一個法律背景中,全體納稅人對國家預算一無所知,即使國家預算存在問題,也只能放任自流。納稅人既然是國家預算的供應者,就有權利對預算進行控制,以法的形式保證政府的預算收支服務於其自身的需要。當然,讓全體納稅人全部參與到預算過程是不現實的,納稅人可以通過各級人大行使對預算的監督權。然而,人大與納稅人保持一致,人大代表真正代表納稅人只是理論上的假定,由於利益的衝突和代表構成的複雜及代表本身的素質,人大不一定完全代表納稅人的根本利益,這是現代代議政制普遍面臨的困境。因此,為了實現中國預算的憲政原則,首先必須強化人大預算的審議功能,同時還要建立納稅人與預算的直接聯繫,倡導預算運行的公開和透明,保障納稅人的知悉權、監督權、批評建議權。預算經人大通過並生效後即產生法律效力,從這個意義上說,預算本身即是法律。[6]也就是說,預算生效後政府及所屬部門必須遵從,非由有權機關並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預算的法的屬性決定了預算的實施必須要有監督和保障措施。中國的憲法和預演算法確立了預算的法律監督體系和多種法律監督手段。但看似無懈可擊的預算監督和控制體系,在實踐中卻漏洞百出。其癥結在於預算權力過分集中於政府手中,人大對政府監督乏力,而政府內部的監督體制又很難發揮實效。究其根本原因不在於預算體制問題,而在於中國憲政體制的運行機制存在著缺陷。[7]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在國家機構中享有至上的法律地位,而政府只是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的執行機關。但中國的政治體制和人事任用制度卻經常有悖於現行憲法預設的基本規則。實踐中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已經被異化,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威已經被虛置。可見,中國的預演算法律監督制度不能寄望於預演算法的完善,而有賴於中國憲政體制的改革。在憲政國家,預算的財產基礎是公共財產,國家只不過是為民理財。因此,國家的一切預算行為都要對人民負責,人民通過代議機關制定法律來規制國家的預算行為,國家也就要對法律負責。正如邊沁所言,財產是法律上創立的社會關係,「財產與法律同生共死。法律產生以前沒有財產而言;一旦消滅了法律,財產就不復存在」。[8]預算行為的對象就是公共財產,這就意味著國家沒有按照人民的意願為民理財並造成人民財產的損失,就理所當然地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是紀律處分。[9]然而,預算違法是單純的違法還是違憲?預算作為重要的憲法規範,人大和政府不履行憲法中的預算職權或違反預算的法定程序是不是應當承擔違憲責任呢?在實行三權分立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議會對政府預算案的否決會導致一國的憲政危機。中國的《預演算法》的制度設計幾乎沒有預想到政府的預算被人大否決的情況發生,因此也沒有規定預算被否決的法律責任和應對措施。立法者似乎不相信在我國會存在政府的預算被人大否決的可能。而且建國以來中國從中央到地方,也從來沒有政府預算被人大否決的先例。究其原因,這一制度設計與議行合一的中國憲政體制是相適應的,與西方三權分立迥異其趣的是,中國的人大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強調的是統一性和一致性,而不是分立和制衡。雖然中國的憲法也規定了人大對政府享有執法監督權,但實際上這一權力幾乎形同虛設。而現實中大量的預算違法行為和巨額財政資金的流失呼喚著預算的人大監督權的切實履行。三、憲政與稅收正義憲政視野中的稅收是通過法定形式確立的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利益分配關係。在租稅國家,稅收是財政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國家財產徵收的主要形式。通過稅收實現了公民財產到國家財政的轉化過程,表明了國家與公民之間利益的此消彼長的對應關係。可見,稅收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經濟關係中最直接、最敏感的環節。稅收徵收的公正既要保障國家歲入又要保障公民的權益。西方學者將稅收稱為「合法侵權」。一般而言,國家侵權行為都是違法行為,而稅收作為一種侵權行為之所以合法,在於其符合稅收法定的憲政原則和稅收公平的正義理念。稅收正義的基礎是人民的同意,沒有人民的同意,任何國家機關不得行使稅權,不經過人民同意的稅收徵收是暴政。西方國家古老的「無代議士不徵稅」的口號就體現了稅收的人民主權的憲政原則。可以說,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公民沒有普遍地拒絕納稅,原因之一在於,他們的權利基本上得到了實現,或者國家的稅收至少部分地用於保護他們所理解的基本自由。{10}憲政制度下的稅收以代議機關制定的稅收法律為表達形式。根據議會主權和法律保留原則,除了將一些非基本的稅收要素授權給行政機關進行立法,稅收的立法權應由議會專屬行使。這就意味著稅法應主要表現為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規、規章。然而,中國稅法的85%以上是行政機關自主立法。這既有悖於稅收法定的憲政精神,也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因為稅務機關的目的是稅收最大限額的徵收,由稅務機關制定稅法對納稅人是不公平的,這意味著稅務機關既是稅收博弈的參與者,同時又是遊戲規則的制定者。憲政國家應以納稅人權利為本位。公民納稅義務成立的前提是權利先定。納稅義務的合法性依賴於代議制憲政體制下的公民授權,並作為實現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手段,以增進和維護公民權利為目的。稅收的目的不應是最大化的強制徵收以滿足國家的財政需求和國家機器的運轉,而是稅收的人民主權,保證稅收的民有、民治、民享。在德國,國家稅權的行使,應受到人民稅收基本權的限制。由於意識到人民擁有稅收基本權,故聯邦憲法法院在許多爭議案件中,必須對相關稅收規範加以憲法審查。甚至,當在國家與人民間加以權衡時,亦將作有利於人民之思考。{11}然而,中國的稅法是建立在國家中心主義意識形態的威權體制之上的,這集中體現為中國稅收立法的義務先定,而不是權利本位。在當代憲政國家,作為公民的特殊主體——納稅人,其權利保障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西方國家通過納稅人權利宣言對納稅人權利給予充分尊重。[10]而中國憲法只有公民納稅義務的規定,對公民的稅收權利卻之字未提。由於這一基本政策導向,中國稅收立法長期以來漠視納稅人權利,稅收權利義務的配置顯失公平。現實中,普遍的偷稅、漏稅已成為中國稅制的痼疾,稅務機關對國人的納稅意識多有詬病。然而,當人們一再斥責不履行義務的納稅人時,應該捫心自問,納稅人是否首先得到了應有的尊重,納稅人的權利是否得到了充分的保障?隨著中國法治國家憲法原則的確立,依法治稅已成為稅收法治化的基本要求。依法治稅實質在於稅收的法律治理,要求將稅收整個過程納入到法治軌道,其基本內容是依法納稅、依法徵稅和依法用稅。依法治稅的關鍵在於稅收法定原則應在憲法中予以確立。先立憲後治稅,這是法治國家應有的法律邏輯。沒有憲法依據的稅收立法就缺乏效力基礎。我國憲法稅收法定原則的缺失,使得中國稅收法治喪失了根基,造成了稅收立法的行政主導,稅收執法的行政恣意,稅收守法的行政擅斷。令人欣慰的是,《稅收基本法》[11]已被納入中國的立法規劃。可是,《稅收基本法》的草擬只局限在部分稅收方面的專家學者和最高國家財政稅務機關內部,普通公民特別是納稅人對此卻表現得異常冷漠。這暴露出我國稅收立法存在著「民主赤字」的問題。{12}長期以來,由於稅收立法行政化的色彩濃厚,部門自立規章現象普遍,加之許多稅收規章屬應急措施,缺乏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至今已積重難返。可以說,實行稅收立法的公開、透明是稅收法治化的必要條件,只有讓民眾參與到稅收立法之中,充分表達其意願,才能真正體現稅收民主的憲政原則,才能保證稅收立法內容的公正。稅收立法的民主化不僅體現在立法價值觀的轉變而且體現為立法過程中的民眾參與。【注釋】作者簡介:王世濤(1966—),男,遼寧撫順人,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憲法學、行政法學。[1]如日本憲法學家蘆部信喜所著《憲法》第十七章即為「財政與地方自治」,李鴻禧譯,元照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317—323頁。[2]在日本,地方政府由於巨額債務申請破產保護,而負債纍纍的中國大學的校長們卻從不擔心破產,因為學校資不抵債,難以維繫時,政府會出面,納稅人最後買單.中國大學盲目不節制的擴張及不當管理,責任最後都落在納稅人頭上,這對納稅人是不公平的,這一問題值得憲法學者們深思。[3]據筆者調研,某省財政廳的科長就有幾十萬財政資金支配權。[4]梁慧星教授曾撰文,認為,人民代表大會不是依賴於任何法律規定而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所擁有有立法權,不是來自憲法的授權。因此,全國人大立法權的行使不存在違憲的問題。對此,童之偉教授進行了針鋒相對的批駁,並認為,「全國人大立法不宜根據憲法說」立論的前提不成立,對事實的把握不全;人大制度「不是依賴於任何法律規定而產生的」觀點違背歷史真實。因此,全國人大立法權源於憲法,它有權修憲但不可違憲。參見梁慧星:《物權法草案的若干問題》,童之偉:《立法「根據憲法」無可非議?評「全國人大立法不宜根據憲法說」》,同載《中國法學》2007年第1期。[5]世界範圍內後發國家如德國、日本在憲政國家建立初期都極為重視國民教育,為此加大預算投入。鑄就了其現有的經濟強盛和科技繁榮。相比之下,中國預算的教育投入相對不足,長期以來本應免費的義務教育,由於國家較少投入,使得很多貧困家庭不堪重負,許多青少年綴學。由於投入不足加上體制之弊,導致中國有世界上最大的大學,卻沒有一流大學。[6]關於預算與法的關係,存在預演算法形式說或預演算法規範說,或乾脆將預算視為法律的一種,稱為預演算法說。儘管學說仍有爭議,但在歐美各國,通常對預算與法律不作形式上區別。參見(日)蘆部信喜:《憲法》,李鴻禧譯,元照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319頁。[7]在美國,國會上下兩院各有預算委員會,國會在很大程度上參與預算的編製過程,國會擁有最大的預算權力。國會在審議行政部門所提出預算案時,可以自由增加或減少支出計劃與經費額度,國會甚至可以完全置行政部門的預算案於不顧,而自行起草預算案。姚來燕:《淪財政民主》,載《財稅法論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2頁.[8]Jeremy Bentham,The Theory of Legislation,thans.C.K.Ogden and Richard Hildreth,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1) ,p.113.[9]由於中國財政領域長期的行政主導和政策調整,大量違反財政規範的行為被習慣稱為「違反財經紀律」,而不是違法。[10]美國的《納稅人權利法案》確認了納稅人十方面權利。此外,加拿大的《納稅人權利宣言》、英國的《納稅人權利憲章》、澳大利亞的《納稅人憲章》、日本的《納稅者權利宣言》都全面系統地規定了納稅人的權利,體現了納稅人基本權利保障的憲政理念。[11]「稅收基本法」的提法既有悖於中國的立法慣例,又與其它立法不相銜接。因為在中國的立法實踐中,基本法在我國主要是學理上的稱謂。全國人大立法不使用「基本法」字樣已經形成了立法慣例。(兩部香港和澳門基本法是例外,這是中國一國兩制特殊政策的需要)因為只要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無需標註「基本法」.在正式公布的法律文本中都有由「某屆全國人大某次會議通過」的明示,其意自現。相反有「基本法」的字樣反而是畫蛇添足。如果刻意為之,會造成立法資源的浪費。採用德國模式,稱為《稅收通則》似為更妥。【參考文獻】{1}周剛志.財政憲法學初論(J).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2).{2}李煒光.公共財政的歷史使命(J).財政研究,2002(2).{3}(美)史蒂芬。霍爾姆斯凱斯·R·桑斯坦.權利的成本?為什麼自由依賴於稅(M).畢竟悅譯.北京:北京大學㈩版社,2004:3.{4}熊偉.論財政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EB/OL).中國財稅法網(http://www.cftl.cn)2004—3—19.{5}(日)蘆部信喜.憲法(M).李鴻禧澤.元照出版公司,1995;317.{6}熊偉.財政法的基本原則論綱(J).中國法學,2004(4).{7}朱大旗.新形勢下中國財稅體制改革與財稅法制建設的應有理念(J).法學家,2004(5).{8}焦建國.法律運營財政——日本的財政民主主義與立憲財政制度(A).財稅法論叢(A).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9}(日)井手文雄.現代日本財政學(M).陳秉良譯.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173.{10}(美)史蒂芬·霍爾姆斯凱斯·R·桑斯坦.權利的成本——為什麼自由依賴於稅(M).畢竟悅譯.北京:北京大學㈩版社,2004:115.{11}Wolfgang Schä;uble,Steuerpolitik als gesetzgeberische Aufgabe,in:Steuerrecht Verfassungsrecht Finanzpolitik,1994,S.245f.轉引自黃俊傑.納稅者權利之保護(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36.{12}徐孟洲.加強稅收立法,全面推進依法治稅(R).《稅制改革十年回顧與展望》研討會發言稿。來源:中國憲政網來源日期:2009-6-15 本站發布時間:2009-6-15【關閉窗口】【 列印稿】【E-mail推薦】【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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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王世濤:中國財政的憲政解讀「奪」到的就不一樣!用戶:有話要說 發表於 2009-6-16 10:51:26回復:王世濤:中國財政的憲政解讀其實,王紹光教授早(2001年)就建議;第一,公共財政制度是國家政治體制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亞於選舉制度、政黨政治、議會制度和輿論監督制度。第二,從收入和支出兩方面改造公共財政是遏制腐敗,加大政府透明度,調節收入分配,緩解社會矛盾,增強國家能力的制度條件。不改造公共財政,無論是基層民主,還是更大範圍的民主,都難以發揮實效。改造公共財政的過程實際上也是政治改革的過程。三,改造公共財政是政治改革的最佳切入口。它是低調的,不會過分提高人們的期望值;它是具體的,比抽象談論「政治民主」更容易操作;它是務實的,可以在不太長的時間裡產生看得見的變化。======================民間說,打蛇打七寸。這財政改革不就是政治改革的七寸嗎?應該說,當政者是清楚這一點的。不然,小金庫沒有了,還能先富起來嗎?用戶:lml 發表於 2009-6-16 8:22:08回復:王世濤:中國財政的憲政解讀中國財政從來都是中國政府的小金庫。用戶:lml 發表於 2009-6-15 16:02:54回復:王世濤:中國財政的憲政解讀只看了個開頭。是個好話題,為強制干預政府某些不明不白的財政問題先找好法律依據。用戶:刀環 發表於 2009-6-15 13:16:29回復:王世濤:中國財政的憲政解讀「我國憲法理論研究從來都忽略財政問題,憲法教科書幾乎從不涉及財政,憲法學的理論體系始終都不曾有過對財政的專門論述和深沉思考」。「忽略」?「始終都不曾有過」!所謂生產關係,無非就是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權力,利益的分配方式。「對於由自己血汗累積而成的財政資金,國家機關如何使用、支配,納稅人無從知曉;對國家財政資金違法佔用甚至無度揮霍,納稅人卻無可奈何」。赫魯曉夫說他直到當了最高統治者才知道國家的開銷(240億盧布中200億用于軍事)。區區納稅人,「人大代表」,甚至。。。哪能知道?這才是「特色」之核心。用戶:有話要說 發表於 2009-6-15 1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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